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快讓勞動合同法的施行步入正軌>>
轉載按:此文觀點基本贊同。對文中認為"某些用人單位有意規(guī)避《勞動合同法》的理由,主要是“新法成本高”和“用工規(guī)制大”。而我國《勞動合同法》的一些規(guī)定都是國際社會關于勞工權益的通行規(guī)定,并沒有太過超前。之所以引起一些用人單位的抵觸,主要緣自我國勞動力管理體制改革和勞動者保險福利轉移不到位"的另一原因即:"一些勞動者對《勞動合同法》一知半解和維權上的不積極,一定程度上也影響著《勞動合同法》的施行。由于一些勞動者習慣了對侵權行為的默默忍受,再加上就業(yè)壓力大,即使有運用法律維權的想法也缺少抗爭的勇氣,這無疑助長了一些用人單位惡意規(guī)避法律的行為。再有,《勞動合同法》本身存在的個別法條規(guī)定不明確、理解不統(tǒng)一的缺陷,也給一些用人單位規(guī)避法律提供了機會,這又加劇了一些勞動者對法律效力的懷疑。"我補充觀點如下:
我親歷的一些勞動糾紛案和現(xiàn)實中的情況,不少勞動者的"默默忍受"與"再加上就業(yè)壓力大"其終極原因之一在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時的主體資格是平等的,由于勞動者的勞動能力與他人身的不可分性,勞動者與用人單購簽訂合同購買勞動力時,實際上占有了勞動者的人身。馬克思稱之為"形式上的平等掩蓋著事實上的不平等"。而我國<<合同法>>亦規(guī)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是"無效合同"。但在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制定實施中卻遭遇諸多無奈,于是實際情形驗證了老祖宗一句話"見物不見人"的對人權至高愿望的追求!這是馬克思主義人權觀與任何私有制剝削人權觀的本質區(qū)別!從這個意義上講封建的"人權"觀是孔子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資產(chǎn)階級的人權理念是虛偽的!(2008-2-16日上午8:59分)
$$$$$$$$$$$$$$$$$$$$$$$$$$$$$$$$$$$$$$$$$$$$$$$$$$$$$$$$$$$
附:<<盡快讓勞動合同法的施行步入正軌>>
[ 江湖笑傲 ] 于2008-02-15 20:11:07 上帖 [ 發(fā)短信 ] [ 表狀 ]
重要相關:熱點關注:《勞動合同法》為何與期望產(chǎn)生距離《勞動合同法》是否會“兩面不討好”調查顯示:七成企業(yè)希望修改新勞動合同法呼喚《勞動合同法》執(zhí)法大檢查勞動合同法施行月余,遇“暗招”種種
某些用人單位有意規(guī)避《勞動合同法》的理由,主要是“新法成本高”和“用工規(guī)制大”。而我國《勞動合同法》的一些規(guī)定都是國際社會關于勞工權益的通行規(guī)定,并沒有太過超前。之所以引起一些用人單位的抵觸,主要緣自我國勞動力管理體制改革和勞動者保險福利轉移不到位
據(jù)《新華每日電訊》2月12日報道,《勞動合同法》施行已一個多月,該法在給職場帶來可喜變化的同時,也遇到一些麻煩。一些對該法的認識誤區(qū)和盲點依然存在,一些用人單位規(guī)避法律的花樣不斷翻新,如“薪資待議”、“工齡歸零”、“勞務派遣取代勞動合同”、“變相裁員”等。
究其實質,某些用人單位如此熱衷于規(guī)避《勞動合同法》,并不是用人單位理解法律有誤,而是刻意鉆法律的空子。
應該說,在相關部門成功化解了一些用人單位的“勸辭風波”后,一些用人單位對“無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鐵飯碗”的認識開始明朗,對其它諸如《勞動合同法》“增加用工成本”、“用工靈活性受到限制”等擔心也逐漸有所消除。總體而言,對《勞動合同法》的主要規(guī)定,很多用人單位有了較為客觀的理解。但我們也不能不看到,妨礙《勞動合同法》順利實施的障礙依然不少。
某些用人單位有意規(guī)避《勞動合同法》的理由,主要是“新法成本高”和“用工規(guī)制大”。而我國《勞動合同法》的一些規(guī)定都是國際社會關于勞工權益的通行規(guī)定,并沒有太過超前。之所以引起一些用人單位的抵觸,主要緣自我國勞動力管理體制改革和勞動者保險福利轉移不到位。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逐步放開勞動力市場的計劃管理,相關方面對勞動力的調控措施剛性不強,用人單位在勞動力使用上的權力過大。一些本應該隨勞動力市場轉移的保險福利等勞動力使用成本,一直以來并沒有完全由用人單位承擔,而是轉移給了社會。現(xiàn)行《勞動合同法》的一些規(guī)定只是根據(jù)勞動力使用成本負擔原則,將以往的不合理現(xiàn)象進行糾正和還原而已。這即導致某些人感覺“新法成本高”。
與此同時,一些勞動者對《勞動合同法》一知半解和維權上的不積極,一定程度上也影響著《勞動合同法》的施行。由于一些勞動者習慣了對侵權行為的默默忍受,再加上就業(yè)壓力大,即使有運用法律維權的想法也缺少抗爭的勇氣,這無疑助長了一些用人單位惡意規(guī)避法律的行為。再有,《勞動合同法》本身存在的個別法條規(guī)定不明確、理解不統(tǒng)一的缺陷,也給一些用人單位規(guī)避法律提供了機會,這又加劇了一些勞動者對法律效力的懷疑。
要讓《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步入正軌,必須提升《勞動合同法》的執(zhí)行力。這既需要《勞動合同法》的進一步細化、具體化,堵住一些用人單位規(guī)避法律的暗道;也要不斷強化勞動者的維權意識,豐富其維權的方式,使用人單位不能為所欲為;更要通過嚴格執(zhí)法,將種種“陷阱”清理干凈,保障《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得以實現(xiàn),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xiāng)!」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wǎng)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wǎng)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