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工不同酬就是最殘酷的剝削
何謂身份權,身份權是指每一個公民,因特定身份而產生的民事權利。也是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身份權并非人人都享有。身份權主要包括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人身權、監護權、親屬權、事業身份權等。身份權中的監護權,是隨享有者死亡而立即消滅的權利。其他的身份權則永不消滅,如事業身份權等。
親屬關系是人的基本社會關系。親屬關系的構成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由血緣關系而產生的親屬關系,如父子關系、母子關系、姑侄關系等。這種親屬關系關不隨親屬關系人的死亡而中止。是一種永恒的親屬關系。
另一種親屬關系是由于婚姻的締結而產生的親屬關系,如婆媳關系、姑嫂關系等。這種親屬關系因婚姻中一方的死亡而消滅。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一方死亡的,婚姻關系即告中止。也正是由于婚姻關系的結束,由此而帶來的親屬關系也告結束,即親屬權利的結束。
知識產權是所有者身份是以著作權人、發明人、專利所有人等出現的身份權利。這種身份權的保留時間是同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期相一致的。如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國家對著作權的保護期是作者逝世后的50年。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為20年。這就是說,著作權人在其逝世后的50年內,仍享有著作權人的身份;而發明專利的享有人,在20年內,自法律認定之日起,不論享有人是否死亡,都繼續享有這一身份。
何謂“身份歧視”,提到“身份歧視”,在當下的中國,人們通常想到的是城里人歧視鄉下人、本地人歧視外地人、富人歧視窮人等等,一句話,是指居于強勢地位的人,不能平等地對待不如己者。
如果相反,是居于相對劣勢者對比自己身份地位優越者白眼相向,通常不叫“歧視”,輕則叫嫉妒、側目而視,重則叫敵視、仇視。
如今有人發現了“另一種身份歧視”,即事業單位退休身份對企業單位退休的所謂“歧視”。既然認定這種“身份歧視”是在“刻意,甚至是惡意地強調當事人的特殊身份”,那就按公眾習慣的說法叫身份“敵視”、“仇視”,直斥這種仇貧心理的不端不義好了,何必借用“身份歧視”一語,刻意地強調官民身份地位平等呢?
在有管理者被管理者之分、采用等級制或科層制結構的當今人類世界,官與民,事與企,只是人格與法理地位上的平等,其身份地位及他們實際支配的社會資源并不平等,這是一個合乎馬克思主義平等觀“只有全人類的階級差別徹底消亡才能實現事實上的完全平等”的不爭的基本現實。在當今社會談什么官對民,事與企的“歧視”,是否矯情些,更重要的是,我們要搞清楚什么叫對事轉企的“身份歧視”簡明扼要解釋“差額工資”就是對事轉企的“身份歧視”,那么這種“歧視”假若是完全必要合理的。那么美國前總統克林頓的“拉鏈門”事件。如果是美國普通老百姓,這種“性丑聞”屬個人隱私,誰揭了它誰就要比被揭者更倒霉。但對美國傳媒與國會不依不饒的追查,克林頓卻不能抱怨對他搞“身份歧視”。誰叫他是政治人物呢?韓國梨花女子大學的張裳女士,本來當校長當得好好的,卻被金大中總統相中,提名當什么國務總理。結果被人們把個人歷史翻了個底朝天,什么篡改學歷、搞房地產投機、幫助長子逃避兵役,一樁一件地數落,羊肉沒吃著反沾了一身臊氣。
這不是對政治人物的“身份歧視”嗎?不是。韓國“大國家黨”在表決聲明中強調說:“公眾要求國家公務員不僅要具備處理國務的出眾能力,還必須具有很高的道德水準。”現今國家對企業退休人員的這種“身份歧視”,更是基于這樣一種共識:世間沒有超凡脫俗的圣人,任何人掌權都可能被權力腐蝕而濫用公權,因此,必須對掌握公權的官員保持高度的警覺,即保持強烈的監督意識。
這種思路,確實有別于我國敬官、畏官的歷史傳統,叫一些人覺得難以接受,在我國的體制改革中,已經引進了這種對企業退休人員的“身份歧視”。老實說,在“官本位”傳統根深蒂固的我國,對事轉企退休人員的這種“身份歧視”。同工不同酬實質上就是“剝削”。
勞動,本是沒有身份差別的,但在天津市國有原事業中,它卻深深地刻上了身份的印記。在同一個事業單位工作,干同樣的活兒,退休后,收入甚至會相差1-2倍。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但在天津市72院所中,這成了勞動者的奢望。他們之間是按勞分配,多勞多得,不勞不得。但是和那些2000年6月30日前退休相比,他們就談不上按勞分配了,而是按身份分配。做同樣一份工作,2000年6月30日前、后退休,僅僅因為身份的人為改變,勞動報酬就相差1-2倍。
轉制前,轉制后,這種奇特的雙軌分配制,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的不公平分配。在“強資本、弱勞動”的就業環境下,享受轉制前待遇的退休人員,可以拿著高工資、高福利,而那些轉制后退休人員,高工資、高福利卻與他們無關,高收入更是像個誘餌一樣,只有鼓勵他們賣力苦干的權力。沒有他們亨受高福利的權力。如房補、熱補、副食補等。
無論國家如何青睞退休人員“雙軌制”不論出于何種原因,但同工不同酬都明顯地帶上了一種身份歧視的色彩。崗位是因職業工作而設的,而不是為不同身份的人而設的。同理,在同樣崗位上做同樣工作的人,不應該有著身份上的區別,大家都是勞動者,即使她在事業單位呆上一年,也標志著她亨有事業身份,事業身份是無時間長短界定的,只要她在轉制前是事業身份,就理應對她亨有事業待遇所有人一樣公平對待,而不能人為地劃界認定,所謂甲比乙在事業多呆二年,或一部分轉制前人比另一部分轉制后人優秀,所以轉制前人應得到的報酬就高,這是十分荒謬的錯誤觀點。
我們可以將雙軌制下的同工不同酬,歸之于社會轉型時期的體制陣痛,但市場化已經開始這么長時間了,陣痛依然沒有得到改善,這就不是市場的問題,而是制度的設計問題了。制度是人設計的,即便我們短時間內不能徹底清除這種不公平,也該有理順的傾向才對。
遺憾的是,先有《勞動法》對同工同酬的規定只是停留于一個原則性要求層面,并沒有明確法律界限和法律追究的具體懲罰機制;接著新近公布的新《勞動合同法》依然沒有對同工同酬給予具體明確的規定,一如《勞動法》的模糊籠統確認。體制轉軌的不到位,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似乎預示著同工同酬的實現還有一段路要走。
如果說城鄉戶口二元制是身份劃分上的不平等,同工不同酬就是這種不平等在經濟生活中的延續。歷史遺留也好,轉型陣痛也罷,讓崗位工資回歸其內在價值,實現同工同酬,這是最起碼的公平正義體現。
就其本質講,同工不同酬是身份社會的遺毒,是契約社會的身份印記。英國著名法學家梅因說過,任何社會的進步都是“從身份到契約”的進步。在身份社會中,身份等級關系是法律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基礎。身份等級越高,所能分配到的法律權利就越多,反之則越少。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從本質上要求打破身份和等級觀念,契約和法律是約束人們行為的基本方式,身份不再是權利地位不平等的標準和印記。而同工同酬則是消除身份印記的重要標志,是契約社會的體現。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同工不同酬在中國卻異常普遍。
中國人有著深厚的身份等級觀念,許多人包括執法、司法官員對因身份造成的同工不同酬現象都習以為常。這種思想觀念上的認同感,是消除同工不同酬的一大障礙。而更大的障礙則是法律的缺陷和漏洞,以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勞動法》雖然規定分配要體現同工同酬,但由于目前對同工不同酬問題沒有法律界限和法律追究,即使發生勞動爭議,勞動仲裁也缺乏明確而具體的處理辦法。對違法者無以制裁,同工不同酬又能帶來直接利益,哪個人能不趨之若鶩?加之嚴重失衡的勞資關系,維權可能丟飯碗,同工不同酬于是泛濫開來,也就不足為怪了。“同工不同酬”由來已久,但不同歷史時期有著不同的表現形式和內涵。
近期引起社會越來越多關注的,主要是轉制退休人員“同工不同酬”的問題,即“事業單位身份”問題,轉制后退休人員在轉制前哪怕是“僅呆一年”,理應亨受事業身份待遇,許多專家稱之為“體制內的紅利”。所謂“體制內的紅利”的全部含義,不過將今天的“同工不同酬”現象簡單歸因于“身份歧視”或曰“身份情結”,似乎有些“過時”,甚至找錯了病根。一個久違了的詞匯即“剝削”,其實沒必要諱莫如深,它才是導致眼下同工不同酬現象的病根。
兄與弟之間月薪如此大的反差,完全可以借用馬克思的“剩余價值理論”予以分析:假定兄2800元的月薪反映的是其全部的勞動價值,那么干一樣活兒的弟卻只有1100元月薪,于是意味著他百分之六、七十的勞動價值,即1700元被政府克扣并無理占有。怎樣看待這1700元的屬性呢?它當然就是馬克思的“剩余價值理論”中的“剩余價值”。
真正意義上的“身份歧視”或“身份情結”不僅確實存在過,而且還相當嚴重。例如在“階級斗爭為綱”的年代里,全民所有制企業員工與小商販,即代表著不同的職業含義和身份含義,前者為“社會主義”,后者則為“資本主義”。前者隱含著“主人”的自豪以及各種權利,而后者作為“資本主義尾巴”,不僅受到鄙視、歧視,而且是被打擊的對象。在那個年代,即使年輕人找對象,也需考慮職業身份的因素。所謂“身份歧視”,主要不是出于“經濟判斷”而是“政治判斷”。即使站在今天立場來批判“身份歧視”,也很容易忽略“經濟批判”,而將人們的思維和價值判斷引向“道德批判”。
不能不承認的是,“全民政治”的時代早已成為被塵封的歷史,隨著代際更替,以“主義”眼光論就業身份、以“階級斗爭”思維論身份的觀念早已生疏、淡漠乃至蕩然無存。市場經濟不僅能產出高效率,也能產出“平等”的概念。改革開放已近30年,企事業所有制已被打亂,自由就業、跳槽已成為理所當然,由此導致的身份平等意識的普遍增強,可謂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之一。用“身份歧視”來解釋導致同工不同酬的原因,很容易給有關立法以及治理工作造成價值取向上、思維上、方式方法上的障礙。
在商品社會里,無論是什么“工”,他與單位所構成的首先是一種經濟關系,即價值交換的關系。雖然這種“交換”未必能做到真正意義上的“等價”,但在不同行業或企事業,畢竟還是有一個大家能理解、可接受的約定俗成的標準。
在轉制前與轉制后的退休人員,干同樣的活兒,甚至技術、能力、綜合素質比前者還高,這是完全可能的。然而,他們拿的退休錢,為何卻只有前者的二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之所以出現這種不合理現象,與政策規定的“身份歧視”有直接原因,政策制定工作人員,其觀念也未必那么陳舊,而“剝削”才是其真正的動機。沒有哪個人不想“利潤最大化”,途徑之一便是縮減投入,而“剝削”往往是很大一筆開支。
由于歷史遺留、現有法律規章不完善等原因,政策制定把轉制后的退休人員月薪降至1/3至1/2,于是轉制后的退休人員便充當了“替罪羔羊”。
至于平等、公平乃至人道主義,不是企事業主要考慮的問題,因為它畢竟是一個經濟組織。既然不能指望靠用人單位的道德自覺來解決同工不同酬問題,那么,轉制后的退休人員,就只能指望政府來主持公平正義,指望完善的法律來規范政策,規范政策制定人的情感滲透,規范政策制定人對政策的負面影響行為。
歸還給他們的原來“事業身份待遇”,徹底把事轉企退休人員從被“剝削”的苦難中解救出來,讓事轉企后的退休人員,有一個安度晚年待遇,這才是公平正義政府,首當其沖的重點工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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