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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有十年文選】左大培:使搶得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評以“保護私有財產”相號召的“修憲運動”

左大培 · 2013-04-09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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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十幾年來,與“實行憲政”、“鼓勵富人在國內投資”的呼聲相呼應,要求在憲法中規定“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呼吁不絕于耳。進入21世紀之后,這種斷斷續續的呼吁更進一步發展為來勢兇猛的“修憲運動”,其目的就是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寫入“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條文。

  “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不利于社會的過時口號

  這場“修憲運動”的鼓噪者們以“自由民主”的“普世價值觀”相標榜,似乎在憲法中規定“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是世界各國、特別是西方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可惜的是,這些“修憲運動”的鼓噪者雖然常常以“學者”自居,但是他們在提出“修憲”要求時卻違反了學者應當遵守的起碼準則:說話要有根據。實際上,在憲法中規定“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并不是西方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更不是現代西方發達國家制憲與修憲的發展趨勢。

  喻權域先生在其所著的《喻權域文集》(上海辭書出版社2005年5月第一版)中,專門加入了一篇文章:《不能把“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塞進我國憲法》,對世界各國憲法中寫入“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條文的情況作了詳細考察。這篇文章援引了各國不同時代的憲法條文,證明只有部分國家在18世紀末和19世紀初的時候在憲法中寫入過“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這一條文。

  1789年法國大革命時發表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第17條規定“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這就是所謂“在憲法中寫入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當時的法國革命者把“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當作最基本的社會行為準則,是為了制止專制君主對資產階級私人財產的任意侵犯。19世紀上半期,歐美大多數國家的主要社會發展趨勢都是資產階級在努力掙脫封建專制政權的統治,“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很自然地成了那時廣為接受的原則之一。那些推翻封建專制統治、建立資本主義制度的國家,往往把“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條文寫進自己的憲法。

  可是實際上,只有對那些真正的封建專制政權,“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這一原則才有保護普通民眾個人權益的積極意義。而在這些正式的封建專制政權下,君主把國家政權當成是自己的私人財產,統治者對普通民眾私人財產的侵犯在法律上是私人對私有財產的侵犯,而不是“公共利益”或“公有財產”對私有財產的侵犯。正因為如此,在法國大革命那個時代,財產權利問題的核心是私人對他人私有財產的侵犯問題,而不是公有財產與私有財產哪一個“神圣不可侵犯”的問題。或許正是因為如此,《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的文本中才僅僅規定了“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而并沒有在“財產”前面加上“私有”一詞。

  現代的法學專家大多強調,“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是一種帶強烈宗教色彩的文學式語言,“神圣不可侵犯”這樣的表述并不是合適的法律用語。這當然是不在憲法中寫入“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一個重要理由。但這不是不在憲法中寫入這一條文的主要理由。不應在憲法中寫入“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主要原因是,恰恰是在現代的市場經濟中,“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財產會妨礙增進整個社會的福利和大多數公民的個人利益。

  19世紀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恰恰表明,“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準則并不利于工業化的經濟發展,更不利于增進社會福利。在法律中使用過“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這一類條文的國家,大都采用法國式的法律體系,而它們(首先是法國)往往在工業化的進程上相對落后。進入20世紀以后,世界各國的立法普遍強調公共利益優先和社會福利的原則,類似“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憲法條文不僅被視為過時的說法,更被看作有礙增進社會福利。這就使當代主要的西方發達國家大都不采用“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這一類的條文。

  實際上,首先放棄“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這一法律條文的正是法國自己。法國1789年發表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規定“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而在4年之后頒布的“法國1793年憲法”,就對1789年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作了修改,將其改名為《人權宣言》,放在“法國1793年憲法”前面使其成為該憲法的一部分。

  這個1793年的《人權宣言》刪去了“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這句話,僅在其第十九條中規定:“除非經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所必需時,且在公平而預先賠償的條件下,任何人的財產的最小部分在未得其同意以前不得受到剝奪”。在這里,私有財產不僅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而且是可以剝奪的,只是這種剝奪必須服從法律上嚴格限定的一系列條件。

  美國號稱是自建國時起就最崇尚自由、保護私有財產的國家,但就是在“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觀念十分流行的時代,美國也并沒有在其憲法中寫入“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這一類的條文,只是在美國國會1791年正式批準的《憲法修正案(十條)》即著名的《人權法案》第五條中規定:“未經正當法律手續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凡私有財產,非有相當賠償,不得占為公有”。

  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對財產的私有權加以種種限制更是成為世界各國立法的趨勢。喻權域先生引證了日本、意大利、聯邦德國、印度、荷蘭、比利時、西班牙等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制定的《憲法》或《基本法》原文,說明這些國家的憲法一方面規定保護合法的私有財產,另一方面卻又要求私有財產服從公共利益,或不損害公共利益,并規定在必要時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有償征收私有財產。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只是規定了“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財產”;而1950年歐洲國家在羅馬簽訂的《歐洲人權公約》中開列了17條人權,卻完全不提“財產權”。

  立法上的這種變革在第三世界也表現得十分明顯。1917年的墨西哥憲法中重新確認了社會福利的原則,其后許多拉丁美洲國家的憲法中也都采納了社會福利原則。

  這樣強調社會福利原則、給財產的私有權加上種種限制,就使政府有可能征收私有財產,只不過這種征收必須遵守法律程序、為公共目的服務并給被征收者以適當的補償。在這樣的立法精神下,根本就談不到在憲法中確認“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不僅是一個不利于社會整體的原則,也是一個早已被西方發達國家的法律拋棄的過時觀念。

  也正因為如此,特別是由于喻權域先生等人的據理力爭,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所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并沒有把“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條文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個修正案對198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作了根本修改。1982年憲法的第十三條原文為:“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2004年的修正案只將它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至此,鬧騰了十來年的修憲鬧劇暫時告一段落。

  要求保護私有財產的不同動機

  既然“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是一個早已過時的、不利于社會整體的原則,那為什么在中國還有那么多人進行了那么長時間的努力,以爭取把它寫進確實神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就需要我們認真回顧近十幾年的這場修憲運動,看看到底是哪些人為了什么目的而大力推進了這樣一個“修憲”的運動。

  不可否認,許多贊成“修憲”保護私有財產的人抱著善良的動機。他們想保護自己的那一點屈指可數的私有財產,使之免受混入政府并執掌了某些權力的貪官污吏侵占。我就讀到過大概是《中國青年報》上的一篇評論,其中舉了一些例子來論證“咱們老百姓也需要保護私有財產”。在這些例子中,給人印象最深的是近年城市拆遷戶的私人財產所普遍受到的侵占。在前些年的城市建設高潮中,大批城市居民的私人房屋被拆,許多城市居民抱怨他們沒有得到適當的拆遷補償,以補償款不能買一套象樣的住宅。

  這一類的案例涉及的是小私有者們的私有財產保護問題,這些小私有者主要是靠自己家辛辛苦苦的勞動積累了一點私人財產,其數量至多沒有超過社會的中上水平,而它們又確實面臨某些政府官員任意侵占的威脅,這種侵占也確實經常打著“為公共利益”的旗號!

  但是,也就是在這同一份報紙上,與以保護小私有者權益的名義要求修憲的評論并列,也發表了一些“大人物”或名人要求修憲的談話或文章。這些“大人物”都是掛著“董事長”頭銜的“大企業家”,而那些名人則一貫是企業私有化的鼓吹者。由這些“修憲”運動的最主要鼓吹者就可以看出,到底是哪些人在推動著要在憲法中寫入“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修憲運動。

  最近十幾年來,在中國積極鼓吹將“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寫入憲法的,主要是兩類人:一類是私營企業家,特別是那些有巨額資產的私營企業家,另一類則是所謂的“經濟學家”。私營企業家的修憲呼聲只在最近這些年才強烈起來,在20世紀90年代的公有制企業“改制”催生了大批企業家富豪之前,我們幾乎聽不到他們要求“修憲”的呼聲。而那些鼓吹將“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寫入憲法的經濟學家又有兩類:一類人直言不諱地宣稱這樣作有助于通過“私有化”來消滅公有制企業,“人間正道私有化”;另一類人則找了個很實用主義的借口,說中國資金外流嚴重,是因為發了財的人感到將財產放在中國國內不安全,因此應當在憲法中寫入“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以鼓勵這些人將財產放在國內。

  后一類經濟學家所說的話讓人很難理解。最近28年,中國政府已經沒有了任何沒收私人財產的法律和政策,也沒有表露出要實行這樣的政策的任何意圖。在這樣的政治環境下,如果一個富翁的財富完全來源于合法收入,它將這些財產放在國內又有什么可害怕的呢?如果他們的錢是從正道上來的,又為什么非要流到外國去才放心?

  喻權域先生一針見血地指出了問題的關鍵:這些人所說的“資金外流”,其實是“資金外逃”。那些大富翁、大財主之所以將自己的資金外逃,是因為他們占有的那些金錢是“非法所得”,是“黑金”,想逃避我國法律的懲處。一旦“東窗事發”,他們就往國外跑。奸商賴昌星,貪官胡長青、成克杰便是典型。“不是黑金不外逃”,借口“防止資金外流”而修憲,實際上是為遷就“黑金的主人”而修改憲法。

  令人吃驚的是,喻權域先生對中國現實的這種看法,竟然得到了張維迎教授的印證。不過張維迎教授由這同樣的事實中得出了與喻權域先生完全不同的政策主張。大約是在1998年前后,我在北京大學的一次研討會上親耳聽到張維迎教授說:現在中國的那些有錢人的錢都不是好道來的,政府老要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他們就不敢花錢,中國的經濟也就好不了。要想讓富人敢于在國內花錢,就得對他們實行大赦,不再追究他們過去的罪行。這也就是張維迎教授著名的“大赦”論。

  現在看來,張維迎教授的法律知識確實有點欠缺,這導致他往往說出一些違反法學常識的驚人之言。他的目的無非是要使靠犯罪發財的人變為無罪,而要達到這個目的,“大赦”并不是什么很好的辦法。罪犯要獲得“大赦”,前提得先承認他犯了罪。這對得到“大赦”的人終歸是個沉重的包袱。而如果在憲法中寫入了“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那么罪犯只要通過適當的洗錢程序將犯罪所得變為自己的私有財產,他就可以得到“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哪里還用怕別人說自己有罪!

  由此看來,“修憲派”們真是比張維迎教授高明萬倍:他們根本就不需要動用什么“大赦”的手段,只需在憲法中加上“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這樣短短一句話,就不但免除了財產盜竊者們的一切罪過,而且把他們變成為神圣不可侵犯的!

  而中國現在的立法者們也正在加速使用立法手段,以便在法律上保障經濟罪犯們的洗錢過程順利進行。這集中表現在最近推出的《物權法》草案中對動產權利人的界定上。

  2005年7月公布的《物權法》草案第四條規定,在界定權利人的物權時,“動產的占有人是該動產的權利人”,而占有的定義就是“占有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實際控制”。該草案第二百六十條還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占有,除有相反證據證明外,推定有權占有”,第二百六十一條則規定,“無權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無權占有,除有相反證據證明外,推定善意占有”。

  互聯網上有批評指出,這樣的權利體系使通過偷、搶、騙而“實際控制”了的動產(如銀行存款)都成為合法財產,前提只有一個:沒有“相反證據證明” “實際控制”者的不法行為。而在今天的中國,有許許多多由政府機構掌握的國有財產,許多企業也大量使用著國有的資金和財產;還有許許多多的銀行機構和上市公司,他們也大量使用著公眾的資金。這些機構、企業和公司的負責人都有足夠的機會將國家和公眾的財產變成自己“控制”和“占有”的動產。而根據目前的《物權法》草案,只要政府沒有掌握這些人貪污盜竊的證據,這些人由貪污盜竊和收受賄賂而來的巨額不明財產就都必須被認定為他們的“合法”財產。

  這樣的《物權法》再輔之以規定了“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憲法,就足以使任何由偷、搶、騙和貪污盜竊而來的私有財產合法化,使從事這種犯罪活動的人由罪犯變為“神圣不可侵犯”的偉人。明白了這一點,我們就可以知道,近些年在某些精英策動下進行的一系列立法活動背后,涌動著一股什么樣的暗流,隱藏著一個什么樣的預謀。這批法學和經濟學界的精英與盜竊人民財產的那部分私營企業家結合在一起,從推動“修憲”到制定《物權法》,已經建立了一條立法流水線來把對人民財產的盜竊合法化。

  “修憲精英”們的真正動機

  在這樣一個大背景下來看待要把“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寫入憲法的修憲運動,我們就可以看到,這場修憲運動的主要推動者們并不是力圖一般地保護私有財產免受政府侵犯,也不是一般地以保護私有財產來對抗保護公有財產。他們極力要在憲法中寫入“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目的不過是要把他們這些少數人搶得的利益變為“神圣不可侵犯”,其實質則是讓少數善于搶奪的人能夠把多數人的個人福利變成自己的排他性權益。

  當然,最賣力地鼓吹把“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寫入憲法的那些人,也散布了一些保護私人權利、私人財產的一般性說詞。他們這樣作不過是想煽動和迷惑大量的小私有者來為自己助威,拉上這些小私有者們作同盟軍,作為自己牟利的借口和擋箭牌。而究其實質,這些人所奉為神圣的大“私有財產”,歸根結底將會傷害那些誠實勞動的小私有者。

  據我對經驗事實的觀察,20年來中國經濟學界、法學界甚至企業界的那些“改革”精英所提出的“改革”主張,盡管總是打著冠冕堂皇的旗號,標榜“提高效率”、“有益于整個社會”,其實都是為著這些精英自己的個人私利,而且往往是為著他們自己眼前的、與大眾利益相沖突的個人私利。20世紀80年代,當這些精英想要奪取權力地位和財產時,他們就到處鼓吹“國家對企業放權讓利”、“破格提拔年輕知識分子”;20世紀90年代末,當他們已經聚斂了足夠的個人財富和權力之后,他們就大喊大叫地要求“將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寫入憲法”,在企業內則要求員工對他們無條件服從,“沒有任何借口”。

  這是一些“私有化精英”。他們的主要努力方向,在20世紀80年代是“搶得私人利益”,在20世紀90年代末則是使搶得的利益變為神圣不可侵犯。

  “大學改革”:使搶得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之一例

  這種使搶得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努力,典型地表現在某著名“私有化經濟學家”為國內某著名大學設計的“改革方案”中。

  表面上看,這一類“改革方案”不過是照抄了美國和德國等國大學的教師聘用體制,在各個專業中都設置了少數“終身教授”,而其他的青年教師則不僅不能保證終身被雇傭,而且在超過一定年限仍不能在本單位晉升之后就必須離開原大學。實行這種聘用體制的美國大學確實有著相當高的教學和科研效率。但是在現在這樣的情勢下將這一套體制立即引進中國,直接增進的就是少數搶得利益者的私人利益。

  在今日之中國,能夠得到“終身教授”職位的當然只能是我這樣一代人,而且是我這一代中的這樣一部分人:他們已經獲得了領導職位,起碼也在學術界獲得了相當的名聲和地位。但是由于我們這一代人多多少少是在文革時期渡過學生時代的,他們在基礎知識上必定存在這樣那樣的缺陷。而比我們小一代的人在學術上的基本功要比我們扎實得多。在這種情況下,讓我們這一代人來占據“終身教授”的位置而讓更年輕的教師處于沒有就業保障的地位,就是將我們這一代某些人搶得的利益變為神圣不可侵犯。

  說這些人作“終身教授”是“搶得的利益”,是因為這些人并沒有達到歐美國家的“終身教授”應當具有的學術水平,沒有資格作終身教授,卻“抓住機遇”并施展各種手腕“搶”到了非當終身教授不可的位置。和我同代的“大學教授精英”中,很有一批學術水平實在不怎么樣。領導法學院的人不懂現代西方的法系,執掌經濟學院系或教席而沒有系統學過《資本論》或當代西方經濟理論的人,比比皆是。但是恰恰是這樣一批人,卻要在大學的“改革”之后占據“終身教授”的位置!

  有人會指責我以掌握西方學說多少來衡量學者的水平。我要特別聲明,我并不認為掌握西方的學說越多學術水平就越高。我之所以用掌握西方學說的多少來衡量一個人的學術水平,實在是因為這些“教育改革家”一貫用西方的學說來唬人,并且還往往以自己在西方留學或進修的資歷來作炫耀的資本。即如我們經濟學領域,現在已經在這些“教育改革家”引導下達到了與西方的學說不合即被認定為謬誤的程度,這使我們只好以掌握西方學說多少來衡量“教育改革家”們的學術水平了。

  以我們經濟學作例子:在某名牌大學任教的某“著名經濟學家”有過留學經歷,著文熱烈稱頌名牌大學的“終身教授”制,顯然把自己在“改革”后擔任“終身教授”當成了天經地義。但是就是在他任教的大學的本科生中流傳著一個笑話,說這位經濟學“大師”連大學經濟專業一年級學生都必須掌握的“需求曲線”都講不明白。

  “私有化精英”們在中國搞的“大學改革”標榜“與國際接軌”,要以在“國際著名學術雜志”發表論文的多少來衡量學術水平的高低。而西方發達國家的大學都把美國的《美國經濟評論》視為“國際第一經濟學雜志”。美國的名牌大學有一個不成文的慣例:要想評上經濟學的“終身教授”,就至少必須在《美國經濟評論》上發表一篇學術論文。中國大陸的那些“著名經濟學家”中,也只有林毅夫達到了這一標準,連那位為國內某著名大學設計“改革方案”的著名“私有化經濟學家”,離達到這一標準也還差得遠。倒是在香港謀生的郎咸平在這種按西方國家標準評價的“學術水平”上一點不次于林毅夫。

  可就是這么一群基礎不牢、學術水平(按“與國際接軌”的西方標準衡量)也不夠的“著名經濟學家”,將在這場“大學改革”之后長期占據經濟學的“終身教授”職位。由于他們的學術水平不夠,爭上“終身教授”的職位就只能算是“搶”得的。

  至于他們為什么能“搶”上這么個令人眼饞的位置,那可就有許多原因了:客觀因素是“文革”十年打亂了學術梯隊的培養,使得經濟學界的學術隊伍陷入了“青黃不接”,以致許多學術水平不夠的人靠著“矮子中拔大個”的“相對優勢”而勝出;主觀因素因人而異,但是總離不了“膽大”二字——勇于要求“破格提拔”,勇于要官、要職稱,勇于自我吹噓,勇于在媒體上不斷曝光。這些人當年在這方面的“進取精神”,確實給人一種“要搶占制高點,讓別人永遠趕不上”的印象。

  而今天,在搶到了“正教授”、“博導”、“行政領導”的地位之后,這些人又要通過“大學改革”來使他們這搶得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需要使這搶來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是因為其實我們這一代人十分害怕下一代:下一代的經濟學者經過了嚴格的數學和外語訓練,學術基礎比我們扎實,又有足夠的國際學術交流,可能很快就會在按西方標準衡量的學術水平上超過我們。要使我們這一代搶到的利益不受他們侵犯,就必須在“改革”后的大學中當上“終身教授”。那樣就不但有了終身不能解雇的鐵飯碗,而且可以把年輕一代晉升的道路捏在我們手里,我讓誰晉升誰才能晉升,我說誰不行你就行也是不行,再拿出“武大郎開店”的勁頭,那就可以把敢于不聽話的年輕人統統趕走。

  “私有化精英”們修憲的目的與實質

  由這樣一批“私有化精英”弄出來的“修改憲法”,不能不充斥著“使搶得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時代精神”。只不過在“修憲”問題上,要變得神圣不可侵犯的是新生富豪們的“私有財產”。而說他們的這些“私有財產”是“搶得的利益”,則是因為連熟知這些人的經濟學家張維應也說,他們的巨額財產“不是好道來的”。

  正是這些“搶來了本錢作生意”的私營企業家最強烈地要求在憲法中寫入“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他們的如意算盤十分明顯:盡管我的本錢是偷、搶、騙來的,但是一旦有個《物權法》承認了我對它的所有權,憲法再規定了我的“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我就會變為“神圣不可侵犯”的而受到可靠的保護。

  與這些“民營企業家”相呼應,到處奔走呼號要在憲法中寫入“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人群中,也有一批“著名經濟學家”。這些經濟學家近些年來積極致力于修改憲法,必欲在憲法中寫上“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而后快,這與他們默許甚至鼓勵侵吞公有企業為己有的態度形成了鮮明的對照。但就是這同一些人,卻從來不提反腐敗和制止侵吞公有企業的必要。他們藏在背后的用意十分明顯,那就是要先違法地將公有企業侵吞為個人私有,然后再用法律把侵吞來的個人財產保護為“神圣不可侵犯的”。

  至于這些私營企業家和經濟學家們當作“神圣不可侵犯的”而加以保護的那些“搶得的利益”,不僅包括私人的錢財和物品,更包括了新近暴富的私營企業家們對企業的控制權。

  在私有制的市場經濟中,企業歸企業的出資人所有,誰是企業資本金的所有者,誰也就是該企業的所有者。而在企業內部,企業的所有者確實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至高無上地位,他處于企業內部等級制管理體制的頂端,企業內部的任何人都必須服從他的意旨,沒有人敢于不聽他的話。只要資本家的資本金是他“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財產,他在企業中的這種至高無上的地位就將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20多年的經濟改革,已經將大多數中國企業的管理體制變成了“領導一個人說了算”。在這種體制下,企業的最高領導(總經理或董事長)已經爭得了某種“不可侵犯”的地位。突出的例子之一是,2004年著名的聯想集團因為前幾年經營不善而裁員,但是企業的領導層卻毫發無傷,沒有哪個CEO因為其決策錯誤或工作不力而被解職,以至有的員工哀嘆:“領導戰略上犯的錯,卻要員工承擔”。對此,王育琨在其所著的《失去聯想》一書(世界知識出版社2004年11月第一版)中指出:

  中國企業現在已經形成了“朕即國家”的封建“宗法文化”。“在宗法文化中,一切聽從山頭老大的決斷,這個決斷又可能是聽從了某一個人的建議,也可能是一批人的建議,但是最后拍板的只能是老大一個人。而且由于這個文化特質,老板永遠正確,把老板的戰略貫徹到底,才是唯一的出路。萬一老大出現過錯,沒有人敢去指責和批評”(該書第17頁)。

  聯想至今還是政府作第一大股東,柳傳志在其中的至高無上地位仍然受到不少限制——從法律上說,政府仍然有可能撤去他的職位,剝奪他在聯想中的至高無上地位。熟悉企業情況的人都知道,比起私營企業的老總來,柳傳志在聯想中的“不可侵犯”程度還要差了許多。或許正因為如此,柳傳志十幾年前就開始在聯想中推行由他主導的“經營者持大股”,其詳情可見我寫的《聯想的路走錯了》一文。顯然,那種“經營者持大股”的“國有企業改制”加上將憲法修改為“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將會實現柳傳志夢寐以求的奮斗目標:沒有人再能夠奪走他在聯想集團中的至高無上地位,他將在聯想內部真正成為“神圣不可侵犯”的。

  可是這樣一分析,我們也就看清了精英們主張修憲的實質:他們主張在憲法中寫入“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不僅是為了使少數暴發戶搶得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而且實質上是要保證少數現在的暴發戶可以永遠踐踏其他人甚至多數人的個人權益。

  這一點最典型地表現在企業內部:原則上說,任何有足夠能力的人都有機會取代現有的國有企業領導而成為一個國有企業的最高領導;實際情況當然不象這個原則那么美妙,但是只要企業是國有的,不是現在的企業領導的親屬的人取代這個領導而擔任一個國有企業的最高領導的可能性總是存在的;而在中國的私營企業中,一個人如果不是現在的企業最高領導即資本家的親屬,他就永遠也不可能擔任這個企業的最高領導。

  正因為如此,那種把國有企業變為某一私人所有的私有化,再加上“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憲法,就從根本上侵犯了那些本來有可能晉升為國有企業最高領導的人的個人權利:他們由于不是哪一個資本家老板的后代,從此就失去了個人發展的權利。

  這正象“大學改革”將會傷害下一代學術尖子們的個人權益一樣:這種“改革”限定了“終身教授”的職位數目,并且讓那些不夠格的教授們占據了這數目有限的“終身教授”職位,這一方面使不夠格的教授們搶得的利益變得神圣不可侵犯,另一方面卻使下一代年輕的學術尖子們由于找不到空缺而長期無法晉升為正教授。

  而據我的經驗,恰恰按西方的經濟學標準衡量,下一代的經濟學者比已經搶得了“終身教授”的我們這一代人有扎實得多的功底,很快就會有很多人在學術水平上超過許多現在的經濟學“博導”和“終身教授”,有許多人甚至現在就超過了許多的經濟學“博導”和“終身教授”。可是,對不起,“終身教授”的寶座已經被我們這一代人搶走了,你們就慢慢地熬著吧——有些人恐怕是一輩子也別想當上正教授了。最重要的是,你們要想熬上正教授,必須對我們這些不夠格的人表現出足夠的尊崇,別忘了,晉升教授的評議權掌在我們手里!這也就是我們這一代的許多人為什么要鼓吹“大學改革”、多年忙于搶占學術和行政職位的根本原因。

  明白了這一點,我們就可以看出,那些小私有者們跟著精英們要求把“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寫入憲法,想以此來保護自己那一點祖上傳下來的、自己勞動掙來的可憐的財產,是又一次被這些私有化精英們愚弄了。

  就以保護城市拆遷戶的利益為例:近年的城市開發和拆遷確實大量損害了被拆遷的私人房主的利益,但是這種開發真是為了“國家利益”和“公眾利益”嗎?熟悉內情的人都知道,各地的那些損害拆遷戶利益的“城市開發建設”,部分是為了滿足地方官員個人的“面子需要”、“政績需要”,此外更重要的就是為了滿足大開發商們發財的欲望,是大開發商與政府官員利益勾結的產物。而在那些最積極地鼓吹將“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寫入憲法的“民營企業”家中,靠房地產開發大發橫財的不在少數。

  僅此一例就足以說明,那些最積極地鼓吹在憲法中寫入“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條文的人,往往是真正嚴重侵犯了他人私有財產、至少是他人的個人權利的人。這樣一些人鼓動在憲法中寫入“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不過是為了將他們對他人私有財產和個人權益的侵占合法化、固定化、永久化。我們之所以說,他們主張的其實是“使搶得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其原因也就在這里。

  要問寫入了“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條文的憲法會起什么作用,看看拉丁美洲國家就可以知道。許多拉丁美洲國家在19世紀初獨立以后把“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條文寫進了自己的憲法,而這些國家現在無一例外的都是第三世界國家,是世界上貧富差別最懸殊的國家。阿根廷把“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寫入了其1853年的憲法第17條,它至今仍然是該國基本法律的一部分內容。這個阿根廷在19世紀末也確實一度進入世界最富的12個國家之列,但是這個好景只持續了很短一段時間。阿根廷由于沒有完成工業化而在20世紀初又重歸窮國行列,目前仍然是第三世界國家。時至20世紀末,阿根廷還在幻想以私有化的新自由主義“改革”來發展經濟,結果是它在2001年陷入了一場臭名昭著的金融危機。

  當然,那些極力要使搶得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人并不關心這樣作對國家帶來的后果,在他們心目中,重要的只是自己發財致富,別人的死活根本就不值得顧及。不過他們大概忘了一條真正的歷史鐵律:可以應你們的要求修改憲法,寫入“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也可以應別人的要求修改憲法而刪去這一條文。掠奪者如果激怒了大眾,那就無論是什么“神圣不可侵犯”的東西——是皇帝、是上帝、是政權還是寫在紙上的憲法,都不可能保住他們搶得的利益。強盜就是強盜,搶來的利益永遠也不可能變得“神圣不可侵犯”。不相信這一點的人,逃脫不了歷史的懲罰。

  我再說一遍:那些極力鼓動“修改憲法”的人要把“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寫入憲法,其目的不過是要把他們這些少數人搶得的利益變為“神圣不可侵犯”,其實質則是要將他們對他人私有財產和個人權益的侵占合法化、固定化、永久化。

注:本文原刊于烏有月刊第十五期,200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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