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家鑫案中的事實和謊言
宋公明
藥家鑫案中的事實,來源主要有兩個,一是警方的勘查檢驗,如現場勘察筆錄,法醫檢驗報告,等等;二是犯罪疑人藥某的口供。
據報導,案發當天警方在接警后,公安長安分局郭杜派出所民警立即趕赴現場。“當時,受害女子倒在馬路上,距路邊道沿有一兩米。”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的民警說,一輛電動自行車被撞壞,倒在道沿上。現場有汽車的剎車痕跡。民警初步判定,這是一起交通事故。此后,公安長安分局交警大隊民警迅速來到現場。經進一步勘查,死亡女子身上有多處銳器傷,系被撞傷后遭毒手。經法醫檢驗,受害人被撞后,傷勢是左腿骨折、后腦部被磕傷,如搶救及時不至于喪命。法醫鑒定,受害人死因系左前胸受銳器穿透傷致動脈血管破裂大出血,導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此時案件性質已經清楚,顯然是一起故意殺人案。
藥某對案情的供述卻有多個版本,其一是:據藥家鑫講,自己是高度近視眼。藥家鑫在案發當晚,開著他的新車和女友約定在大學城附近的一所高校門口見面,走到西北大學和外院附近的翰林路中段時,道路突然變得有些漆黑,藥家鑫想這樣的路應該很少有人經過,于是加速前進,就在這時他突然感覺車撞上了什么東西,但并沒有在意,繼續前行,在開出一百多米后,他突然覺得有些不對,于是掉頭查看,發覺受害人并未死亡,就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連戳受害人8刀,直至張萌死亡,之后因為心虛開出沒多遠又撞了人。在庭審現場,藥家鑫稱自己左眼近視1000度,右眼弱視,在自己駕照申領三個月后,發生了這起肇事事件。
這個版本顯然漏洞百出。1,既是高度近視,道路又是漆黑,開出一百米后回頭查看,怎么還能看出受害人未死?藥某說之所以下車殺人是因為看到受害人在記車牌號,怕她會找麻煩,難道這時的眼睛不近視了?視力忽然變得比常人還要好了?2,眾所周知,領駕照是要查視力的,一目1000度近視,一目弱視(就是有光感但低于視力表的最低標準,基本上看不清東西),這種視力是怎么通過體檢而取得駕照的?3,藥某的父母不會不知道自己的兒子高度近視和弱視,既然知道兒子眼睛如此不行,怎么還給他買汽車?這不是害自己的兒子嗎?有哪個父母會這樣做?
第二個版本是:“去年10月20日晚11點多,我開車去大學城見朋友,返回西安的路上,我低頭換光碟時感覺車身顫了一下,我停下車,透過車燈發現,車前有一輛電動自行車。下車后,發現一個女的躺在地上,距離我的車只有兩三米,并且抬起頭正在記車號。我當時特別慌亂,想著要是被撞者落下終身殘疾,她會纏我一輩子。一看周圍沒有目擊者,所以,我一時鬼迷心竅,掏出隨身攜帶的尖刀,將她殺死了……之后,我開車逃離現場。沒多久又撞了兩個人,想再駕車逃跑時,被附近居民圍在現場,后來就被警察抓了。”——藥家鑫自述
第三個版本是:在庭審現場,公訴方提問藥家鑫,藥家鑫述說當時的情況:“當天晚上去西安外國語大學看女朋友吃飯,沒有喝酒,駕車返回西安,不清楚那條路叫什么名字,當時我在弄車上的音響,正在換碟,撞人了。”藥家鑫稱撞得時候并不知情:“撞的時候沒看到,聽到一聲下車才看到。當時在弄音響,不太清楚當時車是否走的是直線,液晶屏幕有晃動,在車后面倒了一個人,心里非常害怕,怕她來找我,已經行駛出10來米,下車查看。當時受害人張妙躺著,身體略微側傾,有呻吟聲。我心里很慌。隔了兩三秒的時間,就拿出了刀。”
這兩個版本基本情節一樣,但是車子距受害人一是兩三米,二是駛出10來米,前后矛盾,顯然還是在說謊。1,從電視畫面上看,該道路分快慢車道,用白色標志線分開,小車與受害人的電動車同向行駛,各行其道,如果不是故意,小車怎么會撞上電動車?2,藥某說是因為低頭換光碟時出的事。開過車的人都知道,在低頭換光碟前,本能的反應也要先向前方看一眼,前面沒有情況時才去換碟。如果右前方不遠有電動車,當然是在超過之后再換。這也就是一兩秒鐘的事。3,就算是換碟前沒有看到前面有電動車,但換碟的動作很小,時間也極短,小車不至于拐那么大的彎進入慢車道撞向電動車。4,如果說因為換碟小車失控,那么小車為何不是撞向路牙,也不是超過電動車,而是正好撞到電動車尾部呢?5,撞了之后還能繼續向前行駛,交警勘查現場有剎車痕跡,說明小車一直處于受控之中。這只能說明,藥某是明明看到受害人在前面而故意撞上去的。
更為離奇的,藥某一直說受害人是農村人,所以怕她難纏。藥某下車后,怎么就一眼能認出受害人是農村人而不是附近學校的學生或老師?如果認出不是農村人是否就不會殺人了?這是不打自招,說明他早就認識受害人!受害人就在藥某所去的大學打工,兩人認識或有過糾葛也就不奇怪了。藥某為何連剌八刀?為何不是七刀或九刀?只能說明藥某是一心要置受害人于死地,在確認受害人死亡后才停止行兇。藥某作案的刀子長達30公分,顯然屬于管制刀具,他是從哪里買的?是購買時是否實名登記了?他說買此刀是為了防身,那么這又是不打自招,他認為所到之處是險地,所以才需要防身。他到的地方是大學城,如果是危險之地,那么大學城是不是人人都要帶刀?顯然,這個危險只是藥某個人的危險,或者說,是藥某自己要鋌而走險。
根據以上分析,一是藥某有預謀殺人的重大嫌疑,就是他和受害人本來就有矛盾,所以有備而來,尾隨于后,故意撞車,繼而持刀行兇,必欲置受害人于死地。二是可以得出藥某沒有如實供述案情的結論,他的供述有多個版本,互相矛盾,顯然都是在說謊。所以他的自首根本就不能成立,且認罪態度很不好。他在庭審時說了許多與本案無關的種種個人經歷,以圖博得同情,如果不是有人支招,那么說明他頗有心計。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刑事責任能力和法定情節是法律的剛性尺度。只要具有法定的刑事責任能力,那么無論是誰,無論有過多么令人同情的經歷或者偉大的功勞,都要一視同仁,只有具備法定從輕減輕情節,才能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這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根據藥某的不實供述,又離開刑事責任能力和法定從輕減輕情節所作的種種心理分析,只能是胡說八道而已。
2011-4-6
附:
藥家鑫案中的熱鬧與門道
連日來,網上對藥家鑫案群情激憤,議論紛紛,而某專家的心理學分析更是引起一片嘩然。俗話說,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在下不敢說是內行,但是也很想透過熱鬧看看門道,因此從網上找了點資料,做了點分析,現學現買,以供大家參考。
第一, 據說,在法院未判決之前,刑事被告人只是犯罪嫌疑人,任何人都不得認定他有罪。如果法律確實有此規定,那么即使藥家鑫犯罪事實一情二楚,但是在法院判決之前,仍然不應當公開說三道四。因為犯罪嫌疑人也有合法權益,其人格也不能被侵犯。從理論上說,只要未經判決,犯罪嫌疑人仍然有無罪釋放的可能性。萬一人家無罪釋放了,那么這些議論就很可能構成對他人權的侵犯。現在不是把人權叫得震天價響嗎?一般老百姓飯后茶余街談巷議那是沒辦法的事,但是專家學者和主流媒體應當懂得這個道理吧?為何在案件沒有判決之前公開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的個人隱私并妄下評論?是無知還是別有用心?
第二, 在正常情況下,刑事案件從犯罪嫌疑人被批準逮捕起,到法院宣判,是四月時限。其中公安機關偵察是兩個月,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是一個月,法院從受理到宣判是一個月。查本案疑犯藥某是2010年10月20日作案,11月23日晚被長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1月25日經長安檢察機關批準以涉嫌故意殺人罪依法逮捕。那么從2010的11月25日起算,到3月26日就滿四個月了。本案于3月23日上午9點45分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但是當庭未予宣判,而是擇日宣判。今天已是4月4日,按前算已超過正常審限,為什么呢?當然,前面說是是正常審限,如果屬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但最多不能超過二個半月。本案在偵察和起訴階段都在正常期限內完成,案情怎么說也不能算復雜吧?那么法院為何要超審限?
第三, 由于一審法院未能當庭宣判,而擇日宣判又遲遲不定,在此期間,所謂專家和媒體又妄加評論,這就不能不讓人們產生種種猜想,不可避免地要引起公眾的不滿。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手段殘忍,民憤極大的現行殺人犯罪,理應從重從快處理,以打擊犯罪,平息民憤,安定人心。遲遲不判是沒有任何道理的,超審限就更不對了。拖時間是一種策略,其作用就是冷處理,讓時間沖淡民憤。加上藥某人在法庭上的表演,專家和主流媒體的一唱一和,顯然都是在博取民眾的同情。
第四, 據說,中國的刑法原則,是罪刑法定。也就是說,定罪量刑都要有法律依據。對于故意殺人致人死亡的罪行,法律規定是處以死刑。只有未成年人、懷孕的婦女,75歲以上老人以及精經病人等才能免死,而藥某都不符合。當然,刑法還有從輕和減輕的規定。是否從輕或減輕處罰,要看有無法定的從輕或減輕情節。對于死刑來說,立即執行和緩期兩年執行,根據在下的理解,是減輕與否的關系。就是說,只有具有法定減輕情節,才能判處死緩。而法定減輕情節,必須同時具備自首和有重大立功表現這兩個條件。而藥某似乎并不具備。當然,如果藥某竟然能發現并揭發同牢房中犯罪嫌疑人的重大犯罪線索,這也不是沒有可能。但這是需要時間和配合的,如果真的發生了這樣的情況,那么請不要大驚小怪,這才是門道所在。
第五, 所以,什么激情殺人,什么心理學分析,統統都不是法律依據。所謂激情殺人,中國法律并不承認。中國法律只有被害人也有過錯時可以從輕處罰的規定。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 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 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 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故意殺人罪,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這才是對犯罪心理學的科學運用。受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就包括用非法行為激怒行為人。這種情況,可以說是激憤殺人。激情和激憤不同,激情是因情感而產生的激動。激情可以激發創作的沖動,杼發的沖動,例如大干一場,高歌一曲,狂舞一通,不吃為喝連續寫作,等等,但并不會導致犯罪,更與被害人行為無關。如果激情會殺人,那么同情、溫情是不是也能殺人呢?而激憤就不同了,因為憤怒而激動,特別是因為對方的非法行為而產生的憤怒,往往會讓人無法容忍。如果到了常人無法容忍的地步,那么自衛和反抗就是合理的,即便因失去理智而超過必要的限度或者采取了非法的手段,那也是情有可原的,鄧玉嬌案就是一個典型。而本案被害人沒有任何刑法意義上的過錯,所以從這個方向為藥某辯解,如果不是無知,又是居心何在呢?
第六, 其實,現在猜測本案的最終結果,是非常困難的。套一句俗話:什嘛都有可能。一審法院未必就判藥某不死。即使一審法院判藥某不死,那么檢察院還可以提起抗訴進入二審,二審才是終審判決。其間還會發生哪些戲劇性的變化,誰知道呢?什嘛都有可能。
20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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