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總理求是文章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仍需三思——讀《中國農業和農村發展道路》一文的體會第一個是關于“土地家庭承包制”長久不變的問題。一種理解認為,“土地家庭承包制”這一制度長久不變。實際上,在村范圍內的集體的土地和某個具體農戶的土地配置,因為婚喪嫁娶等原因,每隔幾年會發生變動。第二種理解認為,1998年以后,土地和具體的戶連接起來,永久不變。目前,從全國各地來看,第二種理解比較多,但這樣理解的話,會帶來一系列問題。
第一,土地是否可以隔代繼承?如果可以,那么土地向私有化方面的過渡不可避免,這種情況值得注意。另外,土地私有觀念目前得到了強化,城鄉結合部農民強烈要求土地私有化的傾向加強。這又會對農村基本制度的變動產生影響。
第二,有可能恢復古代的以男性為主占有土地的情況而使得女性喪失土地。現代農村婚嫁的距離普遍變遠,一般來講,遠嫁到外村的婦女在該村沒有土地。所以土地的長久不變,就有可能使得女性喪失土地。在農村,如果婦女沒有土地,那么婦女權益如何保障?另外,農村大量的男性在外面流動、打工,婚姻不穩定的條件下,如何來保護婦女?
因此,中央是否需要對“土地長久不變”這一制度作出明確的解釋?作出明確的解釋有何利弊?如果不作出明確的解釋,讓上述的這兩種解釋同時存在,又會如何?溫家寶總理的解釋讓我們膽顫心驚,是否中國會由此走向土地私有化值得期待,溫總理事關農村土地問題你要三思,土地集體所有制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用生命和鮮血換來的,是保佑中華民族未來的基石,更是農村政治經濟的根。
《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08年10月1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指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符合農業生產特點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此后,農村基層對“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的決定一直存在著多種理解:一是理解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作為一種基本經營制度“長久不變”,這種理解,幾無異議;另一種則理解為,以前已經參與承包的人、承包的地塊、承包的時間“長久不變”。但對這種理解的異議則比較多,操作起來難度較大。因而普遍期待對“長久不變”作出權威性解釋。
《求是》雜志2012年第2期刊載了溫家寶總理在2011年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關于《中國農業和農村發展道路》的講話,講話指出:“毫不動搖地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對這項制度,我們歷來講兩句話。講穩定,是因為這項制度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符合農業生產特點、符合農民群眾愿望,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講完善,是因為農業生產力在發展,農業生產關系必須不斷地與之相適應。實際上我們一直在完善這項制度。從收入分配看,開始是‘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全是自己的’,現在全都由農民自己支配。從承包期限看,第一輪是15年不變,第二輪延長為30年不變,現在又進一步明確為長久不變。從統分結合的關系看,過去的“統”單純靠村組集體,現在靠農民合作和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的經營服務體系。”
很明顯,相對于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關于“承包關系”“長久不變”的決定,溫總理的這個講話對“長久不變”似乎明晰了一步,這就是“長久不變”不僅是指作為一種基本經營制度,而且是指作為具體操作辦法,即指“承包期限”。
對此,有的學者從憲法和法律的角度加以理解。但筆者認為,關鍵不在于已有的法律,改革本身就是一個變法的過程,已有的法律是可以修訂的。問題的關鍵在于能否“行得通”,如果行不通,有法律,也會成為一紙具文。
從農村的實際來看,如果把承包經營“長久不變”作為“承包期限”來理解,如果在1980年代初的初始改革中,是完全可能的,但在30多年后的時下,問題就復雜得多了。這個“期限”,不管以何時為起點,都要直面如下實際問題:
一是承包地繼承權問題。原承包者去逝后,其法定繼承人屬于設區的城市人口甚或已在國外居住者,是否適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較多的人認為,已屬于“設區”的城市的人口,特別是已成為公職人員的城鎮人口和移居國外的人口,除了宅地以外,不應享有農村承包地的繼承權。
二是以2003年《承包法》實施為時點,當時因為稅費負擔,一些農村人口(約為6%左右)自愿不參加“延包”而至今并未進入城鎮,近年一直在要求分包農地,是否需要一個重新分配承包地的過程。
三是因為人口自然減少,有的家庭已人均擁有幾份承包地(約占15%);因新婚生育等原因,新增家庭全無承包地(約占15%)。其中一部分把希望寄托于延包30年期滿時獲得承包地,更多的則要求提前按實際人口承包農地。“承包期限”“長久不變”,所面臨的是農地承包均衡的現實問題。
因此,筆者一直認為,中國的農地(這里不指已經和即將農轉非的農村土地,僅指將永遠用于農業的土地)制度,要從中國的現實出發。從農產品安全的角度來講,事情已經和正在起變化,正如一些老農所說,如果只有家庭承包而沒有工業化、機械化和科技化,農業也不見得能持續增產;從城市化來講,遠郊農地“承包期限”“長久不變”也不一定必然帶來農民工進城所需資本。南方農業區人均幾分田,即使能由農民當作私人物品,自由買賣,每畝農地能賣個十萬八萬,也不一定就能在城市買上新房而世代安康。從社會穩定來講,“家庭承包”和“集體所有”至少是已顯得同等重要,甚至于堅持“集體所有”比堅持“家庭承包”更重要。如果沒有比1950年代初“土地改革”更大的革命,即使不講私有化、完全產權化,只講農地“承包期限”“長久不變”,也難以想象。我曾針對農地私有化的論調不止一次地說過,給一個鄉或一個行政村,給一年的時間,誰能搞出個農業用地私有化,三年無事,并能象承包制那樣,在全國不推而廣,可以讓他當副總理分管農業。這決不是情緒性的話。農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不是誰愿意不愿意的事,而是中國的時勢使然。真心希望溫總理對所有的基層干部說一句,農村土地堅持集體所制永遠不變。總理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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