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用一種傾向掩蓋另一種傾向
——評吳敬璉的《收入差距過大的癥結》
沈水根
(2006年10月22日)
http://shenshuis.blog.hexun.com
一
日前在互聯網上傳貼了吳敬璉先生的新作《收入差距過大的癥結》,文章不僅重復了他在今年6月26日《長安論壇》上的講話,以及在8月9日《人民日報海外版》刊登過的基本觀點,即“收入差距擴大”的主要誘因是“腐敗、壟斷等機會不平等造成的”。而且在進一步的闡述過程中,他根據美國經濟學家奧肯的理論,區分了“結果不平等”與“機會不平等”的不同,在強調“目前過大的收入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們在對公共財富和公共產品的關系上機會不平等造成的”時,認定“腐敗和壟斷,就是機會不平等的主要表現”。為此,他要求人們“把矛頭對準貪官污吏、‘紅頂商人’等腐敗分子”,把“文章做在鏟除腐敗、消除壟斷上”,并批評“有些人把收入差距的這種不正常的擴大,歸因于以建立市場經濟為目標的改革和中國領導80年代提出的‘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分配方針”是“做錯了診斷”,這些人把矛頭“對準企業家、經理人員及其他專業人員”、提出“限制企業主、中高層經理人員、專業人員等‘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對其課征高額累進稅”的主張,“完全是開錯了藥方”。警示他們的“缺乏根據的”分析,不僅使“腐敗活動猖獗的形勢不可能得到扭轉”,而且“據此提出的對策更存在方向性的問題”。
吳敬璉在今年對收入差距的問題連續發表了一些看法,言簡意賅,看起來既擊中“要害”,又頗有“良知”。但是,如果仔細推敲他的觀點,字里行間,似乎能感覺出,在這番高論背后,還隱匿著一些別的用意。
如所周知,27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經濟的持續高速發展,已成世界奇跡。但由此帶來的一系列問題,也幾乎同樣成了世界奇跡。僅僅“收入差別擴大”這一個問題,已經呈現嚴重的社會病態,正如吳敬璉所說:“收入差距擴大到現在這種程度,表明我們這個社會確實是生病了。”為此,吳敬璉提出:“生了病不能諱疾忌醫,應當把它提出來。但僅提出問題并不等于解決了問題,還需要作理性的思考”。此言極是!
既然是治病,那就首先要診斷,只有診斷準確,找出病因與病根,才能對癥下藥。一旦誤診,不僅沒治好病,還可能加重病情、甚至把病人治死,這是醫生面臨的道德風險與法律風險。對于經濟學家來說,為社會經濟生活“把脈”、對“病情”進行“診斷”與“開藥方”,同樣應該承擔社會道德風險和法律風險,否則,信口雌黃、濫用話語權又不承擔責任,不僅會喪失經濟學家的公信力,而且也不配稱為“經濟學家”!
二
“目前,中國的收入差距已經擴大到了相當嚴重的程度。”這是吳敬璉對“病情”的基本診斷,他不同于某些良心讓狗吃掉的所屬“經濟學家”,那些沽名釣譽、欺世盜名的家伙,對于如此嚴重的“病情”,竟然還睜著眼睛瞎說:“不要感到多么嚴重、可怕。”除了輕描淡寫地說些“要重視”之類的空話,竟然還以玩弄基尼系數的數字游戲來誤導民眾。相比之下,吳老先生確實很良知!
根據統計,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各個部門與部門、行業與行業之間,以及各個部門、行業內部,都呈現“收入差距嚴重”的“病態”。那么,如何診斷“收入差距嚴重”的“病因”、如何“開藥方”呢?
吳敬璉認為,“收入差距嚴重”的“病狀”主要表現為“不正常的收入差距”,即“由腐敗、壟斷等公共財富和公共產品的關系上機會不平等造成的不正常收入差距”,這個判斷,是沒有疑義的。但需要指出,腐敗和壟斷所造成的收入差距,在性質上還是有區別的。腐敗所形成的收入根本不是什么“不正常”的問題,而是非法收入!壟斷帶來的高收入,在《反壟斷法》實施之前可以說是“不正常”,但《反壟斷法》一旦實施后,也就成了非法收入。正如吳敬璉所說:“大眾所切齒痛恨的,也正是這種由機會不平等造成的貧富分化”。應該相信,在切齒痛恨腐敗和壟斷造成貧富分化的“大眾”里,也包括了那些主張對“正常合理的”高收入人群“課征高額累進稅”的人,因為這些人對合法的高收入都主張課征高額累進稅,理所當然是更加痛恨腐敗和壟斷所造成的貧富分化了,他們不可能不把“矛頭對準貪官污吏、‘紅頂商人’等腐敗分子”,如果因為這些人主張“課征高額累進稅”而說他們“做錯了診斷”、“完全是開錯了藥方”,至少在邏輯上難以成立!記得吳敬璉曾在今年9月18發表過的《維權聲明》中說過這樣一句話:“編造一個虛假的批判標靶,然后再用被批判者的觀點來加以批判,這種惡劣的做法應當引起一切有良知的人們的共憤。”現在吳敬璉把那些主張對合法的高收入課征高額累進稅的人,說成“不是把矛頭對準貪官污吏、“紅頂商人”等腐敗分子,而是對準企業家、經理人員及其他專業人員”,是不是也在“編造一個虛假的批判標靶,然后再用被批判者的觀點來加以批判”?希望吳敬璉不要在這個問題上對自己過不去,以免“引起一切有良知的人們的共憤”!
三
其實,僅僅指出“收入差距嚴重”是“由腐敗、壟斷等公共財富和公共產品的關系上機會不平等造成的”,并不能說是找到了“病根”。如要真正“對癥下藥”,還必須搞清“腐敗和壟斷”與“機會不平等”是什么關系?為什么“腐敗和壟斷”會造成“收入差距嚴重”?
眾所周知,腐敗和壟斷之所以能夠帶來高收入,是因為這些人具備了能夠腐敗和壟斷的條件。這個條件就是“機會不平等”。這表明,“不正常的收入差距”之“病因”,雖然表現為“腐敗和壟斷”,但腐敗和壟斷的根源卻在于“機會不平等”。
因此,腐敗和壟斷只是“病因”,還不是“病根”,“病根”是“機會不平等”!吳敬璉把“腐敗和壟斷”與“機會不平等”等同起來,認為“腐敗和壟斷,就是機會不平等的主要表現”,其實是混淆了“病因”與“病根”的區別。“機會不平等”表現在多個方面,“機會不平等”可能會產生“腐敗和壟斷”,也可能不產生“腐敗和壟斷”。因此,“機會不平等”并不等同于“腐敗和壟斷”,“機會不平等”只是產生“腐敗和壟斷”的必要條件。
如果要讓“機會不平等”產生“腐敗和壟斷”、而且能使“腐敗和壟斷造成貧富分化”變為現實,僅有必要條件還不夠,還必須具備一定的充分條件!而充分條件也表現在多個方面。所以,鏟除腐敗和消除壟斷,牽涉到“必要條件”和“充分條件”的各個方面,也就是說,這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所以,解決腐敗和壟斷問題,僅僅對腐敗和壟斷就事論事,只能治標而不治本。若要從“病根”上治本,則必須針對“必要條件”和“充分條件”的各個方面“對癥下藥”,至少要對準“病根”的主要方面去“下藥”!
遺憾的是,在中國現有的社會制度和環境下,幾乎無法對“病根”下藥。所以,腐敗早已從“星星之火”變成了“遼原大火”,而且無論怎樣懲治,它總是“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表現出極其旺盛的“生命力”。反壟斷則步履維艱,“準入門檻”既高又多,屢攻不下……足見“腐敗和壟斷”的“病根”之頑固,積重難返,實在是“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其“病入膏肓”之程度,已經難以“下藥”!
比如,城鄉的二元結構、嚴格的戶籍制度,公民連憲法賦予最起碼的平等權利都行使不了,還侈談什么“機會平等”?在“說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說你不行、行也不行!”的制度下,獲得權力的“機會平等”可能嗎?名為“共和國”的國家,沒有真正的憲政制度;名義憲法又與實際憲法相脫離;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的所謂“依法治國”;民主只是奢侈品的歷史傳統;職業、地位把人分為三、六、九等,永遠按“名份”做人的封建文化氛圍……,這一切,令“機會平等”只能成為“鏡中花、水中月”。
反之,“機會不平等”卻是如此的天經地義、天長地久,如此的堅不可摧、動撼不得!能得到的,是“機會不平等”;不能得到的,也是“機會不平等”!在這種條件下,要想從“病根”上根除腐敗和壟斷,幾乎是一種是癡心妄想!
既然不可能從“病根”上解決“機會不平等”,那么,所謂“鏟除腐敗和消除壟斷”,不過是做些就事論事治標不治本的表面文章而已。所以,吳敬璉大聲疾呼,“鏟除腐敗、消除壟斷”、“把矛頭對準貪官污吏、‘紅頂商人’等腐敗分子”,不過是說了幾句空話,根本沒有說出如何扭轉“腐敗活動猖獗的形勢”的所以然。但是,透過這些話可以看到他的另一種用意:即為完全的自由化、私有化、市場化的改革吶喊。因為吳敬璉一心想在中國建立一個“好的市場經濟”,但現實卻是一個不盡人意的“壞的市場經濟”。在吳敬璉的理想中,“好的市場經濟”就是徹底的自由化、私有化、市場化,而壟斷正是實現這個目標的最大障礙。因此,他需要利用一切機會來抨擊壟斷,為自由化、私有化、市場化的市場經濟改革掃清障礙。“收入差距嚴重”這個話題恰恰與壟斷有關。盡管他明知腐敗和壟斷造成的貧富分化,要害不在腐敗和壟斷的本身,而是在“機會不平等”!但他并沒有提出“把矛頭指向機會不平等”,而只提“把矛頭對準腐敗和壟斷”,并把“腐敗和壟斷”與“機會不平等”混淆起來,真正達到的效果是在輿論上為自由化、市場化、私有化的改革掃除障礙。這恐怕才是吳敬璉強調“收入差距擴大是腐敗、壟斷等機會不平等造成的”的真實用意!
四
吳敬璉在判定“不正常的收入差距”主要是“由是腐敗、壟斷等機會不平等造成的”同時,也指出了還有一種“合法的”“正常的收入差距”。
他根據奧肯的理論,認為“合法的收入差距”不是“機會不平等”造成的,而是“在機會平等前提下由各人的能力不同、貢獻不同所造成的”,這是一種“結果不平等”的表現,目前只需“建立包括農民在內的全民最低收入保障”和“歸還國家對老職工的社會保障欠賬”,問題就基本解決了。
然而,他卻一再強調“企業主、中高層經理人員、專業人員等‘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是“合法的”、“正常合理的”,不能“對其課征高額累進稅”。如果對其征收高額累進稅,就是“做錯了診斷”、“開錯了藥方”、“據此提出的對策更存在方向性的問題”!
他這個論斷,存有許多疑義,難以令人茍同。
按吳敬璉的意思,“合法的收入差距”就是“在機會平等前提下由各人的能力不同、貢獻不同所造成的結果不平等”。照此說來,這豈不就是“按勞分配”的表現嗎?按勞分配形成的差距能有幾十倍、幾百倍那么大嗎?如果“正常的收入差距”果真是“機會平等前提下由各人的能力不同、貢獻不同所造成的”,干嗎還要“建立全民低保”和“歸還社保欠賬”?……事實是,“正常、合法的”收入差距擴大并不是“由各人的能力不同、貢獻不同所造成的”,恰恰是按資分配造成的!而這個“資”又未必是在“機會平等前提下”取得的!
曾記得,80年代吳敬璉在為市場經濟的改革取向大造輿論時,竭力宣揚:市場經濟不過是一種“中性”的資源配置的方式,沒有任何社會屬性,既不姓“社”、也不姓“資”。但是,改革的實踐證明,事實并非如他所說!
市場經濟必須以社會分工和產權私有為前提,所以,市場化的改革從“堅持公有制為主體”,最終都走上了私有化的道路。除了引進“三資”企業和大量私有企業的涌現,公有制企業也以各種改革形式逐漸私有化。這表明,產權私有化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由這種本質特性所決定的市場經濟,根本不可能是沒有社會屬性的資源配置方式!
當然,如果私有化改革能按“機會平等”的原則來實行,民眾的心態多少能夠平衡一些。比如,如果象俄羅斯那樣把國有企業的資產折股平均分給職工,或象伊朗那樣搞“公平股份”優先發給貧困人群和生活困難的退伍老兵等。但中國的私有化改革卻沒有任何公平的原則,從一開始就采取了少數人赤裸裸掠奪公共財產的“機會不平等”方式。國有企業通過“兩權分離”、“抓大放小”等改革,少數人把公共財富變成了私人的原始資本積累,又干脆賤賣國有資產,公開把過去30年所積累的公共財產,以野蠻的方式,“合法”地私有化;目前,以明的或暗的MBO、建立激勵機制等方式,繼續在把公共財富瓜分為少數人的私有財產,公有制的“國有企業”早已淪為官僚資本主義企業或權貴資本主義企業,……
所有制領域的私有化改革,必然引起分配領域相應的改革。所有制的私有化改革,把勞動力變成了商品,分配領域也就順理成章地由按資分配取代了按勞分配。按資分配的“資”,既包括有形資本,也包括無形資產(專利、商標、技術、管理等),因此,資本所有者除了企業主,還包括那些擁有各種無形資產的高中級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中國的市場化改革,以默許的方式承認了按資分配的“合法性”,即資本剝削剩余價值的“合法性”,這不僅奠定了收入差距必將越來越擴大的基礎,而且形成了一個“合法的”高收入人群。在這個高收入人群中,除了資本所有者,還包括一批并不擁有任何資本的高級白領,雖然他們是雇傭勞動者身份,但他們的高收入大大超過了自身勞動力商品的價格(即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和擴大再生及教育培訓費用之和。勞動力價格雖有差別,但不可能相差很大。勞動力價格與其對企業的貢獻大小無關),意味著他們參與了剩余價值的分配(以獎金、津貼、分紅、年薪制、激勵機制等形式參與企業利潤分配),從而形成一個“中產階級”,這是一個不擁有任何資本但參與瓜分剩余價值的群體。
這種由“合法的”資本剝削所造成的收入差距,通過資本積累規律、貧困化規律及“馬太效應”規律的作用,呈現出越來越大的趨勢。即使鏟除了腐敗、消除了壟斷,依然如此。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收入懸殊、兩極分化照樣十分嚴重,就是這種市場經濟的資本剝削所致。這表明,雇傭勞動制的市場經濟是兩極分化、貧富懸殊的總根源!中國社會的兩極分化、貧富懸殊,在經濟轉型期過程中,雖然主要原因是腐敗和壟斷等機會不平等造成的,但是,這并不能掩蓋“合法的”資本剝削所造成的貧富分化也十分嚴重的事實。
對于這種“合法的”資本剝削所造成的收入差距,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一般都采取“高稅收、高福利”為對策,向高收入人群征收高額累進稅,彌補低收入弱勢群體的貧困,以調節不同利益群體的關系,這幾乎是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所能采取的最為有效舉措。
對高收入人群課征高額累進稅,再通過福利政策補貼給弱勢群體,只不過是把一部分勞動者創造的剩余價值返還給勞動者自己而已,并不是什么“劫富濟貧”,恰恰是天經地義的事情!雖然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是合法的,但本源上畢竟是勞動者創造的。當勞動者需要救援時,通過國家運用再分配杠桿,從高收入人群中收回一部分自己創造的東西,完全是理所當然的!不少西方國家的財政支出有一半以上都用在社會福利上,充分證明“高稅收、高福利”政策是構筑社會和諧、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有效機制。如果中國要學習西方現代市場經濟經驗,這才是應該首先“與國際接軌”“按國際慣例辦事”的頭等大事!
這些淺顯的道理,以吳敬璉的學術生涯來說,不可能不懂。但是,令人費解的是,他竟然用“合法的收入差距”是“在機會平等前提下由各人的能力不同、貢獻不同所造成的”謊言,來掩蓋資本剝削的實質!把公平購買勞動力的名義下掩蓋資本剝削剩余價值所造成“合法收入差距”的事實不公平,說成是“在機會平等前提下由各人的能力不同、貢獻不同所造成的結果不平等”,并據此高調反對向高收入人群課征高額累進稅。如此費盡心機為資本剝削進行辯護,令人遺憾!
五
雖然吳敬鏈“再次呼吁盡快”“建立包括農民在內的全民最低收入保障”和“歸還國家對老職工的社會保障欠賬”,但又對課征高額累進稅的主張,扣了一頂政策上“存在方向性的問題”的大帽子。他反對向高收入人群課征高額累進程,表面上的理由,似乎是這種高收入屬于“正常合理的”,不同于“腐敗和壟斷”的“不正常”收入,合法的收入作為私人財富,應該受到保護、“神圣不可侵犯”!
如果真是這樣的邏輯,未免失理。難道“合法的”收入就不能征稅嗎?
顯然,吳敬鏈不可能是這個意思。但是,他如此高調反對課征高額累進稅,會不會是隱匿了另一層不便明說的用意?
其實,從他對課征高額累進稅的主張扣上政策上“存在方向性問題”的大帽子中,還是不難理解吳敬鏈的真實用意的。
在吳敬鏈看來,有些人之所以提出向高收入課征高額累進稅的主張,是因為他們“把收入差距的這種不正常的擴大,歸因于以建立市場經濟為目標的改革和中國領導80年代提出的“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分配方針”,他們認為“市場化改革過分強調效率,導致貧富差別擴大和平等的受損”。這種觀點,在吳敬璉眼里就是一種否定市場化改革的言論,這是他最不能容忍的!所以,吳敬璉立即向“課征高額累進稅”的主張砸過去一根大棒:這是“方向性”的錯誤!按吳敬鏈的意思,收入差距擴大的原因只能是一個:“腐敗和壟斷”!除此之外,任何歸因市場經濟改革的說法都是“無稽之談”!而腐敗和壟斷正是改革不徹底、不到位的表現,誰把問題歸咎于改革,誰就犯了“方向性”錯誤!企業主和中產階級的高收入恰恰是市場化改革的偉大成果之一,保護他們就是捍衛市場化改革的成果!誰對他們課征高額累進稅,誰就是否定改革,誰就是把“矛頭”指錯了!……這就是吳敬璉反對高額累進稅的邏輯和真實用意!
他這種“毋容置疑”的論調,使人想起了不久前經濟學界發生的第3次爭論。民眾質疑改革中出現的貧富兩極分化,住房醫療教育養老就業等民生問題,三農問題,國有資產流失、下崗失業問題,腐敗問題,經濟安全問題,銀行爛帳、金融風險問題,環境污染、資源破壞……一系列問題都與自由化、私有化、市場化的新自由主義改革有關。而“改革派”認為,這些問題的出現,不僅不是改革造成的,恰恰是改革不徹底、不到位,舊體制的機制仍在起作用造成的,尤其是壟斷沒消除,真正的市場經濟機制不健全或發揮不了作用,因此,必須堅定不移地按既定方向繼續改革。并認為,有人借反思改革為名,利用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新矛盾”來否定改革,“反思改革”實際上就是否定改革、反對改革!……
長達一年多誰也不服誰的爭論,雖然在最高決策層的暗示下,不了了之地悄然平息了,爭論沒有結果,也不知道誰是誰非。在話語權不平等的條件下,其實爭論也無法繼續下去。在“機會不平等”的中國,也包括了話語權的“不平等”。對于話語權的壟斷問題,不知吳敬璉是否也認為是一種“改革不徹底、不到位”?是否也應納入“鏟除壟斷”之列?
說實在,吳敬璉對改革的所有言論,給人似乎是個“市場經濟癖”患者的印象。所有成就,都歸功于市場經濟;所有問題,斷然與市場經濟無關!如果有人質疑市場化改革,他就會坐立不安、憂心如焚,并予以猛烈抨擊!其實,某些人的觀點未必是否定市場化改革,但吳敬璉卻會神經質地過敏反應,自己給自己“編造一個虛假的批判標靶”猛加抨擊。比如,對高收入人群課征高額累進稅,這個主張未必是對市場化改革的否定,完全可以從另一個角度理解為是更好地發展市場經濟。但吳敬璉卻一口咬定“課征高額累進稅”就是否定市場化改革,判以犯有“方向性”錯誤之重罪!這種態度,不知是不是“市場經濟癖”的癥狀?
對高收入課征高額累進稅,于國于民都有好處,吳敬璉為什么要反對呢?何況“收入差距的擴大”,難道真的與市場化改革無關嗎?
收入差距擴大的主要原因是腐敗和壟斷等機會不平等造成的,這個判斷雖然沒錯,但是,腐敗現象和壟斷在計劃經濟時代也存在,尤其壟斷一直是計劃經濟的主宰,為什么那時候并沒有造成收入差距的貧富分化呢?如今“腐敗和壟斷”卻能夠造成收入的貧富分化,顯然與市場化改革有關!如前所述,“機會不平等”只是引發“腐敗和壟斷造成收入差距擴大”的必要條件,要使“機會不平等”變為“腐敗和壟斷”、再形成“收入差距擴大”的現實,還得具備一定的充分條件。而市場經濟本身正是最重的充分條件!計劃經濟不具備形成兩極分化的充分條件,市場經濟卻為兩極分化提供了最好的充分條件!
因為建立在雇傭勞動制基礎上的市場經濟,資本所有者為追逐利潤的最大化,必然會不擇一切手段,到處尋覓可以配置自然資源、人力資源、權力資源……于是,作為必要條件的“機會不平等”就為“官商勾結”提供了最佳機會!權力、壟斷、“機會不平等”在計劃經濟都不是商品,而在市場經濟中不僅成了商品,而且還轉化成能帶來價值增值的資本。“權錢交易”的本質是權力參與了瓜分資本剝削的剩余價值,這種“官商勾結”只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才能形成的“機會不平等”,從而導致“腐敗和壟斷”,由此成為“收入差距貧富分化”的充分條件。
其實,目前中國社會出現的一系列問題,究其根源,都是這個道理,即市場化改革是引發所有“新問題、新矛盾”的總根源!所謂改革“不徹底、不到位”的說法,雖然不是一點沒有道理,但相比之下,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市場化改革本身!因為舊體制的機制之所以能在今天產生負面作用,根源就在市場化改革為其提供了發揮“催化劑”作用的充分條件!只要存在資本剝削,即使壟斷、腐敗等舊體制的機制基本消除了,貧富分化等問題也照樣會存在,而且還會愈演愈烈。只是在經濟轉型期內,壟斷、腐敗等舊體制、舊機制對產生貧富分化等問題的作用比較明顯罷了,那些“著名經濟學家”竭力鼓吹“腐敗和賄賂成為權力和利益轉移和再分配的一個可行的途徑和橋梁,是改革過程得以順利進行的潤滑劑”,主張“改革要利用腐敗和賄賂”(張曙光),認為官員腐敗“是一個帕累托改進”、“有利于調動官員的積極性”(張維迎)、應該“以資產換特權,促進私有化”(張五常)……。這些言論充分表明,利用并推動舊體制的機制產生腐敗和壟斷,制造大量的機會不平等,正是資本剝削的市場化改革本身所造成的!因此,廣大民眾發出反思改革、質疑改革的呼聲,并不是什么抽象的“否定改革”、“反對改革”。民眾堅決支持社會主義改革;但反對“走邪路”的改革!因為鄧小平早在90年代初就告誡過:“如果我們的政策導致兩極分化,我們就失敗了;如果產生了什么新的資產階級,那我們就真的走了邪路了。”按照這個標準,無論經濟發展有多快、GDP有多高、綜合國力有多強,方向錯了的改革,實際上是走了邪路了。這種事實,令“改革派”十分尷尬,他們至今都不敢對鄧小平的話吭一聲,只能利用手中的話語霸權,陶醉于自我感覺良好的自彈自唱之中。
話語權的不平等,早已使民眾從無奈變得習慣了,任憑話語壟斷者愛說啥就說啥,反正誰也不去當面頂牛、卻又不認同,大家都裝傻“聽不懂”。話語壟斷者大量“創意”新名詞、新概念、新術語、新提法,把本來是很明白的事情,改個說法,換上一些內涵不清、外延不明的新名詞,來給民眾“洗腦子”。比如,“資本主義世界統一市場”改叫“全球經濟一體化”,“帝國主義”改叫“戰略伙伴”,“階級”改叫“利益群體”,“階級斗爭”改叫“利益搏奕”,“剝削”改叫“雙贏”、“多贏”,“同流合污”改叫“利益均沾”,“剩余價值”改叫“風險收益”,“無產階級”改叫“弱勢群體”,“資產階級”的新叫法就更多了,什么“改革開放的新生力量”、“新的利益階層”、“強勢群體”、“精英分子”……雖然大家清楚是咋回事,但都懶得去較勁。究竟中國的市場經濟改革屬于什么“主義”?其實彼此心知肚明,但誰也不去點破,聽任媒體愛咋說就咋說,人人都在謊言下裝傻,個個都會說假話,既不臉紅、也不心跳!在這種民眾普遍裝傻的氛圍下,操縱話語壟斷權的精英們,無聊當有趣,自賣自夸那些既經不起辯駁、又令人生厭的廢話,覺得還有意思嗎?
六
吳敬璉反對課征高額累進稅,雖然另有用意,但表面上的理由是因為“企業主、中高層經理人員、專業人員等‘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是合法的收入。其實,這個表面上的理由,深究起來,恐怕也是值得懷疑的。
在現實生活中,常常可以看到一些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其增長速度之快著實令人羨慕。雖然誰也不能隨便說那是非法所獲,但是,誰也不敢保證那一定是合法收入。
在無從調查、也拿不出證據的情況下,人們只能根據一般的邏輯推理作些分析。因為靠誠實的勞動,由生活的積蓄變成資本,再慢慢通過資本積累,逐漸做大,這是一個相當漫長的過程。西方大資本家的發跡,往往需要一代人、二代人甚至更多代人的努力。如果能在十幾年、甚至幾年內就突然“暴富”,往往是借助了金融工具,如股票上市、資產重組、整合等手段,或靠技術專利、商標等無形資產的價值重估的途徑來實現,但這種合法的暴富之成功機率終究還是比較低的。
相反,不合法的“暴富”方式卻名目繁多、數不勝數。最常見的如走私、偷稅漏稅、制造銀行爛帳、做假帳上市圈錢、黑幕操縱股市、非法集資、騙保險……。在中國,還多了一些“特殊”方式,如利用價格雙軌制鉆空子、賣批文賣指標、借MBO賤賣國有資產、監守自盜內外竄通作案、吃里扒外瓜分公共財富、官商勾結制造房地產泡沫……。
據新華網今年10月7日報道,中國10%最高收入家庭的財產占全部居民財產的總額達40%以上。另有資料顯示,中國已有25萬個百萬美元以上的富豪。在短短的十幾年時間形成這樣一個高收入人群,難道都是合法收入?僅僅在稅收問題上,“合法的”企業主有幾個沒有偷稅漏稅的?又有多少人靠做假帳騙銀行貸款而發家致富?……中國的企業主或富人最致命的軟肋,就是害怕追查他們的資本原罪!有幾個敢于坦然公開自己的發跡史?這說明了什么?他們的收入真的都是“合法的”?
據粗略估計,從90年代以來,通過走私、偷稅漏稅、國有資產流失、銀行爛帳、空手掏白狼等方式,大約20萬億元左右的公共財富變成了私人財產,正是這些巨額公共財富的損失造就了新生資產階級突然在中國大地一轟而起,這里面除了腐敗分子和擁有壟斷優勢的“紅頂商人”,難道“合法的”企業主和高級白領就沒有分上一杯羹?
在法制不健全、道德無約束、宗教信仰缺失的中國,市場經濟又不規范的情況下,最好不要輕言高收入人群之收入的“合法”與“正常”。生活中屢見不鮮的是,一個昨天還是“合法”的“成功人士”,突然被“雙軌”或被捕,馬上顯現出罪惡累累的原形。那么,在這之前他的收入都是“合法的”嗎?
事實令人不能不懷疑,吳敬璉所說那些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是“合法的”、“正常合理的”,究竟有什么依據?難道在“合法”收入外衣下所掩蓋觸目驚心的非法收入還不夠多嗎?僅以稅收為例,個人所得稅的65%以上竟然是一般工薪階層所交,而高收入人群則大量逃稅,還查不出來!身價幾十億元的富翁,卻欠交幾千萬元的稅;財富榜名列前茅的房地產商賺得盆滿缽滿卻是納稅戶的“弱小群體”……這難道不是高收入人群在隱匿巨額的非法收入?
當然,這里涉及一個如何認定合法與非法的問題。
首先,由于法律是由人制定的,又常常修改,而且執法人員對法律的理解、執行情況都有所不同,所以,合法、不合法的界限,不僅有彈性,而且伸縮余地還很大。比如,以前貪污2千元即可判罪,現在是5千元才判罪,那么,現在貪污4999元只作灰色收入處理,而過去貪污4999元以下的人豈不全成了錯案?
其次,如果以案發的當時當地的法律規定為標準,但同樣的案情,卻有的判罪,有的沒判罪,又如何界定合法與非法?法院判決,一是憑證據,但證據是可以銷毀的,或提供偽證的;二是對證據可以狡辯的,憑三寸不爛之舌常常可以把死的說成活的。正因如此,同一案情,有的判罪,有的無罪釋放。在中國,則又多了一個權力大于法律的特殊情況,法律面前根本不存在人人平等一說。僅上海周正毅一案為例,本應判處重刑,結果卻只判3年。表明權力指揮法律,法律只能以權力斗爭的需要為轉移,法律不得不淪為奴婢的角色。
再次,犯罪活動或那些“鉆法律空子”的非法行為,一旦逃脫了法律制裁,如果沒有追溯力,又故意不追究資本的原罪,那么,這就意味犯罪活動和非法行為已經受到法律的保護,這便是罪惡活動的合法化過程,也是非法收入“合法化”的根源!由此產生的示范效應,客觀上起著慫恿犯罪分子去仿效的作用,從而激勵更多的罪犯去挺而走險、以身試法,結果形成罪惡活動越來越猖獗的局面,這樣的“依法治國”,實際上已經變為“惡法治國”!
可見,中國目前那些高收入人群的收入,雖然不能亂猜為非法所得,但誰也不敢保證他們的“合法性”。因此,在無法判斷、也無法區分高收入人群的收入,究竟是合法收入、還是非法收入的條件下,一律課征高額累進稅便是最合理、最公平的做法!
然而,不知吳敬璉憑據什么,膽敢說出企業主與高級白領的高收入是“合法的”、“正常合理的”大話,并據此反對課征高額累進稅,不知背后是否另有隱情?雖然吳敬璉“把矛頭對準貪官污吏、‘紅頂商人’等腐敗分子”的說法沒錯,但他反對向高收入課征高額累進稅,是不是在用一種傾向掩蓋另一種傾向?
從吳敬璉竭力反對課征高額累進稅的態度來看,他對高收入人群的呵護,確實令人感動。相比之下,他對弱勢群體的態度,只是草草了事地說了二句,呼吁盡快建立全民低保和退還下崗職工的社保欠帳,頗有不屑一顧之嫌。這使人不能不懷疑,吳敬璉的“良知”的含金量究竟有多少?(全文完)
注:吳敬璉的《收入差距過大的癥結》原文www.hexun.com 【2006.10.21 15:36】來源: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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