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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臨最高法死刑核準:藥家鑫案我們不能無所作為

拓荒者 · 2011-05-22 · 來源:烏有之鄉
藥家鑫故意殺人 收藏( 評論() 字體: / /
    面臨最高法死刑核準之際,得感謝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法學者阮齊林。因此人告訴《望東方周刊》,對死緩等限制減刑是為了控制死刑數量,減少死刑。以藥家鑫案為例,最高院也有可能不核準死刑,盡管我們說他是"幽靈",但對此"提醒"不可不防的原因是:陜西省高法院維持了西安中法院對藥家鑫一審認可"自首"情節存在的死刑判決。
 
    看了張顯先生博客<<法律監督申請意見書>>(見附)后,盡管此意見書多指程序的違法,而少有否定藥案"自首"事實不清的反映,但其否定自首成立的意向是明確的。因為陜西省高法院程序上的被指違法,使得被害人張妙家屬及其代理人縱然有一百條否定藥家鑫自首成立的理由,卻因主張權利之清水的訴求渠道被堵那么失去渠道的"清水"勢必流通受阻,從而只能就地下滲而歸于"消亡"!
    且不說事實公平被程序"正義"從而使結果公平淪為事實上的不公平,僅藥案從偵查丶起訴丶審理就"自首成立"情節的事實不清而言,即便藥家鑫被執行死刑,其被后難免沒有此個案中被包容著的"異質思維"而致"案外活動"的各種"小動做"被包容而逍遙法外。反觀南方報系丶公安大學李玫謹"孩子的鋼琴連續動作",到賀衛方"莫以群眾狂歡的方式處死一個人"是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表現"的層面,而現如今藥家鑫個案中"案外活動"的各種"小動做"隨著法定程序進展,現已涉及到了辦案人因促成"自首成立"但其"事實不清"這把雙刃劍另一面的威脅,難免寧可使被處死刑的藥家鑫面對最高法的核準死刑程序,也得使自已安然無恙成為重中之重唯一的辦法是寄希望于此,則又是更具體的又一層面。而這一層面的人物是很清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的規定的。難免最后最高院據此規定而"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從而使此案如同即將入門的球,被對方又踢回原地,從而引起公安丶檢察機關的補充偵查或法院逐級審理中的補證工作。在浪費司法資源的同時,藥家鑫面對的是多活一天是一天,而死者張妙家屬與民眾則面對何時安葬無辜者的無奈與同情,難道弱勢民眾只能與張妙家屬在不同的空間仰天長嘆一聲"天哪"而就此罷休不成?...
 
    我欣慰地發現:在張顯先生博客<<法律監督申請意見書>>的評論中有不少如我下述的看法:
 
    藥家鑫的父親有沒有在一丶二審中旁聽?涉及所謂對"自首"認定的推翻,即是說:出現的那個神秘人"勸架"向南而去后藥的打電話給誰?為何藥家鑫開車不向回西安家的北方向行駛,卻反方向地向南行駛而去是怎么回事?這一藥"自首"時怎么如實供述的與血衣的去向丶副駕座上的血跡密切相關從而形成證據鏈,我們懷疑:所以副駕座有血在于有人為掩蓋藥殺人的畏罪潛逃的緊張而助其開車;另一種懷疑在于藥的二次事故發生后已換裝了血衣,與助其開車者難免無關,藥是怎么供述的,這個問題的查實,其"自首"真假自明,奇怪的是只有認定"自首"的形式要件而無"自首"的實質內容,即:如實供述。如此以耒,難免為最高法核定死刑的不能埋下了伏筆,如果藥家鑫父親沒有在一丶二審庭中旁聽出現為真,這種其子面臨殺頭危險而不顧的不旁聽之有違常理的行為,向我們展示的則是他與犯罪的其子"聯手"的包庇嫌疑,難免否定"自首"情節成立的判決認定,查一查兩審法院"依法"發放的旁聽證即可窺豹一斑地由藥家父子"互證"確認,進而再度延伸查證真偽了!
    好了,我們似乎明白了將"程序正義"絕對化而忽視實質公平的傾向正是逐漸邁向廢除死刑一大步"包容異質思維"的用心何在了。但我們似乎明白了一個真理:"依靠群眾辦案"被"抹黑的毛澤東所言極是!
 
(星期日 2011年5月22日凌晨1:29:06)
**********************************************************

法 律 監 督 申 請 意 見 書

 

陜西省人民檢察院:

藥家鑫故意殺人案二審正在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中,現在我們申請人作為未提出上訴的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被害人家屬,省高院不準許我們出庭參加庭審活動,只允許我們旁聽,和庭外聽取我們意見的做法,我們一致認為,該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屬于二審違法剝奪我們訴訟權利的程序違法問題,我們依法就此違法程序問題,向貴院提出法律監督申請,申請貴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權,監督省高院依法糾正錯誤程序,準許我們參加庭審活動的法律監督申請意見,并委托我們的全部代理人王勇律師、徐濤律師及代理人張顯代理我們向貴院提出法律監督申請意見書,請求貴院依法責令省高院立即依法糾正,允許我們出庭參加庭審,以依法保障我們訴訟權利的行使的。

理由如下:

首先,經過仔細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后,我們認為,從法律上來講,在二審中,我們雖然沒上訴,但是仍有權利參加二審刑事審判的訴訟活動,有權出庭參加庭審,并在庭審中針對案件的事實、證據的采信、審理程序、定罪、量刑、法律適用、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內容等等全部有關本案的實體問題及程序問題,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只是由于沒有提出上訴,便喪失了在二審中針對附帶民事訴訟賠償部分提出改判的具體訴訟請求的訴訟權利了而已,僅僅只是不能再對民事部分主張權利了,但是,并沒有喪失表達意見的權利,就是說這種情形下,我們雖然無權主張權利了,但是仍有權依法表達意見。而這種表達意見的權利,也是需要在二審庭審中通過參加審理訴訟活動時來實現的,因此,應該依法保障其訴訟權利的行使,允許其參加庭審活動。

換個角度來說,就是針對附帶民事一審判決中的民事判決內容部分不服提出上訴要求二審改判的訴訟權利,只是我們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作為訴訟當事人的諸多訴訟權利中的一種權利而已,是權利之一,而不是全部權利,沒上訴,只是喪失了這一種權利,而沒有喪失其他權利,因此,仍有權利行使其他的訴訟權利,二審應允許我們出庭參加庭審活動,以保障我們依法行使自己其他的訴訟權利。

其次,至于刑事部分,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對于刑事判決部分如果我們不服,只能在收到一審判決書后五日內,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申請這樣一種法律救濟途徑來實現,那么,如果檢察院對申請經過審查后認為不符合抗訴條件作出不抗訴決定的,我們是沒有權利對刑事部分提出上訴的,但是,其在二審中仍有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只是不再具有像其在一審中所具有的,向法院提出要求對被告人如何量刑的具體訴訟請求的權利了,也就是說,不管我們是否上訴,在二審中,我們都無權對量刑等刑事判決部分提出上訴的訴訟請求。但是,同前所述,我們并未喪失在二審中,針對原審判決書關于刑事判決部分的認定事實問題、證據采信問題、程序合法性問題、適用法律正確與否問題,以及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是否合法等等全部實體及程序問題,提出自己意見的權利,這也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我們當事人的一種權利,這些權利是貫穿整個訴訟過程的始終的,直至案件最后全部生效,因此,必須依法保障當事人的這些訴訟權利的行使。

再次,對于旁聽的問題,我們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旁聽只適用于公開審理時,與本案無關的人才能旁聽,這也是有法律明確規定的。但是,我們在二審中仍然是當事人,需按照原審訴訟地位列出我們的身份,并保障我們二審參加庭審的訴訟權利。刑訴法及司法解釋中所有一審程序、二審程序的規定中,均沒有讓我們旁聽的規定,讓我們旁聽,明顯的沒有法律依據,程序不合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5條明確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我們可以明確看出,對二審程序有關章節的規定沒有涉及到的程序,必須要按照一審的程序規定進行。結合本案,刑訴法沒有對二審中附帶民訴原告人的如何參加庭審做出明確規定,因此,必須參照一審的程序進行,那么,按照一審中的程序規定,我們是有權利出庭的,因此,必須允許我們參加庭審,依法保障我們行使訴訟權利。

另外,根據刑訴法規定,二審是要對全案做全面審查的,不限于上訴人的上訴范圍,那么,本案又是判處死刑案件,按司法解釋的規定二審是必須開庭的案件,因此,在二審法庭全面調查時,我們不出庭,法庭如何全面進行法庭調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刑事部分提出上訴、抗訴,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發現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確有錯誤,應當對民事部分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的規定,本案完全符合這一規定的情況,本案第一審的附帶民事判決部分竟然對法律明確規定為財產損失的死亡賠償金請求都不認定,不支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賠付的訴訟請求,明顯屬于違法,被害人方是一直表示表示不服的,不上訴是當事人的權利,不代表就認可其違法錯誤判決。根據該條規定,本案中,被害人方沒有提出上訴,只有被告人就刑事部分提出了上訴,那么,在二審時,仍應全面審理,發現民事判決部分違法的,仍應將民事部分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因此,這就涉及到對二審包括刑事部分及附帶民事部分的全面審查,這就必須讓被害人方參加庭審法庭調查活動才能保障其訴訟權利的行使,保障案件程序合法,因此,必須允許期開庭,否則,便屬于程序違法。

最后,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在這種情形下,不允許我們參加二審庭審,沒規定表達意見只能在庭外表達,因此,應該允許我們出庭,依法保障其訴訟權利的行使,否者,便是程序違法。

我們的具體詳細觀點的闡述,全部包含在了我們代理人王勇律師撰寫的一篇文章里,已經發表在王勇律師的新浪博客上了,文章的名稱是《律師觀點:藥家鑫案被害人家屬沒上訴,依法仍有權出庭參加二審庭審,二審法院不允許其出庭,程序違法———沒有提出上訴的被害人家屬有權參加二審庭審》,這篇文章網址如下: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cd0fe330100r8o7.html

該篇文章全面闡述了我們的具體觀點,請求法院能夠予以采納。我們真心的希望法院能在審理中做到,完全依法審理,做出一份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審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的,公平、公正、合法的,經得起法律推敲、經得起社會推敲、經得起歷史推敲的生效法律裁判文書來,真正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但是,目前法院拒不允許被害人方參加法庭審理活動,明顯的屬于程序違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規定,對于法院的違法做法,我們特向貴院提出法律監督的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監督法院立即糾正違法程序,依法保障我們訴訟權利的行使。

藥家鑫案舉世矚目,藥家鑫案的判決過程和結果舉世矚目,我們依法維權、弘揚法律、弘揚正義的目的,不只是簡單的要求法院給我們一份藥家鑫死刑判決的結果而不管程序是否公正合法,因為,我們維權是依法維權,我們不只是要求實體判決的公平與正義,還要求程序的合法與公平,我們是依法維權不是報私仇、泄私憤、以牙還牙的個人同態復仇的復仇行為,我們不僅是要求法律打擊犯罪、懲罰分子時,只是將犯罪分子罪惡的肉體消滅令其伏法,我們還要將藥家鑫邪惡的精神、邪惡的靈魂徹底消滅,讓社會樹立起最基本的正義觀,樹立起最基本的善惡觀、是非觀,才能告慰張妙的冤魂,撫慰家屬受傷的心靈。

綜上,我們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法院行使法律監督權,監督法院立即糾正錯誤程序,堅決要求必須依法允許我們出庭參加審理,依法保障我們行使訴訟權利,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 

陜西省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王輝,張平選

 

訴訟代理人簽名:張顯,王勇,許濤

                         

2011年5月20日

 

鏈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3e9f923401017t4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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