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判決,裁定駁回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此案引起公眾輿論和各界廣泛關注。
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吳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2010年1月,吳英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我以為,法院對吳英的死刑判決依法有據,事實清楚,量刑適當。吳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其巨額負債和大量虛假公司的經營真相,以高息回報為誘餌,欺騙集資者,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余元之巨。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吳英應當為她的貪婪付出代價。當然,對于一個1981年出生的吳英,小小年紀犯如此重罪而斷送性命,確實令人同情和惋惜。但同情不能代替和改變法律的判決。
某些人把吳英案與一些貪污腐敗案相比,說“吳英有罪”但“罪不至死”,因為很多貪腐官員都沒有被判死刑。這樣比較有其合理性,民眾也有質疑和呼吁的權利。但是不能因為存在其他案件輕判現象,而對所有犯罪行為予以赦免或輕判。對貪腐官員的懲罰不利,應通過正常的民意表達,呼吁政府加強反腐敗和懲罰腐敗力度,加重對腐敗者的刑罰。而不能通過輕判其他罪犯的方式作為平衡和交換。如此平衡和交換的結果,必然是法制遭到更大的破壞。受害的最終還是老百姓。
學者張維迎還提出一個理由:當年“鄧小平保護了年廣久,誰來保護吳英?”并稱“非法集資罪”是個惡法。是不是惡法不是張維迎說了算,而是代表全國人民意志的憲法和法律來裁決。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可以通過正常途徑修改,但決不能無視現有法律的存在,搞有法不依。我們不是口口聲聲在高喊建設法治國家嗎?怎么到了具體執行就要打折扣呢?事實證明,權力干預司法后患無窮。當年的年廣久確實得到了保護,但因此冒出了多少坑蒙拐騙的“暴發戶”?這樣的歷史教訓應該汲取而不是發揚廣大。文明社會要法治而不是人治。
浙江是非法集資的重災區,吳英案非常復雜,里面牽扯不少官員和公職人員接受吳英行賄的問題。對吳英案牽扯的其他涉嫌犯罪的官員,不論涉及到誰也都應嚴肅查辦,繩之以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憲法和法律的底線,不能因為吳英是平民而重判,更不能因為某些人是官員而從輕。不能因為有執法不嚴的現象而寬容所有犯罪行為,也不能因為官員的個人意志強奸法律。
至于新華社因民間集資問題比較普遍、法律滯后問題而呼吁“為制度改良留條生路”。這樣的說辭是站不住腳的。這就如同對待賣淫嫖娼犯罪,辯護者聲稱“將來法律可能將賣淫嫖娼合法化”,而要求預留空間不予治罪一樣荒唐可笑。如果法律成為擺設或任人隨意改變的玩偶,這個社會只能會變得更加貪婪而不可救藥。 “保護吳英”就是褻瀆法律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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