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忠言
據《新京報》報道,1月15日下午,河北省承德縣劉杖子鄉北臺村村委會主任高井合因到鄉政府報賬發生糾紛持刀傷人、放火燒鄉政府辦公用房,鄉黨委書記和鄉長受傷,約500平米鄉政府辦公用房被燒毀。目前,疑犯已被刑拘,案件在進一步調查中。
高井合作為村主任無論處于什么原因,都不應該喪失理智以暴力傷人,甚至干出火燒鄉政府的蠢事。毫無疑問,高井合必將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代價,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我們從報道中來看,一個村主任因為報賬而導致如此慘案,暴露出當今農村基層政權建設上存在的復雜矛盾,以及“村賬鄉管”所導致的嚴重問題。
近些年來,在全國各地出現了一股“村賬鄉管”的風潮,也就是各村的賬目由鄉里統一管理,美其名曰“為了防止腐敗”、“加強行政監督”等等。而且,這種辦法被很多地方大力推廣,而且有擴大和蔓延之勢。但是,事實證明“村賬鄉管”的辦法于法無據、于理不通,并導致加劇農村干部之間的矛盾,引發新的更大腐敗。
第一,“村賬鄉管”是違反法律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還規定:“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村民委員會作為村民的自治組織的自我管理,理所當然包括農民集體所有的財產和財務管理。而“村賬鄉管”嚴重剝奪了村民委員會對村民財產的合法管理權。行政管理必須在法律范圍內進行,而不能超越或者違法行政。
第二,越俎代庖的“村賬鄉管”是對村民委員會的嚴重不信任。一些地方實行“村賬鄉管”也許有種種理由,比如“為了防止村干部腐敗”、“規范財務管理”等等。這樣的理由牽強附會,強詞奪理。防止腐敗、加強財務管理有多種多樣的有效方法,而越俎代庖的“村賬鄉管”是最霸道無理的辦法。實踐證明,也并不能從根本上減少腐敗。上級對下級的監管應從教育、培訓、制度等多方面入手。“村賬鄉管”是不相信群眾,它無疑增加了鄉干部對農村財務的支配權,但卻消弱了村民委員會的自我管理職能,挫傷村干部對農村財產管理的積極性。
第三,“村賬鄉管”消弱了農村民主管理和監督。《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 而且《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還規定了財務監督的形式:“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負責村民民主理財,監督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其中應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而“村賬鄉管”賬目都在鄉里,連一些村干部都不知道底細,村民的監督就更加困難。可見,上級領導的監督決不能代替村民的民主理財和民主監督。
第四,“村賬鄉管”加劇村干部之間的矛盾。承德縣劉杖子鄉北臺村村委會主任高井合刺傷鄉領導、火燒鄉政府事件,就與該村前任村書記賬目不清楚并帶領村民舉報無果,自己的賬目又報不了,使矛盾不斷激化有關。“村賬鄉管”的結果,往往形成村干部紛紛討好鄉領導的現象。與鄉領導關系好的就能順利報賬,與鄉領導關系差的就報不了。這種不正常的現象,引發新的腐敗滋生。
總之,“村賬鄉管”是一個怪胎,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更不符合民意。如果這種辦法真能減少腐敗,那么政府機關為什么不推廣到到其他行業和部門呢?比如,把各個企業的財務歸政府部門管理,鄉政府財務歸縣政府管理,縣政府財務歸省政府管理,省政府財務歸中央管理,中國的財務歸聯合國管理豈不是更好嗎?若大的中國為什么唯獨對農村實行“村賬鄉管”?難道只因為農民是社會最弱勢群體嗎?豈有此理!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