“審‘討’不審‘欠’”是這次閬中挨罵的最主要原因
北部灣的風
以往對于網絡上的公共事件,往往是眾說紛紜,各執己見,尤其是左派和右派尖銳對立,互不相讓。而這次閬中的公開審判事件發生后,網絡輿情罕見的高度一致,基本上一致對閬中法院口誅筆伐。
為什么呢?
是因為閬中法院進行了所謂的“示眾”嗎?
沒有很大說服力。因為法律要求“審判公開”,那些通過電視直播向全國人民播放的案件審理,客觀上也會產生“示眾”效應,而且知道的人更加多。
不公開,會存在暗箱操作;公開了,客觀上會將被審判的人擺在全國人民的眾目睽睽之下。如何劃分兩者的界線,還有待有關方面嚴格界定。
是因為“公開審判”是WG遺風嗎?
這完全是無稽之談。無論是公開審判,還是“示眾”,既不是源于WG,也不是WG專有,從縱向看,古今都有。古代、民國,即使是在進入改革開放時期,在“嚴打”中以及其后,都有過。從橫向看,中外都有,法國就在二戰以后拿“法奸”游街示眾,前幾年,美國也曾經發生過拿小偷示眾的事情。
是因為被審判的對象的身份是農民工,屬于弱勢群體嗎?
沒有道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貧窮和弱勢不是違法犯罪的理由。有位網友說得好:任何人的合法權益被侵犯,都不得以違法犯罪的手段討還公道,以及“被逼無奈”不得作為違法犯罪的理由,這是法治的底線,也是一個社會的底線。如果這個底線被突破,結果就是社會大亂,后果不堪設想。
如果農民工被欠薪就可以堵門、堵路擾亂社會秩序,襲警、綁架國家公務人員都不應該受到追究,那是不是其他公民被人欠債不還、被人無故打傷、被人詐騙、被老板強奸也可以這樣做?都是合法權益被侵犯,莫非農民工高人一等,農民工能做,其他人不能做?
如果“被逼無奈”也是違法犯罪的理由,農民工欠薪被逼無奈可以擾亂社會秩序、襲警,那是不是下崗了、失業了沒了經濟來源,家里有人患病沒錢治,就可以搶銀行、就可以攔路搶劫?都是違法犯罪,都是“被逼無奈”,只有農民工可以?其他人為什么不可以?
關鍵在于,閬中這次公開審判最受到詬病的是“審‘討’不審‘欠’”。
假如之前當地政府曾經對拖欠薪資現象進行過處理,即使不能事前處理,假如能夠同時處理,或者事后及時處理,那么無論這次上街的是農民工還是包工頭,無論拖欠的是農民工的工資還是包工頭的墊資款。當地政府和法院也不至于成為眾矢之的。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是非常樸素的道理,只要是合同上規定的,開發商就必須返還,什么資金周轉不來不是理由,除非得到對方的允許。瘦死的駱駝大過馬,從法理人情來說,你開發商砸鍋賣鐵也應該首先把錢還上。如果你腰纏萬貫的大老板也喊難,人家完全靠出賣勞動力的農民工怎么活?
所以,在關于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上,國家曾經出臺一系列文件:
1、2003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農民工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1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工作的通知》(國辦發 [2003]92號),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國辦發 [2003]94號)
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2003年《關于切實解決建筑業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勞社部發[2003]27號);
5、司法部、建設部在2004年《司法部、建設部關于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發通[2004]159號);
6、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建設部辦公廳、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在2004年發布了《關于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活動的通知》(勞社廳函[2004]368號)
7、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監察部等九部委在2005年共同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通知》(2005年勞社部發[2005]23號)
8、2006年1月3日,全國總工會《認真學習貫徹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
9、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關于進一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意見》:總承包企業因轉包、違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總承包企業承擔全部責任。
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只要各地政府認真依法辦事就可以了,但是,由于拖欠農民工工資引起的經濟糾紛依然頻頻發生,為什么呢?
關鍵在于,某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和所謂的政績,百般討好和偏袒富人,在他們看來,得罪一些底層百姓沒什么了不起,頂多鬧大了再給他們一點好處就擺平了,但是得罪了大老板,一個大項目就沒有了,GDP和所謂的政績也沒有了。于是在勞資矛盾中,無論資方有理還是無理,他們往往很自然地偏袒資方,雖然國家三令五申不允許拖欠農民工工資,但是山高皇帝遠不是?畢竟黨中央和國務院不會親自來處理下面這些具體的事情吧?于是,“我的地盤我作主”,或者偏袒資方,或者不作為,對農民工反映的情況不聞不問,置之不理,導致處于社會底層的農民工叫天不應叫地不靈,這時候一旦有人鼓動,極有可能做出不理智的事情,這時候,當地政府就出面了,就“依法處理”了。很多地方出現的由于拖欠農民工工資引起的群體性事件或者農民工自殺事件基本上都是這個套路。
其實,不僅僅是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在強拆問題上往往也是這樣。當然誰也不能夠保證在所有的強拆事件中都沒有被強拆方的過錯,但是大多數情況是,或者地方市政建設需要征地,或者更多的是當地招商引資的房地產建設項目需要征地,在拆遷談判中給拆遷戶開出的條件不合理拆遷戶不接受,于是開發商或者以取消項目要挾當地政府,或者直接花錢擺平當地政府主要官員。
怎么能夠因為你們幾個刁民的搗亂而送走“大財神”呢?!于是在前些年就出發生過一系列的強拆甚至血拆事件,有的是政府直接充當“資本”的打手,有的是當地政府開只眼閉只眼,任由“資本”胡來或者先雇傭地痞流氓打砸以后再強拆。
大凡這些年來出現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和強拆問題,不少有官商勾結的背景,最起碼也有當地政府偏袒、包庇、縱容“資本”胡作非為的因素。在這些問題上,很多時候,“資本”作為始作俑者是應該與當地政府一起站到被告席上接受譴責的,但是每次這種事件發生以后,由某些公知主導的網絡輿論,基本上都是只把矛頭對準當地政府,而有意無意放過具有隱性強制力的“資本”,所謂的“維權律師”也大多數是與地方政府“死磕”,很少與“資本家”死磕。批評政府沒有錯,因為“權力”擁有顯性強制力,而且他們承擔有在發揮“資本”的積極作用和維護民眾合法權益不受到侵犯方面找到平衡點的責任。而某些公知那樣做最起碼也讓人們理解他們是“資本”的代言人,或者他們約束“權力”只是出于其他目的。
長此以往,“資本”連“權力”都能夠輕易擺平,在“資本”面前,既不擁有權力又不擁有資本的純粹意義上的“民眾”就只能是“人為刀俎,我為魚肉”,任人宰割了。
當然也有例外,就是某些地方的官員比較強勢,根本不接受“資本”的要挾,你愛來不來,打傘的去了戴帽的來,讓競爭發生在“資本”之間,于是為了爭取項目,“資本”妥協了,對拆遷戶的補償也合理了。同時也不敢拖欠農民工工資了。
還有一種情況是,事情鬧大了,成為公共事件,在上級部門介入和強大的輿論壓力下,當地政府不得不“揮淚斬馬謖”,忍痛打“資本”的板子,結果強拆的被處理了,拖欠的農民工工資也發下去了。
“資本”具有二重性,它有對推動經濟發展強國富民的積極因素一面,同時也有由于逐利性而侵犯民眾利益的一面,在“權力”、“資本”和“民眾”的關系中,擁有權力的政府應該一方面充分發揮“資本”的積極因素而另一方面限制其消極因素,依法維護民眾的合法權益。而一旦出現“權力”和“資本”合伙,即官商勾結或者政府對“資本”放任自流的情況,“民眾”的合法權益就很難得到保障,頻頻出現強拆、血拆和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也就不奇怪了。
閬中的事情估價也跳不出這個套路,不管是農民工討薪,還是包工頭讓農民工出面幫助他討回“帶資款”,假如他們事先已經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當地政府也妥善處理好,一般情況下是不會釀成群體性事件的。
而問題的嚴重性不僅僅在于發生群體性事件,而在于發生以后,當地政府“審‘討’不審‘欠’”。“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樸素道理讓當地政府和法院一下子坐到了全國民眾輿論譴責的火山口上。
當然,在譴責者中,并不是每個人都出于維護公平正義和維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目的。大多數人是同情弱勢群體,少數人尤其是某些所謂法律精英片面地只談農民工的行為情有可原,不談他們的行為于法無據,不談任何人都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這是很不正常的。但是聯系到這些所謂法律精英一直來在高喊“法治”口號同時的所作所為,聯系到去年的鋒銳案和最近美國對中國政府的施加壓力,就不難理解他們為什么要這樣做和為了達到什么目的了。
閬中法院“審‘討’不審‘欠’”是挨罵的根本原因,在這方面,他們還欠對全國人民的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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