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家鑫殺人案:為被害農婦"辨護"
藥家鑫殺人案法院判決前眾說沸紛紜,被孔慶東教授痛斥為一個荒唐的社會不無道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的女教授李玫瑾從犯罪心理學角度認為,連捅人6刀或8刀是彈鋼琴的重復動作受到了眾人"炮轟"辯解稱:藥家鑫的案件,真正有點評價值的不在于他本人將受到什么處罰,而在于我們中國有那么多相似的家庭,如何讓這些家庭中的父母警醒;任何藝術、技能、知識、學歷,只有在讓我們的孩子具有人性的時候才有其價值。也許無可厚非,然而此種"無可厚非"是在其辯護人的"激情殺人"與"自首"情節成立應予從輕處其不死與依法應當處死的激辯氛圍中出籠的,我認為:此說應當在依法處決藥家鑫后,再談我們中國有那么多相似的家庭,如何讓這些家庭中的父母警醒;任何藝術、技能、知識、學歷,只有在讓我們的孩子具有人性的時候才有其價值,問題在于"沒有人性"的孩子僅在于父母的"警醒"而與精英"市場萬能"論所致的社會崇拜金錢進而衍生的以強凌弱無關嗎?正是這個原因你所言暗含著對"自首成立"可免死刑之說的"補強"效應,你就自認倒霉吧!
一丶蹩足的"激情殺人"之辯與法定的"激憤殺人"
無論"激情殺人"還是"激憤殺人"均無法擺脫主觀上殺人的故意和追求被害農婦死亡的目的,是基于對藥家鑫殺人行為的法定判斷。
藥家鑫法庭上痛哭流涕的"懺悔"裹著的因貪欲金錢而致她人慘死于其刀下方知生命的珍貴難免為時晚矣...值得一提的是律師"激情殺人"的"辯護"令世人不屑一顧:我國刑法理論素有"激憤殺人"是指故意殺人者因被害人生前的違法行為使殺人者維權不能告狀無門情形下的"激憤殺人",而此種故意殺人較之一般故意殺人主觀危害社會性要小,如新疆石河子建設兵團的<<蔣愛珍為什么殺人>>(1979年10月20日《人民日報》報道見附2),根據公平就是比例的原則,法院判處蔣愛珍有期徒刑后,前幾年已刑滿釋放回到浙江老家,就是說被害人生前違法乃至犯罪行為相對蔣愛珍故意殺人行為而言正是她得以從輕處罰的情節---即:"激憤殺人"!1985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蔣愛珍殺人案開庭公審,作出終審判決:判處蔣愛珍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在此之前,誣陷、侮辱、迫害蔣愛珍的人員已分別受到行政、司法處理。此案藥家鑫律師的所謂"激情殺人"外延很大如:流氓因性沖動而強奸婦女遭到反抗殺害婦女,誰又能說這不是"激情殺人"?誰又能說妻子因耒潮拒絕丈夫性要求而被殺不是丈夫的"激情殺人"而不依法領處死刑?!
諸如此類各種"激情殺人"如能成為不死的"辨由"社會不亂套才是怪事!以"激情殺人"企圖取代激憤殺人乃英美法系入侵并顛復中國大陸法系的變異之胡說---這種為金錢而辯護的律師杜撰"激情殺人"取代激憤殺人是訟棍的法定依據是: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要準確把握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的標準。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
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二丶重罪吸收輕罪:藥家鑫故意殺人的依法從重情節
所謂"重罪吸收輕罪"即:吸收犯罪行為是指行為人的某個犯罪行為是其他犯罪行為必經的過程或者當然的結果,不獨立成罪的情況。簡言之,它只是按照數罪中最重之罪的法定刑判處刑罰,即通常所說的從一重處斷。兩種吸收中,罪之吸收是牽連犯、吸收犯等犯罪形態中采用的定罪方法,通常涉及一罪與數罪的區分。由于采取重罪吸收輕罪的吸收原則,因而只定一罪,不以數罪論處。
很遺憾的原因是,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發生交通事故后,對于受害人或受損財物未做必要的搶救或處理或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警,擅自逃離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無法確定和追究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對肇事情況不明知,而駕車繼續行駛,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所謂的“逃逸”在行為人的主、客觀上無非是正常行駛行為的繼續化,是交通肇事罪中的重要情形:據2010年11月30日02:02西部網<<撞人捅死傷者大學生被逮捕 自述殺人理由>>披露(見
)21歲大學生藥家鑫,深夜駕著私家車看望女友,途中撞倒騎電動自行車的農婦,下車后發現張萌在看自己的車牌號,藥家鑫拿出刀子,對張萌連捅8刀,致其死亡。此事經媒體報道后,已引起公安部高度關注。昨晚(應當是2010年11月29日)9時30分,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院內,一輛掛著“陜A419N×”車牌的棗紅色雪佛蘭科魯茲小轎車旁聚集著眾多的“長槍短炮”。此前,警方剛剛通報了“10.20”大學生藥家鑫撞傷人又故意殺人案的相關案情。
附
1.撞人捅死傷者大學生被逮捕 自述殺人理由(組圖)
僅藥家鑫交通肇事逃逸看經警方調查,農婦被撞時,傷勢是左腿骨折、后腦部被磕傷,如搶救及時不至于喪命。僅就"如搶救及時不至于喪命"與怕農村人"難纏"逃避法定經濟賠償的動機與連捅被害人六刀的行為推斷其故意殺人的主客觀是統一的。從“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構成條件看:(1)行為人的交通肇事行為必須達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А鋇某潭齲饈僑隙ń煌ㄕ厥潞筇右蕕那疤岷突?;(2)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3)逃逸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個重要因素。(4)行為人的逃逸行為不應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我國刑法規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是單指的當場逃逸,也包括事后逃逸,關鍵是看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與社會危害性,交通肇事后,雖及時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搶救,但在之后卻畏罪逃跑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問題在于:10月22日,專案組將犯罪嫌疑人藥家鑫抓獲。專案組民警透露,經審訊,藥家鑫起初沒有供述自己撞傷人持刀殺人的犯罪事實,也就是說,藥家鑫早先向警方承認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觀行為掩蓋了實際上的殺人行為。
10月22日下午,在西安長安區郭杜派出所里,公安長安分局召集刑偵、交警以及韋曲、郭杜、興隆、細柳派出所等單位召開案情分析通報會。專案組通報案情和前期偵查情況。直到10月23日,當其父母再次帶他到專案組后,經進一步審查,藥家鑫這才交待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將受害人撞倒后又殺害的犯罪事實。也就是說此前警方已鎖定了藥家鑫故意殺人行為之后他才交待了自已殺人的犯罪事實與此后所謂的"自首"相抵消!根據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與有關司法解釋,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詢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從而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并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與裁判的行為。顯然藥家鑫不具備自首的條件!雖然刑法對必須接受審查與裁判沒有規定,但對自首的犯罪分子來說,必須做到這一點。只有這樣才能說明犯罪分子有悔改的誠意,才能對其寬大處理從而維護寬嚴相濟的社會和諧宗皆。
另有觀點認為:犯罪以后自動投案。自動投案,就指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詢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從而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并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與裁判的行為。根據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與有關司法解釋,下列情形也應視為自動投案: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詢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從而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并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與裁判的行為。根據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與有關司法解釋,下列情形也應視為自動投案:
1.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以前投案;
2.犯罪事實雖已被發現,但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察覺以前投案;
3.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均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司法機關傳喚、詢問或者尚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投案;
4.自動投案一般應就犯罪嫌疑人本人直接向司法機關主動投案,如果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投案的,接受投案的單位或個人及時轉報司法機關。
5. 犯罪嫌疑人由于某些客觀原因不能親自投案,而委托他人代為投案或者不能立即親自投案而先以信、電方式投案的;
6. 犯罪嫌疑人由于懼怕心理,因而請求他人陪同自己到司法機關或者就犯罪嫌疑人本無投案意圖只就在親友家長的勸說教育下才同意或勉強同意投案,只要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并接受司法機關審查或裁判的;
7.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逃跑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8.經查實犯罪嫌疑人確已準備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機關捕獲的;
9.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司法機關或有關組織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視為自動投案:
<1>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被群眾扭送歸案的或被公安部門逮捕歸案的;
<2>在追捕過程中走投無路當場被捕的或經司法機關傳訊采取強制措施后歸案的;
<3>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
<4>以不署名或化名將非法所得寄給司法機關或報刊雜志社的。
上引"另有觀點"顯然有違犯罪分子有悔改的誠意,才能對其寬大處理的自首這一原則。這種以尚處專家精英討論中的"法理解釋"影響,對于藥家鑫故意殺人應予從輕發落的"轉基因主流"觀點對于被害農婦和她的家庭是顯失公平的,因為藥家鑫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不存在"重罪吸收輕罪"的法定原則,此前警方鎖定的藥家鑫故意殺人行為與之后他才交待自已殺人的犯罪事實與此后所謂的"自首"相抵消,恐怕很難以"人權高于主權"之說予以解釋,因為被害農婦也是有人權的。也就是說,藥家鑫早先向警方承認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主觀上掩蓋了實際上的殺人行為是其一,其二提請諸位持藥家鑫"自首"成立的辯護人與主流精英學者注意,交警部門是公安機關的內在社會管理分工,不能依此將這種分工作為割裂藥家鑫構成故意殺人行為的因果關系鏈而成立所謂"自首"從輕處罰的理由。如果這個理由能夠成立,那么刑事犯罪分子向交警自首而遭警方"拒絕"豈非怪事咄咄!?可見,孔慶東教授指責稱藥家鑫殺人案的烏鴉嘴們是"社會的荒唐",很難說沒有代表老百姓心中的那桿稱!
(星期三 2011年4月6日06: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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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撞人捅死傷者大學生被逮捕 自述殺人理由(組圖)
2.<<蔣愛珍為什么殺人?>>http://www.xici.net/#d768275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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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