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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 法官緣何稱再審是最大的傷害?

拓荒者 · 2011-08-06 · 來源:烏有之鄉
藥家鑫故意殺人 收藏( 評論() 字體: / /
   云南李昌奎案引發的輿論波濤,因為云南高院宣布“再審”當善良的人們眺首以待再審還社會一個公平而“暫時沉寂”不幾日,又有人不甘寂寞地跳出來表演了:
    一個是,賀衛方聲稱:“雖認為李昌奎死緩此判不妥,但審理程序合法,故建議維護終審判決之終局性。”
    一個是,云南省高院一位參與李昌奎案的法官認為,李昌奎案只要是判死刑,不管是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死緩,法律適用都是正確的。判死緩并不算錯。這位法官說:“我們希望任何人都不要借助外力來干預我們的司法,特別是終審判決的結果。這并不是法治的體現,相反這樣看似公正體現民意的再審,卻是對法治社會最大的傷害。”(見附1)
    還有一個跟屁蟲:“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葛洪義認為,分析‘翻案風潮’需要看到根本原因在于‘一個不獨立的司法體制給了民眾以提出翻案、質疑法律裁判的空間’。”(廣州日報)以及“一個已經接受兩千年‘殺人償命’倫理思想的老百姓,要認同廢除死刑,這將何其之難呢?一位在法院工作的司法人員向記者抱怨。”

         一丶自抽嘴吧的賀衛方“建議”向我們展示了什么?

       如上引賀衛方聲稱:“雖認為李昌奎死緩此判不妥,但審理程序合法,故建議維護終審判決之終局性。”這就是說他在講死緩此判“不妥”是指依法該處死刑錯在了終審判決的“死緩”。但反過來又說“審理程序合法,故建議維護終審判決之終局性”我們不難看出此種自抽嘴吧之說隱喻著對我國大陸法系的“不枉不縱,有錯必糾”司法理念的顛覆。其背后就是西方英美法系的“廢除死刑”如此而已!如果賀衛方堅持程序正義是保障實體結果公平的司法理念,那么<<刑事訴訟法>>第十六章審判監督程序第一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見附2)是否因賀衛方的“建議”而廢止?反之“建議”之說法律依據何在?既然“李昌奎死緩此判不妥”,為何不可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再審?

    有朋友不無嘲諷地指出:西方媒體口中的“意見領袖”、法學家賀衛方先生,在藥家鑫案中提出“不要以群眾狂歡的方式處死我們的同類”、在李昌奎案中提出“審理程序合法,故建議維護終審判決之終局性”,其思維并非始于今日今時,早在2004年12月,賀衛方先生就提出“建議:我國審判機關的名稱由‘人民法院’改為‘法院’。… 我們建議做這一改變,是考慮到法院是一種專門化的裁判機構,法官是具有權威地位和知識精英素養的職業群體,司法是一種以專門知識和經驗裁斷涉及生命財富、國計民生糾紛的國家行為,因此不宜使這樣的機構和行為給人過于平民化、大眾化的印象,以免在國際交流和認知中,使國際社會誤以為我們用一種不需要專業的、群眾運動的方式來處理嚴肅的法律問題。”(新京報)

    我認為:無論人稱是藥八刀案丶賽家鑫案的李昌奎死緩再審案丶還是發生在廣西賽銳連捅受害人27刀案改判死緩案件不同案件的所謂“這孩子的鋼琴連續動做”、“不要以群眾狂歡的方式處死我們的同類”、“審理程序合法”與及其李昌奎案啟動再審程序前的民眾疾風暴雨般的呼聲結果卻奇跡般地與法定程序相悖,而是民眾呼聲丶法定程序丶審判公平“三位一體”地達到了德治與法治相輔相成的完美統一,至少目前來說是這樣。從另一角度觀察,所謂德治與法治相輔相成治國理念完美統一的對立面是西方英美法系的“廢除死刑”在中國以法學家賀衛方為代表的司法界普世價值派叢林法則獸道司法理念!

         二丶何為人民的“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院一位參與李昌奎案的法官認為,李昌奎案只要是判死刑,不管是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死緩,法律適用都是正確的。判死緩并不算錯。這位法官說:“我們希望任何人都不要借助外力來干預我們的司法,特別是終審判決的結果。這并不是法治的體現,相反這樣看似公正體現民意的再審,卻是對法治社會最大的傷害。”

    請云南省高院那位參與李昌奎案的法官依照共和國<<憲法>>的規定解釋一下我國“人民法院”的內函是什么?所謂“李昌奎案只要是判死刑,不管是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死緩,法律適用都是正確的”純屬狗屁之說,如果是這樣,那么為何終審將一審處李昌奎死刑改判死緩?
    誠然,死緩是死刑的變通執行方式,但死刑與死緩之間“罪責相適應”的公平原則還要不要?那么請這位參與李昌奎案的法官再回答既然“不管是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死緩,法律適用都是正確的”為何共和國的<<刑法>>還要規定死刑和死緩兩種不同的執行方式,這能理解為“法律適用都是正確的”嗎?!<<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你們是怎樣理解的,什么樣的殺人算是"特別嚴重后果"才判立即執行死刑的法定原則?!由此可見云南省高院有不能用原始同態復仇的"1十1=2"大眾狂呼,卻回答不出先奸繼而殺死兩人的1+2=幾的副院長田成有“標桿”之說,就必然有翻版之說的“不管是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死緩,法律適用都是正確的”照貓畫虎混蛋邏輯的法官!這樣的法盲副院長和法官充斥審判委員會,我們能否輕輕地問一句:云南省高院怎么了!

       三丶也說跟屁蟲的“翻案風潮”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葛洪義認為,分析‘翻案風潮’需要看到根本原因在于‘一個不獨立的司法體制給了民眾以提出翻案、質疑法律裁判的空間’。”(廣州日報)以及“一個已經接受兩千年‘殺人償命’倫理思想的老百姓,要認同廢除死刑,這將何其之難呢?一位在法院工作的司法人員向記者抱怨。”如果博士生導師葛洪義所認為民眾對司法不公的呼吁是“翻案風潮”,而那位在法院工作的司法人員向記者的抱怨者是兩個典型的SB笨蛋定律所致:

    當工業企業實施責任制為工人不經意間的"成功"后,這一城市成功的模式被推廣到了農村,使毛澤東的共產黨土改分給農民的私有土地集合而來,為集體所有的土地也被"責任承包"了。反觀這城丶鄉共性的"責任承包"人們發現自已在承包自已所有的"資本",被承包對方的主體是誰很不明晰。但有一點是清晰的,工人也好,農民也罷原來的主人不再是"主人"了。中國工人與農民已被不經意的變為沒有生產資料的雇傭者。接下來是經濟精英勵以寧對國企的"爛萍果"丶"靚女先嫁論"與張維迎的"打左燈向右轉"在城市,獲得了可恥的"成功",于是MBO國退民進的管理層收購---無視《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暗箱操做如嚴介和一類對國企“善意”的“零收購”先是面臨住房、醫療、教育"市場化"的新三座大山所掩蓋的國資流失4500萬,追回的杳無音信,進而成為"轉基因"的對農民土地的掠奪,呈現在城市工人的下崗失業一類為生存而打官司與各地農民面臨的可耕地"保衛戰"的抗爭連綿不斷,當他們依法維權之際,終于發現:好不容易東借西湊地給法院交上了訴訟費后卻遭遇了"秦香蓮打官司,陳世美審判"象賊打官司似的場場輸!這一切都是在潛移默化地從量變到質變中,且看寫性愛日記的貪官劉松濤為何也要誓死捍衛改革成果?(見附3)便知廢除死刑的目的遠不在于對殺人手段極其殘忍的"死緩" 而止步。"廢除死刑"的司法理念乃醉翁之意不在酒......
   中國工農民眾為主體的各領域丶行業所有善良勞動者無論男女老少,也許對死刑存廢的西方英美法系"司法理念"入侵我國司法領域尚未"經意",但對故意殺人手段極其殘忍的"死緩" 反彈呼聲疾,則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善良人倫道德底限美德的中華文化與西方普世文化叢林獸道司法理念的激烈自衛反抗從現在開始......。而這正是兩個典型的SB笨蛋分析認為的所謂"翻案風潮"的原因所在,正可謂法是階級力量較量的結果,憲法是這樣<<刑法>>亦不例外,這就解釋了翻案風潮之說不能成立的原因是李昌奎死緩再審仍是法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如果典型的SB笨蛋定律派一定要站在對外獻媚對內鎮壓的漢奸階級力場上堅定地賣國拜倒在洋教主子黑教袍下,聲稱李昌奎再審程序啟動是對“法治社會最大的傷害”,那么但愿這種傷害風潮的暴風雨來得更猛烈一些!
(星期五 2011年8月5日下午 8:35:47)

 ***********************************************************

附:
1.四川新聞網<<云南李昌奎案:死刑 死緩 ?>>
http://cdsb.newssc.org/html/2011-08/03/content_1341062.htm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六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第一百八十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一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3.貪官看守所里寫遺書:“誓死捍衛改革成果!”

http://www.maoflag.net/?action-viewthread-tid-32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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