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扭過身,抹去不禁暗然而下的淚水再度燃起了那久違的香煙蹲在一旁思量著,我曾問張妙丈夫王輝的一句話,你為何放棄對藥家鑫殺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他答:我要了賠償的四萬多塊錢我媳婦咋辦,我還是那句話:我不能要帶血的錢!王輝的回答使我深感悲哀...。
其實,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定義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時,附帶解決由遭受損失的人或人民檢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引起的賠償而進行的訴訟。成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第一,被害人的損失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即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是以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
第一,被害人的損失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即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是以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
第二,犯罪行為造成了被害人物質損失。
第三,被害人的物質損失與犯罪行為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第四,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刑事過程中提起。
由于"被害人的損失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這里試舉一我曾參與過的刑事辯護為例,意在說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引起的賠償而進行的訴訟一并審理但卻是刑事處罰與民事賠償不同的兩個法律關系:在審判長問被害家屬要不要賠償時,家屬茫然不知而不語,審判長再次告知要不要要賠償并明示在量刑上可能是這樣也可能是那樣,不要賠償可能是那樣也可能是這樣,意在向家屬說明,要不要賠償與如何量刑沒有關系。但是現在不同了,關于被告人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是否應對被告人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問題,理論界和社會公眾對此仍存在較大分歧。
第三,被害人的物質損失與犯罪行為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第四,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刑事過程中提起。
由于"被害人的損失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這里試舉一我曾參與過的刑事辯護為例,意在說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引起的賠償而進行的訴訟一并審理但卻是刑事處罰與民事賠償不同的兩個法律關系:在審判長問被害家屬要不要賠償時,家屬茫然不知而不語,審判長再次告知要不要要賠償并明示在量刑上可能是這樣也可能是那樣,不要賠償可能是那樣也可能是這樣,意在向家屬說明,要不要賠償與如何量刑沒有關系。但是現在不同了,關于被告人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是否應對被告人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問題,理論界和社會公眾對此仍存在較大分歧。
認為應予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理由主要是:被告人積極賠償體現了被告人對被害人的撫慰,是其悔罪的一種表現;對積極賠償的被告人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可以促使被告人盡可能地賠償被害人的損失,有利于彌補被告人及其家屬的物質損失,安慰其心理,促進社會和諧。
認為不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理由主要是:刑事責任予民事責任性質不同,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如果把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的賠償作為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會讓社會公眾產生“打了不罰,罰了不打”的錯誤觀念,有損法律尊嚴和權威;富人“賠錢”可作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窮人因無力賠償不能得到這種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機會,讓人感到法律 "貧富有別"和"以錢買命"的認識,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平正義原則,正因為如此,社會上出現了花錢買命、以錢買刑的質疑聲聲不絕于耳...
基于上述理論界和社會公眾對此分歧的各自理由司法實踐中缺少統一的具體標準,而各地法院自由裁量權空間較大判決結果各異于是在被害人及其家屬心理上產生了“打了不罰,罰了不打”的錯誤觀念,有損法律尊嚴和權威,在藥家鑫殺人案中被害人家屬王輝明確表示"不要帶血的錢"而放棄了獲得賠償的4.5萬元的民事權利主張只求藥家鑫依法被處決的公平結果,實質上是迫于西化普世派如阮齊林丶賀衛方一類"廢除死刑"的喧囂即:“改革法律”的起草者從精英治國具體化到了"精英制法"而為,導致了諸如被害人家屬王輝一類弱勢群體的心理壓力,從而形成了對于被害人來說是形式上力求"以命抵命"的公平掩蓋著事實上的不公平,使"限制死刑"與"不枉不縱"意在維穩的刑事政策本意變異為事實上異己的對立"悖論"。實在令人擔憂還在于如:《京華時報》一篇題多為《為發泄北大畢業生勒死11歲男孩》的文章報道,已取得北大法律本科學士學位的連勇,在經歷了被女友拋棄、創業失敗、司法考試落榜等一系列打擊后,在而立之年竟情緒失控,將不滿情緒發泄在11歲男孩樂樂(化名)身上。在將孩子殘忍殺害后,又以綁票名義向樂樂家人索要15萬元(見附2)。結果使被害11歲男孩的母親跪地求判殺人者死刑的咄咄怪事,在社會公眾心理上造成了"殺人有理,被殺理屈"的陰影,該是引起我們務必高度注意的時侯了!
此類人妖顛倒是非混淆的怪事向我們展示的事實是“改革法律”的起草者從精英治國具體化到了"精英制法"的形式上的公平掩蓋著事實上的不公平的義士張顯在微博上的"挨罵"至今不絕于耳,則正是源于西方普世價值叢林法則的獸道行為準則之極端"唯我至尊",作為衡量是與非的標準!這種人妖顛倒是非混淆的標準與中華傳統優秀文化真丶善丶美激烈地沖突著非一朝一夕能解決,足見我們復興中華文化德治的極端重要性與迫切性,的確刻不容緩!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黃爾梅主持研討班開班式在研討中"切實把握社會政策、刑事政策的導向",明確準確適用刑法修正案(八)的相關規定,一是,對罪該處死的罪犯區分不同個案中的個人財產狀態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中嚴把審查關,避免誤入"貧富有別"和"以錢買命"的情形,做好法制宣傳和普法深入群眾的工作。二是,明確對于罪該處死的罪犯是指國家對公民人身權利的法定保護而處死罪犯,對于因犯罪造成的被害人物質損失該賠償的必須賠償的公平原則,不但符合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刑事與民事兩個法律關系的不同,而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充分體現"沒有賠償就沒有被害者人權"的原則,才符合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中民事法律關系的實質公正與程序正義的要旨,使被害人家屬在失去具有勞動能力的親屬不同程度地從生活窘境中得以正常生活,可達有效懲罰個案犯罪分子預防社會犯罪,教育公眾一大片的功效!
為什么我稱藥家鑫案被害人張妙家屬民事訴訟代理人張顯先生為"義士"的原因在于,他的代理行為自始至終不求一分一文追求公平就是比例的原則。盡管此案依法處決了兇犯獲得了"公平",但在生活中陷入窘境的被害家屬怎樣走出生活窘境的陰影,從而使犯罪人家屬與被害人家屬和諧共處使中華傳統的美德"死了死了一死就了"成為做人處事的道德行為規范,正是張顯先生以其行為向社會每個人提出的"重大課題"的反思,是我稱他為義士之所在。盡管在我認為依法處決藥家鑫是"精英制法"形式上的公平掩蓋著事實上的不公平!
從藥家鑫犯罪動機看是因"農民難纏"的背后不就是怕"纏錢"與其父微博所言"到現在還沒有收到領取骨灰的消息,我向中院的張廳(庭)長咨詢過,領取骨灰時我們家屬是否要自備骨灰盒,因為我們有許多的規定還不明白,張廳(庭)長告訴我,按程序會自帶一個骨灰盒。但愿這個自帶的骨灰盒能便宜點,說實話我更愿意用我們的床單把兒子的骨灰抱回家。藥家鑫怕纏錢與其父的"但愿這個自帶的骨灰盒能便宜點"的共性是"鑫"字(見附1)即:金本身就是非常富有的意思,三個“金”磊在了一起,像個金字塔,更是代表財富,絕非偶然。于是我們不難發現,為"鑫"的家庭教育正是社會上崇派金錢導致兩個家庭悲劇的必然結果。而對藥父藥正衛微博評論罵張顯不堪入眼的各種文字盡管打著"人性"的旗子但背后因崇拜金錢而挑戰中華文化善良的叢林法則之獸道行為規范心理意識的泛濫則令人擔優十分。特在此引用有學者一段文字作為對獸道行為規范心理意識泛濫的悲劇更深層的論證如下(見附3):
這個悲劇的可怕之處就在于,無論是古代皇家王朝還是現代執政黨,當捍衛國家的愛國者紛紛遭受打擊迫害,而出賣國家的叛國者揚威耀武時,當政者的喪鐘都必然會被歷史敲響。這是中國共產黨必須立刻著手解決的刻不容緩的重大問題。比采用行政手段打擊迫害左翼愛國人士和鼓勵保護右翼賣國人士更加讓人憂慮的,是現有法律對左翼愛國力量的約束和對右翼賣國勢力的保護。以往大家只是把注意力集中在私有化等經濟問題上,很少注意到精英法治的巨大弊端和邪惡作用,只是最近在圍繞中共18大和重慶模式問題上,極端右翼勢力掀起了一系列顛覆活動時,黨內外馬克思主義者才發現,中國共產黨已經被現有的“改革法律”捆住了手腳,神不知鬼不覺地變成了“改革法律”的犧牲品。凡是維護國家利益的行為,無論是共產黨還是人民大眾,總是處處都處于違法地位,相反,凡是顛覆國家的活動,卻又總是處處受到法律保護。中國正在不折不扣地走上蘇聯東歐的悲劇道路。當初蘇聯東歐共產黨和社會主義被推翻時,之所以沒有任何人敢于公開站出來維護共產黨和社會主義,包括許多舍生忘死的典型布爾什維克,都沒有站出來維護自己畢生的信仰,而是眼睜睜地看著共產黨和社會主義被推翻而無能為力,就是被當時改革中形成的法律捆住了手腳。當時蘇聯東歐與今天中國的情況完全一樣,通過司法改革創造了一整套保護顛覆勢力“改革者”的法律,凡是顛覆共產黨和社會主義的活動,全都是合法活動;相反,凡是維護共產黨和社會主義的活動,反倒會成為非法活動。特別是那些“改革者”不僅是把法治宣傳為是一種制度,更是神圣化為一種政治倫理,打造成為一種生活信仰,從而在道義和法律兩個方面徹底捆住了共產黨人和社會主義者的手腳,只能站在旁觀者的立場上,眼看著右翼勢力把共產黨和社會主義送進歷史墳墓。
而當今中國的情況更加糟糕,只要注意一下目前站在顛覆立場上的那些極端右翼人士,幾乎百分之百都是現有“改革法律”的起草者,百分之百都是30多年來共產黨依靠推崇的改革精英和法學大佬,就會十分清楚現有中國法律的反黨反人民性質和強大的自我顛覆作用。從劉嘵波案到李莊案再到現在的茅于軾案等一系列案件中,就可以充分反映出現有中國法律的自我顛覆作用是何等強大,茅于軾妖魔化毛澤東和共產黨的類似行為,在任何一個西方國家都屬于違法犯罪行為,唯獨在當今中國會受到法律保護;相反,如果有哪個人按照茅于軾的方法來對付茅于軾,則肯定會屬于違法行為。中國諸多法學大佬敢于聯手向重慶宣戰并且能夠輕而易舉地戰勝重慶,敢于聯手和茅于軾站在一起向中國共產黨挑戰,美國等西方國家能夠無所顧忌地反復干涉中國內政,所依靠的就是他們參與起草的這些“改革法律”。歷史發展到今天已經十分清楚,這些精英大佬嘴里的改革運動,其實就是要改掉共產黨和社會主義制度,只要共產黨和社會主義一天不死,他們的改革就一天不停止,到什么時候共產黨和社會主義被推翻了,他們的改革也就停止了。蘇聯東歐共產黨和社會主義沒有被推翻時,這些國家天天喊改革,而在共產黨和社會主義被推翻以后,改革一詞也就隨著徹底蒸發了,迄今20年過去了,再也沒有聽到過哪怕是一句改革。中國是當今世界上共產黨仍然執政的極少數國家,所以也是當今世界上仍然叫喊改革的極少數國家,仍然叫喊法治的極少數國家,這樣叫喊的結果,就是用“改革法律”的繩索越來越結實地捆住了共產黨的手腳,捆住了人民大眾的手腳,等到什么時候共產黨垮臺了,中國解體了,改革和法治的叫喊也就會隨之停止了,在此之前,中國右翼勢力有關改革和法治的叫喊絕不會有片刻的松懈和停止。這是當今中國共產黨絕不能再繼續糊涂下去的一個重大生死問題,法律本來是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工具,并且只能是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工具,絕不能成為顛覆國家的工具,絕不能成為束縛愛國力量的工具,如果為了接受這些“改革法律”的束縛而寧可丟掉國家政權,就會犯下宋襄公式的蠢豬錯誤,蘇聯東歐的悲劇就不可避免。所謂“法比天大”的政治奧秘就在于此。
目前黨內叛逆集團采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打擊迫害左翼愛國人士的最可怕作用,倒不僅僅是在于這種打擊迫害本身,而是在于向中國社會傳達出一個強烈信息——真心擁護共產黨和社會主義的左翼愛國者絕沒有好下場。南宋時期只有岳飛一個愛國者沒有好下場,就能夠導致整個國家滅亡;現在則是絕大多數愛國者都沒有好下場,其結果將更加可想而知。黨內叛逆集團這個舉動,足以徹底摧毀共產黨最后的支持力量,迫使黨內外的馬克思主義者,體制內外的毛派共產黨人互相對立和分裂,把共產黨牢牢釘死在現有的軍警維穩模式上,然后再通過通貨膨脹、大規模失業和經濟秩序紊亂等手段逼迫人民大眾跳墻,中國大亂將不可避免,希拉里的預言將完全有可能實現。現在,美國市場上的中國概念股已經連續大幅度下跌,華爾街幾乎是不計成本地在大肆拋售中國股票,所謂春江水暖鴨先知,美國投資界突然瘋狂地大肆拋售中國股票,表明美國投資界已經改變了對中國發展的穩定預期,至少是在短期內預期中國將會有大問題,所以才會形成如此恐慌地集中拋售。在信息高度發達的現代經濟條件下,華爾街的投資家們可以說是革命和動蕩的最可靠先知,當他們已經在爭先恐后地大肆拋售中國股票時,接下來中國將會發生什么,應該是不難想象的事情。而就在華爾街大肆拋售中國股票的同時,美國航母也在日夜兼程地趕往中國南海。中國的多事之秋,恐怕將要開始了。
各種內外矛盾已經把中國共產黨和中華民族逼到了必須進行生死選擇的歷史十字路口,就目前而言,中國共產黨能夠浴火重生、鳳凰涅槃的唯一現實選擇,就是重慶模式所探索的黨群一體化道路,這是目前能夠使中華民族轉危為安的唯一具有可行性的現實選擇,重慶模式的重大意義就在于此。只是李莊案表明了重慶模式仍然沒有能力突破“改革法律”繩索的束縛,最后剩下來的唯一指望,就是目前萬民公訴茅于軾的“烏有模式”了,如果仍然走不通,那么,等待中國共產黨和中華民族的,恐怕就只剩下那個成語了——束手就擒,被自己的“改革法律”捆住手腳送進歷史屠宰場。但愿中國共產黨在這個問題上,不會步蘇聯東歐共產黨的后塵,葬身于自己設置的“法律陷阱”,此時此刻,需要的不是智慧,而是勇氣,是維護國家根本利益的意志品質和國家意識,即便是暫且沒有能力恢復毛澤東時代的國家意識,至少也應該以國家利益第一!
美國航母正在劈風斬浪地馳往中國南海,1840年以來中華民族最悲慘時期都不曾有的被周邊弱國瓜分領土的現象,開始出現了,中華民族的確再次到了最危險的時候,中國共產黨該挺起胸膛了!
(星期一 2011年6月20日下午 10: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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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給藥家鑫張妙各點一支臘燭---悼張妙:由"鑫"字想到的...
2.看:北大法學士連勇比藥家鑫還邪惡 被害孩子母親跪求判兇手死刑尷尬了誰?!
3.滄海桑田九十年,鳳凰涅槃過大關——紀念中國共產黨建黨九十年
4.送張妙上路程,默默無語兩眼淚(追悼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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