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9日晚8點,律師李勁松在其新浪博客“北京憶通李勁松律師的博客”發表了博文《潘任美“編造謊言欺騙公眾涉嫌在瀆職稅務官員里應外合非法庇護下侵占國家國民高達100多億元土地增值稅》、《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0至2012年報涉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項目情況分析》。律師李勁松反擊潘任美,確如其前所稱,準時發布,這又是一發打向潘任美的巨大炮彈。
目錄:
潘任美“編造謊言欺騙公眾涉嫌在瀆職稅務官員里應外合非法庇護下侵占國家國民高達100多億元土地增值稅
附一: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0至2012年報涉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項目情況分析
附二: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0至2012年報涉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項目情況分析
附三: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0至2012年報涉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項目情況分析
潘任美“編造謊言欺騙公眾涉嫌在瀆職稅務官員里應外合非法庇護下侵占國家國民高達100多億元土地增值稅
原文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3433370101i8oa.html
潘石屹任志強王石
“編造謊言欺騙公眾涉嫌在瀆職稅務官員里應外合非法庇護下侵占國家國民高達100多億元土地增值稅稅金”
之一
任志強《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編造謊言欺騙公眾涉嫌在瀆職稅務官員里應外合非法庇護下侵占國家4、9億土地增值稅稅金的鐵證”
(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 李勁松律師)
一、
2013年11月24日,中央電視臺 “土增稅黑洞”節目曝光揭示:
王石負責的《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潘石屹負責的 《SOHO中國有限公司》 任志強負責的《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等29家房地產上市公司截至2012年12月31日,應交未交土地增值稅總額已經高達640億元。
其中,
《SOHO中國有限公司》應交未交土地增值稅達64億元。
《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交未交土地增值稅達58億元。
《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應交未交土地增值稅達5、49億元”。
1、當晚,任志強反駁稱,土地增值稅是按項目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比例在預售時先預繳,按項目進度和完成的條件進行最終結算的納稅方式。企業在項目預繳土地增值稅時就必須預提應交未交的土增稅成本并列入公布的科目中說明這些應交而未交的稅項,達到結算條件時,項目會重新進行結算,并根據實際結算調整預算情況。但“在未達到稅法規定的結算條件時,這些應交而未交的稅項,可以不交,并不違背稅法,也非拖欠”。
任志強還說“政府的預繳正是無償提前占用企業流動資金的納稅方式”。
華遠地產周一發布公告:
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土地增值稅”的征管方式為:納稅人在取得房地產預售收入時按照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待項目達到清算條件后進行清算,對預繳的土地增值稅款“多退少補”。
公司已按照土地增值稅相關政策和地方政府規定,取得房地產預售款的同時預繳了土地增值稅,并按當期確認的收入及配比的成本對本期結利項目計提了土地增值稅。根據會計準則計提的應繳稅金與根據稅法繳納稅款存在時間上的差異是合理的,符合稅法的規定。
26日晚上,任志強擔任執行會長的全聯房地產商會
(該商會目前擁有包括房地產開發商在內的5000多家會員,會費實行統一標準,具體如下:副會長會員100,000元/年 ,按年交納;常務理事會員首年5萬元,以后5000元/年;理事會員5,000元/年 按年交納,每年交納時間為入會所在月份;一般會員 2,000元/年 按年交納,每年交納時間為入會所在月份。按5000會員毎年2000元會費計算,其毎年收入會費至少可達1000萬元。http://www.chinahouse.info/CRECC/Huifeiguanlibanfa.asp )
發表聲明稱:
“將聯合法律、財務、稅務等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國家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及其執行做系統化解讀,對央視報道的相關企業納稅問題進行調研,并將結果廣而告之”。
2、2012年11月26日凌晨,萬科王石聲明:
萬科一貫守法經營、照章納稅,嚴格按照稅務機關對土地增值稅實行先預征后清算的管理辦法履行納稅義務。公司財務報告公允反映了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不存在欠繳土地增值稅的情況。央視這個報道應該是源于誤解,是把會計上的“預提”理解成了企業的“現時納稅義務”。“預提”與“現時納稅義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房地產項目要達到清算條件才需要清算并繳納土地增值稅,在此之前,按照會計上配比和謹慎性原則,企業對尚未到達清算條件的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預提撥備。
3、2012年11月26日,國稅總局相關官員稱央視報道系誤解誤讀。
但國稅總局相關官員不敢說明,正解正讀的話,“土增稅黑洞”的事實真相是怎樣。
4、潘石屹以為“‘3.8萬億欠稅門’事件,隨著國稅總局解釋的出臺,已經過去了”,也忍不住沖出來發微博得意忘形宣告:
雖然3.8萬億土地增值稅事件隨著國稅總局的澄清已經過去了,但我們應該從此事件中吸取一些經驗和教訓。首先,央視做節目應該更嚴謹,犯了錯誤也應該及時承認;其次,開發商應該更公開透明地公布財務報表和納稅狀況;第三,此次事件對公眾來說是一個財稅知識普及的過程;最后,稅務機關應簡化稅收管理,要更簡單易行。
二、
但是,今天,已是2012年12月29日,等待了30多天,
既沒見到任志強擔任執行會長的全聯房地產商會所謂“聯合法律、財務、稅務等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央視報道的相關企業納稅問題進行調研,并將結果廣而告之”,
也沒見到潘石屹所謂“更公開透明地公布《SOHO中國有限公司》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狀況”。
三、
我清楚,除我之外,全國上下,所有關注“土增稅黑洞”的公眾,這30多天來,都在期望,國稅總局相關官員、29家上市房地產公司,能亮出其手中早就持有的鐵證,來厘清:
29家上市房地產公司自我進行清算計算出來的“轉讓相關具體房地產所得銷售收入應補繳的這640億元土地增值稅金”;
是不是,
由于轉讓房地產所得銷售收入相關的成本未達到稅法規定所需要的清算條件,
所以這29家上市房地產公司自我計算出的640億元應補交土地增值稅稅金,
現在“依法真的還不用交給稅務機關”???
是不是,
由于轉讓房地產所得這些銷售收入相關的成本未達到稅法規定所需要的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
所以這29家上市房地產公司自我計算出的640億元應補交土地增值稅稅金并非其拖欠占用的國家稅款,
而且稅務機關現在“依法真的根本無權將其征收入國庫”???
四、
我自始至終都很清楚:
29家上市房地產公司自我進行清算計算出來的“轉讓相關具體房地產所得銷售收入應補繳的這640億元土地增值稅金”;
絕對不是,
由于轉讓房地產所得銷售收入相關的成本未達到稅法規定所需要的清算條件,
所以這29家上市房地產公司自我計算出的640億元應補交土地增值稅稅金,
現在“依法真的還不用交給稅務機關”!!!
絕對不是,
由于轉讓房地產所得這些銷售收入相關的成本未達到稅法規定所需要的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
所以這29家上市房地產公司自我計算出的640億元應補交土地增值稅稅金并非其拖欠占用的國家稅款,
稅務機關現在“依法真的根本無權將其征收入國庫”!!!
五、
我也知道,
A、原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稽查三處處長孫海渟在對國美進行檢查期間,答應不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收受潘石屹類民營房地產老板黃光裕的100萬元“封口費”。北京市二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孫海渟有期徒刑13年,繼續追繳其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經過稅務稽查,國稅總局發現國美集團下屬相關公司存在不同程度的稅務問題,各地稅務機關分別做出了罰款、補繳稅款和征收滯納金等處罰、處理決定。截至2008年上半年,各地對黃光裕個人和國美集團下屬公司的檢查處理工作基本完成,共查補稅款6791萬元。整個過程均未對外公布。
法院認為,孫海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
http://www.news365.com.cn/yw/201006/t20100604_2727376.htm
B、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原局長王紀平在產品采購、招投標過程中以權謀私,從中貪污、收受他人賄賂超過1400萬元。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9日以貪污和受賄兩項罪名判處王紀平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20510/6438658.shtml
不過,我本來確希望:
財大勢粗有錢有名的房地產老板犯了偷漏數十億元土地增值稅金的錯,
就該及時承認!
財大勢粗有錢有名的房地產老板犯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或行賄政府國土規劃稅務官員罪,
就該及時自首!
但30多天過去了,
我明白,有些黃光裕類犯錯有罪為富不仁禍國殃民的房地產開發商,
不見棺材沒進監獄,是不會知恥懺悔的!!!
六、
綜上,我決定,在此公開下列:
SOHO中國潘石屹、華遠地產任志強、萬科公司王石 “編造謊言欺騙公眾涉嫌在瀆職稅務官員里應外合非法庇護下侵占國家國民100多億土地增值稅金的鐵證”!
第一大部分 關于任志強《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一、我對《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2010至2012年報列示的房地產項目進行匯總仔細分析后發現:
1、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清算計提出了4、971億元(=華遠地產2012年底累計應付土地增值稅總金額5、496億元—其中第四季度華遠地產預售所得應按5%預征率預繳的預征土地增值稅金額[華遠地產2012年全年累計完成銷售簽約額56、2億元*商業用房預征率5%—華遠地產2012年前三季度累計完成銷售簽約額45、7億元*商業用房土地增值稅預征率5%];假定第四季度預售出去的房屋都是預征率為5%的商業用房)應補交土地增值稅準備金的具體房地產項目,
其實主要就是下面13個已預售取得轉讓房地產收入且已竣工交付使用的項目。
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就是在將下面13個已竣工結算項目的預售款結轉營業收入計算營業利潤時,
自行清算出了這13個已預售取得轉讓房地產收入且已竣工交付使用項目“轉讓房地產所取得收入累計應補交的土地增值稅金4、971億元”。
1、北京金秋萊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的《九都匯項目》 2011年竣工
2、北京華遠嘉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的《昆侖公寓項目》 2012年前竣工
3、北京開拓房地產有限公司 的 《海潤國際公寓項目》 2003年竣工
4、北京華遠盈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盈都大廈項目》2004年竣工
5、北京華遠龍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的《靜林灣項目》竣工時間2005年
6、北京市首旅華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華遠企業中心》竣工時間:2006年
7、北京市華遠置業有限公司 的《華遠首府大廈項目》竣工時間2006年
8、北京新威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裘馬都項目》 竣工時間2008年
9、北京嘉里華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新源二期項目》 竣工時間2009年
10、北京建華置地有限公司的《尚都國際中心一期項目》 竣工時間:2004年
11、西安萬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西安君城一期、二期、三期 A 區項目》
12、西安曲江唐瑞置業有限公司的《西安海藍城一期項目》
13、青島華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湯米公館項目》
二、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上列13個自行清算出了已預售取得轉讓房地產收入且已竣工交付使用項目“轉讓房地產所取得收入累計應補交的土地增值稅金”的具體房地產項目:
1、都是2012年底前已經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2、除其中的西安君城二期C 區項目累計銷售率為 74%、西安海藍城一期項目累計銷售率為 70%、青島湯米公館項目累計銷售率為 74%之外,其他所有項目都是“項目銷售比例超過了85%”。
(證據詳見:1、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報告第10頁、第11頁、第13頁、第78頁、第95頁。2、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報告第22頁、第87頁、第95頁、第100頁。3、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報告第24頁、第25頁、第27頁、第95頁、第103頁)
三、顯而易見,
即便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官員規定出來的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三)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這一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
1、西安君城二期C 區項目、西安海藍城一期項目、青島湯米公館項目之外的其他所有“項目銷售比例均超過了85%且都已竣工結算驗收”的房地產項目;
都絕對不是任志強反駁所稱“未達到稅法規定的結算條件”!
2、西安君城二期C 區項目、西安海藍城一期項目、青島湯米公館項目之外的其他所有“項目銷售比例均超過了85%且都已竣工結算驗收”的房地產項目自行清算計算出來的應交未交土地增值稅稅項,
絕對不是任志強反駁所稱“可以不交,并不違背稅法,也非拖欠”!
3、北京金秋萊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將已自行計算出來并已列支成本沖減利潤的《九都匯項目》轉讓房地產所得收入應交土地增值稅金“及時填報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動向稅務機關如實申報清繳”,
至少是“違背稅法的拖欠稅款”行為!
4、北京華遠嘉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未將已自行計算出來并已列支成本沖減利潤的《昆侖公寓項目》轉讓房地產所得收入應交土地增值稅金“及時填報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動向稅務機關如實申報清繳”,
至少是“違背稅法的拖欠稅款”行為!
5、 北京新威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未將已自行計算出來并已列支成本沖減利潤的《裘馬都項目》轉讓房地產所得收入應交土地增值稅金“及時填報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動向稅務機關如實申報清繳”,
至少是“違背稅法的拖欠稅款”行為!
6、西安萬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將已自行計算出來并已列支成本沖減利潤的《西安君城一期、二期、三期 A 區項目》 轉讓房地產所得收入應交土地增值稅金“及時填報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動向稅務機關如實申報清繳”,
至少是“違背稅法的拖欠稅款”行為!
7、 北京市首旅華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將已自行計算出來并已列支成本沖減利潤的《華遠企業中心項目》轉讓房地產所得收入應交土地增值稅金“及時填報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動向稅務機關如實申報清繳”,
至少是“違背稅法的拖欠稅款”行為!
8、 北京建華置地有限公司未將已自行計算出來并已列支成本沖減利潤的《尚都國際中心一期項目》轉讓房地產所得收入應交土地增值稅金“及時填報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動向稅務機關如實申報清繳”,
至少是“違背稅法的拖欠稅款”行為!
四、
其實,稅法根本沒有規定什么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三)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A、《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的權屬變更手續。
B、《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八條 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
第九條 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分期分批開發、轉讓房地產的,其扣除項目金額的確定,可按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或按建筑面積計算分攤,也可按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方式計算分攤。
第十五條 根據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納稅人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納稅手續:
(一)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后的七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具體期限由稅務機關根據情況確定。
(二)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及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六條 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
C、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京地稅二[1996]第240號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48號《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法字(1995)7號《關于對1994年1月1日前簽訂開發及轉讓合同的房地產征免土地增值稅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96)7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征收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文件精神,結合北京市具體情況,對土地增值稅若干征收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納稅人辦理納稅登記和納稅申報手續問題
2.專門從事房地產開發以及主營或兼營房地產開發業務的單位,應在簽訂房地產開發合同(或立項)后7日內辦理納稅登記手續,在簽訂轉讓合同并取得收入后7日內填報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如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以后申報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地方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于季度終了后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手續。
轉讓存量房地產的單位和個人,應在辦理房地產買賣契約后7日內填報《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二、關于納稅環節問題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取得房地產轉讓收入和取得預售房地產價款的當天。
三、關于納稅期限問題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期限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后3日內。
四、關干預征土地增值稅問題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項目全部竣工清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實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采取預征的辦法組織征收,其預征方法為:
1.納稅人預售普通標準住宅,依預售收入的0.5%預征土地增值稅,年度結利后一個月內和項目竣工清算后2個月內到地方主管稅務機關匯算清繳,多退少補,清算期限為3年。
2.納稅人預售非普通標準住宅、別墅、公寓、賓館、飯店、辦公寫字樓等其他房地產,依預售收人按規定比例預征土地增值稅,年度結利后一個月內和項目竣工清算后2個月內到地方主管稅務機關匯算清繳,多退少補,清算期限為3年。
五、關子成片開發、分期分批轉讓房地產如何計算扣除項目金額問題
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分期分批開發轉讓房地產的,其扣除項目金額的確定,原則上按建筑面積計算分攤,如采取其他方式計算分攤的,須報經地方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同意后執行。
八、關于計稅單位問題
根據《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房地產綜合開發企業應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基本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計稅單位。但以“開發小區”為計稅單位的房地產綜合開發企業,對“開發小區”內的別墅、公寓、辦公寫字樓、賓館飯店、非普通標準住宅等其他房地產,應分別按單位工程(棟員)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公建房成本劃分不清的,一律按規定征稅。成本核算單位一經確定,在土地增值稅未清算之前,不得變動。
由上可知:
1、西安曲江唐瑞置業有限公司未將已自行計算出來并已列支成本沖減利潤的《西安海藍城一期項目》轉讓房地產所得收入應交土地增值稅金“及時填報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動向稅務機關如實申報清繳”,
也至少是“違背稅法的拖欠稅款”行為!
2、青島華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將已自行計算出來并已列支成本沖減利潤的《湯米公館項目》轉讓房地產所得收入應交土地增值稅金“及時填報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動向稅務機關如實申報清繳”,
也至少是“違背稅法的拖欠稅款”行為!
附一
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0至2012年報
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0至2012年報
涉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項目情況分析
2012
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報告分析
一、
2012年度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的開發產品營業收入3,003,844,706、00元,主要來自于西安君城項目、西安海藍城項目、北京九都匯項目、北京昆侖公寓項目、青島湯米公館項目這5個已竣工項目確認收入結轉利潤的預售款。其中,北京昆侖公寓項目、北京九都匯項目、西安君城項目一期和二期 A區B 區三期 A 區均是已竣工且累計銷售超過85%以上。
1、北京昆侖公寓項目
該項目由北京華遠嘉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截至報告期末,項目公寓部分已全部銷售入住,商場出租經營。
2、北京九都匯項目(原萊太項目)
該項目由北京金秋萊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開發,項目于 2009 年 11月開盤銷售,2011 年竣工。截至報告期末,項目累計銷售率為 89%。
3、西安君城一期、二期、三期 A 區項目
該項目由西安萬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分期開發。
西安君城項目一期和二期 A 區、B 區合計 37.5 萬平方米已銷售完成并入??;C 區總建筑面積 12.6 萬平方米于 2012 年 11 月竣工入住,截至報告期末,項目累計銷售率為 74%。
三期 A 區總建筑面積 14 萬平方米,于 2012 年 6 月竣工驗收并入住,至報告期末累計銷售率為86%。
4、西安海藍城一期項目
該項目由西安曲江唐瑞置業有限公司負責,項目分兩期開發,其中一期項目總建筑面積17.9 萬平方米,截至報告期末已竣工入住,項目累計銷售率為 70%。
5、青島湯米公館項目(原匯豐名車世界項目)
該項目由青島市華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開發,項目于 2011年 3 月竣工入住。截至報告期末,項目累計銷售率為 74%。
二、
華遠地產自 2001 年至2012年12月31日,陸續在京城開發了“海潤國際公寓、尚都國際中心、盈都大廈、靜林灣、華遠企業中心、華遠首府、昆侖公寓、裘馬都、九都匯”等涉土地增值稅的房地產項目;并陸續在青島、西安、長沙開發了“青島湯米公館、西安君城、海藍城、長沙華遠華中心”等涉土地增值稅的房地產項目。
其中:
1、北京金秋萊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負責開發 九都匯項目
項目名稱 九都匯中心 開發企業 北京金秋萊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預售許可證編號 京房售證字(2009)391號 發證日期 2009年11月21日
2011年竣工
序號 |
||||||
1 |
萊太大廈1#公寓樓(九都匯中心地上)、2#公寓樓(地上)、3#公寓樓(地上)、4#人防出口、地下部分 |
北京金秋萊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北京住總第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2011-159 |
朝陽區住房城鄉建設委 |
2011-9-29 |
2 |
萊太大廈5#酒店樓(地上)、6#酒店樓(地上)、7#酒店商業樓(地上) |
北京金秋萊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北京住總第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2011-118 |
朝陽區住房城鄉建設委 |
2011-7-20 |
http://www.bjjs.gov.cn/tabid/763/default.aspx
2、北京華遠嘉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負責開發 昆侖公寓項目
項目名稱 昆侖公寓 開發企業 北京華遠嘉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預售許可證編號 京房售證字(2005)661號 發證日期 2005年12月9日
http://www.bjjs.gov.cn/tabid/3164/Default.aspx
3、北京開拓房地產有限公司 負責開發 海潤國際公寓項目
竣工時間:2003年
項目名稱 海潤國際公寓 開發企業 北京開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預售許可證編號 京房售證字(并)366號 發證日期 2002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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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華遠盈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負責開發 盈都大廈項目
竣工時間:2004年
序號 |
||||||
1 |
盈都大廈 |
北京華遠盈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
20040785 |
北京市建委 |
2004-11-29 |
http://www.bjjs.gov.cn/tabid/763/default.aspx
5、北京華遠龍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負責開發 靜林灣項目
竣工時間:2005年
項目名稱 靜林苑 開發企業 北京華遠龍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預售許可證編號 京房售證字(2005)324號 發證日期 200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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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北京市首旅華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負責開發華遠企業中心(北展綜合樓)
竣工時間:2006年
序號 |
||||||
1 |
北展綜合樓(地上部分) |
北京市首旅華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北京城建五公司 |
20060490 |
北京市建委 |
2006-10-24 |
2 |
北展綜合樓(地下部分) |
北京市首旅華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北京城建五公司 |
20060489 |
北京市建委 |
2006-10-24 |
3 |
地興居辦公樓 |
北京市首旅華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 |
20051314 |
北京市建委 |
2005-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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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北京市華遠置業有限公司 負責開發 華遠首府大廈項目
竣工時間:2006年 首府大廈 京房權證東他字第C04149號
項目名稱 |
預售證號 |
發證時間 |
2007-06-19 |
||
2006-05-26 |
項目名稱 首府大廈 開發企業 北京市華遠置業有限公司
預售許可證編號 京房售證字(2005)175號發證日期 200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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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北京新威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主要開發 裘馬都項目
竣工時間:2008年
序號 1 太陽宮新區G小區1#住宅樓 北京新威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江蘇省蘇中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08-195 朝陽區建委 2008-06-30 2 太陽宮新區G區小區7#、8#住宅樓 北京新威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2008-312 朝陽區建委 2008-10-10 3 太陽宮新區G區6#、9#住宅樓及地下車庫 北京新威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2008-311 朝陽區建委 2008-10-10 4 太陽宮新區G區小區配套及商業用樓 北京新威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2008-310 朝陽區建委 2008-10-10 5 太陽宮新區G區小區2#住宅樓 北京新威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2008-277 朝陽區建委 2008-8-12 6 太陽宮新區G小區1#住宅樓 北京新威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2008-195 朝陽區建委 2008-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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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北京嘉里華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主要開發 新源二期項目
竣工時間:2009年
序號 |
||||||
1 |
新源大廈二期工程(公寓、商業) |
北京嘉里華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
2009-177 |
朝陽區建委 |
2009-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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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北京建華置地有限公司 主要開發 尚都國際中心一期項目
竣工時間:2004年
序號 1 尚都國際中心三期(SOHO尚都)地上部分 北京建華置地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建設發展公司 2007-177 朝陽區建委 2007-7-16 2 尚都國際中心二期(SOHO尚都)及三期地下室 北京建華置地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建設發展公司 2006-295 朝陽 2006-11-29 3 建華花園商業及公寓 北京建華置地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040362 北京市建委 200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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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北京新通致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負責開發 北京華遠銘悅園項目。
預售商品房項目公示
項目名稱 |
預售證號 |
發證時間 |
2013-10-25 |
||
2013-09-29 |
||
2012-08-09 |
||
2012-06-15 |
http://www.bjjs.gov.cn/tabid/3164/Default.aspx
12、西安萬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負責開發 君城項目
13、西安曲江唐瑞置業有限公司 負責開發 海藍城項目
14、青島華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負責開發 湯米公館項目
15、長沙人韻投資有限公司 主要開發 長沙華遠華中心項目
16、長沙地韻投資有限公司 主要開發 長沙華遠華中心項目
17、長沙橘韻投資有限公司 主要開發 長沙華遠華中心項目
三、
確認房地產銷售營業收入實現的原則是:
1、銷售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約定的開發產品移交條件已經達到;
2、公司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
3、相關的收入已經收取或取得了收款的憑據;
4、該項銷售的成本能可靠的計量。
四、
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下列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已經結轉利潤但尚未清繳應補土地增值稅金的7個房地產項目,具體竣工時間是:
華遠企業中心(即北展綜合樓) 2006 年
青島湯米公館項目 2011 年
九都匯項目 2011 年
尚都國際中心 A 座 2004 年
昆侖公寓 2006 年
西安君城項目 1-3 期 2011 年、2012 年
西安海藍城項目 1 期 2012 年
五、
截至2012年12月31日,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應交未交土地增值稅總金額為549,663,633.20 元。其中,按12月當月商品房預售總收入的5%計算出的,應于次月15日前預繳的預征土地增值稅金0、525億元(假定第四季度的銷售簽約額10、5億元均是12月才收到且所銷售的均是商業用房,2012年報全年實際完成銷售簽約額56、2億元*土地增值稅預征率5%—2012年前三個季度實際完成銷售簽約額45、7億元*土地增值稅預征率5%=0、525億元)。
六、
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的5.49億元應交未交土地增值稅金,減去12月當月商品房預售總收入的5%計算出的,應于次月15日前預繳的預征土地增值稅金0、525億元,為4、965億元應交未交土地增值稅金。
這4、965億元應交未交土地增值稅金,
其實就是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將“北京海潤國際公寓、尚都國際中心、盈都大廈、靜林灣、華遠企業中心、華遠首府、昆侖公寓、裘馬都、九都匯、青島湯米公館、西安君城項目 1-3 期、西安海藍城項目1期”等開發產品結轉利潤時,
自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對這12個房地產項目進行清算后,
計算出來的“原來預征少了現依法應該補交的土地增值稅金”。
七、
但是,對結利項目計提出來的依法應補交的土地增值稅金。
北京華遠嘉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北京金秋萊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西安萬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西安曲江唐瑞置業有限公司、青島市華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項目公司,并沒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清繳。
附二
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0至2012年報
涉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項目情況分析
2011
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報告分析
一、
2011年度,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的開發產品營業收入2,534,991,518、92元,主要來自“九都匯"、"湯米公館"、“昆侖公寓”、“西安君城一期及西安君城二期 A 區”項目這4個已竣工項目確認收入結轉利潤的預售款。
其中,“昆侖公寓”、“西安君城一期及西安君城二期 A 區”均是已竣工且累計銷售超過85%以上?!?/p>
1、北京昆侖公寓項目
該項目由北京華遠嘉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截至報告期末,項目公寓部分已累計銷售92%,已售房屋客戶已全部入住。
2、北京九都匯項目(原萊太項目)
該項目由北京金秋萊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開發,于報告期內全部竣工,北區于 8 月開始辦理入住、南區于 11 月開始辦理入住。截至報告期末,項目累計銷售率為 67%,部分業主已入住。
3、西安君城一期、二期 A 區項目
該項目由西安萬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分期開發, 其中一期于 2010 年 3月開始入住。截至報告期末項目住宅部分已售完并全部入住,商業部分累計銷售率為 80%。 二期 A區項目于 2011 年 3 月全部竣工入住。截至報告期末,項目銷售已基本完成;住宅部分的累計入住率已超過 98%。
4、青島湯米公館項目(原匯豐名車世界項目)
該項目由青島市華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開發,2010 年 9 月開盤銷售,已按計劃于2011 年 3 月竣工入住,商場已開業。截至報告期末,項目累計銷售率為 66%,已售面積的入住率為 97%。
二、
華遠地產公司已按照土地增值稅相關政策和地方政府規定,取得房地產預售款的同時預交了土地增值稅,并按當期確認的收入及配比的成本,對本期結利項目,計提出了依法應補交的土地增值稅。
三、
但是,對結利項目計提出來的依法應補交的土地增值稅金。青島市華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西安萬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北京金秋萊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北京華遠嘉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項目公司,并沒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清繳。
附三
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0至2012年報
涉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項目情況分析
2010
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報告分析
一、
2010年度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的營業收入 1,778,913,454、43元,主要來自"西安君城"、"裘馬都"、"昆侖公寓"這三個已完工且累計銷售超過85%項目的確認收入結轉利潤。
其中,北京新威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裘馬都項目2010 年確認收入總額為 6.03 億元,西安萬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華遠•君城項目確認收入總額為 9.4 億元,北京華遠嘉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昆侖公寓項目確認收入總額為 1.7 億元。
1、裘馬都項目
該項目由北京新威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負責開發,項目已于 2008 年 10 月全部竣工,包括停車位在內的全部房屋于 2010 年全部售完,客戶入住已基本完成。
2、昆侖公寓項目
該項目由北京華遠嘉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截至報告期末,項目公寓部分已累計銷售85%,已售房屋客戶已全部入住。商場在出租經營中。
3、西安君城一期項目
該項目由西安萬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分期開發,一期于 2010 年3 月開始入住,截至報告期末,住宅已基本售完、累計入住率已超過 95%;商場部分累計銷售率為 80%。
二、
華遠地產公司已按照土地增值稅相關政策和地方政府規定,取得房地產預售款的同時預交了土地增值稅,并按當期確認的收入及配比的成本,對本期結利項目,計提出了依法應補交的土地增值稅。
三、
但是,對本期結利項目計提出來的依法應補交的土地增值稅金,北京新威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北京華遠嘉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西安萬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項目公司,并沒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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