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閬中公判事件扯上“文革”是無稽之談
北部灣的風
閬中公判事件發生后,有人質疑,這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有人認為,這不屬于惡性案件,不應該采取這種辦法;有人提出,這是否侵犯了他們的隱私權和人權;有人居然認為,“文革”又來了。
比如@廣州區伯(廣州公車私用監督達人):以綁架公共秩序的堵路施壓方式維權,違法,確不可取。但對@閬中法院 以“WH革命”時期式的當街審判罪犯,區伯我堅決予以鄙視。罪犯也有人格的尊嚴,應受法律保護。
不止區伯一個人,他的看法有一定代表性,在網絡上的跟帖中,這種說法常常出現,
對于第一第二種說法,我贊同,至于所謂“侵犯了他們的隱私權和人權”的說法就沒有說服力了,所謂犯罪嫌疑人的“隱私權”只是體現在,在沒有經過審判定罪之前,不應該公開其姓名、身份等,以免損害嫌疑人的名譽。而這不應該適用于被依法認定有罪的人,比如那些被電視直播審判過程的貪官和其他罪犯,他們等于被在全國人民面前“示眾”,難道他們也被“侵犯了‘人權’和‘隱私權’”了嗎?
先別說公開審判和審判公開怎么劃清界限還是個一般人不容易分清楚的問題,我國憲法第125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難道這些法律也是“文革”制定的?直到2001年4月11日,廣州市在市長林樹森的主持下,還在越秀山體育場舉行了有3萬多名群眾參加的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公捕公判大會,廣州的區伯難道不知道?難道此時候的廣州還是“文革”時期?所以只能說雖然那些農民工在討薪過程中觸犯了刑法,但是并非惡性犯罪,不應該進行這種公開審判而已。
至于把公開審判只等同于文革的示眾,就屬于無稽之談了。隨著50周年的臨近,某些人無論是什么不好的東西也不管與文革有沒有因果關系,或者是不是文革所專有,他們統統往文革身上扯,這種說法只能是貽笑大方。
眾所周知,文革過程中的確有示眾的情況,但是游街示眾和公開審判并不是文革專有。
了解歷史的人都知道,文革中的確有將所謂“牛鬼蛇神”游街、戴高帽、掛牌,對刑事犯公開審判也是常有的事情。但是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宣布文革結束,1981年十一屆六中全會作出否定文革的決議,而從1983年開始,中國共有四次嚴打活動。1983年首次提出"嚴打"這個概念,并進行第一次"嚴打";1996年進行了第二次"嚴打";2000年-2001年進行了第三次"嚴打",增加了網上追捕逃犯的行動,也被稱為"新世紀嚴打"。第四次嚴打是2010年。
開始的“嚴打”,一樣是公開審判,而且將死刑犯、未決犯和其他違法犯罪的人放在卡車上游街示眾。直到1988年高檢、高法和公安部不允許司法機關進行游街示眾才停止。各位都知道,那時候已經進入D時代10年了,難道說D也搞“文革 ”?
另外,從歷史上看,在中國古代社會,一旦淪為女囚,輕則在堂上被裸體笞杖,即“杖臀”,或叫打屁股;重則被脫掉褲子游街示眾,名曰“賣肉”。 民國時期,殺頭后懸掛城頭示眾,也有將政治犯和刑事犯捆綁游街示眾;從外國看,“二戰”結束以后,法國人把“法奸” 剃光頭游街示眾。 2007年5月6日,在美國亞拉巴馬州阿塔拉城,一位中年婦女掛牌站在沃爾瑪超市入口處,牌上寫著:“我是小偷,我偷了沃爾瑪的東西。”
區伯這個年齡的人應該是了解這段歷史的。
平心而論,從當時的讓罪犯游街到現在的尊重罪犯的人權是一種歷史的進步,應該肯定,對過去的那種做法應該否定。
但是我們評論事情應該實事求是,明明在進入改革開放時期很長時間還存在過游街示眾和公開審判的現象,而且是古今中外都存在過,既不是起源于文革,也不是為文革所專有。某些人偏偏只是往文革上扯,理解你的會知道你這樣說是為了否定文革,不理解你的你這不是明擺著是告訴人們你在騙人么?是非自有公論,某些人刻意去做某些事情,結果從效果上適得其反,弄巧反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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