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所謂的“憲政民主”?
李民騏
在最近一個時期的左派論壇討論中,經常有人提出左派的任務就是首先爭取所謂“憲政民主”,還有人說什么中國要建立“無產階級憲政民主”、“社會主義憲政民主”。對于了解所謂憲政思想及其淵源的人來說,聽到這種說法,未免啼笑皆非。
眾所周知,馬克思、恩格斯、列寧從來沒有說過什么“憲政民主”,而只講過無產階級專政。
那么所謂憲政民主的說法是從哪里來的呢?下面的說明來自維基百科,還是比較準確地說明了所謂“憲政主義”的思想:
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又稱立憲主義,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一種主張以憲法體系約束國家權力、規定公民權利的學說或理念,也是目前西方民主國家的現狀。這種理念要求政府所有權力的行使都納入憲法的軌道,並受憲法的制約,使政治運作進入法律化理想狀態。憲法強調法律具有凌駕于包括政府在內的一切的法治(rule of law)的必要性。
憲政的根本作用在於防止政府(包括民主政府)權力的濫用(即有限政府),維護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權利;傳統上,憲政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到政府是否通過民主選舉產生,但現代憲政理論往往與民主的概念密不可分。
可見,所謂“憲政”的關鍵,是以憲法來約束國家權力,請注意,也包括“民主政府權力”的濫用。也就是說,在本質上,所謂“憲政民主”的說法指的是用“憲政”來約束民主。
對有些不明就里,人云亦云喊什么“憲政民主”的左派“積極分子”,有必要普及一下憲法和政治學方面的常識。雖然社會主義國家和資本主義國家都有憲法,但是對于憲法的理解是根本不一樣的。我國憲法在歷史上是由社會主義憲法演變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仍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據我所知,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一般都沒有這樣一條。
也就是說,社會主義國家憲法由于奉行的是無產階級專政或人民民主專政的原則,認為人民權力高于一切,而憲法是派生的。人民民主高于憲法。在人民民主前面再加個什么“憲政”,不僅畫蛇添足,而且是根本違反無產階級專政和社會主義民主基本精神的。
那么,資產階級民主為什么都要把他們自己的民主叫成是什么“憲政民主”?既然已經“民主”了,還要“憲政”約束干什么?
中文維基百科對于這個問題還算是做了比較準確的解釋:
憲政主義體現了對人類自由選擇和深思熟慮的充分自信,它根源于西方政治文化中的自然法傳統、基督教傳統以及契約論傳統,汲取了西方法治理論、自然權利說、社會契約論等理論的精華,形成了“權利”與“權力”兩個重要的維度。
哈耶克在《自由憲章》中指出憲政的實質有兩個方面:其一是限權,即限制政府及立法機構的專屬權力;限權的一個精巧的技術性手段是分權。二是保障,即保障人民的各項基本權利,特別是洛克主張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
人類能否在自我管理的同時實現自我約束一直是困擾著憲政主義的一個難題。由于突出了對權力的限制,尤其是對民主權力的限制,憲政主義傾向于保守,造成了憲政主義與民主之間關系的持續緊張。這種緊張突出反映在人民主權與限權憲法之間的沖突、個人權利與公共權力之間的界限、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分離、積極自由與消極自由的區別等方面。
憲政本身并不涉及民主,憲政的根本目的是保障自由權;而民主則關注政府的產生方式和權力來源。憲政可以讓政府受到約束從而保障公民自由權;民主則可以讓政府執政為民,從而保障或增加公民受益權。因此民主國 家未必是憲政國家(例如古希臘),憲政國家也未必是民主國家(例如大憲章時代的英國)。憲政的關鍵詞是“自由”,民主的關鍵詞是“平等”。
這就是說,在西方資產階級的政治思想傳統中,憲法高于政府,因而也高于民主。民主只不過是產生政府的一種形式。憲法是第一位的,而民主是派生的,所以才叫做“憲政民主”。
那么,憲法本身的來源是什么呢?這就是憲政主義所說的所謂“自然法理論”。所謂自然法理論說的是,有那么一些上帝所賦予的、人們與生俱來的,“自然的”法則;這些法則高于一切人間的法律,一切人間的法律都必須服從自然法。(請讀者注意,在歐洲啟蒙時代,“自然”不是指的大自然,而是指的上帝賦予的,用中國話說就是老天注定的。)
那么,根據所謂的“自然法”,人有“天賦人權”(現在叫“普世價值”),包括生命、自由和財產權。那么,財產明明是后天得來的,為什么財產權也算天賦人權呢?同志們要是知道了事情的原委,可別笑掉大牙。根據洛克的理論,財產是勞動創造的,而勞動是人的身體的產物,因此財產可以看作是人的身體的自然延伸。
今天的右派思想家一口一個財產權神圣不可侵犯,不知道根據他們老祖宗的理論,如何能論證出中國資產階級的各種“物權”是他們身體的“自然延伸”。
無論怎樣吧,西方資產階級為何要用憲法來約束民主呢?這是因為在十七和十八世紀,也就是西方資產階級革命的時代,西方各國的階級矛盾十分尖銳,西方資產階級非常害怕勞動人民得到民主權力以后會實行“多數暴政”,威脅資產階級的統治。所以,為了避免多數暴政,保護所謂“少數人的權利”,實際上就是為了保護資產階級的利益不受侵犯,就必須給民主套個緊箍咒,這就是所謂“憲政”。
(順便說明一下,在政治理論和憲法中,“權力”和“權利”是有嚴格區別的。權力指的是主動完成一定行動的能力;而權利指的是不受他人(包括政府)干預做某事的自由。所以,國家有“權力”,而公民有“權利”。請讀者在平常寫作時注意區分,不要混淆)
美國憲法在這方面很典型。美國憲法的設計從一開始所根據的原則,就是如何既具有共和國的表象,而又不讓人民大眾實際上擁有民主權力(但是可以有民主“權利”,或政治自由)。為此,美國憲法設計了一個所謂的三權分立制度。其中,行政部門(總統)是通過間接選舉產生的,并且因為選舉人制度的關系,選票的分配使小州可以得到比人口比例更多的選舉人票,而大州只能得到較少的選舉人票,違反了平等選舉權的民主原則。立法部門分成兩院。其中,眾議院是按人口比例選舉產生的,但是參議院不是,又違反了平等選舉權的民主原則。司法部門完全不是由選舉產生的,并且法官可以終身任職。由于美國司法體系的判例制度,法院實際上擁有部分立法權;最高法院還擁有憲法解釋權,可以宣布經過民主選舉產生的國會所通過的法律違憲。因而不經民主選舉產生的可以凌駕于經過民主選舉產生的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之上。
美國憲法根本就是一部徹頭徹尾的反民主的憲法。有人居然還將“三權分立”當成什么民主制度的范例,實際上是無知到極點。
所以,所謂“憲政民主”原本就是資產階級專門為了限制人民民主權力而設計出來的反動制度。現在一群號稱左派的所謂“無產階級民主革命派”居然也鸚鵡學舌地在說什么“憲政民主”,甚至還有“無產階級憲政民主”,真是無知者無畏啊。
那些主張所謂“無產階級憲政民主”的人,請問,你的憲法的根據何在,法律源泉來自哪里?如果是無產階級民主高于憲法,何必畫蛇添足?如果是憲政高于無產階級民主,那么是不是在一個什么不為人知的地方隱藏著一個“無產階級自然法”?
本人殷切期待著這個“無產階級自然法”的重大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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