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禁止的都允許去干”是不能針對黨政官員的-與廣東省委書記汪洋同志商榷
原載:人民網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boardId=2&treeView=1&view=2&id=86815423
看了一條新聞,6月17日,廣東省委書記汪洋在廣東省委十屆三次全體會議上講話,提到“只要法律政策沒有明令禁止的,都允許并且支持大家去干去試去闖”(http://news.sohu.com/20080621/n257639763.shtml)。就看到的新聞而言,這句話----沒有禁止的都允許去干----是沒有主語的,也就是說不清楚到底誰可以“沒有禁止的都允許去干”,不過考慮到這是汪洋同志在省委全會上的講話,他的本意應該是包括廣東的黨政官員們也能“沒有禁止的都允許去干”。
我認為汪洋同志這樣說是不合適的。“沒有禁止的都允許去干”是不能針對黨政官員的,對一般老百姓而言倒是可以,而對黨政官員恰恰不行。因為后者手中握有權力,本身又處于強勢地位,只憑借汪洋同志所說的“法律政策”是難以加以約束的,別的不說,目前“法律政策”的制定權、執行權、解釋權基本上都歸于他們,這就是現實,如果官員們不講政治,不顧良心,完全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政策”的前提下胡作非為。共產黨當年能夠贏得民心,是在道德、道義上占據了優勢,拋開這個優勢,不去抓領導干部的思想狀況和精神風貌,不去提倡社會主義的價值觀、人生觀,把希望寄托在跟法律政策捉迷藏,鼓勵黨政官員鉆空子,是不明智的。
另一方面,即使以西方的公共管理理論為參照,黨政官員也沒有那個自由。從“公務員”這個身份來看,官員們的行為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的制約,他們的所有權力都必須是法律法規賦予的,沒有相應的授權,他們就不能去做某件事情。所以對于老百姓來說,確實是“法律沒有禁止的都允許去干”,而對于黨政官員來說,則只能是“法律允許的才能去干”。這是重大的區別。
事實上,同一篇報道里面汪洋同志也給出了限制條件:“對于干事創業者的失誤,只要出發點是為了發展,為了工作,不是牟取個人和團體私利,都應該寬容對待”,等于是說,只要目的是“為了發展,為了工作,不是牟取個人和團體私利”,干“法律政策沒有禁止的事情”就能得到寬容,而這種推斷模式恰恰是“干了法律禁止的事情”。從法律上講,主觀動機、實際行為、客觀后果是三者統一的,一個人主觀動機即便無錯,也不能代表可以無視其行為和造成的后果,將主觀動機的地位絕對化,本身就是“違法”的。何況,誰去判斷某人的主觀動機是“為了發展,為了工作,不是牟取個人和團體私利”?靠他自己?那他的自我裁量權將大得驚人;靠領導、有關部門?那這個當事人又可能會不服氣:我的出發點確實是好的,你們憑什么說我不好?說來說去,只能靠明確的法律政策來界定。然而法律政策如果能夠窮盡所有可能,早就把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規定好了,何必要大張旗鼓的宣傳“沒有禁止的都允許去干”呢?所以,汪洋同志的上述限制條件看上去美好,實際上是難以執行的,最大的可能就是給予一批黨政官員們更大的裁量權,這將導致什么后果,不言自明。
此外,“法律政策”的出臺一般具有滯后性,往往都要落后于時代,那么在這段空白期內,那些法律政策并沒有禁止的行為,黨政官員難道就可以隨意“去干去試去闖”?這些人由于地位特殊,一旦干出問題來會造成非常嚴重的后果,這跟老百姓去做“法律沒有禁止的事情”然后闖出禍來,兩者的程度天差地別。
我可以理解汪洋同志提出“沒有禁止的都允許去干”的本意,他是迫切希望廣東能在改革開放、思想解放上再立新功。但是相比要黨政官員們去做“法律沒有禁止的事情”,我覺得眼下讓大家做好“法律明確規定的事情”也許更為急迫。比如,新《勞動合同法》頒布以來,廣東執行的情況怎么樣,查辦了幾家血汗工廠,解救了多少弱勢工人,為什么還會出現東莞童工?比如,《環境保護法》出臺這么多年,廣東的環保工作做的怎么樣,貫徹的情況如何,為什么鐘南山要說廣州五十歲以上的肺都是黑的?比如,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都有了,廣東的社會治安搞的怎么樣,老百姓的安全感有沒有提高,為什么一個廣州火車站反復十幾年都根治不了?
上述種種,都是有法律明確規定的,廣東貫徹執行的情況如何,汪洋同志應該有一個通盤的考慮。
有人也許會說,汪洋同志那樣提,是想鼓勵大家積極解放思想、大膽創新。我卻認為,思想無論怎么解放,創新無論怎么大膽,其根本目的都是“為人民服務”,都是把工作做的更好,是否干了“法律沒有禁止的事情”,既不是追求的最終目標,也不是衡量為人民服務工作完成與否的標志。
這里我不禁想到一個故事:四十多年前,教育部一位領導來上海檢查工作,上海分管教育的副書記出面接待,請教育部領導吃飯,作陪的有上海教育系統的人。飯后結帳,副書記讓上海教育局的人先墊錢然后回教育局報銷。然而教育局的會計認為,誰請客誰付帳,這頓飯不是教育局請客,教育局不能出這個錢!教育局官員好說歹說也沒用,副書記也無奈,只好叫所有出席的上海方面的人平攤,一塊出錢了事............當時的法律政策,沒有禁止教育局的會計報銷這個費用吧?也沒有禁止上海副書記給會計下命令、壓任務吧?那為什么當年的人們沒有去鉆這個空子呢。我倒是認為,相比中國幾千年的傳統和西方水土不服的理論,中國確實一度做到了“思想解放”,一切以人民利益為重,官員是公仆,必須受人民監督,以權謀私天然的就不符合人之常情,而不是靠事后制定法律政策來強調---這就是中國特色的思想解放。
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其實不大愿意借助管理學、法學這些理論來闡述為什么官員不能“沒有禁止的都允許去干”,這種問題本來就不是中國共產黨的官員們應該糾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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