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輿論監督法院判案,還是輿論干擾依法判案?
——小議閬中公判事件與“李天一案”的對比
北部灣的風
如果說這幾年哪些案件能夠引起那么多人的關注的,就首推“李天一案”和閬中公判事件了。不過兩者不同之處在于,“李天一案”雙方觀點尖銳對立,而閬中公判事件是無論左派右派,基本上都一致譴責閬中法院。
再往細里分,在“李天一案”中為李開脫的,一是與李家關系密切的人,二是出于對他父親的尊敬的人;而對李窮追猛打的,一是因為仇恨紅歌而遷怒于唱紅歌的李雙江及其兒子的人,二是對“衙內現象”深惡痛絕的人。
而在閬中公判事件中,盡管大家都在譴責閬中法院,但是一部分人要的是把這事件與即將到來的50周年聯系起來,而且客觀上有鼓勵通過非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并捆起司法機關手腳的效果以及由此產生的示范效應的嫌疑;而另外一部分人往往是出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目的,是維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自發性行動。但是兩部分人的一個共同特點都是一開始就對閬中法院進行了“有過錯推定”。
盡管我也堅持認為對這次發生在農民工身上的違法事件不應該采取公開宣判的做法,因為畢竟不是罪大惡極。但是哪位法律專家又能夠說清楚法律規定的審判公開并且通過電視傳播讓全國人民看到同“公開審判”的區別?
除了不應該采取公開宣判的做法這一點以外,我覺得這次輿論(無論左右)對閬中法院的圍攻不但一開始就進行了“有過錯推定”,而且既不“以事實為依據”,又不“以法律為準繩”。
首先,一些媒體和網絡輿論使用的“公開審判農民工”的說法就很有問題。從概念的邏輯外延看,這8名農民工朋友并不能代表農民工群體,在這里對“農民工”這個概念必須進行限制。其次,從概念的邏輯內涵看,這幾位農民工朋友在觸犯法律的同時,其屬性已經發生變化,成為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者,當屬性已經變化之時仍然用“農民工”的概念表述,既不準確,又有消極作用。比如,臺灣地區前領導人陳水扁貪腐受審,能夠表述為臺灣地區領導人受審嗎?
其次,事實真相如何,好像沒有人關心和深究,大家都急著給閬中法院下結論,至于是如大家先入為主認定的開發商拖欠農民工工資還是如當地政府新聞辦在3月18日情況說明中所說的是包工頭張某、戚某以討薪為名索要墊資款,沒有很多人關注。然而,到底是開發商拖欠農民工工資迫使農民工用違法手段討薪,還是包工頭為了索要墊資款讓屬下的兩組農民工不領取工資而以討薪的名義組織百余農民工圍堵該市南津關古鎮景區大門,堵塞交通、襲擊民警,兩者性質有很大不同,甚至有本質的區別。
再其次,法律對這種行為是如何規定,好像也沒有人關注。其他人也就算了,其中有一些是法律界資深人士也跟著起哄,他們難道是不懂法律?還是出于其他考慮?撇開事情的前因不說,無論的確是開發商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的后果,還是包工頭為了索要墊資款,讓屬下農民工不領取工資而以討薪的名義圍堵公共場所大門,堵塞交通、襲擊民警,對這種行為如何處罰在法律上都是有相應規定的,是否事出有因只不過是量刑時考慮的因素之一而已。
當圍觀者既不“以事實為依據”,又不“以法律為準繩”的時候,那么這種起哄究竟是是用輿論監督法院判案呢,還是輿論干擾依法判案呢?
綜上所述,我認為,用“審判農民工”的說法表述這件事的人不是水平低就是別有用心;把此事扯上WG是無稽之談;究竟審判公開和公開審判的區別在哪?還希望專家能夠準確界定。
對此事,圍觀者應該敦促當地政府認真調查開發商有沒有拖欠農民工工資,如果有,是不是惡意的?如果是,應該處罰。如果沒有拖欠,那么按照有關規定,建筑商的墊資款應該不應該返還?在墊資款問題上,開發商有沒有過錯?假如有,建筑商方面有否曾經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過?如果反映過,有關部門不作為,以至于導致產生后面的事情,應該對相關人員追究責任。當所有這些都弄清楚了,再比照法律,看看當地法院適用法律和量刑是否準確。
任何一個真正希望推進法治的人都應該這樣做,在這面鏡子面前,某些打著“法治”的旗號想達到其他目的的人的狐貍尾巴很容易露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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