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家鑫案中的熱鬧與門道
連日來,網上對藥家鑫案群情激憤,議論紛紛,而某專家的心理學分析更是引起一片嘩然。俗話說,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在下不敢說是內行,但是也很想透過熱鬧看看門道,因此從網上找了點資料,做了點分析,現學現買,班門弄斧,或許可供一笑也。
第一, 據說,在法院未判決之前,刑事被告人只是犯罪嫌疑人,任何人都不得認定他有罪。如果法律確實有此規定,那么即使藥家鑫犯罪事實一情二楚,但是在法院判決之前,仍然不應當公開說三道四。因為犯罪嫌疑人也有合法權益,其人格也不能被侵犯。從理論上說,只要未經判決,犯罪嫌疑人仍然有無罪釋放的可能性。萬一人家無罪釋放了,那么這些議論就很可能構成對他人權的侵犯。現在不是把人權叫得震天價響嗎?一般老百姓飯后茶余街談巷議那是沒辦法的事,但是專家學者和主流媒體應當懂得這個道理吧?為何在案件沒有判決之前公開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的個人隱私,并且妄下評論?對網上什么富二代官二代等等議論推波助瀾,是無知還是別有用心?
第二, 在正常情況下,刑事案件從犯罪嫌疑人被批準逮捕起,到法院宣判,是四月時限。其中公安機關偵察是兩個月,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是一個月,法院從受理到宣判是一個月。查本案疑犯藥某是2010年10月20日作案,11月23日晚被長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1月25日經長安檢察機關批準以涉嫌故意殺人罪依法逮捕。那么從2010的11月25日起算,到3月26日就滿四個月了。本案于3月23日上午9點45分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但是當庭未予宣判,而是擇日宣判。今天已是4月4日,按前算已超過正常審限,為什么呢?當然,前面說是是正常審限,如果屬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但最多不能超過二個半月。本案在偵察和起訴階段都在正常期限內完成,案情怎么說也不能算復雜吧?那么法院為何要超審限?
第三, 由于一審法院未能當庭宣判,而擇日宣判又遲遲不定,在此期間,所謂專家和媒體又妄加評論,這就不能不讓人們產生種種猜想,不可避免地要引起公眾的不滿。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手段殘忍,民憤極大的現行殺人犯罪,理應從重從快處理,以打擊犯罪,平息民憤,安定人心。遲遲不判是沒有任何道理的,超審限就更不對了。拖時間是一種策略,其作用就是冷處理,讓時間沖淡民憤。加上藥某人在法庭上的表演,專家和主流媒體的一唱一和,顯然都是在博取民眾的同情?! ?/p>
第四, 據說,中國的刑法原則,是罪刑法定。也就是說,定罪量刑都要有法律依據。對于故意殺人致人死亡的罪行,法律規定是處以死刑。只有未成年人、懷孕的婦女,75歲以上老人以及精經病人等才能免死,而藥某都不符合。當然,刑法還有從輕和減輕的規定。是否從輕或減輕處罰,要看有無法定的從輕或減輕情節。對于死刑來說,立即執行和緩期兩年執行,根據在下的理解,是減輕與否的關系。就是說,只有具有法定減輕情節,才能判處死緩。而法定減輕情節,必須同時具備自首和有重大立功表現這兩個條件。而藥某似乎并不具備。當然,如果藥某竟然能發現并揭發同牢房中犯罪嫌疑人的重大犯罪線索,這也不是沒有可能。但這是需要時間和配合的,如果真的發生了這樣的情況,那么請不要大驚小怪,這才是門道所在?! ?/p>
第五, 所以,什么激情殺人,什么心理學分析,統統都不是法律依據。所謂激情殺人,中國法律并不承認。中國法律只有被害人也有過錯時可以從輕處罰的規定。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 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 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 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氨缓θ艘环接忻黠@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故意殺人罪,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這才是對犯罪心理學的科學運用。受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就包括用非法行為激怒行為人。這種情況,可以說是激憤殺人。激情和激憤不同,激情是因情感而產生的激動。激情可以激發創作的沖動,杼發的沖動,例如大干一場,高歌一曲,狂舞一通,不吃為喝連續寫作,等等,但并不會導致犯罪,更與被害人行為無關。如果激情會殺人,那么同情、溫情是不是也能殺人呢?而激憤就不同了,因為憤怒而激動,特別是因為對方的非法行為而產生的憤怒,往往會讓人無法容忍。如果到了常人無法容忍的地步,那么自衛和反抗就是合理的,即便因失去理智而超過必要的限度或者采取了非法的手段,那也是情有可原的,鄧玉嬌案就是一個典型。而本案被害人沒有任何刑法意義上的過錯,所以從這個方向為藥某辯解,如果不是無知,又是居心何在呢?
第六, 其實,現在猜測本案的最終結果,是非常困難的。套一句俗話:什嘛都有可能。一審法院未必就判藥某不死。即使一審法院判藥某不死,那么檢察院還可以提起抗訴進入二審,二審才是終審判決。其間還會發生哪些戲劇性的變化,誰知道呢?什嘛都有可能?! ?/p>
20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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