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中青報的一篇文章:《誰都沒有以命換命的義務》
作者:wdlx 發表于:2008-06-22 中華論壇
6月21日的中國青年報刊登了馬少華的一篇文章,題目是《誰都沒有以命換命的義務》。
文章說,“在郭范論爭中,我覺得把事實問題與價值暫時分開,可能更容易弄清楚”,“ 教師職業中,本來并不包含生命的風險。但在特定情況下的職責履行,確實可能使他失去生命。這是一個事實判斷,而非價值判斷”。
難道事實與價值能夠分得開嗎?所謂“價值判斷”難道不是建立在事實基礎之上嗎?難道可以脫離實際談論什么抽象的“價值”?董存瑞舍身炸碉堡,黃繼光舍身堵槍眼,脫離了“碉堡”和“槍眼”這個實際,還有什么“價值”可言!他們為人民利益而死,他們死得其所、重如泰山,這既是“事實判斷”,也是不可分的“價值判斷”。
文章說“我也不認為教師有犧牲自己的生命挽救學生生命的義務。郭如果要求范做出這種犧牲,就是不應該的,盡管范可以這樣做,許多老師也這樣做了。這些老師的英勇犧牲行為,會使人們把他們的行為當作教師標準——也就是說,會抬高這個標準。”
在戰爭年代,千千萬萬的革命先烈為了共產主義事業,為了建立新中國,為了黨和人民的利益,獻出了自己寶貴的生命。他們當中,有哪一個會認為這不是履行義務?如果不這樣認為,他們就不會英勇赴死,慷慨就義!如果不這樣認為,他們就不會冒著敵人的炮火前進!就是在和平年代,別說是真正的共產黨員,別說是中華民族的優秀兒女,就是一個有良知的中國人,都有舍己救人的義務!犧牲自己的生命挽救學生生命,更應當是一名人民教師的義務!說“這些老師的英勇犧牲行為”,“ 會抬高這個(教師)標準”。也許在馬少華看來這的確是個很高的標準,因為他“不認為教師有犧牲自己的生命挽救學生生命的義務”。
文章說“但是,范沒有盡到的義務,并不是犧牲自己生命的義務,而是關照學生的義務,盡管這種關照,可能意味著犧牲生命,但這畢竟是兩碼事。就像一個成人救一個小孩而死,并不意味著小孩的生命更重要,并不意味救人者有自我犧牲的義務。《教師法》再修改,也不可能寫入讓老師犧牲自己生命來保護學生,只能更加明確強調老師保護學生的義務。 ”
這種“有限義務”的論調,完全是在為范美忠開脫和辯護。在當時地震的情況下,如果按照馬少華所說的“不是犧牲自己生命的義務,而是關照學生的義務”,那么,所謂“義務”就是一句空話,那么,還有什么“義務”可言!對此,筆者倒建議:《教師法》再修改,應當明確寫上:老師犧牲生命保護學生是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否則,還算什么人類靈魂的工程師!
文章說“但風險的問題,是一個“度”的問題,最不好判斷,也最容易邊界模糊。如果人們對風險判斷得過高,就難免接近于認為是犧牲生命了。而實際選擇中,如果一個人對風險判斷不準,確實就可能失去生命。但沒有人能對風險判斷準確。”
董存瑞、黃繼光和千千萬萬的革命先烈,他們難道是對風險判斷“失誤”?他們明知是死,然而,為了人民利益,他們視死如歸!
文章最后說“當然,我以上說的這些,都不能排除一種非常清醒地選擇放棄自己的生命而保全他人生命的人類行為。不管是譚千秋老師,還是把嬰兒抱在懷中死去的母親,都做出了放棄自己生命的選擇。也就是說,以命換命這種選擇在世上是存在的。而其他更多的救人壯舉,用一句切合實際的表述是:‘冒生命危險’。”
這是對那些“更多的救人壯舉“的烈士和勇士的侮辱和詆毀。那些烈士和勇士,視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他們在行“救人壯舉”之時,早已將生死置之度外。要考慮什么“生命危險”的,只能是那些怕死鬼!
馬少華之所以說什么“誰都沒有以命換命的義務”,其實質就是為范美忠開脫和辯護,同時,在為“生命”高唱“贊歌”;因為在他的眼中,“生命”具有“最高價值”。
如果“誰都沒有以命換命的義務”,那么,當一個革命者面對敵人的威逼利誘時,就可以選擇背叛,因為那個“事業”肯定沒有自己的“生命”值錢。
如果“誰都沒有以命換命的義務”,那么,當一個戰士面對敵人的炮火時,就可以選擇退縮和逃跑,因為那個“戰斗” 肯定沒有自己的“生命”值錢。
如果“誰都沒有以命換命的義務”,那么,當我們的人民子弟兵面對抗震救災時,特別是在余震頻頻發生、山體滑坡隨時存在的情況下,就可以象范美忠一樣選擇逃跑,就可以置災民的生命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顧,因為那個“抗震救災” 肯定沒有自己的“生命”值錢。
如果“誰都沒有以命換命的義務”,那么,還可以打個比方:假設馬少華是領導同志的警衛人員,就可以在危險時刻,首先考慮自己的生命而不顧領導同志的安危,就可以選擇退縮和逃跑,――因為“誰都沒有以命換命的義務”。
《誰都沒有以命換命的義務》――為逃兵和叛徒辯護的文章!
馬少華:誰都無以命換命的義務
老師有沒有義務犧牲自己救學生?在郭范論爭中,我覺得把事實問題與價值暫時分開,可能更容易弄清楚。價值問題總是特別容易引起人們情感的反應,從鳳凰衛視那期節目中郭松民的憤怒,到網友對郭范二人的分別痛批,主要體現在價值的沖突上。而這個價值沖突,又是在“生命”這樣一個最高價值上來顯現。但我覺得,這樣一個價值問題,可能遮蔽了事實問題。我提出一個概念:“風險”——即老師盡自己職責義務保護學生時所承擔的風險。在這個問題上,風險可能是比生命更接近事實的概念。讓一個人承擔職業風險,并不像讓他放棄生命那么具有沖突性。
教師職業中,本來并不包含生命的風險。但在特定情況下的職責履行,確實可能使他失去生命。這是一個事實判斷,而非價值判斷。
我也不認為教師有犧牲自己的生命挽救學生生命的義務。郭如果要求范做出這種犧牲,就是不應該的,盡管范可以這樣做,許多老師也這樣做了。這些老師的英勇犧牲行為,會使人們把他們的行為當作教師標準——也就是說,會抬高這個標準。
但是,范沒有盡到的義務,并不是犧牲自己生命的義務,而是關照學生的義務,盡管這種關照,可能意味著犧牲生命,但這畢竟是兩碼事。就像一個成人救一個小孩而死,并不意味著小孩的生命更重要,并不意味救人者有自我犧牲的義務。《教師法》再修改,也不可能寫入讓老師犧牲自己生命來保護學生,只能更加明確強調老師保護學生的義務。
許多救人事件產生的傷亡,都屬于可預期的風險問題,而不是“以命換命”的價值比較問題。救一個人不意味著以自己命去換他人的命,救一個人而死了,屬于救人這種行為的特定風險,也是這種行為的道德性所在。
上世紀80年代,第四軍醫大學學生張華跳進化糞池去救一位掏糞老人,引起了“一名軍醫大學生的生命難道不如一個老農的命值錢”的討論——這被作者梁曉聲稱為“冰冷的理念”;上世紀90年代,美國大片《拯救大兵瑞恩》,又重新引起了這個問題的討論:“讓那么多士兵去救一個士兵是否值得?”這些問題的提出,都是錯誤的,因為那些拯救者面對的都是失去生命的風險,而不是放棄生命。他們不是拿自己的命去換別的人命(實際上也沒法換),而是冒著自己受傷或者失去生命的風險,去換別人的命。最終實際發生的死亡,就在這種風險之中,只是人們對它的估計有所不同而已。
一個人犧牲自己的一部分去換另一個人的生命——體現在獻血、提供造血干細胞,乃至捐獻腎等器官,這意味著當事人接受這樣的價值判斷:一個人的生命的價值,大于自己保有上述這些東西的價值。那么,自己負傷——失去一條腿、一只胳膊而救一個人的命,也在這種價值判斷的鏈條上,只不過推得更遠一點。大多數人會在這一個鏈條的某一點上止步,這是非常正常的。他們都不會遇到拿自己的生命去換別人生命,這樣極具倫理沖突性的問題,也不會有人向他們提出這樣的問題。
在辯論中,范盡可能把郭的命題“往前推”,即認為郭和其他人對他的批評,等同于讓他救學生而放棄生命,所以不能接受。而郭雖然強調只是要求范在盡“底線責任”,但又提出“你的生命不比學生的重要”這一命題——實際上還是把老師生命與學生生命,放在非此即彼的對比沖突之中了。范面臨的問題是具體的風險問題,把它上升為教師與學生生命價值的對立,是不對的,極端化的。對范的批評,應該以他是否盡到了保護照顧學生的義務為標準,而不應該以他是否準備犧牲自己的生命為標準。如果他自己強調后者,就是在轉移論題。
但風險的問題,是一個“度”的問題,最不好判斷,也最容易邊界模糊。如果人們對風險判斷得過高,就難免接近于認為是犧牲生命了。而實際選擇中,如果一個人對風險判斷不準,確實就可能失去生命。但沒有人能對風險判斷準確。
當然,我以上說的這些,都不能排除一種非常清醒地選擇放棄自己的生命而保全他人生命的人類行為。不管是譚千秋老師,還是把嬰兒抱在懷中死去的母親,都做出了放棄自己生命的選擇。也就是說,以命換命這種選擇在世上是存在的。而其他更多的救人壯舉,用一句切合實際的表述是:“冒生命危險”。 (作者:馬少華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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