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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李昌奎案法官的新表態:再審是對法治社會最大的傷害?

云淡水暖 · 2011-08-05 · 來源:烏有之鄉
評李昌奎案法官的新表態:再審是對法治社會最大的傷害?

云淡水暖


云南李昌奎案引發的輿論波濤,因為云南高院宣布“再審”暫時沉寂了幾日,今天有兩則報道出來。看來“再審”并未解決此案反映出來的深層次問題:中國需要什么樣的法律理論,中國的司法取向誰是主體。

《廣州日報》發表題為“媒體稱多地殺人改判死緩案掀起再審民意”,報道中列舉了一個跟云南李昌奎連殺二人、侮辱尸體案、賽銳連捅受害人27刀案改判死緩二案件不同的案件,發生在廣西:

“桂林人梁勇——2006年11月23日,他殘忍地殺害了自己的妻子成女士,并肢解、水煮妻子的尸體,…事后法醫報告和照片證實,警方從下水道和化糞池內打撈出的尸塊共計170塊。…”、“2007年9月10日,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8年1月16日,廣西高院…維持原判。…2010年11月15日,廣西高院又作出終審判決,否定了梁勇的死刑判決,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廣西高院在終審判決書中表示,…認為梁勇立功。同時,法院鑒于該案件是由家庭矛盾引發,被害人對引發本案具有一定過錯,因此應對梁勇減輕處罰。”

在此篇報道中,記者引用了專家、學者、法官們的看法:

“‘一個已經接受兩千年‘殺人償命’倫理思想的老百姓,要認同廢除死刑,這將何其之難呢?’一位在法院工作的司法人員向記者抱怨。”、“國內一位著名法學教授(賀衛方)…雖認為李昌奎死緩‘此判不妥’,但‘審理程序合法,故建議維護終審判決之終局性。’”、“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葛洪義認為,分析‘翻案風潮’需要看到根本原因在于‘一個不獨立的司法體制給了民眾以提出翻案、質疑法律裁判的空間’。”(廣州日報)

其一、看得出來,云南省高院的判例并非個案,而是已經彌漫在整個中國法學界精英,司法界法官們大腦中的“廢死”理論和判決取向思維的體現。

其二、從這些法學界精英和法官們的立場來看,首先“已經接受兩千年‘殺人償命’倫理思想的老百姓”是“落伍”的,不代表“先進文化”。

其三、在賀衛方、葛洪義們看來,所謂“司法”是一個與民眾無關的怪物,這個應該怪物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即便判錯了,賀衛方也要維護其“終審判決之終局性”,不能改,而葛洪義則把原因歸咎于“一個不獨立的司法體制”。換言之,只要司法體制“獨立”了,法官們、律師們就想咋整就咋整,只要做到“審理程序合法”即所謂“程序正義”,結果如何與民眾無涉。

所謂“司法獨立”一直是這些年來西化之風熾烈的法學界乃至于法學界們培養出來的法官們內心的最高理想,草民不知道這些唯“司法獨立”之上的精英們是否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大法——憲法有基本的敬畏和尊重。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寫明: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存在一個獨立于人民民主專政這一前提之外的司法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前面冠以“人民”二字,就是要體現中國司法的人民性,司法沒有獨立于人民之外的超然性。法律要體現人民性和人民民主專政的屬性,在人民民主專政這個框架內實現“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而人民民主專政顧名思義,一是人民,二是民主,三是專政,三元素缺一不可。

無獨有偶,云南高院的法官也憋不住還有話要說,人民網今天轉載了《成都商報》的一篇報道“李昌奎案辦案法官:再審看似公正實則傷害法治”,報道中引述了“李昌奎案辦案法官”的觀點:

“一位參與此案的法官告訴成都商報記者,他認為…死刑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緩期兩年執行(即死緩)兩種。我國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并沒有一個公開的、明確的標準,究竟適用哪種死刑屬于法官自由裁量權,…況且此案中還有自首和積極賠償以及鄰里糾紛等情節,因此判死緩并不算錯。而《再審決定書》中法律適用錯誤的再審理由,讓人有些疑惑。”、“前述參與此案的法官說:‘我們希望任何人都不要借助外力來干預我們的司法,特別是終審判決的結果。這并不是法治的體現,相反這樣看似公正體現民意的再審,卻是對法治社會最大的傷害。’”(成都商報)

看來,即便是再審了,參與的法官們內心是不平靜的,照實說,誰的決定被再次審視都有不平靜的反應,但不平靜要以理服人。

首先,讓人疑惑的是這位參與辦案的法官的邏輯,“死刑立即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公式”如果成立,那這兩種懲罰之間的區別就被法官先生一筆抹殺了,而且在普通民眾心目中造成的混亂可想而之,徹底顛覆了大眾關于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之間差別的理解,更為深遠的是,所謂“廢死”就被這種偷換概念的思維坐實了,也即是名義上沒有“廢死”,實質上法官們可以利用所謂“自由裁量權”實現他們“廢死”的法律“理想”。

這個取向很可怕,實質上是表明在“法治”的外衣下,司法界的學者、專家、法官們一種變相的“獨立”,看似嚴密的法律條文,百姓們無緣“看懂”,所謂“普法”也低檔不住精英們這樣那樣的解讀,并且按照他們的解讀行使判決權力。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比較西方的法院有一個特殊之處,就是強調法律的人民性,叫做“人民法院”,無論哪方面都要體現人民大眾是法律的主人,法律要體現人民大眾的法律意志,司法體系要圍繞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草民忽然記起一件事,西方媒體口中的“意見領袖”、法學家賀衛方先生,在藥家鑫案中提出“不要以群眾狂歡的方式處死我們的同類”、在李昌奎案中提出“審理程序合法,故建議維護終審判決之終局性”,其思維并非始于今日今時,早在2004年12月,賀衛方先生就提出“建議:我國審判機關的名稱由‘人民法院’改為‘法院’。… 我們建議做這一改變,是考慮到法院是一種專門化的裁判機構,法官是具有權威地位和知識精英素養的職業群體,司法是一種以專門知識和經驗裁斷涉及生命財富、國計民生糾紛的國家行為,因此不宜使這樣的機構和行為給人過于平民化、大眾化的印象,以免在國際交流和認知中,使國際社會誤以為我們用一種不需要專業的、群眾運動的方式來處理嚴肅的法律問題。”(新京報)

原來,法學家賀衛方及賀衛方先生們培養出來的法官們歷來就認為,法學是“具有權威地位和知識精英素養的”精英們把玩的工具,法院是“具有權威地位和知識精英素養的”精英們把持的殿堂,“國際社會”如此,中國亦該如此,與人民大眾無涉,人民大眾對判決結果發聲了,“國際社會”就會驚詫起來。

這樣,李昌奎案的參與法官內心當然會感到不平靜、不服氣,再審李昌奎案就“看似公正實則傷害法治”、“ 是對法治社會最大的傷害。”,但是,這個“法治”是誰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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