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報道:死者張妙駕駛的是一輛電動自行車,撞車時間是當天晚上11點左右。
然而,早在2009年6月1日,西安市就已經發出了限制電動自行車的規定。西安晚報當時的報道《西安繞城高速內電動三輪車禁行 電動車有條件管制》指出:“據悉,電動自行車將按非機動車進行管理。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具體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在一定區域、一定時間依法對電動自行車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管制措施。超過國家電動自行車標準,最高設計時速高于20公里且不大于50公里的電驅動的兩輪、三輪車屬輕便摩托車,一律不予登記發放牌證。”
也就是說,前年6月,時速大于20公里的電動自行車就已經不會被允許行駛,這實質上相當于取締了電動自行車,因為時速20公里只有每秒六米不到,比自行車還慢,電動自行車通常根本不可能達到這個要求。
因此,張妙深夜駕駛電動自行車,已經違反了西安市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是應當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嚴厲制裁的。
藥家鑫是一名深明大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院校的高等大學生,他是懂得深夜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巨大潛在危害的。他偶然發現張妙深夜駕駛電動自行車,為了防止張妙的電動自行車傷害他人,先撞倒張妙,然后又用刀殺死張妙,這樣就徹底避免了可能發生的張妙開著電動自行車連續撞死三十個無辜行人的特別重大交通事故。
藥家鑫同學為了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安全不受違法分子張妙的危害,不惜冒著自己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危險,制止了這起可能出現的特別重大交通事故。因此,他雖然看起來是有罪的,但是實質上不但無罪而且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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