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李玫瑾教授的最新“自辯”文章(《再答藥家鑫案的幾個問題》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bb785f01017xq9.html),本網友立刻想到了孔子的一句話:巧言令色,鮮矣仁!
李玫瑾教授說:“我這次點評的麻煩就在于,我們沒有進行犯罪動機的分析(或說討論)就直接進入了這一犯罪行為的分析,我的回答讓很多觀眾誤認為:我這是說他無犯罪動機?而是彈琴訓練導致的扎人犯罪。其實:犯罪動機是個人行為的目標指向性:而犯罪行為則是手段并與個人的生活動作有關。這是兩個問題,我是看到網友的憤怒指責后才明白誤解源于何處。盡管我又寫了你說的“強迫性辯解的博文”,但可能仍沒有讓大家明白這一點。”
除了心理學專業人士之外,包括本網友在內的普通觀眾,確實都不清楚“犯罪動機分析”與“犯罪行為分析”究竟有何區別,這是事實。難道李教授在做這次節目之前真的不知道這個事實?難道李教授以前從來沒有給普通群眾做過這種講座,以至于真的不知道:普通觀眾并不了解“犯罪動機分析”與“犯罪行為分析”的區別?
本網友認為,這是難以置信的。就本網友的觀察,央視《今日說法》邀請的專家,通常不僅是有相當的專業水平的人,還是有過多次面對觀眾的經歷、對觀眾的知識狀況比較了解的專家。而且,李教授指出的“犯罪動機分析與犯罪行為分析的區別”這個問題,顯然是一個很專業的問題,僅憑“常識”也可以知道:大多數人對此是并不了解的。
李教授接著寫道:“研究這種手法的心理不屬于犯罪動機范圍,而是行為問題。行為心理學的理論是行為主義。如果肖先生有興趣可讀一下華生的理論,最好是讀斯金納的《科學與人類行為》。通常這種行為心理的研究可讓我們從現場行為痕跡來判斷犯罪人在作案時是種什么心態?應該有什么樣的生活或職業背景,受到過何種技能的訓練,作案時是否伴隨著情緒性問題,等等。”
可見,李教授在這里認為:要懂得“犯罪行為分析”的分析方法,是必須研讀《科學與人類行為》這樣的心理學專著的。李教授顯然還認為,“有哲學和美學背景”的肖鷹教授也沒讀過這本專著,否則她也不會推薦肖教授去讀了。那么,請問李教授:你認為《今日說法》的觀眾當中,除了心理學專業人士之外,有幾個人讀過這本書?有幾個人了解“犯罪行為分析與犯罪動機分析的區別”?有幾個人了解“犯罪行為分析的分析手法”?
李教授明知觀眾并不了解“犯罪行為分析與犯罪動機分析的區別”,卻故意“沒有進行犯罪動機的分析(或說討論)就直接進入了這一犯罪行為的分析”,從而“讓很多觀眾誤認為:我這是說他無犯罪動機”。只能認為,李教授的動機很明顯:就是為藥家鑫輕判制造輿論!
可惜,李教授沒有想到的是:時代不同了。以前人們對電視節目或者專家不滿,頂多只能寫信,表達的方式很少。如今互聯網時代,表達的方式就多了。于是,李教授就使出了凈壇使者的絕招,反過來指責網友們“不懂犯罪行為分析與犯罪動機分析的區別”!當然,她不敢在自辯文章里直接這么說。但是,“說實話,面對暴怒的網友,我真不知如何對他們說話”這種措辭的意思是很清楚的:我沒想到這些網友如此無知。。。
本網友就來舉一個假定性的例子。
假如一個小偷把手伸進李教授的皮包里,然后被李教授抓住了,扭送到了派出所,電視臺做了個節目,本網友作為嘉賓出席。面對主持人,本網友說:根據物理學里的量子力學理論,電子是有一定的概率直接穿過皮包而進入皮包內部的。
請問:李教授看了這個節目,會不會認為本網友僅僅是在普及量子力學,而不是在試圖為這個小偷開脫罪責?面對“你試圖暗示這個小偷的手也是可能依照量子力學理論直接穿過皮包,而不是小偷自己想偷東西”這樣的指責,本網友是不是能夠這樣自我辯解:我只是在普及量子力學知識,沒有想到觀眾們都不知道量子理論只適用于微觀粒子,并不適用于手這樣的宏觀物體?
李教授說:“后來我聽到律師有“激情殺人”的觀點,這我也不同意,我認為他不存在激情狀態,他的行為可屬于一種“反應性行為”,既如果沒有撞人事件,他不會主動下車去殺人。”
眼看“激情殺人”成了眾矢之的,李教授當然不敢贊同。但是,她又必須繼續替藥家鑫開脫,于是就說藥家鑫的行為“可屬于一種反應性行為”。
李教授沒有想到的是:她提出的所謂“反應性行為”,與辯護律師的所謂“激情殺人”一樣齷齪!
按照李教授的說法,“藥家鑫的行為“可屬于一種反應性行為””是指:“如果沒有撞人事件,他不會主動下車去殺人”。但是,除了自衛這種情況之外,殺人這種事情,又有哪個是“被動殺人”而不是“主動殺人”呢?
按照藥家鑫的供述,他是看到被害人穿戴長相像農村人,又試圖記錄他的車牌號,于是決定殺人的。那么,應用一下李教授的“反應性行為”,是不是就該是“如果被害人穿戴長相不像農村人,或者沒有記錄他的車牌號,他就不會去主動殺人”?這種邏輯,與辯護律師的“激情殺人”完全是一路貨色!
李教授還說:“人通常在憤怒背景下才有多發的動作行為,甚至大家憤怒罵我時,往往也不是一句話就能解恨的。那么,藥某在黑暗中,在他意外撞人下車觀看時,他平生第一次舉刀殺人時,你說:他是恐懼多呢還是憤怒多?恐懼停留時間長呢還是憤怒停留時間長?恐懼時動作更有力量呢還是憤怒時動作更有力?我的判斷是:他應該恐懼多,他應該扎了1-2刀就想跑,甚至可能因為意外和恐懼而出現無法自控的顫抖……。”
本網友看到這段話的時候,產生了兩個感慨:
1)李教授真“敬業”,在“自辯”文章里仍然不忘為藥家鑫極力辯解!
2)李教授真不愧是心理學家,真會繞彎子啊!
“人通常在憤怒背景下才有多發的動作行為”這個說法確實有道理,但是它的成立是有一個前提的,那就是“下意識”,或者說,是在沒有思考的情況下。“多發的動作行為”,如果是在失去理智、沒有思考和計劃的情況下做出的“下意識”舉動,那么它確實“通常在憤怒背景下才有”。
如果不談“下意識”這個前提條件,只看“多發的動作行為”,那么它們中的大部分其實都沒有“憤怒背景”。李教授舉的藥家鑫彈鋼琴,本身就是“多發的動作行為”,顯然并不一定要有“憤怒背景”。再舉個例子:切菜也是“多發的動作行為”,難道都是“在憤怒背景下才有”的?這是因為切菜彈鋼琴這類行為都是受到意識控制的,所以就不符合上述論斷的條件了。
藥家鑫殺人,也并不是失去理智和沒有思考與計劃的情況下的“下意識”行為,而是經過思考之后做出的決定:“怕撞到農村的人,特別難纏”。
既然“怕難纏”,決定殺死被害人,以“殺死”為目標,當然就是一直捅到確認被害人死亡為止。在這種情況下,要解釋藥家鑫連捅八刀這種“多發的動作行為”,其實相當簡單:第八刀才確認被害人死亡了。根本不需要用“人通常在憤怒背景下才有多發的動作行為”和“反應性行為”。李教授難道認為:如果捅到第八刀,被害人還沒死,藥家鑫就會停手?
最后,李教授辯解說:“有人因我在節目中曾脫口說出“這孩子…”而憤怒,您大概對此也有看法。這確實是我的職業習慣。因為我研究犯罪人,經常與他們見面并談話,我曾面對一個將人碎尸近百塊的17歲少年,還遇到一個搶劫強奸殺害36歲女性的不足14歲的少年,我都將他們稱為“孩子”,我與嫌疑人面對面時,我從不將他們視為魔鬼,只有將他們視為人時,他們才會把自己視為人與我一起審視自己的內心邪惡一面……。”
李教授確實是搞心理學的專家啊!藥家鑫是大學三年級的學生,至少也該二十歲了,屬于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全責的成年人了。
李教授為自己稱藥家鑫為“孩子”進行辯解,居然舉了17歲和14歲的兩個未成年少年的例子,真會繞彎子啊!
至于李教授說的“我與嫌疑人面對面時,我都將他們稱為“孩子””,我們不妨認為是事實吧。
那么,請問李教授:你在央視做節目的時候,是在“與嫌疑人面對面”么?為何仍然稱藥家鑫為“孩子”?
據媒體此前報道:藥家鑫在殺人之后,開車逃跑途中又撞倒兩名行人,被撞者之一的一名親屬剛好路過,要求藥家鑫停車,藥家鑫居然開車向這位親屬壓過去!幸好這位親屬塊頭大、力氣大,伸手進車窗扯住方向盤和藥的衣領,就這樣還差點被車頂到墻上!這就是李教授嘴里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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