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莊主原本想請出《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來說事兒,但倘如此,一定會有人要說本莊主這個五毛是想用“獨裁專制國家”制定的律條來借勢壓人。那么好,本莊主這回請出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的“普世標準”,請《炎黃春秋》編輯部及其洗地粉絲對照著進入查錯糾錯的程序。本莊主保證,這兩個“普世標準”跟“獨裁專制國家”半毛錢的關系也沒有,絕對地“普世”,絕對的“民主”,呵呵……
用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的普世標準督請《炎黃春秋》查錯糾錯
雙石
本莊主原本想請出《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來說事兒,但倘如此,一定會有人要說本莊主這個五毛是想用“獨裁專制國家”制定的律條來借勢壓人。那么好,本莊主這回請出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的“普世標準”,請《炎黃春秋》編輯部及其洗地粉絲對照著進入查錯糾錯的程序。本莊主保證,這兩個“普世標準”跟“獨裁專制國家”半毛錢的關系也沒有,絕對地“普世”,絕對的“民主”,呵呵……
一、美國報業信條
(美國編輯人協會1923年制訂)
前言
人類一切活動、感覺與思想,均有賴于新聞報道,而互相了解,這是報紙的最基本的任務。所以擔負此項任務的人,必須有淵博的知識,廣泛的見聞與經驗,以及天賦與專業訓練而成的深刻觀察力以及最明確的理解力。新聞記者有立言記事的機會,必須盡到教導者與解釋者的責任。美國新聞界有優良之傳統與遠大之理想,為提綱挈領便于信守起見,特作為守則七條如下:
一、責任
報紙有爭取讀者吸引讀者的權力,然而這種權利,必以為公眾利益考慮為范圍。報紙吸引讀者愈多,其對讀者所負的責任愈大。報社工作的每一同仁,均分擔嚴肅的責任。既然讀者信賴報紙,若報紙利用讀者的愛戴,實施自私自利的企圖,謀求不正當的目的,實在有負于這種崇高的信任。
二、新聞自由
新聞自由,人類基本的權利,應受保障。凡是法律上未經明文禁止的事項,報紙都有權評論。這種權利,不容置疑,即限制自由的各種法律,是否必要,亦可討論。
三、獨立
報紙對于公共利益必須盡職盡責,對于任何方面都不可接受委托與義務。這種不受約束的自由極為重要。
⒈報紙若為任何私人的利益作宣傳,違反公益,則不問其藉口如何,均有違反誠言之旨。私人方面交付的稿件如予發表,必須確實能證明該稿件之內容與形式,均有新聞價值。不然,亦應使讀者明了此稿件是何方面所送刊的。
⒉社論不可稍有偏頗,若有意顛倒是非,實屬違反美國報業的高尚傳統精神。新聞的記載,亦不可稍含偏見,以致破壞報業的基本原則。
四、誠信
凡一切新聞事業,當以對讀者的誠信為其基礎,故必須誠信、忠實與正確。
⒈報紙為爭取讀者的信任,在任何條件下,都要力求正確。凡為報紙力所能及,而未能作完全與正確之報道者,這種報紙,確實不可寬恕。
⒉報紙的標題,應與代表的新聞內容相一致,不可稍為夸大失真。
五、公平
新聞的記載與意見的發揮,兩者是區別的,不可混淆。意見與事實分開,是美國報界的優良習慣,每一新聞不可摻雜任何私見或帶有任何偏見。惟特寫之類,顯然是為鼓吹某事而寫的某種新聞稿,用記者個人簽字發表,其中結論與釋義,記者本身可負責者,則不在此限。
六、正直
報紙發表文字,涉及他人名譽及人格者,除有官方文件可資依據者外,均應使受害者有申訴辯駁的機會,除司法訴訟已有裁判者外,凡報紙對于他人有嚴重指責,均應給予這樣的機會,此為良好的習慣。
⒈報紙不可侵犯私人的權利與傷害私人的感情,以滿足大眾的好奇心。公眾的好奇心與公眾的權益,二者截然不同。
⒉報紙的言論與記載,如發覺有錯誤之處、不問其原因何在,均應作迅速與徹底的更正。更正一事為報紙的權利,也是報紙的義務。
七、莊重
見報紙假借道德的理由,對于社會傷風敗俗,如奸淫擄掠的犯罪事實,著意描寫,迎合低級趣味,煽動低級情感,此類報紙,顯然不符公共利益的要求,實無逃于不誠實的罪名。我們雖然沒有制裁此種不良報紙的規定,但是我們在此不得不嚴重宣布,凡誨淫誨盜的報紙,必定因讀者的反對與同業的譴責,而日趨于失敗。
二、《記者行為基本原則宣言》
(國際新聞工作者聯合會1954年通過,1986年修訂)
此項國際宣言,經正式宣布為從事新聞采訪、傳播、發行與評論者,以及從事事件之描述者的職業行為標準。
⒈尊重真理、尊重公眾知曉真理的權利,乃記者之首要職責。
⒉在履行此職責的過程中,記者應當在任何時候捍衛誠實采含有新聞、出版新聞的自由原則,捍衛公正評判的權利。
⒊記者只能依照他(她)了解根源的事實進行報道。記者不得壓制必要信息或者篡改文件。
⒋記者只能通過公正的方式獲得新聞、圖片和文件。
⒌記者應盡最大努力改正已經出版但發現嚴重不準確的信息。
⒍記者應當嚴守職業機密,保護秘密獲得的新聞來源。
⒎記者應當警惕通過媒介擴散偏見的危險,并且應當盡力避免有利于傳播偏見的行為。這些偏見混雜于其他事物中,常與種族、性別、性傾向、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意見、民族和社會傳統有關。
⒏記者應視以下行為為嚴重職業過錯:剽竊;惡意曲解;誣蔑;誹謗;造謠;沒有根據的指控;接受任何形式以出版或壓制出版為目的的賄賂。
⒐無愧于記者稱號者應當把忠實地遵循上述原則視為自己的職責。記者應當在各國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承認同行的司法權并排除來自政府或者其他方面的干預。
惟有符合職業原則和尊嚴的任務,才能指派給報業及其他新聞媒介的工作人員,以及參加新聞事業的經濟與商業活動人員承擔。發表任何消息或評論的人,應對其所發表的內容負完全責任——除非在發表時已明白否認這種責任。個人的名譽應予以尊重,有關個人私生活的消息與評論,可能損及個人名譽時,并非有助于公共利益,而僅僅是迎合公眾好奇心理者,則不應該發表。如果對個人的名譽或道德人格提出指控時,應當給予答辯的機會。
(1954年國際新聞工作者聯合會大會通過。1986年世界大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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