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一個5條,右一條10條,就是降不下來”。這是深知“蝸居”滋味的溫總理去年年初在香港與市民談論房價時的感慨。從中央和各地開始對房價進行調控以來,出臺的規定已經遠不止5條和10條,但效果依然還是溫總理當初感慨的那樣:
就是降不下來。
筆者以為,要降房價必須迫使開發商急著賣出去,而要讓他們急著賣出就必須逼迫他們趕快賣,甚至不惜降到成本價也要賣。那么如何做到這一點呢?完全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閑置一年收閑置費、閑置兩年即無償收回的制度,同樣規定
短期閑置征收閑置費。
長期閑置即強制代售。
這個思路的根據在于,囤積居奇的房屋不但讓土地在效用上處于閑置狀態,而且房屋本身作為人類安居的重要資源,也處在事實上的浪費狀態。這種情形無論如何都不符合社會公眾利益需要,更不要說是在社會主義社會。土地是國家所有,閑置兩年之后國家當然可以無償收回以作挽救和懲罰;房屋的建設開發商投入大量成本,長期閑置之后國家無償征收自然不公平,但由政府來強制代售,既符合“物盡其用”的物權法基本原則,又有助于實現社會公平正義。至于政府在強制代售時的價格,肯定也要實現相關各方的利益均衡。
筆者猜想,這個辦法如果有決心實施,降房價應當是順理成章。但這個辦法能否被采納,則又取決于如下條件
——政府和開發商不是利益共同體;
——政府真心誠意為老百姓謀福祉;
——人大成員不會被開發商等收買;
……
這其實很有些像反對和防止腐敗中的官財公示制度一樣,大家都知道如果真搞,它肯定管用,但無論盼望多少年,也很難盼來特殊國情之下的條件成熟。所以筆者也只是說一說,假如有人大代表愿意以此作為議案點子,筆者也可以保守地欣慰一下。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