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收入與居民收入差距》之三:收入差距真相:進一步驗證
【網絡版專稿】三、關于居民收入水平和收入差距的進一步驗證
為了進一步檢驗上面的推斷是否可靠,在這一節中作者將根據其他方面的數據,包括家用汽車和商品住宅的擁有量、居民出境旅游的情況、銀行存款的分布狀況等,從幾個不同的方面進行驗證。
1.家用汽車擁有量及其與收入水平的關系
根據國家統計局城鎮居民家庭收支調查,2005年城鎮居民每百戶擁有家用汽車3.37輛。按城鎮人口總數和戶均人口數推算,城鎮居民總共擁有私人家用汽車640萬輛。其中最高收入組的城鎮居民(約1899萬戶,占城鎮總戶數10%)擁有305萬輛。
但根據交通方面的統計,2005年全國私人擁有的小型和微型載客汽車共計1325萬輛。農村(不包括鎮)居民家用汽車擁有量沒有數據,但顯然還非常少,據某些地區的案例估計,可能相當于城鎮居民汽車擁有量的5%-6%。扣除后,城鎮居民約擁有1250萬輛車,相當于根據住戶調查數推算的兩倍。車輛擁有量統計數據有車輛注冊數作為依據,應該是準確的。這從另一個側面說明住戶調查數據存在遺漏,特別是高收入居民樣本的代表性不足。
而使用本課題調查樣本數據中各收入組的平均家用汽車擁有量,并按上一節采用的下調幅度(31%)進行調整后,對各收入等級的城鎮居民家用汽車擁有量進行校正,得到的結果為1328萬輛(見表5),與車輛統計數(1250萬輛)相當接近。這從一個角度印證了上一節的城鎮居民調查數據是基本可信的。
根據這一估算數據,占城鎮居民家庭10%的高收入居民在2005年擁有家用汽車的數量是799萬輛,占全部家用汽車擁有量的60%,而不是根據原有統計局樣本推算的305萬輛。這10%家庭的汽車普及率已經達到每百戶42輛,而且第二個10%家庭的汽車普及率也達到了每百戶13輛。因此可以認為,最高收入10%的家庭已經都普遍達到了擁有汽車的經濟實力。但經過校正后,低收入居民擁有的家用汽車數量不是更多,而是更少了。(注6)
表5 城鎮居民家用汽車擁有量:原有統計局樣本數據與校正后的數據比較
最高收入組 |
高收入組 |
中上收入組 |
中等收入組 |
中下收入組 |
低收入組 |
最低收入組 |
合計 | |
總擁有量(萬輛)1 |
305 |
106 |
124 |
66 |
35 |
12 |
5 |
640 |
總擁有量(萬輛)2 |
799 |
243 |
168 |
91 |
22 |
4 |
0 |
1328 |
每百戶擁有量(輛)1 |
16.2 |
5.6 |
3.3 |
1.7 |
0.9 |
0.6 |
0.3 |
3.4 |
每百戶擁有量(輛)2 |
42.4 |
12.8 |
4.4 |
2.4 |
0.6 |
0.2 |
0.0 |
7.0 |
注:1為根據原有統計局樣本數據推算得到的汽車擁有量,2為根據調查數據校正后的汽車擁有量。
資料來源:同表3。
在搞清楚各收入組居民的家用汽車實際擁有量后,我們可以根據汽車擁有量,對有車家庭的實際收入范圍做一個粗略推算,用以對前面的收入水平估算進行檢驗。
首先,我們需要估計有車居民每年用于家用汽車的費用支出。根據經驗,每輛家用汽車每年的燃油、維修保養支出、養路費、保險費、過路費、停車費等支出合計通常在1.5萬-2.5萬元左右,平均按2萬元計。家用汽車的平均購價按10萬元計,按10年分攤,每年折舊1萬元。兩項合計相當于每年支出3萬元。
一個家庭如果可支配年收入12萬元(按最高收入10%城鎮居民家庭平均規模2.64人計算,這相當于人均收入4.5萬元),每年用于汽車的開支就相當于全部家庭收入的四分之一,是一個相當大的負擔。因此,擁有家用汽車的家庭,在一般情況下家庭年收入應當不低于12萬元,人均年收入不應低于4.5萬元。換句話說,既然占城鎮居民家庭10%的最高收入家庭已經具備了擁有汽車的經濟實力,他們的人均年收入應當不低于4.5萬元。
而按照上一節的推算,占城鎮家庭10%的最高收入家庭(近1900萬戶)人均收入9.7萬元,家庭收入和人均收入的下限分別在10.5萬元和4萬元,低于這里的估算。這些數據說明,上一節根據調查樣本對高收入居民收入水平的估計并不過高,反而有可能偏低。而在原有的2005年統計局樣本中,最高收入組的人均收入還不到2.9萬元,在這個收入水平上的有車家庭要把全部家庭收入的接近40%用于汽車消費。這樣的收入水平顯然是過低的。
2.從出境旅游看居民收入
近年來,國內居民私人出境旅游人數逐年大幅度上升。2000年,全部因私出境人數只有563萬人次,到2005年已經上升到2514萬人次,5年中擴大到原來的近5倍。這中間有多少人是因旅游而出境,沒有詳細的統計。
我們不妨極而言之,假定2000年的500萬人次基本上都因私人商務和旅游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境,出境旅游人數忽略不計;而且這五年中因私人商務和其他原因出境人數擴大了一倍,那么2005年可能有1000萬人次是非旅游原因出境,其余至少1500萬人次都可以計為出境旅游(這一數字很可能偏于保守)。這相當于城鎮10%最高收入居民家庭中,有80%的家庭平均每年出境旅游1人次。
如果假定他們的人均旅游支出2萬元,那么按照原來統計局樣本的最高收入居民人均收入2.88萬元計算,幾乎相當于花掉一個人的年收入。這說明他們的收入水平顯然被低估了。而根據本文前面的推算,這10%的居民人均收入9.7萬元,一次出境旅游支出相當于他們人均年收入的五分之一強。這是一個可以承受的比例。
3.住宅與收入水平
國際經驗說明,住宅的平均價格一般不超過居民家庭平均年收入的3倍,是能夠承受的價格。該比值在5倍以上,就會出現承受能力嚴重不足的情況。我國目前的商品房價格明顯超過了中低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但是對于已經購買了商品住宅的家庭來說,我們可以假定其房價與他們的家庭收入(而不是社會平均的家庭收入)之比,一般在3倍左右或不到3倍的水平。
換言之,一般而言,購房者的家庭年收入應當不低于房價的三分之一。如果以上假設成立,就為估算有房家庭的真實收入提供了可能性。我們可以通過房價、房屋銷售情況等數據,近似地估計購房者的平均家庭年收入。
根據統計數據,1996年-2005年這十年期間,我國商品住宅累計銷售面積達到21.2億平米,按每套平均115平米計算,總共銷售了1843萬套商品房。將歷年的商品住宅銷售額按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指數換算為2005年價格,可以計算出平均每套商品房(按平均115平米計算)價格為30.8萬元。
按此標準,根據原有的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統計數據計算,2005年城鎮居民的平均房價收入比大約是10,而10%城鎮最高收入家庭的平均房價收入比也至少在4左右,都超過了可承受的房價收入比(3倍左右)的合理界線。這不僅無法解釋過去已經發生的商品住宅的大量銷售,也完全無法解釋近期的房地產市場火爆、房價繼續居高不下的情況。
而根據3倍的房價收入比計算,我們可以近似推算出已經購買商品住宅的家庭(考慮到有些家庭擁有多套商品房,對此進行扣除后,估計約有1500萬個家庭),家庭年收入一般在10萬元以上。這大體上相當于本報告前面推算的城鎮10%最高收入居民(1900萬個家庭)的收入下限(10.5萬元)。考慮到這10%的居民中還有一部分人沒有購買或不需要購買商品房,可以認為城鎮10%最高收入居民的家庭收入下限都超過了10萬元。因此,根據房價收入比推算的城鎮最高收入10%居民家庭收入和前一節根據調查數據推算的城鎮最高收入10%居民家庭收入是基本一致的。這證明前一節的推算是基本合理的。
上述推算從課題專項調查中關于被調查戶自有住宅的數據中也能夠得到驗證。在這個調查中我們沒有區分商品房和其他類別的住房(所謂“房改”房、自建房等),但從表6可以看到,不同組別的平均房價、面積和購房年份差別很大;收入越高,房子越新,面積越大,單價也越高。說明中等以上收入居民擁有的住房以商品房為主,而且收入越高,商品房的比重越大;中等以下收入居民的住房以所謂“房改”房為主,即20世紀90年代初期到中后期住房改革期間低價出售的單位住房。
其中,最高收入組的房價接近57萬元,高于平均市場價水平;房價收入比為1.93,低于3倍;而且擁有自有住房的家庭占到了76%,每百戶擁有的自有住房達到了99套。高收入組的房價與近年來的全國商品房市場價平均水平很接近,但房價收入比為4.21,高于3倍。
根據這些情況判斷,10%最高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已經普遍達到了三分之一房價水平,按該組的平均房價計算為19萬元。這明顯高于前面推算的該組收入10.5萬元的下限。同時,第二個10%的高收入家庭中,至少有相當一部分家庭的收入也達到了三分之一房價水平(接近10萬元)。而按照調查數據推算,該組的平均家庭收入不到7萬元。這說明根據住房的情況看,城鎮最高收入和高收入居民家庭的收入水平至少達到了本報告前面估算的水平,甚至有可能高于估算的水平。
從表6可見,收入越低的居民,擁有自有住房的比重越低,住房面積越小,購買時間越早,而“房價收入比”越高,不符合3倍的規律。其中最低收入組高達10.1倍。這些說明他們擁有的基本上不是商品房,而是“房改”房。這顯然與特殊的歷史條件有關。在20世紀90年代城鎮住房改革中,原公有房住戶對是否買房是沒有什么選擇空間的。而且他們當時所付房價一般都遠遠低于市場價。
表6 調查樣本城鎮家庭的自有住宅情況
最高收入組 |
高收入組 |
中上收入組 |
中等收入組 |
中下收入組 |
低收入組 |
最低收入組 |
樣本 | |
家庭年收入(萬元) |
29.52 |
6.96 |
4.91 |
3.18 |
2.19 |
1.55 |
1.04 |
5.96 |
人均年收入(萬元) |
9.71 |
2.39 |
1.65 |
1.05 |
0.72 |
0.50 |
0.31 |
1.97 |
家庭人口數(人) |
3.07 |
2.92 |
2.98 |
3.04 |
3.06 |
3.13 |
3.37 |
3.08 |
自有房數/樣本戶數 |
0.99 |
0.78 |
0.77 |
0.66 |
0.49 |
0.54 |
0.44 |
0.65 |
有房戶比重(%) |
76% |
67% |
67% |
62% |
46% |
51% |
42% |
58% |
平均購買年份 |
2000 |
1999 |
1999 |
1998 |
1997 |
1995 |
1991 |
1997 |
平均每套面積(平米) |
141 |
106 |
99 |
86 |
79 |
70 |
58 |
89 |
平均每套房價(萬元) |
56.9 |
29.3 |
24.4 |
17.8 |
15.0 |
13.2 |
10.5 |
22.0 |
房價收入比 |
1.93 |
4.21 |
4.97 |
5.60 |
6.84 |
8.54 |
10.10 |
3.69 |
注:1.自有住宅中未包括自建房。
2.自有房數與樣本戶數的比例是按住房套數計算的(有些住戶擁有多套住房),和有房戶比重不一樣。
3.請注意房價已經用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指數折算為2005年價格,而不是購買時的原價。其中最低收入戶房價按原價計平均每套只有5.9萬元。另外低收入戶中也有少數由親屬、子女代買商品房的情況。
資料來源:樣本調查數據(有效樣本數:2052戶)。
上述推算說明,我國城鎮居民中至少有1843萬個家庭,其家庭年收入在10萬元以上。考慮到還有一部分家庭達到該收入水平,但不擁有或者說不需要自有住房(例如住公房或公司提供的住房),或擁有非商品住房,因此實際上達到該收入水平的家庭應該明顯超過這個數量,并且超過占城鎮居民家庭10%(約1900萬)的最高收入家庭數量。這驗證了前面根據調查得出的推算結果。
長期以來,經濟學家和房地產分析師們一直受到我國房地產市場矛盾現象的困惑。一方面,統計數據顯示我國的“房價收入比”遠遠超過了居民的可承受水平,而另一方面,房地產市場卻持續火爆,銷售量和售價不斷攀升。這里的分析說明,這種現象的確是受到了大量隱性收入所帶來的購買力的強勁支持。
4.銀行存款分布差距和收入差距
迄今為止,銀行存款仍然是我國居民儲蓄的主要方式。2004年末,全國金融機構持有的城鄉居民人民幣儲蓄存款余額約12萬億元,全國人均9200元。同期,機構和個人持有的各種金融債券總共余額只有4萬億元,股票流通市值只有不到1.2萬億元。因此,銀行儲蓄存款在各階層居民間的分布狀況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各階層居民金融資產的分布狀況。
表7的數據來自2004年對北京、重慶、遼寧、吉林等省市若干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所持有的居民人民幣儲蓄存款的調查結果。該調查涉及的儲蓄存款總額超過2800億元,賬戶總數超過5000萬戶。雖然不足以據此準確推斷全國儲蓄存款的總體分布情況,但還是具有相當高的代表性和重要的參考價值。
結果顯示,按上述這些金融機構單個儲蓄賬戶存款余額來進行區分,5%的賬戶存款余額在3萬元以上,占有儲蓄存款總額的59%;而95%的賬戶存款余額不到3萬元,平均僅2500元,總共只占全部儲蓄存款總額的41%。
表7 按賬戶存款額分組的居民存款分布
≤3萬 |
3萬~5萬 |
5萬~8萬 |
8萬~15萬 |
15萬~30萬 |
30萬~50萬 |
>50萬 |
合計 | |
賬戶數(萬戶) |
4818.2 |
147.3 |
49.6 |
29.0 |
11.2 |
3.4 |
2.32 |
5 061 |
占賬戶數比重(%) |
95.2 |
2.9 |
1.0 |
0.6 |
0.2 |
0.1 |
0.06 |
100 |
平均存款額(萬元) |
0.25 |
3.40 |
6.06 |
10.4 |
20.7 |
39.2 |
96.1 |
|
存款金額(億元) |
1199.7 |
500.4 |
300.6 |
301.7 |
231.9 |
133.5 |
223.0 |
2891 |
占存款額比重(%) |
41.5 |
17.3 |
10.4 |
10.4 |
8.0 |
4.6 |
7.7 |
100 |
資料來源:中國人民銀行金融風險課題組2004年2月對北京、重慶、遼寧、長春等地十幾家銀行和金融機構的調查。
如果我們假定各階層居民每個家庭擁有的存款賬戶數同樣多,就平均而言,儲戶的單個賬戶存款額大致與他的存款總額成正比,并且在不嚴格的意義上用上述樣本的數據來推斷全國居民儲蓄存款的大致構成,那么在2004年的12萬億元居民儲蓄存款中,全國5%的最高收入家庭(約1860萬戶,基本上可以等同于城鎮10%的最高收入家庭)擁有全部儲蓄存款的59%,大約7.1萬億元,而占全國95%的家庭只擁有41%的儲蓄存款,總數不到5萬億元。
上述推算是否合理?我們需要考慮如下一些影響因素:
第一,各階層居民家庭的存款賬戶數是否大體一致?答案是否定的。擁有大量財產的儲戶出于分散風險、方便消費和投資等考慮,通常會擁有較多的銀行賬戶,遠多于低收入居民平均擁有的賬戶數。因此,以上估算可能低估了存款分布的不平等程度。也就是說,占存款額59%的大額存款實際擁有者,可能集中度更高,占不到居民的5%;而且他們還可能擁有其余41%小額存款中的一部分。
第二,以上存款數據不包括外匯存款和中國居民在國外的存款。而這些存款基本上屬于相對富裕的居民。因此儲蓄存款分布的實際不平等程度可能更高。
第三,在居民儲蓄賬戶中可能有部分“公款私存”的情況,而且單項存款額可能較大,因此會導致對存款分布不平等程度的高估。不過,在實行個人存款實名制之后,公款私存的情況應該已大大減少,不會構成重要影響。
第四,有些私營企業主可能將個人儲蓄賬戶做為資金往來賬戶使用,從而虛增了大額儲蓄賬戶的存款額。這也可能導致存款分布不平等程度的高估。
以上四個因素中,前兩個因素導致對存款分布不平等程度的低估,而后兩個因素導致高估。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很難對以上這些方向相反的影響因素做出具體數量的估計。但至少上述第一個因素會造成舉足輕重的差異,前兩個因素相加很可能足以抵消后兩個因素的影響而有余。這里我們粗略地假定上述兩類因素大致可以互相抵消,因而可以近似地用各類賬戶的存款分布情況來代表居民人口中的存款分布情況。這反映在圖5中。其中5%的高端儲戶(約5 000萬人)占儲蓄存款的59%。又根據2004年居民儲蓄存款總額12萬億元來推算,他們的人均存款超過14萬元。
但存款在這5%的儲戶中同樣是很不平均的。在圖5中,作者對最高5%的儲戶按每1%的比例做了分解,分別近似推算了他們在存款額中占有的比重(見圖中每一類儲戶下面的百分數)。其中,最高收入1%的儲戶大約擁有33%的儲蓄存款;其次1%的儲戶擁有11%的存款;第三個1%的儲戶擁有7%。三者合計就超過了全部存款的一半。
圖5 儲蓄存款的近似分布
資料來源:根據表7數據計算。
為了更直觀地表示存款分布的情況,作者根據以上數據中各組存款額的臨界值進行了OLS小樣本回歸,從而得到一個存款分布的擬合曲線(見圖6)。圖中橫坐標表示各儲戶組別順次累加在總儲戶中所占的百分比,按存款額從低到高的順序排列。縱坐標表示單個賬戶的存款額。它乘以儲戶平均擁有的賬戶個數,就是儲戶人均存款額。
圖6的存款分布曲線在0至80%的儲戶區間都非常貼近橫軸,而在90%以上的儲戶區間(表示存款額最高的10%儲戶)急劇上升,在95%以上區間(表示存款額最高的5%儲戶)幾乎形成陡直的曲線。它顯示儲蓄存款在居民中的分布是極其不均等的。實際上,在調查數據中,最高一組的單個賬戶存款額在50萬元以上,在圖上沒有反映出來。這部分儲戶在存款總額中占的比重為7.7%,但人數僅占儲戶總數的0.06%(見表6)。
圖6 儲蓄存款分布的擬合曲線
數據來源:見表8。
以上回歸所得到的存款分布函數如下:
Y=-0.5985+0.2578lnX-0.01038(lnX)2
其中Y表示各組儲戶的累加百分比,X表示單個儲戶的邊際存款額,lnX是X的自然對數。表8給出了回歸結果。其中的調整R2和t值顯示,所得到的存款分布擬合曲線與實際分布數據非常接近,比較準確地反映了實際存款分布狀況。(注7)
表8 存款分布函數的回歸結果(OLS)
系數 |
t值 | |
lnX |
0.2578 |
47.220*** |
lnX2 |
-0.01038 |
-34.533*** |
C |
-0.5985 |
-26.057*** |
觀察值 |
7 | |
調整R2 |
0.9995 |
注:***表示顯著程度為0.1%。
根據以上存款分布函數和全國居民儲蓄存款總額,我們還可以近似推算出2004年全國10%的高收入家庭(可以近似等同于城鎮20%的高收入家庭,約3640萬戶,9800萬人)在儲蓄存款總額中占的比例大約是72%,人均儲蓄存款約8.8萬元;其余90%的家庭(約12億人)在存款中所占比例約為28%,人均儲蓄存款不到2800元。
為了進行高低收入居民之間存款分布的比較,我們還需要推算全國10%最低收入家庭在儲蓄存款額中所擁有的比例。但由于缺乏低端數據,上述函數用于推算低端居民儲蓄可能會導致較大的誤差。作為替代,作者使用廣西、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這9個省和自治區2004年農村居民儲蓄存款作為參考。這些省區農村人口約1.6億人,占全國家庭總數的比重接近10%,農村人均純收入基本上是全國最低的,他們的全部儲蓄存款只有1913億元,占全國城鄉居民儲蓄存款的1.6%。
不過,這兩個數字肯定高于全國10%最低收入家庭的存款額和存款比例,因為這些省份的農村人口中包括各收入檔次的農村居民,也包括高收入戶在內;而其他省區更貧窮的居民卻未包括在內。要代表最低收入的10%家庭,估計至少將他們的儲蓄存款比重下調一半(即0.8%)才比較合理。這樣,全國最高收入10%和最低收入10%家庭之間的儲蓄存款比例大約是90倍,我們可以近似地用這個比例來表示他們之間的財富差距。
社會階層間的財富分布差距是由持續的收入差距所導致。我國收入差距和財富差距的擴大基本上是在最近20年左右的時期內發生的。通過數據模擬,我們發現這兩個差距之間存在相對穩定的關系。參照實際情況給定若干假設條件,作者發現當最高和最低收入組居民的收入差距和財富差距都在逐步擴大的同時,這兩個比值之間的關系卻只發生了較小的變化,先擴大到接近3,然后在長時期逐漸向1.9左右的比例收斂。最高和最低收入10%家庭的財富差距達到90倍大約經過了22年左右的時間,此時收入差距擴大到31倍左右(數據模擬結果見附錄)。適當改變假設條件,得到的收入差距基本上在31倍附近上下變動。(注8)
由于最高和最低收入家庭在家庭規模上存在明顯差別(最高收入家庭的平均規模為2.7人,最低收入家庭規模為4.6人),上述31倍的家庭收入差距在折算為人均收入差距后,就將擴大到53倍。
在前一節中,作者根據調查數據對城鎮分級居民收入進行了校正,估算出2005年城鎮最高10%和最低收入10%家庭之間收入差距大約是31倍,全國城鄉最高收入10%和最低收入10%家庭之間收入差距大約是55倍。在這一節中,作者又根據居民儲蓄存款數據,推算出2004年全國最高和最低收入10%家庭之間的財富差距可能在90倍左右,他們之間的人均收入差距大約在53倍。這兩個推算結果相當接近,起到了互相驗證的作用。這進一步說明我們前面對高收入居民的真實收入、以及城鎮和全國居民收入差距狀況的推算,是基本符合實際的。■(未完,待續)
作者為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國民經濟研究所副所長
注6:統計局樣本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居民擁有的家用汽車,可能實際上包含某些家用車名義下的業務用車(例如非注冊的私人出租車等)。這種情況在本樣本調查中也不可能完全避免,但相對較少。這從表5可以看出。
注7:由于最低儲戶組的存款額雖小,但分布區間非常大(0%-95%),為保證擬合的準確性,作者在該組中添加了一對觀察值(47.6%,200),其橫坐標取該組中值,縱坐標通過試錯法取得,條件是使擬合曲線在相應區間得到的平均存款額與該組實際的平均存款額在最大程度上接近,同時使擬合函數具有最高的解釋力(調整R2和各解釋變量t值最大)。實際得到的最低組平均存款額擬合值為2700元,略高于實際值2490元,說明該擬合曲線所表述的存款分布不均等程度還略低于實際的不均等程度。
注8:模擬分析的假設前提條件如下:最高、最低收入組的初始收入差距為8倍;年收入增長率在第一個十年中分別為9%和5%,在第二個十年中分別為12%和3%;儲蓄率在第一個十年中分別為20%和10%,在第二個十年中分別為50%和7%。兩組居民的身份在此期間保持穩定。
這些假定條件都參照了過去時期的統計數據,并針對可能的偏差做了適當調整。敏感性檢驗表明,初始收入差距和居民收入增長率的改變都會影響以后年份收入差距和財富差距的大小,但對兩者相對關系的影響不大。與90倍財富差距相對應的收入差距基本上在31倍上下變動。而兩組居民儲蓄率的高低對兩個差距的相對關系有比較顯著的影響。例如高收入組居民在第二個十年的儲蓄率如果不是50%,而是更接近統計局數據的30%時,與90倍財富差距相對應的收入差距就擴大到50倍以上。但達到這兩個比例的時間也隨之延長。
附錄:收入差距與財富差距關系模擬(基期年份低收入組=1)
收入增長 |
財富增長 |
收入差距 |
財富差距 | |||
高收入組 |
低收入組 |
高收入組 |
低收入組 | |||
收入增長率1 |
9% |
5% |
||||
收入增長率2 |
12% |
3% |
||||
儲蓄率1 |
20% |
10% |
||||
儲蓄率2 |
50% |
7% |
||||
年份 |
||||||
0 |
8 |
1 |
1.6 |
0.1 |
8.0 |
16.0 |
1 |
8.7 |
1.1 |
3.34 |
0.21 |
8.3 |
16.3 |
2 |
9.5 |
1.1 |
5.24 |
0.32 |
8.6 |
16.6 |
3 |
10.4 |
1.2 |
7.32 |
0.43 |
8.9 |
17.0 |
4 |
11.3 |
1.2 |
9.58 |
0.55 |
9.3 |
17.3 |
5 |
12.3 |
1.3 |
12.04 |
0.68 |
9.6 |
17.7 |
6 |
13.4 |
1.3 |
14.72 |
0.81 |
10.0 |
18.1 |
7 |
14.6 |
1.4 |
17.65 |
0.95 |
10.4 |
18.5 |
8 |
15.9 |
1.5 |
20.83 |
1.10 |
10.8 |
18.9 |
9 |
17.4 |
1.6 |
24.31 |
1.26 |
11.2 |
19.3 |
10 |
18.9 |
1.6 |
28.10 |
1.42 |
11.6 |
19.8 |
11 |
21.2 |
1.7 |
38.70 |
1.54 |
12.6 |
25.2 |
12 |
23.8 |
1.7 |
50.58 |
1.66 |
13.7 |
30.5 |
13 |
26.6 |
1.8 |
63.88 |
1.78 |
14.9 |
35.8 |
14 |
29.8 |
1.8 |
78.79 |
1.91 |
16.3 |
41.2 |
15 |
33.4 |
1.9 |
95.47 |
2.04 |
17.7 |
46.7 |
16 |
37.4 |
1.9 |
114.16 |
2.18 |
19.2 |
52.4 |
17 |
41.9 |
2.0 |
135.10 |
2.32 |
20.9 |
58.2 |
18 |
46.9 |
2.1 |
158.54 |
2.47 |
22.7 |
64.3 |
19 |
52.5 |
2.1 |
184.80 |
2.61 |
24.7 |
70.7 |
20 |
58.8 |
2.2 |
214.21 |
2.77 |
26.9 |
77.4 |
21 |
65.9 |
2.3 |
247.15 |
2.92 |
29.2 |
84.5 |
22 |
73.8 |
2.3 |
284.05 |
3.09 |
31.8 |
92.0 |
23 |
82.6 |
2.4 |
325.37 |
3.25 |
34.5 |
100.0 |
24 |
92.6 |
2.5 |
371.65 |
3.43 |
37.6 |
108.4 |
25 |
103.7 |
2.5 |
423.48 |
3.60 |
40.8 |
117.5 |
26 |
116.1 |
2.6 |
481.53 |
3.79 |
44.4 |
127.1 |
27 |
130.0 |
2.7 |
546.55 |
3.98 |
48.3 |
137.4 |
28 |
145.6 |
2.8 |
619.37 |
4.17 |
52.5 |
148.5 |
29 |
163.1 |
2.9 |
700.92 |
4.37 |
57.1 |
160.4 |
30 |
182.7 |
2.9 |
792.27 |
4.58 |
62.1 |
173.1 |
注1:各參數假想值參照了實際統計數據,但對可能的誤差做了必要的修正。
注2:收入增長率1和2分別是第一個十年和第二個十年的收入增長率;儲蓄率1和2分別是第一個十年和第二個十年的儲蓄率。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