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北大教授孔慶東在“第一視頻”訪談節目中指出的那樣:這些辯解都是完全沒有道理的。投案自首之類的“從輕從寬”情節,只有在一定的范圍內才應該予以考慮。這個案件,被告人的行為極其惡劣,影響相當壞,即使確有“投案自首”之類的情節,要赦其死罪,也是與法、與理、與情都不相容的。
本網友贊同孔教授的上述評論,同時要指出:藥家鑫根本就沒有“投案自首”的情節!央視節目中的那些專家們提出“藥家鑫投案自首”的說法是在誤導!
此案從案發到現在,已經過去了好幾個月。有一個詞“羅生門”,大致意思是說:若干人同時目睹了同一件事情,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每個人都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式來曲解真相,最后真相就無法被了解了。
幸好,還有藥家鑫被捕時的各家報紙的報道。常識告訴我們:嫌疑人剛剛被捕的時候,由于對于事情本身的細節可能不能及時了解清楚,新聞媒體的報道里,關于事情的來龍去脈的內容可能是不完全符合事實的,但是,報道里關于嫌疑人被捕的經過則應該是符合事實的。就讓我們來看看當時的“舊聞”。
關于藥家鑫被捕的消息,最早的報道似乎是西部網的《撞人捅死傷者大學生被逮捕 自述殺人理由》。
這篇報道是這樣介紹藥家鑫被捕經過的:“。。。10月21日凌晨3時,經受害者家屬辨認,警方確定遇害者身份。26歲的婦女張萌,系長安區興隆街辦宮子村人,受害人家庭和睦,社會關系簡單,生前未和任何人結怨。10月22日下午,在郭杜派出所里,公安長安分局召集刑偵、交警以及韋曲、郭杜、興隆、細柳派出所等單位召開案情分析通報會。專案組通報案情和前期偵查情況。警方摸排走訪群眾580余人次,汽車修理廠40余家,車輛500余臺次。調查中,交警大隊民警提供了一個可疑的交通肇事逃逸案的重要線索。
。。。
通過郭杜車禍現場痕跡鑒定和“1020”殺人案現場遺留的被撞電動車比對,警方認定,郭杜南村村口的此輛肇事車和殺人案現場車輛相符,而雪佛蘭科魯茲車主有重大作案嫌疑。
。。。
專案組調查,駕車的小伙名叫藥家鑫,現年21歲,家住西安市新城區公園南路二十街坊,系西安某高校大三學生,而該車行駛證顯示,該車車主也正是藥家鑫。
10月22日,專案組將犯罪嫌疑人藥家鑫抓獲。專案組民警透露,經審訊,藥家鑫起初沒有供述自己撞傷人持刀殺人的犯罪事實。直到10月23日,當其父母再次帶他到專案組后,經進一步審查,藥家鑫這才交待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將受害人張萌撞倒后又殺害的犯罪事實。
。。。”
由此可見:
1)專案組在案發第三天(10月22日)就掌握了足夠的證據,鎖定了犯罪嫌疑人并實施了抓捕;
2)藥家鑫在被專案組抓獲之后的第一次審訊中,根本沒有承認罪行;
3)直到第二天,藥家鑫才在父母帶領下再次到專案組交代了罪行。
由于藥家鑫接受第一次審訊并不是自己去找專案組,而是被專案組抓獲的,所以他顯然不符合“投案”的條件。
由于藥家鑫在第一次審訊中并沒有主動交代罪行,而是第二天意識到專案組已經掌握了足夠的證據、自己無法瞞下去的情況下,才去“投案”的,因此也不符合“自首”的條件。
綜上所述,藥家鑫既沒有“投案”也沒有“自首”,根本不符合“從輕從寬”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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