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荒者
也許人們會問標題中的幽魂是指誰?他是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法學者阮齊林。此人告訴《了望東方周刊》,對死緩等限制減刑是為了控制死刑數量,減少死刑。以藥家鑫案為例,最高院也有可能不核準死刑,改為死緩限制減刑想必不少人們已經知道。為什么說他是"幽靈"?因為他對死緩等限制減刑是為了控制死刑數量,減少死刑"以藥家鑫案為例,最高院也有可能不核準死刑",向善良的中國勞苦大眾傳遞了一個藥家鑫可能"依法死不了"的信號,同時有意或無意地在暗示陜西省高級法院對藥家鑫上訴案不要維持死刑剝奪政治權利了吧,你們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41號主席令已公布了(見附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1〕8號(見附2)也公布生效了,還是"依法"了結藥家鑫案吧...。如果作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法學者的阮齊林真如此認為,是否有點太低估陜西丶西安兩審法院眾多法官的法律智商了?!難道陜西丶西安兩審法院就真的不懂今天的法不管昨天事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請問刑法學者的阮齊林難道你忘了所謂"法不溯及既往"是指法律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頒布后對它生效以前的行為和時間是否適用的問題。適用,該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該法律就沒有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意為任何法律規則不得適用其生效之前的行為,它與確定性原則一樣,是得到世界各法系普遍承認的一項法律原則。那么請阮齊林還原成人地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見附3),然后再瞧一瞧上引<<刑法>>修正案和最高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施行都是自2011年5月1日。那么再看藥家鑫故意慘殺農婦的時間是2010年的10月20日,在后的2011年法律規定能溯及以往藥八刀故意殺人行為,從而"最高院也有可能不核準死刑"?刑法學者阮齊林該不會把最高院當成市場經濟下的"自家小店"了吧!?
所謂巧遇幽魂再現的背后,正如我先前在《民眾與精英買辦的又一輪搏弈:藥家鑫上訴了》所指出的"藥家鑫在法定上訴期限十日的權利主張與法定"一個半月以內審結",甚至可以再延長一個月,其案外活動的時間合計是六十五天"(見附4)所不同的是這次"案外活動"是刑法學者阮齊林的"以藥家鑫案為例"的減少死刑向人們傳遞了這一"空中信息",其相同之處是以"程序正義"的合法,爭取時間上的拖延以達免死之目的。
盡管刑法學者阮齊林的案外信息傳遞之說排在了《藥家鑫案一審判決:江平的夢.賀衛方的心.李玫瑾的觜》之后(見附5)。但他們的夢丶心丶嘴丶 魂意在廢除死刑的目標一致則毋庸置疑。
他們的"案外活動"在時間上丶空間上的努力廢除死刑的目標,正在亦步亦趨,循序漸進地完成著從量變到質變的成功已觸手可及,從而使富人殺人可以錢買命,而窮人為生存的以法維權式的斗爭必將遭到鎮壓乃至殺戳。難道中國民眾非經一次血風腥雨才能理解毛澤東的階級斗爭如坊間俗稱的窮富斗爭不成?!
他們的"案外活動"在時間上丶空間上的努力廢除死刑的目標,正在亦步亦趨,循序漸進地完成著從量變到質變的成功已觸手可及,從而使富人殺人可以錢買命,而窮人為生存的以法維權式的斗爭必將遭到鎮壓乃至殺戳。難道中國民眾非經一次血風腥雨才能理解毛澤東的階級斗爭如坊間俗稱的窮富斗爭不成?!
阮齊林稱,對死緩等限制減刑是為了控制死刑數量,減少死刑。
請問:
死而不能復生的被害人死亡數量是否減少和得到控制?!再問<<刑法>>修正案和最高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八類犯罪中的故意殺人在藥八刀殺害的張妙案中,張妙刺激藥家鑫的證據何在?故意殺人致死與故意殺人未遂或殺人行為自動中止,依法難道可以不認定是故意殺人罪,那么犯罪四個要件所侵犯的客體是刑法所保護的人身安全的那種社會關系怎么解釋?同樣是死于犯罪行為刀下的案件有無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死性質的法定區別?!
行了!刑法學者的阮齊林,你的所謂"以藥家鑫案為例,最高院也有可能不核準死刑"與"對死緩等限制減刑是為了控制死刑數量,減少死刑"的廢除死刑目的,是對民眾的違法誤導。真懶得再與你較真收起你的面具回家抱孩子吧,你只能在藥家鑫案子上做"自首"的文章了。但提請你注意:別忘了刑法原則的罪責相適的公平正義要旨與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別忘了坊間傳聞可能存在的藥案中另有包庇行為和共同犯罪的可能!
請問:
死而不能復生的被害人死亡數量是否減少和得到控制?!再問<<刑法>>修正案和最高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八類犯罪中的故意殺人在藥八刀殺害的張妙案中,張妙刺激藥家鑫的證據何在?故意殺人致死與故意殺人未遂或殺人行為自動中止,依法難道可以不認定是故意殺人罪,那么犯罪四個要件所侵犯的客體是刑法所保護的人身安全的那種社會關系怎么解釋?同樣是死于犯罪行為刀下的案件有無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死性質的法定區別?!
行了!刑法學者的阮齊林,你的所謂"以藥家鑫案為例,最高院也有可能不核準死刑"與"對死緩等限制減刑是為了控制死刑數量,減少死刑"的廢除死刑目的,是對民眾的違法誤導。真懶得再與你較真收起你的面具回家抱孩子吧,你只能在藥家鑫案子上做"自首"的文章了。但提請你注意:別忘了刑法原則的罪責相適的公平正義要旨與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別忘了坊間傳聞可能存在的藥案中另有包庇行為和共同犯罪的可能!
現將《瞭望東方周刊》"刑法修改引關注 專家稱藥家鑫案可能不核準死刑"報道附后請人們細讀其中有客觀之談亦有被雪藏的司法"轉基因"理念對人們的誤導,因為它雖不涉及該文主題,但其中報道的內容之貓膩如"貪污賄賂罪廢除死刑是遲早的事"便可落葉知秋,它關乎每個善良者在市場化中如何以及合法生存的司法環境之趨向...。
(2011年5月17日 星期二上午 7: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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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改引關注 專家稱藥家鑫案可能不核準死刑>>
2011年05月16日01:15瞭望東方周刊張海林我要評論(19)
2011年05月16日01:15瞭望東方周刊張海林我要評論(19)
貪污賄賂罪 廢除死刑是遲早的事
“無期徒刑”這一看上去非常嚴厲的刑罰實際上沒有嚴格的刑期限制,隨意性很大
《瞭望東方周刊》特約撰稿張海林 | 北京報道
2010年8月底,出租車司機蔣某與乘客趙姓女子因行駛線路等事由發生矛盾,遂用螺絲刀戳刺、扼頸等手段將其殺害并拋尸。2011年5月4日,上海一中院法庭判處蔣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對其限制減刑。
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施行之后,首例對被判處死緩的被告人處以限制減刑的案件。
此次修正案規定,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和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限制減刑后的服刑最短年限達到27年以上。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法學者阮齊林告訴《瞭望東方周刊》,對死緩等限制減刑是為了控制死刑數量,減少死刑。以藥家鑫案為例,最高院也有可能不核準死刑,改為死緩限制減刑,“但絕不會便宜他,最起碼要服刑27年以上。這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以延長刑期為替代,達到減少死刑適用的目的。”
引人關注的是,貪污受賄罪未被納入此次修正案限制減刑的范圍。業內人士指出,因貪腐等原因落馬的官員服刑之后,往往進入信息不透明階段,而當下的減刑制度尚存隨意性的空間,難免引發社會擔憂。
免死之后“牢底坐穿”
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取消了13種非暴力經濟性犯罪的死刑,這是刑法實施32年來首次廢除死刑罪名。此次立法機構廢除死刑的“試水”行為獲學界一致贊同,被認為標志著人權觀念由生存權向生命權的轉變。
近年來,慎殺、少殺漸成我國司法機關的主導理念。這幾年最高法院對死刑控制得很嚴格,尤其是2007年收回死刑復核權后,基本控制在殺人、搶劫、強奸等嚴重暴力犯罪上。
北京師范大學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告訴《瞭望東方周刊》,此次刑法修改,并非簡單減少死刑,而是注意了替代平衡,“削減死刑罪名和限制減刑是同時并進的,這是為了緩解‘死刑偏重、生刑偏輕’的現象,更好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兩者都是此次刑法修正的重要內容。”
按照之前《刑法》的減刑規定,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后可依照刑法規定繼續獲得減刑。在這種減刑模式下,死緩罪犯最快能在12年左右出獄。其中關鍵在于,“無期徒刑”這一看上去非常嚴厲的刑罰實際上沒有嚴格的刑期限制,隨意性很大。
生刑偏輕導致減刑假釋人員在社會上重新犯罪的事例屢次出現。今年4月13日,山東泰安開槍襲警案主犯劉建軍被判處死刑,而這并非他第一次身負命案。早在1983年他就曾開槍殺人被判無期,但不到5年就出獄了。???---司法腐敗錢作用下的掩飾
如今,依據刑法修正案(八)“緩期執行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不能少于25年,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不能少于20年”的規定,劉建軍即使未被判死刑,也要“牢底坐穿”,接近國外的終身監禁。
雖然限制減刑年限規定被高度評價,但具體細則尚待明確。“法院對于死緩罪犯是否限制減刑有自由裁量權,這就給法官在權力尋租上提供了機會。”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戴玉忠公開建議,應在“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處設定條件,“但此次修正案里沒有這樣提”。
使老百姓感到不殺貪官也能體現公平
5月9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深圳市人民政府原市長許宗衡受賄3318萬余元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許宗衡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網民熱議,對于許宗衡這樣的貪官,不殺也至少應限制其減刑。但針對貪腐官員限制減刑的呼聲在此次刑法修改中未得到體現。
針對職務犯罪的減刑問題,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審議現場,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牟新生曾建議“司法部門要嚴格執行刑法關于減刑的規定,不要變通”。在他看來,對于職務犯罪的減刑問題社會反響一直很大,“有些犯貪污賄賂罪的判了死緩,幾年之內就減為有期徒刑。”
《刑法》383條規定“對貪污受賄10萬元以上,情節嚴重的可判處死刑”。事實上,很多官員涉案金額幾百萬、上千萬甚至上億元,也很少被判處死刑,死緩判決成為突出現象,原因多是考慮其認罪態度、贓款追繳等,以及嚴控死刑的要求。。???---司法腐敗錢作用下的掩飾
新華社在2009年末曾經披露,近10年來被查處的副省(部)級以上高官超過100人,其中除8人被執行死刑外,被判死緩的占11%,無期徒刑者占8%,有期徒刑10年以上者占21%,有期徒刑10年及10年以下者占15%。
一旦貪腐金額巨大的官員免于死刑立即執行,其在服刑期間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情形一般不對公眾公開,極易滋生外界對其“免死—減刑—假釋”路線圖的猜測。“過幾年就可以到國外安度晚年了”,即是許多人對于貪官被判死緩后的反應。
據官方報道,目前中國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獲得減刑,而官員獲減刑的比例則達到70%,遠遠高出平均值。
此種背景下,官員腐敗未被納入死緩限制減刑的范圍未免讓外界有些失望。
修正案審議期間的另一熱點是貪污受賄要不要取消死刑的問題。戴玉忠在一次講座中透露,一位長期做政法工作、很有影響的人大常委曾就“貪污受賄犯罪取消死刑”的問題提出幾點意見,“但還是沒有列入此次修正案。”此外,關于貪污賄賂罪死刑的法定數額標準雖然討論熱烈,最終亦未在修正案中涉及。
對此,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刑法室主任劉仁文告訴《瞭望東方周刊》,該領域廢除死刑是遲早的事,但要同時落實刑期,“要有替代性的做法,使老百姓感到不殺貪官也能體現公平。”
此次刑法修改后,與貪污受賄等非暴力犯罪領域有關聯的是,規定將無期徒刑減刑后的實際執行最低刑期由原來的10年延長為13年。“判處死緩的貪官或其他非暴力犯罪人,比照無期徒刑的減刑限制,其刑期至少將延長3年。”趙秉志對《瞭望東方周刊》說。
多方監督才能緩解不信任
4月14日,廣東高院公布規定,內容包括罪犯原為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的減刑、假釋案件,一般應開庭審理;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進行減刑、假釋,原則上也要進行開庭審理或組織公開聽證。
“聽證公開的主旨是要消除開庭與不開庭之間的灰色地帶。”廣東省高院新聞發言人戴佛明曾對媒體介紹,書面審理的,應當在羈押場所公示擬減刑、假釋人員名單,接受羈押場所干警和其他在押罪犯監督。
從今年開始,公開審理減刑、假釋案件這種方式也陸續在廣西、河南等省區逐步推廣。
對此,著名法學家陳光中表示支持,“目前的減刑制度是由監獄根據服刑人員表現考核申報,法院依據呈報材料書面審批。該方式不能有效規避減刑隨意性的發生,而廣東等省的做法算是一種嘗試。尤其是針對職務犯罪,其示范效應會更明顯”。
陳光中告訴《瞭望東方周刊》,如何使檢察院的監督職能實質化,亦是迫切的問題。
“法律規定,檢察院事中事后都可介入,而事實是,法院往往選擇內部審查,沒有聽證程序。法院核準減刑前應搞個聽證,但這樣效率就低了,最好有硬性規定,監獄報到法院申請減刑假釋之前,一定要先聽取駐所檢察官意見。”陳光中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奮飛告訴《瞭望東方周刊》,對減刑程序進行訴訟化改造會更有效,讓檢方、被害人或其家屬、罪犯、社區代表等都參與進來,才能有效緩解被害方乃至社會公眾對減刑結果的不信任。
(瞭望東方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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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http://www.gov.cn/jrzg/2011-02/25/content_1810969.htm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
http://www.court.gov.cn/qwfb/sfjs/201104/t20110429_20040.htm
3.<<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八十五條 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是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5.《藥家鑫案一審判決:江平的夢.賀衛方的心.李玫瑾的觜》
http://www.wyzxsx.com/Article/view/201104/229120.html
http://www.gov.cn/jrzg/2011-02/25/content_1810969.htm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
http://www.court.gov.cn/qwfb/sfjs/201104/t20110429_20040.htm
3.<<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八十五條 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是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5.《藥家鑫案一審判決:江平的夢.賀衛方的心.李玫瑾的觜》
http://www.wyzxsx.com/Article/view/201104/229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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