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時間,關于農村土地問題的話題明顯多了起來。從主要關注的角度看,大致有這樣幾個方面,一是失地農民的土地問題,二是農民是否應該獲得更大更多土地權利的問題,三是土地規模經營的問題。前兩個問題涉及農民的權利,第三個問題涉及農業生產乃至國家糧食安全。都是十分重大的問題。
一
目前國際糧食價格猛漲,各界都很關心糧食問題,我就先從第三個問題談起。前不久《農民日報》連續在頭版報道湖北種田大戶侯安杰在數縣種植兩萬畝土地的新聞,湖北省有關領導批示要重視糧食生產,要給種田大戶以實際支持。湖北省是人均耕地很少的省份,竟然有人可以耕種兩萬畝土地,的確是很大的一個新聞。這個種田大戶顯然不可能自己有這么多的土地,而是向農民租賃的土地,租種時間一般四到五年。期間,種田大戶給土地承包戶每年每畝定額地租,而將土地出租的農戶也可以安心外出務工。
現在的問題是,因為種田大戶只有四到五年的租賃土地時間,他沒有辦法長遠安排土地的使用,尤其沒有辦法建設必要的農業基礎設施,比如灌溉體系。兩萬畝土地,沒有一個比較大的灌溉設施,是問題多多的。另外,因為是租種不同農戶的土地,兩萬畝土地沒有連成片,這不僅影響土地的規模經營,而且也影響土地上的基礎設施投資。記者從善良的愿望出發,建議,能否將農戶的土地永典給種田大戶經營,承包土地的農民因此進城成為市民,種田大戶因此成為農場主。經營萬畝的農場主多了,農業的規模經營就上去了,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和糧食生產就有了保障。也因此,我們的政策就應該鼓勵農民的土地流轉,就應該鼓勵種田大戶的出現。
但是,農民之所以不愿意將土地永典給種田大戶,不愿意將土地永久地流轉出去,也是有農民自己的考慮。很簡單,農民在城市務工的收入不足于維持他們在城市完成勞動力的再生產,他們理性考慮的結果是,等到年紀大了,城市務工沒有人愿意要了,他們就回來種田。城市務工收入不足以養活進城務工的農民一家人。
在農民的土地流轉給種田大戶之前,土地收益都歸農民(小農)所有,流轉之后就大不同了,就是土地的收益現在歸種田大戶和一般小農分享。經營大戶越多,經營大戶種田越多,小農能從農業中分享的收益就越少。并且,種田大戶在農業上越是有效率,生產的糧食或者其他農產品越多,一般小農就越是被陷入增產不增收的困境。也就是說,假定農業收益是一定的話,在沒有種田大戶出現之前,這些農業收益由全國分散的小農分享。有了種田大戶,有了農業資本下鄉,之前由小農分享的農業收益,現在不得不先被種田大戶切走一大塊。分散小農可以從農業中分享的收益減少了。土地流轉給種田大戶,即使可以提高農業的效率,也不能為一般農民提供更多的增收機會。其中的根本原因是中國目前存在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這些剩余勞動力都進城務工的話,除了惡化農民在城市就業的競爭以外,并不能為農民帶來更多好處。
從以上算總賬的角度可以看到,土地流轉給大戶經營,至少對一般小農沒有好處。種田大戶經營的土地越多,占農村人口絕大多數的一般小農從農業上可以得到的總收益就越少。不僅如此,一旦土地永久地流轉出去,會帶來兩個對農民嚴重不利的后果,一是土地永久流轉出去后,農民事實上就不再有機會回到村莊,他們就只能流落到城市。有人說我們正是希望農民進城成為城市人,我們還要制定政策鼓勵農民進城呢。但是,農民能否進城并不由農民個人意愿決定,而只能由他們的收入條件決定。前面已經說過,僅靠在城市務工的收入,不足以維持農民在城市的勞動力再生產,更別說維持農民在城市的體面生活。他們之前還有農村的家,這個家是他們的信念所在,歸宿所在,希望所在。是他們的根,是他們可以回得去的世外桃源。現在,他們回不去了,只能在城市這個陌生的世界掙扎。尤其重要的是,當農村土地流轉不是個別現象,而被政策推動成為普遍現象時,失去家園流落進入城市的農民就不是個別,而是相當規模的現象,這時候,農民在城市獲得好的就業機會的可能,就會因為相互競爭而進一步減少。
每年春節,我們都可以看到農民不顧春運擁擠而回家過年,春節尚未結束,大量農民又外出務工的奇特景觀。農民工成為候鳥。這當然不好。不過,這總比不允許農民外出務工要好。最好的結果是農民可以不用象候鳥一樣城鄉兩頭跑,而是全家搬到城市成為城市市民。但如前所述,依靠現有務工收入,農民全家進城無法維持體面的生活。他們現在是靠了城市務工收入,加上農業收入,而在村莊維持一個越來越好的生活。我們可以將全國大部分農村的農民,看作是兼業的小農。在傳統時代,農民往往無法僅僅靠種田來維持家庭勞動力的簡單再生產,他們不得不從事一些手工業,或者給地主做長工短工來獲得部分收入,以維持家庭勞動力的簡單再生產。目前農民外出務工,就相當于傳統時期農民從事手工業等兼業,不同的是,當前農民外出務工的收入比傳統時期兼業收入高得多了。且農業收入也比過去高得多了。傳統時期的兼業是為了維持溫飽,現在農民溫飽問題早就已經解決,他們外出務工是為了維持在農村的體面生活,是有大追求的。在城市務工的收入,相對于城市人也許不多,拿回家鄉,這筆收入卻可以做點事情。在城市累死累活,農民之所以愿意忍耐,是因為他們對農村的生活抱有期待與希望,他們并不是城里人拼命賺錢拼命消費,而是為未來而積攢。春節太好了,這是他們的節日,他們的希望。他們要回去再計算一下自己的希望。正是有了希望,農民外出務工才有了意義,有了動力,有了忍受苦難的品格。農村是農民的宗教,是他們的終極意義之所在。
一旦因為土地流轉而至大量農民失去村莊的生活,他們在農村的根就沒有了,他們長遠的期待與希望也就成為問題——因為他們在城市很難有真正體面生活下來的機會。他們為了生存而掙扎,他們也就不再有了長遠打算,他們為了每天的生活而勞碌奔波。他們不再能夠忍受苦難,因為不再具有期待與希望。
將土地永久流轉給種田大戶的第二個嚴重后果是,即使有農戶愿意將土地永久流轉給種田大戶,總有農戶不愿意。這怎么辦?一旦有人不愿意流轉,就會使大戶的土地不能連成一片,他們的規模經營就不會那么成功。而站在不愿流轉土地農戶的角度看,當村莊的其他人都將土地流轉出去后,他就不得不再面對一個完全陌生的力量(種田大戶),即使陌生的種田大戶沒有惡意,仍然生活在村莊的農民也再難獲得之前村莊生活的意義。
從以上討論來看,假若僅僅從農業上討論土地規模經營問題,而忽視了現在乃至將來很長一段時間數量都極其龐大的農民,這樣的農村政策就可能嚴重損害農民利益,并因此帶來嚴重后果。
二
我們再來看看是否應該給農民更多更大土地權利的問題。這個問題可以話分兩頭來說,一頭是土地權利與農業基礎設施等公共品建設的關系問題,二是哪一部分農民可以從更多更大的土地權利中受益。
有人認為,站在農民角度,給農民更多更大的土地權利,農民肯定是歡迎的。若你問農民,你要不要更多更大的土地權利,農民肯定會說要。問題是,土地其實是集體的,集體的土地,農民人人有份。更重要的是,土地權利越是明確給農戶,土地上的既得利益就越嚴重,關于土地集體利用(尤其是公共品供給)就越是難以談判,農民因此就越是可能深受損害。
舉例來說,以上湖北省種田大戶在土地經營中遇到的基礎設施問題,倒是當前農村農業經營中存在的普遍問題。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一定三十年不變,雖然土地的所有權是村集體的,但使用權則是農民的,農民人均一畝多耕地,戶均不足十畝,這么小的土地面積,就使得農業所需公共品比如灌溉、排澇、機耕道等必須依靠超家庭單位的合作。因為農戶具有土地的使用權,公共品建設需要每戶農戶出錢出力,卻可能有人想搭便車。比如,有人的土地就在灌溉渠道的邊上,只要渠道流水,他的耕地就可以首先得到灌溉用水,他就可能不愿出錢抽水,而等其他人放水過來,他白得好處。有一戶得到好處,其他農戶又沒有辦法將這一農戶排擠出去,這一農戶的行為就會引起連鎖反應,就會出現戶戶都想搭便車,最終導致公共品供給的失敗。
農村的很多公共品都是與土地有關的,要占用土地。因為農戶具有土地的使用權,集體想通過調整土地來進行公共工程建設,就會面臨很大困難。農戶土地權利越大,調整土地就越是困難,因為每一戶農戶的利益都不能損害,只要有一戶反對,無論調整土地建設公共工程對集體具有多大好處,這樣的調整就都沒有可能進行。簡單地說,因為將集體土地更多權利賦予給了農戶,而形成了農戶土地上的既得利益剛性,這種既得利益剛性就使得任何對集體有益的變動都變得不再可能。農民土地權利越多越大,超家庭的建立在土地基礎上的公共品供給就越是困難。農戶具有越多越大的零碎土地的使用權,他們就越是不可能依靠集體來獲得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所必需的基礎設施和其它公共品。這是第一個土地權利引發的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給農民更多更大的土地的權利,是給哪些農民更多更大的土地權利,而可能損害哪一部分農民從土地上獲取的收益。
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的。土地承包法規定,第二輪土地承包一定30年不變。30年不變,但實際上有一部分農民因為小孩考上大學而在城里生活下來,因為外出做生意賺了大錢而在城里買了房子,等等,這一部分農民實際上已經從農村轉移出去,成為了真正的城里人。但是,他們還有農村土地的使用權,他們因此可以以每畝每年300元將土地轉包給真正種田的農民。一般來說,可以進城成為真正城里人的家庭,都是相對于在村莊種田農戶經濟條件要好的比較富裕家庭,這部分比較富裕的家庭憑借30年不變的土地使用權來向村莊真正種田的比較貧困的家庭收租。而如果集體有較多的土地所有權利,則那些已經進城了的不再真正種地的家庭,理所應當將自己的耕地退出,分配給那些真正種地農戶耕種。也就是說,如果集體有比較大的土地權利,本來村里比較窮的農戶是不必向那些已經進城的比較富裕的家庭交這筆租的。給農民更多更大的土地權利,實際上可能對真正種田的比較貧困的農民是不利的,而對已經進城了的比較富裕的家庭則是有利的。這樣的結果顯然有欠正義。
有人認為給農民更多的土地使用權甚至土地所有權,就是將農村土地私有化,農民自然會安排好土地上的公共品。他們的意思實際上是說,農民會為了土地收益最大化,而交易土地。但是我們知道,用于農作的土地,其農作收益是十分有限的,即使將土地賣掉,也一定賣不出好價錢(可以計算一下,農民每畝地用于農作的純收益為400元,即使20年,也才有8000元的純收益,也就是說,那么若出售土地,每畝市場價格約在萬元左右。)這時候,農民就不會貿然將土地賣掉,有人所期望的通過土地買賣來實現土地的永久流轉也就沒有可能。前述湖北省萬畝種田大戶,他只能租種農民的土地,即使國家允許土地買賣,這個萬畝大戶也不會以高于每畝一萬元來買地種植糧食。農戶顯然也不會將自己的土地以低于一萬元每畝的價格賣掉。要想讓萬畝種田大戶真正占有大量土地,除非國家制定強制性的土地流轉政策。
就是說,只要是用于農作,用于種植大宗的農產品,即使土地私有化,也不能解決土地基礎上的公共品供給問題,
李昌平曾說,集體沒有任何土地的權利,對于農村是災難性的。集體沒有土地權利,村民自治就沒有了經濟基礎。很簡單的道理,村民自治就是由村民就村莊的重大事務進行管理和決策。但是,村集體沒有任何資源,村民決策有何用處?村民決策和管理,村民自治,前提是有需要自治的事務和可以自治的權利與資源?,F在全國大部分村莊,既沒有經濟收入又沒有土地權利,如何可能談得上自治?
顯然,只要是將土地用于農作,農民并不需要更多更大的土地權利,相反,村集體有一定的土地權利,對于農村公共品供給和真正種地的農民,都是有好處的。
那么,是否所有地方的農民要求更多更大的土地權利都是虛幻的要求呢?不是。當土地用于非農用途時,土地因其不可移動性,而具有了意義。
三
何新早就說過,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發展的秘密在于廉價而高素質的勞動力,和中國特色的土地制度。中國土地集體所有制,和國家征地用于城市建設(包括公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和修建工廠),使我國在大規模城市化時,沒有因為土地而影響了經濟發展。有一種說法,就是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從農民土地中獲得了20萬億的好處,相應地就是農民因為土地被征用,而受到20萬億的損失。我以為這種計算是沒有依據的。不過,城市化的過程中,土地增值很快,如果城市化帶來的土地增值都給到失地(土地被征用)農民,則失地農民將得到巨額好處。有人統計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產生了數千萬失地農民,按20萬億土地利益來計算,每個失地農民應該得到數十萬元的好處。
中國目前數千萬失地農民并沒有得到平均每人數十萬元的好處,也不應該得到這個好處,因為土地的增值并非農民努力的結果,而是城市化帶來的級差地租。而中國的土地制度,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大部分是農民集體所有,而用于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土地,則采用征地為國家所有的形式。換句話說,第一,失地農民的土地并非農民私有的土地。第二,即使土地歸農民私有,也僅是用于農業生產時歸農民私有,而非可以任意改變用途。土地即使私有,土地也是一種特殊的商品。
也就是說,在發達地區和城市化的郊區,因為城市化和工業化帶來土地的增值,農民如果具有更大更多當土地權利,那么無疑可以增加與國家的談判能力,從而可以增加從土地中獲得的收益。在發達地區和城郊農村,農民需要更大更多土地權利,看來是個真問題。
不過,即使如此,我們也要看到,發達地區和城郊農村土地增值并非農民努力的結果,因此,即使農民有更大更多土地的權利,土地增值的收益也不應該全部給到農民(有些地區一點都沒有給農民也是有問題的。特別是內地在城市化過程中,尤其是招商引資過程中,犧牲了農民太多的利益)。如果因為土地增值收益給到農民導致大量農民成為城市食利者,則就存在問題了。目前在沿海一些地區已經出現農村土地食利階層,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更重要的是,無論從土地非農使用中得到多少收益,中國農民中,最多只有5%的農民的土地被非農使用,這部分農民因為鄰近大城市或者在沿海地區,經濟比較發達,就業機會比較多,往往自己蓋有比較好的住宅,若說這些人還是農民的話,我們也必須明確,在中國的當前階段,這些農民已經是十分特殊的農民,已經是經濟條件比較好、生活水平比較高的農民。我們一定不能以這部分農民的訴求代替了全國95%以上真正農民的訴求。雖然我們都知道,因為存在巨大的土地利益,這5%的農民正在十分積極地上訪告狀,在毫不妥協地期待從國家的博弈中獲得更多利益。借這上訪告狀的5%的農民的土地訴求來說全國農民的事,是缺少邏輯的。
四
當前中國農村土地再次成為問題,實在有點莫名其妙。個人以為,如果不能再稍稍增加一點村集體土地的權利的話,在中國絕大多數農村,就應該保持目前的這種農民具有相對穩定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制度。我看不出當前中國農村土地制度有何向給農民更多更大權利方向改變的理由。更奇怪的是,一些人竟不顧憲法規定,公開發表文章要求農村土地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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