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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木:當代中國社會多元認知的國家整合

張文木 · 2013-07-09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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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與政治的不平衡發展,是社會認知分合的主要原因。歷史經驗表明:強大的國家,一定是對國內意識形態有高度整合力的國家。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當代中國社會認知呈現多元變化的特征,這需要國家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對其加以整合。

作者按語:黑格爾說“哲學也必須在有國家生活的地方才能夠出現”;而事實上,意識形態,不管它如何分化,也只有在國家層面上才能整合。歷史經驗表明:強大的國家,一定是對國內意識形態有高度整合力的國家。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當代中國社會認知呈現多元變化的特征,這需要國家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對其加以整合。在這方面,“既不走封閉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幟的邪路”,既要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特點,又要有利于國家在全面推進建設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如果任由社會認知分化繼續擴大,則將面臨社會動蕩的大危險。本文主要內容刊于《馬克思主義研究》2007年第5期。

 

經濟與政治的不平衡發展,是社會認知分合的主要原因。中國社會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及由此進入市場經濟初期階段時出現的生產力與生產關系之間的不協調,造成了中國的社會認知在原有的基礎上發生分化。結合時代的變化,在堅持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性原則不動搖的同時,探索用新的即公民國家的形式下整合新時期的中國社會認知是必要的,其最終目的是“努力把黨內黨外、國內國外的一切積極的因素,直接的、間接的積極因素,全部調動起來,把中國建設成為一個強大的社會主義國家”[1]。

 

一、新時代、新問題、新概念

 

19世紀5060年代,西方歐美國家市場經濟普遍興起,自由資本主義正處上升時期。其間,這些國家尤其是象英國、美國這樣典型的資本主義國家都出現過中產階級意識與階級斗爭理論同時興起的現象:前者是由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后者則是由經濟追求利潤而產生的兩極分化的擴大。這種歷史現象今天也伴隨著資本全球化進程來到當代中國。從計劃經濟轉入市場經濟,是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經濟發生的最重要的變化,與之而來的是中國在生產效率迅速提高的同時,社會公平的天平日益失衡。在人們為人均GDP接近1000美元而興奮的時候,人們也在為日益擴大的基尼系數及由此日益擴大的兩極分化而擔憂。如果我們在人均國民收入的計算方法上介入基尼系數參照,就會看出今天中國發展也在重復歐美國家在市場經濟早期出現過的經濟發展和兩極分化分裂式同時并進的歷史過程。

一般說來,一定程度乃至比較嚴重的兩極分化,是以資本運營為核心動力的市場經濟初期階段出現的必然現象。在這里,對于我們來說,重要的不在于研究這種現象出現的必然性,[2]而在于研究中國可承受這種社會分化的底線,以及研究最大限度地消除或減小這種現象的規模及其對國家可持續發展帶來的負面影響的方法。以前是生產關系阻礙生產力,現在則輪到生產力發展破壞了表現為社會公平與社會和諧的生產關系。因發展而不能發展,則成了這一時期中國問題的癥結。

中國社會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及由此進入市場經濟初期階段時出現的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上述不協調現象,造成了中國的社會認知在原有的基礎上發生如下四方面的分化:

一是自由主義意識。這曾經在20世紀80年代末期出現,90年代很有點聲勢,21世紀初在中國頹勢凸現,但在國際上仍有廣泛的影響。

二是公民權利意識。[3]

三是民族主義意識。[4]

四是階級斗爭意識。

造成上述現象的原因,與中國目前所發生的社會轉型有關。市場經濟導致自由主義與公民意識強化,國際霸權主義壓迫導致中國民族主義強化,兩極分化導致階級斗爭理念的復歸。這幾種意識都有其合理的價值,但如讓這種分化繼續擴大并不被國家整合則有造成社會動蕩的大危險。歷史經驗表明:強大的國家是對國內意識形態有高度整合力的國家。

黑格爾說“哲學也必須在有國家生活的地方才能夠出現”[5];而事實上,意識形態,不管它如何分化,從另一方面看,也只有在國家層面上才能整合。

整合這些認知在理論上是可能的。因為它們——除了它們的片面和極端形式——的共同點是承認國家是中國人的命運共同體。

自由主義的核心理念是人的自決權即人權,民族主義的核心理念是民族自決權。理論上說,這兩大權利在國家建成后實際上已經通過各民族之間的契約形式轉化或讓渡為依托于國家主權的公民權。“一個國家中只能有一個契約,那就是結合的契約;而這個契約本身就排斥其他一切契約。”[6]目前世界上還鮮有獨立于國家之外的個人及其有效的個人自決權,也不會有高于公民權的人權。因此“公民權”是整合“人權”和“民族自決權”的合理概念。未來中國公民的人權的諸形式即個人自決權、人民自決權和民族自決權只能統一于法定的公民權之中,公民權又統一于國家主權之中。公民權是相對于國家權力的權利,而主權則是相對于聯合國權力——盡管這種權力非常有限——的權利。

公民權是現代人權的外觀,其法理前提基于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只有對國家盡比如納稅、效忠等義務的人權才有要求受國家保護的權利,而只有依法保護公民權利的國家權力才會得到人民代表的進一步授權和支持。沒有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互動是不行的,沒有公民義務與國家責任的互動也是不行的。權利與義務這兩個概念雙向統一于公民權和國家主權之中。而只有依托于國家主權的公民權才能將社會各階層的權利及其義務統一于國家意識形態中來。因此,相對于自由主義和民族主義而言,“公民國家”而非“公民社會”是其融入中國政治文明進程的合理出路,前者是一個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文明概念,而后者則是用過度強調公民權利而刻意淡化公民義務因而不利于國家內部統一的片面概念。

建立符合新時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特點的多元一體的社會認知是可能和必要的。它包含兩個方面:一是公民權利意識與公民義務意識的統一,二是國家權力意識與國家依法保護公民權利的責任意識的統一。

從階級成分到公民身份,這既是中國人權事業的重大變化,也是近現代國家轉型的一般規律。

現代主權意義上的中國國家主權誕生于舊民主革命階段,在推翻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新民主主義斗爭取得勝利后,則完整和獨立地展現出來。1949年中華各民族在自覺讓渡出各自的民族自決權的基礎上共同組成代表中華各民族利益,尤其是代表各民族中勞動者利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在聯合國的一切合法權利并由此形成國際上一致認可的國家主權。自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的基于國內居民主體即絕大多數勞動者擁護的國內合法性和作為聯合國成員國的國際合法性得以確立。

階級專政是現代國家——不管它是歐美資本主義國家還是蘇聯、中國這樣的社會主義國家——誕生時普遍經歷過的必要的過渡階段。20世紀50年代至70年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無產階級及其統一戰線的命運共同體,其間經歷了人民民主專政時期。80、90年代,中國選擇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道路,這時國家居民的身份實際上從階級成分整體地轉變為國家公民身份,國家主權則轉變為包括有產者在內的全體納稅公民的命運共同體。2004年,筆者到深圳講課,發現深圳人,尤其是深圳的富人有非常強烈的國家意識,這使我意識到:當代中國的有產者中的相當大的部分已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結成命運共同體。

遺憾且需要警覺的是我們在發展公民國家的同時,卻不經意間犯了得魚忘筌的錯誤:在將有產者納入國家建設力量的同時,又有了將勞動者在基尼系數不斷擴大中逐出這個命運共同體傾向,這樣的后果必然是將本是國家公民的內部矛盾再次拖入階級矛盾并由此再次造成國家內的階級裂變。

歷史的經驗值得注意。歐洲是完備的階級斗爭理論的發源地?!豆伯a黨宣言》的誕生是歐洲階級斗爭激化的理論表現,而造成階級斗爭白熱化的原因在于那時一部分歐洲大陸國家走上市場經濟道路以后片面追求效益和利潤,致使國內基尼系數迅速擴大:19世紀40年代至50年代的英國、法國和70年代至80年代的美國,都出現過嚴重的兩極分化及由此產生的激烈的國內階級斗爭及相應的階級斗爭理論。

那么,后來它們又是怎么解決這個問題的呢?它們強調海軍實力,強力保護海外利益,并強力使海外利潤回流到國內。它們是通過海外擴張和由此產生的高額利潤回流補償國內貧困階層,并由此實現了國內工農勞動者貧困的國際化轉移。美國在20世紀初開始重視教育和公民權益,和諧社會的一些因素逐漸出現。

經驗表明:公民國家的建立需要更多的資源支撐。在不改變既定的市場經濟前提和資本效率的前提下,公民國家如果沒有外部資源的大量回流和補償,那只有走拉美式發展一途,其結果也必然是階級意識上升和國內階級斗爭白熱化。20世紀30年代,蔣介石國民黨政權就走過這條路,現在印度和拉美也是這種情況:保障少部分富人的利益,導致基尼系數不斷擴大,國家始終處在革命或階級動蕩之中。蘇聯和中國社會主義革命廢除了私有資本,在公有制基礎上實現了社會分配公平和由此產生的經濟高速發展。但當它們走上市場經濟以后,在國內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兩極分化問題又成了國家發展的巨大障礙。

“公民”本應是一個對國家負責并受國家平等保護的全體人的概念,勿庸置疑,即使在社會主義制度內,在特定的基尼系數下,名義上平等的公民權利也存在著事實不平等的現實,[7]但當這種不平等達到兩極分化的底線時,“公民”的概念就會退化為“階級”的概念,公民矛盾就異化為階級矛盾。因此,建立真正意義上的公民國家的前提是公平——雖不是絕對的——必須是多數人享有的。這種公平不能僅停止于“權利”層面,更要深入到“義務”層面;不能僅停止于“一切人”,更要普惠到“多數人”即占人口多數的工人和農民,使他們擁有實現公平權利的支配手段。不能支配的權利,必然是失敗的權利。[8]作為中國居民主體的中國人民應是中國公民國家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因此,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條件首先是要考慮多數人,特別是工人農民的利益,實現多數人的利益是中國公民國家存在和發展的前提,而實現以工農利益為保障為前提的公民國家制度則是實現和諧社會的前提。但目前的現實是,在沒有巨大的海外利潤回流補償的情況下,中國可以用來整合社會的資源極為有限;由此帶來的后果是中國目前出現兩極分化的現實,這嚴重阻礙了國內諸種思潮在公民國家層面的整合。

值得指出的是,社會認知在“公民國家”層面比在“公民社會”的層面整合,更有益于公民凝聚力的形成。它不僅消除了將“社會”與“國家”對立起來——實際上是將不可分割的“公民權利”與“公民義務”割裂開來——的潛意識,同時它還消除了絕對“人權”和絕對“民族自決權”的概念,從而使絕對自由主義和絕對民族主義的意識,在理論上就發生動搖。因為在公民國家制度中,公民權成了人權的實現形式,國家主權成了民族自決權的實現形式。宗教自由即宗教自決權是人權的內容之一,但由于信徒的公民身份也使其無限的宗教自決權轉化為必須服從其公民權的有限宗教自決權,也就是說,其宗教行為必須以效忠國家為前提并由此換得國家對其宗教自決權的依法保護。

這里還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民族”概念在公民國家中已轉化成一個文化的而非政治的概念。我們已制定了《反分裂國家法》,可同時我們又不當地用“民族分裂”概念來表達國家分裂的內容:同樣性質的問題,在東部臺海地區稱“分裂國家”,而在西部地區則稱“民族分裂”,這在法權邏輯上是矛盾的。從法權的角度分析,在國家主權確定的條件下,“民族分裂”并不能準確地表述“分裂國家”的含義。因為民族分合并不是一個法權或說主權再造的過程,而是一個文化再造的過程。比如今天你可以說自己是漢族,明天你也可說自己是其他民族,這里只形成了新的文化類型,但這并不觸及法律;但你要說你不是中國公民或要分裂國家主權,那就要觸犯法律了。“民族自治”應是一個國家區域行政的概念,而不應是一個特定民族的行政概念。因此從現代法權的角度分析,當人權與公民權沖突時,公民權高于人權,因為這時人權的主體即個人自決權為了獲得國家保護已在建國時自覺地讓渡給了公民權;當宗教權利和義務與公民權利和義務發生沖突時,公民權利和義務高于宗教權利和義務,國家只依法保護履行納稅和效忠國家等義務的公民的宗教選擇;當民族選擇權(國家建立后“民族自決權”自動消亡)與國家主權沖突時,國家主權高于民族選擇權。國家主權屬于現代法權范疇,我們的社會認知定性與整合也應該基于現代法權的邏輯。相反,如果我們采取“民族分裂”來表述少數人利用民族問題來“分裂國家”的行為,那就會將少數人的叛國行為混淆為民族宗教行為,將少數人的政治行為與整個民族的宗教文化活動混為一談,將敵我矛盾與人民內部矛盾混為一談,并最終在民族宗教問題上不慎犯了毛澤東同志所批評的“‘為淵驅魚,為叢驅雀’,把‘千千萬萬’和‘浩浩蕩蕩’都趕到敵人那一邊去,只博得敵人的喝彩”[9]的錯誤。由此,筆者認為,在維護祖國統一方面,用“分裂國家”概念代替“民族分裂”更為科學,從這個意義上說,《反分裂國家法》不僅僅適用于臺灣地區,同樣也適用于中國任何一個地區。

確切地講,民族、宗教在國家成立后就演變成一個只有權利而沒有權力的文化而非政治的概念。權力是要經過法定的授權程序,而權利則不一定要經過授權,有些權利可以理解但不一定要受法律的保護。確切地講,“公民國家”而非“公民社會”才是科學的概念。因為“公民”是與“國家”而非“社會”相對應的概念。國家的主權是由確定地區居民的人權,繼而民族的自決權讓渡給國家主權及由此形成的公民權的支持而來的,公民必須依法納稅和效忠國家,與此同時,國家應該依法尊重公民的法定權利。如果沒有公民忠誠的支持,國家就難得和諧。值得提及的是,中國的公民國家制度有中國的特點:與法國“公民”概念最初更多的是指占人口多數的第三等級的經歷相似,由于中國是以工農為主體的國家,中國的公民社會還應當是以工農利益為基礎的社會,以工農為基礎人口的人民才是中國公民社會的主體。“人民”是一個公民主體而非少數個體的概念。

 

二、階級國家、公民國家及其“合法性”確認的主體原則

 

討論國家問題,即使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也不能回避國家專政問題,不然那就是“葉公好龍”式的討論;討論中國社會認知,無論如何不能回避中國社會主義國家性質。中國的公民國家是以人民民主專政為基礎,其發展也是以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國家為目標的,這正如西方英美式的公民國家是以資產階級專政為基礎并以鞏固其資產階級專政國家為目標的道理一樣。

回避專政問題,就是回避國家學說中最基本的問題。即使是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國家的基本問題并不是一個純粹的法律問題,它本質上仍是“一個階級鎮壓另一個階級的機器”[10]。第一個開辟資本主義歷史進程的克倫威爾建立的資產階級英國是如此,第一個開辟社會主義歷史進程的列寧建立的蘇維埃俄國也是如此。不同的只是,前者是少數統治多數,而后者則是多數統治少數。

由于資產階級革命發生于近代產業工人成為自為階級之前,前者在革命成功后便使國家異化為少數資本家階級壓迫居民主體即工人階級的專政機器。即使是資產階級國家的專政——對封建階級和對工人階級的雙重專政——階段結束并轉入公民國家后,階級專政的本質仍是國家政治的不可動搖的內核。我們且不說1848年和1871的法國資產階級對法國工人階級的鎮壓,也不說俾斯麥到希特勒對德國工人及其政黨的殘酷鎮壓,我們只要看看所謂“民主”樣板國家美國就足以說明問題。19世紀七八十年代,美國的陸軍“已變成了憲兵隊——國家警察”。[11]為了應付日益嚴重的工人罷工示威活動,美國各州加快了國民警衛隊的建設。1881年到1892年期間,各州修訂了民兵法。到19世紀90年代初,警衛隊人數已超過10萬成員。“它最主要的活動就是在工業糾紛中維持秩序。從1877—1903年,各州共運用警衛隊700次以上,其中半數用于執行罷工治安任務”。[12]即使到了20世紀20年代至30年代,美國的“國民警衛隊實際上是一個政治性組織,軍官們都受政府的任命”,“主要任務是維護社會秩序,保衛地方的治安”。[13]當時,“由于經濟危機,引起社會的普遍不滿,中西部局勢緊張,有出現政治動亂的可能性”。為“加強領導和訓練有素的部隊,以防發生不測”,二戰中赫赫有名的五星上將馬歇爾曾被調往伊利諾斯州的國民警衛隊擔任高級教官。[14]

恩格斯的話至今沒有過時,他在為1891年馬克思《法蘭西內戰》單行本寫的導言中這樣寫道:

 

 

“國家無非是一個階級鎮壓另一個階級的機器,這一點即使在民主共和制下也絲毫不比在君主制下差”;“當政的資產階級共和派一感到他們腳下的根基已經相當穩固的時候,他們的第一件事就是解除工人的武裝”;“當無產階級敢于作為一個具有自己利益和要求的單獨階級來反對它的時候,它會以何等瘋狂的殘暴手段來向無產階級報復。”[15]

 

列寧領導的十月革命及由此建立的蘇維埃國家、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及建立其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現代國家中最能反映人民“公意”因而最具合法性的國家。

這是因為革命不僅是歷史的火車頭,同樣也是國家合法性的資質認證書。革命只能是多數人的行為,而多數人在國家公民中天然的主體地位決定了革命——只要是真正的人民革命——行為也是法權行為,而由革命產生的政權就是勿須論證的天然合法的政權。與19世紀克倫威爾政權的合法性源于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美利堅合眾國的合法性源于美國獨立戰爭的道理一樣,20世紀的蘇維埃政權的合法性源于1917年俄國社會主義革命,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性源于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新民主主義和社會主義革命。與19世紀歐美革命相同的是:19世紀的歐美資產階級革命與20世紀的中國新民主主義和社會主義革命都是真正意義上的人民革命;但二者不同的是,歐美資產階級革命在聯合作為國家主體力量的工人農民獲得革命成功、建立新國家之后就立即轉入對過去的敵人封建勢力和曾經的盟友的雙重專政。對封建勢力的專政是為了鞏固政權,而對工農的專政則為了保證資本的高額利潤。這樣就導致歐美資產階級國家與人民主體脫離并異化為少數階級壓迫多數主體階級的政權并由此曾在一波又一波如歐洲1848年大革命、法國1871年巴黎公社革命、美國于19世紀70年代和90年代的工人運動及俄國20世紀初發生的人民革命、中國20年代至30年代出現的工農“土地革命”中出現過其合法性危機。只是由于它們及時地發動了東方戰爭,如英國19世紀四五十年代發動的對中國和對印度的戰爭及美國19世紀末發動“太平洋戰爭”等,通過戰爭從東方大規模掠奪財富和高額利潤并以此使國內工人農民的利益損失得以補償,這才使歐美國家渡過其“合法性危機”;而那些不能從外部獲得用以補償國內工農損失資源的俄國沙皇政權、中國的國民黨政權等,則為工農革命所推翻并為俄國布爾什維克、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工農新政權即蘇維埃俄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取代。但蘇俄十月革命和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后,新政權并沒有象英美資產階級政權那樣轉向鎮壓國家主體部分即占人口多數的工人和農民,而是緊緊地依靠工人和農民對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殘余勢力實行工農專政。中國共產黨緊緊依靠人民的國家政策及其堅持人民性的政治特征,使中國政權始終沒有出現過類似19世紀歐美資產階級國家普遍經歷的以工農為對抗主體的大規模“合法性危機”。

與“成文法”中的選舉法不同,主體天然合法的原則,可歸入“自然法”[16]范疇,這個思想在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和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的國家理論中有相當的闡述。洛克在《政府論》中曾用相當的篇幅來說明這一點:

 

 

人類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獨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這種狀態之外,使受制于另一個人的政治權力。任何人放棄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會的種種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協議聯合組成為一個共同體,以謀他們彼此間的舒適、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穩地享受他們的財產并且有更大的保障來防止共同體以外任何人的侵犯。無論人數多少都可以這樣做,因為它并不損及其余的人的自由,后者仍然像以前一樣保有自然狀態中的自由。當某些人這樣地同意建立一個共同體或政府時,他們因此就立刻結合起來并組成一個國家,那里的大多數人享有替其余的人作出行動和決定的權利。

這是因為,當某些人基于每人的同意組成一個共同體時,他們就因此把這個共同體形成一個整體,具有作為一個整體而行動的權力,而這是只有經大多數人的同意和決定才能辦到的。要知道,任何共同體既然只能根據它的各個個人的同意而行動,而它作為一個整體又必須行動一致,這就有必要使整體的行動以較大的力量的意向為轉移,這個較大的力量就是大多數人的同意。如果不是這樣,它就不可能作為一個整體、一個共同體而有所行動或繼續存在,而根據組成它的各個個人的同意,它正是應該成為這樣的整體的;所以人人都應根據這一同意而受大多數人的約束。因此,我們看到有些由明文法授權的議會,在明文法上并未規定其進行行為的法定人數,在這種場合,根據自然和理性的法則,大多數具有全體的權力,因而大多數的行為被認為是全體的行為,也當然有決定權了。

因此,當每個人和其他人同意建立一個由一個政府統轄的國家的時候,他使自己對這個社會的每一成員負有服從大多數的決定和取決于大多數的義務;否則他和其他人為結合成一個社會而訂立的那個原始契約便毫無意義,而如果他仍然像以前在自然狀態中那樣地自由和除了受以前在自然狀態中的限制以外不受其他拘束,這契約就不成其為契約了。因為,如果這樣,那還像什么契約呢?如果他除了自己認為適當的和實際上曾表示同意的法令之外,不受這個社會的任何法令的拘束,那還算什么承擔新的義務呢?這樣,他的自由就會仍然像在訂立契約以前他所享有的或在自然狀態中的任何人所享有的自由一樣大,因為他可以在他認為合適時才服從和同意社會的任何行為。

假使在理性上不承認大多數的同意是全體的行為,并對每一個人起約束的作用,那么,只有每一個人的同意才算是全體的行為;但是要取得這樣一種同意幾乎是不可能的,如果我們考慮到必然會有許多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公共集會,盡管其人數遠不如一個國家成員的總數。此外,意見的分歧和利害的沖突,在各種人的集合體中總是難免的。如果基于這樣的條件而進入社會,那就只會像伽圖走進戲院那樣,一進場就出去。這種組織將會使強大的利維坦比最弱小的生物還短命,使它在出生的這一天就夭亡;除非我們認為理性的動物要求組織成為社會只是為了使它們解體,這是不能想像的事。因為如果大多數不能替其余的人作出決定,他們便不能作為一個整體而行動,其結果只有立刻重新解體。

因此,凡是脫離自然狀態而聯合成為一個共同體的人們,必須被認為他們把聯合成共同體這一目的所必需的一切權力都交給這個共同體的大多數,除非他們明白地議定交給大于大多數的任何人數。只要一致同意聯合成為一個政治社會,這一點就能辦到,而這種同意,是完全可以作為加入或建立一個國家的個人之間現存的或應該存在的合約的。因此,開始組織并實際組成任何政治社會的,不過是一些能夠服從大多數而進行結合并組成這種社會的自由人的同意。這樣,而且只有這樣,才會或才能創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17]

 

在這里,主體性原則成了“自然法”的基石:其合法性源自人民性[18],而民主集中制則是有效體現人民性的組織形式,這是早期資產階級理論家洛克提出并為后來的資產階級忘記了的重要的理論貢獻,盧梭繼承了洛克這一思想并由此發揮提出人民主權思想,他寫道:

 

如果我們撇開社會公約中一切非本質的東西,我們就會發現社會公約可以簡化為如下的詞句: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并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只是一瞬間,這一結合行為就產生了一個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以代替每個訂約者的個人;組成共同體的成員數目就等于大會中所有的票數,而共同體就以這同一個行為獲得了它的統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這一由全體個人的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稱為城邦,現在則稱為共和國或政治體;當它是被動時,它的成員就稱它為國家;當它是主動時,就稱它為主權者;而以之和它的同類相比較時,則稱它為政權。至于結合者,他們集體地就稱為人民;個別地,作為主權權威的參與者,就叫做公民,作為國家法律的服從者,就叫做臣民。但是這些名詞往往互相混淆,彼此通用;只要我們在以其完全的精確性使用它們時,知道加以區別就夠了。[19]

 

主體性原則是自然法的基石,而自然法又是成文法的基石,也就是說,成文法應當是自然法的正確反映。盧梭說:

 

 

公意永遠是公正的,而且永遠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但是并不能由此推論說,人民的考慮也永遠有著同樣的正確性。[20]

公意永遠是正確的,根本不發生需要加以糾正的問題,但卻必須善于及時加以審查。[21]

國家的生存絕對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權。[22]立法權力是屬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屬于人民的。[23]無論在什么情況下,人民永遠是可以作主改變自己的法律的,哪怕是最好的法律。[24]

 

包括選舉法在內的成文法可以準確地反映作為人數主體的人民的意志時,這時的成文法與自然法是一致的;反之,成文法則與自然法不一致或對立,因而也就喪失其合法性,而人民革命本身就是作為主體的多數人改變成文法并使之與自然法一致起來的糾偏行為,主體性原則是自然法的基石,因而主體性自決即人民自決的合法性是勿須投票和論證的。洛克對此說得非常明白:

 

 

在一個建立在自己的基礎之上并按照自己的性質、即為了保護社會而行動的有組織的國家中,雖然只能有一個最高權力、即立法權,其余一切權力都是而且必須處于從屬地位,但是立法權既然只是為了某種目的而行使的一種受委托的權力,當人民發現立法行為與他們的委托相抵觸時,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權力來罷免或更換立法機關;這是因為,受委托來達到一種目的的權力既然為那個目的所限制,當這一目的顯然被忽略或遭受打擊時,委托必然被取消,權力又回到當初授權的人們手中,他們可以重新把它授予他們認為最有利于他們的安全和保障的人。因此,社會始終保留著一種最高權力,以保衛自己不受任何團體、即使是他們的立法者的攻擊和謀算:有時候他們由于愚蠢或惡意是會對人民的權利和財產有所企圖和進行這些企圖的。因為任何人或人們的社會并無權力把對自己的保護或與此相應的保護手段交給另一個人,聽憑他的絕對意志和專斷統轄權的支配。當任何人想要使他們處于這種奴役狀況時,他們總是有權來保護他們沒有權力放棄的東西,并驅除那些侵犯這個根本的、神圣的和不可變更的自衛法的人們,而他們是為了自衛才加入社會的。所以可以說,共同體在這方面總是最高的權力,但是這并不能在任何政體下被認為是這樣,因為人民的這種最高權力非至政府解體時不能產生。[25]

也許有人提出這樣的問題:執行權既握有國家的實力,如果它利用這種力量來阻礙立法機關根據原來的組織法或公眾要求進行集會和行使職權,這又怎么辦呢?我可以說,濫用職權并違反對他的委托而施強力于人民,這是與人民為敵,人民有權恢復立法機關,使它重新行使權力。因為,人民設置一個立法機關,其目的在于使立法機關在一定的時間或在有需要時行使制定法律的權力,如果他們為強力所阻,以致不能行使這一對社會如此必要的、關系到人民的安全和保護的權力,人民便有權用強力來加以掃除。[26]

 

盡管洛克與盧梭提出了主體原則的思想,但他們卻沒有回答誰是主體的問題。馬克思恩格斯用歷史唯物主義方法提出“勞動創造了人本身”[27]的命題,用階級分析方法提出為社會提供剩余價值的勞動者是歷史的創造主體的思想,并由此導出“革命是歷史的火車頭”[28]的結論。毛澤東將這些思想進一步歸納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創造世界歷史的根本動力”[29]和“馬克思主義的道理,千頭萬緒,歸根到底就是一句話,造反有理”[30]。

值得指出的是,目前中國理論界有一種只將“成文法”列入法律視野的傾向,并從成文法提出所謂“政權合法性”問題,認為“現代社會只承認普選產生的政權才具合法性”[31]。如果是這樣,那它就幾乎要否定掉目前世界包括英美國家在內的所有的由人民革命產生的國家政治根基。這在實踐上既不可行,在理論上又不正確。

事實上,成文法只不過是自然法的科學反映,不能科學反映自然法原則的成文法并不是“民主原則”的體現。“民主”,就其本意而言,是“人民自決”[32]原則與“人民主體”原則的統一。換言之,如果包括選舉法在內的成文法違背了這一原則,那它就成了人類文明進步的障礙。盧梭說“英國人民自以為是自由的;他們是大錯特錯了,他們只有在選舉國會議員的期間,才是自由的;議員一旦選出之后,他們就是奴隸,他們就等于零了。在他們那短促的自由時刻里,他們運用自由的那種方法,也確乎是值得他們喪失自由的”,而“使意志得以公意化的與其說是投票的數目,倒不如說是把人們結合在一起的共同利益。”[33]洛克更是一語中的,他說:“制定法律的權歸誰這一點就決定國家是什么形式。”[34]事實也正是如此,印度——還有拉美一些國家——自從獨立后的半個世紀中,它的人民從來也沒有用自己手中的投票權改變其貧窮的命運。

恩格斯說:“國家無非是一個階級鎮壓另一個階級的機器。”,這個論斷今天看仍不過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指出,是私有制造成人的權利與義務發生了分離,他說“在歷史上的大多數國家中,公民的權利是按照財產狀況規定的,這直接宣告了國家是有產階級用來防御無產者階級的組織”;“如果說在野蠻人中間,象我們已經看到的那樣,不大能夠區別權利和義務,那末文明時代卻使這兩者之間的區別和對立連最愚蠢的人都能看得出來,因為它幾乎把一切權利賦予一個階級,另方面卻幾乎把一切義務推給另一個階級”。原始時代的公共權力是“控制公民使之服從”的手段。[35]如前所述,所謂“公民社會”是以階級社會,直說了,就是以“一個階級鎮壓另一個階級”為前提的,“公民”身份出現是統治階級的階級利益得到絕對保障后,統治者為了擴大其國家政權的認同和支持范圍而采取的“帕累托改進”[36]式即以絕對不傷害統治者利益為前提的政治改革后果。

古羅馬是法律既是我們研究“公民國家”的原生態案例,也是我們研究“公民國家”是如何建立在階級壓迫,繼而將階級壓迫轉化為民族壓迫之上的國家案例。

最早的羅馬城邦是通過聯合、歸并附近村落的方式逐漸形成的。后來得名為羅馬的那塊地方,是與伊達拉里亞和薩賓人為界的一個拉丁姆最北部的居住地。約公元前1000年紀初,這里連綿不斷的山丘出現了原始村落群。公元前8-7世紀,各村聯合為七丘同盟,其中主要的一個是帕拉丁。后來又并進薩賓的部落,在卡匹托里亞建立共同的城堡。及至公元前5至前4世紀,阿芬丁又合并進來,居住地的四周建筑城墻,排干沼地,開出了廣場,這樣就逐漸形成早期的羅馬。傳說羅馬有三百個氏族。每十個氏族組成胞族,稱為庫里亞。十個胞族組成部落,三個這樣的部落構成“羅馬人民”主體。這時羅馬還處在“原始民主”時期,“人民大會”決議就是“法律”,其根據基本是“自然法”的公正原則。

公元前7世紀起,意大利半島出現手工業與農業分離,商品交換的出現使原本是人民的國家異化為平民與貴族對立并為貴族統治的國家。平民在數量上居于優勢,他們又是頻繁的軍事行動中羅馬貴族必須依靠的戰斗力量。但處在階級壓迫狀態下的平民不愿為貴族的利益參加戰斗,為此約公元前6世紀,塞爾維·圖里阿(578-534 BC)進行重大改革。使許多參加保衛國家戰斗的平民在類似“庫里亞”的百人團會議中有了本階級利益的代表。盡管百人團代表的發言權是按財產多少劃分,也就是說古羅馬人投票“并非全部193個百人團同時投票,而是由第一級98個百人團優先表決。如第一級百人團同意或否決某一議案,其它各級百人團就連投票的形式也無須舉行,一律遵守第一級的決定。構成第一級百人團的是羅馬最富有的人,他們所代表的完全是社會最上層的利益”。[37]但直接被壓迫的平民成分已向公民身份前進了許多,貴族的權力開始通過“公共權力”來體現。公元前5至前4世紀,羅馬又面臨與北方的伊達拉里亞人和高盧人及鄰近的??恕⑽譅査蛊嫒说膽鹗?,為了獲得平民更有力的支持,他們將羅馬公民權利上升到政治層面。公元前494年,相傳平民獲得推舉保民官的權利,保民官有權否決行政長官侵害平民利益的命令。同時出現平民會議,保民官由平民會議選舉。到公元前471年,平民會議已按地區召集,稱作“特里布斯會議”。保民官任會議主席,有權召集會議,提出議案,會議通過后稱為平民決議。公元前450年《十二銅表法》[38]的出臺以及關于平民決議對包括貴族在內的羅馬全民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使特里布斯會議開始具有公民會議的性質。公元前445年,羅馬廢除了平民不得與貴族通婚的限制,次年羅馬平民可以當選軍政官。公元前367年取消軍政官,規定執政官中必須有一人出身平民,公元前287年,規定特里布斯會議的決議勿須元老院批準即對羅馬全體公民具有法律效力。從此特里布斯會議成為羅馬共和國具有完整立法權的公民會議,一般平民也獲得了完整的公民權,由此原來處于被動但居于多數的羅馬平民在羅馬政治生活中轉化成積極因素。公民國家的建立反過來又加強了羅馬國家的戰斗力,對地中海戰爭的大規模勝利又使大量財富回流,這為公民權利的發展提供了充足的物質支撐。從此羅馬城內貴族與平民的不平等關系轉化為羅馬公民與外族人民的不平等關系,羅馬人,繼而整個意大利人[39]的貴族與平民的對立轉化為羅馬公民與外族人民的對立,羅馬貴族對平民的階級壓迫轉化為羅馬公民整體性地對外族的壓迫。在這個過程中形成大量的法律文本,使古羅馬成為現代法權研究的重要源頭國家。

但是,當羅馬對地中海的征服成功后,羅馬貴族的地位已不再需要平民的支持,公元前27113日,屋大維建立帝國,實行元首制。“隨著帝國的建立和發展,共和國時代遺留下來的公民權已經失去意義。平民早已不成其為共和國城邦的全權公民,到了帝國時期,他們成為被統治的對象”。[40]這個過程與近代英法資產階級聯合工人及其他勞動階級取得并鞏固政權后又反過來鎮壓曾支持過資產階級的工人和其他勞動階級的歷史演進過程完全一樣:“當政的資產階級共和派一感到他們腳下的根基已經相當穩固的時候,他們的第一件事就是解除工人的武裝……接著就開始了對手無寸鐵的俘虜的血腥屠殺,其殘忍程度是從那招致了羅馬共和國覆滅的內戰以來所未曾見過的”。[41]

這里有兩點需要說明:

第一,近代西方英美國家是在沿著近似古羅馬道路在將國內階級壓迫轉化為對外民族壓迫的過程中完成從階級專政國家向公民國家轉換的,而保障這個轉換的物質前提又是大規模的對外戰爭及由此產生的大規模的海外利潤回流。

第二,不管羅馬公民社會發展得如何成熟,它也首先是以貴族對平民和奴隸的專政為基礎的,其前提是公民權利不能動搖貴族的基本利益和統治地位。不然,羅馬貴族就會毫不遲疑地動用專政手段對挑戰者施以鎮壓。比如公元前48年和前47年愷撒對平民起義的鎮壓、公元1世紀70年代初對斯巴達克起義的殘酷鎮壓以及屋大維時期對羅馬公民權的背叛等。

 

三、社會主義公民國家是人民法權國家

 

可見,所謂“公民國家”,是勝利了的階級的利益得到絕對保障之后,為了擴大新政權的支持力量,統治者階級采取的擴大權利平等——以往一個階級內部的權利平等,現在轉化為全體國民的權利平等——范圍的統治形式。但不管“公民國家”以什么形式成長,它始終是以階級社會的存在為絕對前提的,公民權始終是以承認勝利了的階級統治權為絕對前提的,公民國家始終是以階級專政及受到專政保護的統治者的利益為絕對前提的。

由此而論,一個國家政權的合法性在于它事實上的人民性而并不完全來自其投票數的多寡。古羅馬崛起的原因在于它獲得了社會主體即人民的支持,衰落的原因也在于它進入帝國時代后失去了人民的支持;而近現代西方英美等國家政權的“合法性”——英法德等國曾在19世紀4070年代和美國曾在7090年代的人民暴動中出現巨大的政權“合法性”危機——在于它起源于人民支持的資產階級革命以及它將國內階級對立在對外征服中整體性地轉化國家公民。其結果是將資本壓迫的對象同時又是社會主體的工人階級及其他勞動階級整體性地轉化為壓迫民族,并在這個轉換過程中獲得國內已經異化為對外壓迫者的“多數人”的支持。列寧一語中的,他說:“勞動者不應忘記,資本主義把民族分成占少數的壓迫民族,即大國的(帝國主義的)、享有充分權利和特權的民族,以及占大多數的被壓迫民族,即附屬或半附屬的、沒有平等權利的民族。”[42]

與近代資產階級國家政權的“合法性”起源于人民革命支持的歷史起點相同,現代史中俄國布爾什維克領導下的蘇維埃政權、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他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合法性,均起源于最廣大人民群眾參加的民主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但后者與前者不同的是,后者“實質上是工人階級的政府,是生產者階級同占有者階級斗爭的結果,是終于發現的、可以使勞動在經濟上獲得解放的政治形式”。[43]這是因為,在革命勝利后的階級及其政黨,在人類歷史上第一次向有產者開刀,通過無產階級的(在中國是人民民主的)階級專政實行消滅私有財產和不勞動者不得食的國家政策,并由此獲得國內居民的主體部分即以工人農民為主體的人民擁護及由這種擁護支持的政權合法性。與資產階級革命后必然要經歷一個資產階級專政階段一樣,無產階級在其勝利后也必然要經歷一個無產階級專政階段,這“是正義的事情,沒有什么輸理的地方”[44],正如資產階級在一次次失敗后認識到資產階級專政的必要性一樣,無產階級在一次次象1871年被鎮壓的法國“巴黎公社”的血泊中也發現了無產階級專政的絕對必要性。馬克思特別強調這一點,他說:

 

 

無論是發現現代社會中有階級存在或發現各階級間的斗爭,都不是我的功勞。在我以前很久,資產階級的歷史學家就已敘述過階級斗爭的歷史發展,資產階級的經濟學家也已對各個階級作過經濟上的分析。我的新貢獻就是證明了下列幾點:(1)階級的存在僅僅同生產發展的一定歷史階段相聯系;(2)階級斗爭必然要導致無產階級專政;(3)這個專政不過是達到消滅一切階級和進入無階級社會的過渡。[45]

在資本主義社會和共產主義社會之間,有一個從前者變為后者的革命轉變時期。同這個時期相適應的也有一個政治上的過渡時期,這個時期的國家只能是無產階級的革命專政。[46]

 

這個理論在中國根據國情還發展為“人民民主專政”的理論,毛澤東同志說:

 

人民民主專政的基礎是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和城市小資產階級的聯盟,而主要是工人和農民的聯盟,因為這兩個階級占了中國人口的百分之八十到九十。推翻帝國主義和國民黨反動派,主要是這兩個階級的力量。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主要依靠這兩個階級的聯盟。[47]

 

在自然法中,人是有天賦人權的,但個人的權利的合法性卻是由人的主體部分即人民賦予和確認的。個體人之間的契約是國家形成的前提,但個體人之間的主體意志則是個體契約合法性存在的前提。一句話,主體天然合法。這即使在許多早期資產階級思想家理論中——由于他們當時需要人民力量支持——也被認為是正確的,而人民代表立法機構則是這個主體的天然法人。由此,作為居民主體的無產階級、農民階級及其他勞動者階級的人民專政也天然具有合法性,合法的當然也就是民主的。“人民民主”應當是民主問題的實質,而人民民主專政則是保護人民民主的手段。

但是,專政,不管是什么階級的專政,從一個國家內部看,它畢竟還是階級“內戰”的延續。這樣,與古羅馬及其他后來的法權國家曾面臨的兩難困境一樣,被專政的階級在邏輯上無法被納入權利與義務體系:一個人不能同時既是納稅人又是國家的敵人。這不利于國家公法的完善和國家全體居民參與國家建設的積極性的培養。這樣,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社會形態,隨著無產階級及其同盟者的利益鞏固之后,無產階級國家就必然要向法權形態的公民國家轉變。這時,國家居民的階級成分就為一致的公民身份替代,義務與權利在公民的身份中得到統一:在國家主權成為全體公民必須盡其效忠義務的絕對對象的同時,國家也對公民權利盡以保護義務,國家與其全體公民在相互支持中形成比階級斗爭時期更為強大的共御外侮并共謀福利的國家力量。這時的敵人在形式上已不是階級的敵人而是國家公敵,這時敵對行為已演變為破壞國家的行為。

公民國家也是法權國家。不同的只是,蘇聯和中國這樣的經歷過社會主義革命及相應的無產階級或人民民主專政階段的國家,不是資產階級法權的國家,而是最貼近自然法的“主體天然合法”原則的無產階級及其聯盟的人民法權國家。人民法權[48]是對資產階級法權的積極揚棄——這正如后者是對中世紀宗法權的積極揚棄的道理一樣;同時又是無產階級專政條件下的“人民民主”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及“依法治國”條件下中國實踐民主政治的新形式。就其本質言,人民法權是以無產階級及其聯盟的人民民主專政為基礎并以優先保障人民利益為前提的,換言之,如果“法權”傷害了作為主體成份的人民——這在中國就是工農聯盟——利益或成為中國以工農兵為主體的人民的異已力量,那人民及其政黨就會毫不猶豫地運用人民民主專政以保護人民的利益,正如資產階級法權國家在其資本家,尤其是大資本家利益受到損害時,也會毫不猶豫地運用資產階級專政保護資產階級的利益一樣。這一點各國憲法均有明確的規定。

 

四、法權國家本質上仍是以階級專政為基礎的國家

 

我國憲法總綱開明宗義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49]這兩條基本原則,即使在21世紀中國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及與之相應的社會主義公民國家的今天,“對于勝利了的人民,這是如同布帛菽粟一樣地不可以須臾離開的東西”[50]。

人民——這在中國就是工農兵群體——是國家公民的主體成分。根據自然法主體原則,中國“公民國家”實質上就是人民國家。我們什么時候都不能忘記中國是“中華人民”,而不是少數階層共和的國家。也就是說,這個國家是一個在任何時候都要以保護占其中絕大多數的人民的利益為先決條件的。毛澤東同志說:“我們的經驗,集中到一點,就是工人階級(經過共產黨)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51]改革開放條件下的中國公民國家則是在已充分發展成熟了的人民民主專政的保障下成長的。也就是說,中國公民國家是以人民民主專政為核心內容而不是摒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專政只能是實現階級利益而且是高于任何法律的工具。在絕大多數人民的利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國家全體公民的活動是以法律為準繩的,但當已形成的某些法律條文使人民的利益受到損害,人民國家出現可能被顛覆的非常危機的時候,國家就將超越法律而直接以專政的手段出面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這正如在危機時候,資本主義國家專政也是首先保護資產階級國家利益一樣。1906年列寧指出:

 

 

專政就是不受限制的、依靠強力而不是依靠法律的政權。[52]

 

 

1918年列寧再次堅持并進一步發揮了這個觀點,指出:

 

 

專政是直接憑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政權。無產階級的革命專政是由無產階級對資產階級采用暴力手段來獲得和維持的政權,是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政權。[53]

 

列寧的觀點在今天看來也是深刻的,列寧的這個觀點之所以為所謂“自由主義”學者憎恨,只不過是因為它將國家問題的實質簡單明了和赤裸裸地展示了出來。其實,自由主義理論的先驅盧梭也曾表達過同樣的觀點,他說:

 

 

法律的僵硬性會妨礙法律得以因事制宜,所以在某些情況下就能使法律成為有害的,并且在危機關頭還能因此致使國家滅亡。程序以及種種手續上的拖延,都需要一段時間,有時候這是局勢所不容許的。很可能出現千百種情況都是立法者所根本未曾預料到的;因而能夠察覺到我們并不能預見一切,這本身便是一種極其必要的預見了。

因此,就絕不能要求把政治制度僵硬化到竟致于取消了那種使法律中止生效的權力的地步。就連斯巴達也都曾讓它的法律休眠過。

如果危險已到了這種地步,以致法律的尊嚴竟成為維護法律的一種障礙;這時候,便可以指定一個最高首領,他可以使一切法律都沉默下來,并且暫時中止主權權威。在這種情況下,公意是無可懷疑的;并且很顯然,人民首要的意圖乃是國家不至于滅亡。[54]

 

對此,就連美國《獨立宣言》的主要起草人,美國民主制度的奠基者托馬斯·杰斐遜(1743-1826)也一點不含糊,他在給朋友的信中這樣寫道:

 

嚴格遵守成文法無疑是一個好公民的重要義務之一,但并不是最重要的。迫切需要、自我保存、危急時保衛祖國等法則是更重要的義務。死板地遵守成文法以致失去了祖國,也就失去了法律本身,失去了生命、自由、財產以及所有那些與我們一同享受那些東西的人,從而荒唐地為了手段而犧牲了目的。當年在日耳曼敦戰役中,華盛頓將軍的部隊受到盤據在邱姓住宅的敵人的騷擾,他毅然將大炮對準住宅猛轟,盡管那是一個公民的財產。當他圍攻約克敦時,他將近郊村莊夷為平地,因為他認為國家的安全必須高于財產法之上。[55]

 

可見,西諺中所謂“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可進”的私有產權,即使在資產階級共和國也是不存在的,至少不是絕對的。這不是這并沒有什么奇怪,國家本來就是階級壓迫的機器。“革命的專政和反革命的專政,性質是相反的,而前者是從后者學來的。”[56]對此,中國改革開放的設計師鄧小平同志不僅做得果斷,而且說得也肯定。1992年他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談話中指出:

 

 

依靠無產階級專政保衛社會主義制度,這是馬克思主義的一個基本觀點。馬克思說過,階級斗爭學說不是他的發明,真正的發明是關于無產階級專政的理論。歷史經驗證明,剛剛掌握政權的新興階級,一般說來,總是弱于敵對階級的力量,因此要用專政的手段來鞏固政權。對人民實行民主,對敵人實行專政,這就是人民民主專政。運用人民民主專政的力量,鞏固人民的政權,是正義的事情,沒有什么輸理的地方。[57]

 

由此看來,即使在中國依法治國,建設公民國家的今天,列寧的“只有承認階級斗爭,同時也承認無產階級專政的人,才是馬克思主義者”[58]的結論不僅沒有過時,而且對我們依法治國,建設公民國家的今天,仍有巨大的指導意義。

 

五、結論:國家政權的合法性永遠來自它的人民性

 

人民民主專政仍是中國公民國家建設必須堅持的基礎和政治保障,是公民國家的核心內容,更是檢驗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試金石;而基于人民法權的公民國家將是繼人民民主專政歷史階段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相適應的、最大限度團結組織以人民為核心的全體國家公民的新的國家組織形式,其最終目的是“努力把黨內黨外、國內國外的一切積極的因素,直接的、間接的積極因素,全部調動起來,把中國建設成為一個強大的社會主義國家”[59]。

國家政權的合法性,永遠要來自它的人民性。社會主義國家是基于人民性的國家,因此,除了出現馬克思說的“國家消亡”的歷史條件外,什么時候喪失人民性,這時國家就喪失了其合法性。這里必須說明的是,人民性并不完全是由所謂選票決定的,而是由國家政權真正代表人民利益及由此帶來的人民支持程度決定的??偨Y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經驗,“集中到一點,就是工人階級(經過共產黨)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這個專政必須和國際革命力量團結一致。這就是我們的公式,這就是我們的主要經驗,這就是我們的主要綱領”。[60]

對今天的中國而言,工農聯盟仍是確立我們的國家政權“合法性”的政治基礎,是國家社會主義性質的終極體現;什么時候失去了工農聯盟,我們就失去了政權的基礎,什么時候失去了“占了中國人口百分之八十到九十”[61]的工人和農民的政治支持,我們的政權就真正失去了其合法性。

 



[1]毛澤東:“論十大關系”,《毛澤東選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88頁。

[2]“在一定意義上說,收入差距拉大不可避免,這是改革和發展必經的階段。”參閱《獨家采訪5位經濟學家收入差距拉大不可避免?》,《人民日報海外版》 (2006-08-09 05),

http://finance.people.com.cn/GB/1045/4680537.html

[3]值得注意的是,“公民權利”概念,是構成現代國家的重要成分,但這個概念是公民在國家中的權利與對國家的義務相統一的概念,如果利用公民意識片面地追求公民權利,而排斥了對國家的義務,則是公民意識的歪曲形式。

[4]我們現在所說的民族主義在翻譯上有些似是而非的地方,有時包含國家主義,有時包含民族主義。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過分強調國家權力而忽視公民合法權利,也是一種被歪曲了的國家意識。

[5]黑格爾著,王造時譯:《歷史哲學》,上海世紀出版集團、上海書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頁。

[6] []·雅克·盧梭著,何兆武譯:《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125頁。

[7]“但是,一個人在體力或智力上勝過另外一個人,因此在同一時間內提供較多的勞動,或者能夠勞動較長的時間;而勞動,為了要使它能夠成為一種尺度,就必須按照它的時間或強度來確定,不然它就不成其為尺度了。這種平等的權利,對不同等的勞動來說是不平等的權利.它不承認任何階級差別,因為每個人都像其它人一樣只是勞動者;但它默認勞動者不同等的個人天賦,因而也就默認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權。所以就它的內容來講,它像一切權利一樣是一種不平等的權利。權利,就它的本性來講,只在于使用同一的尺度;但是不同等的個人(而如果他們不是不同等的,他們就不成其為不同的個人)要用同一的尺度去計量,就只有從同一個角度去看待他們,從一個特定的方面去對待他們,例如現在所講的這個場合,把他們只當作勞動者;再不把他們看作別的什么,把其它一切都撇開了。其次,一個勞動者已經結婚,另一個則沒有;一個勞動者的子女較多,另一個的子女較少,如此等等。在勞動成果相同,從而由社會消費品中分得的份額相同的條件下,某一個人事實上所有得到的比另一個人多些,也就比另一個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這些弊病,權利就不應當是平等的,而應當是不平等的。”(馬克思:“哥達綱領批判”,《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12頁。)

[8]“權利失敗”(entitlement failure)是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馬蒂亞·森提出的用于分析貧困問題的重要概念。參見阿瑪蒂亞·森著,王宇、王文玉譯:《貧困與饑荒》,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

[9]毛澤東:“論反對日本帝國主義的策略”(一九三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毛澤東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55頁。

[10]《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36頁。

[11] []阿倫·米利特(Allan R. Millett)、彼得·馬斯洛斯金(Peter Maslowski):《美國軍事史》(For the Common Defense A military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軍事科學院外國軍事研究部譯,軍事科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251頁。

[12]阿倫·米利特(Allan R. Millett)、彼得·馬斯洛斯金(Peter Maslowski):《美國軍事史》(For the Common Defense A military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軍事科學院外國軍事研究部譯,軍事科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251252頁。

[13]熊偉民著:《權利的考驗——喬治·C。馬歇爾傳記》,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頁。

[14]熊偉民著:《權利的考驗——喬治·C。馬歇爾傳記》,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頁。

[15]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36326、327頁。

[16]“自然法”(nature law),哲學和法學術語,通常指人類所共有因而是不言自明的權利或正義體系。作為一般承認的正當行為的一組原則,它常和國家正式頒布的“成文法”相對應。

[17] []洛克著,葉啟芳、瞿菊農譯:《政府論》(下篇),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59-62頁。

[18]英文People 一詞,與person相對應,它在拉丁語中意即“民族”、“人群”即主體多數,在現代英文中的主要意思也是“all the persons of a racial, national, religious, or linguistic group; nation, race”,意即主體多數。參閱Websters, Second College Eddition p.1053。

[19][法]盧梭著,何兆武譯:《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20-21頁。

[20][法]盧梭著,何兆武譯:《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35頁。

[21][法]盧梭著,何兆武譯:《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49頁,注釋①。

[22][法]盧梭著,何兆武譯:《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113頁。

[23][法]盧梭著,何兆武譯:《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71~72頁。

[24][法]盧梭著,何兆武譯:《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69頁。

[25] []洛克著,葉啟芳、瞿菊農譯:《政府論》(下篇),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91-92頁。

[26] []洛克著,葉啟芳、瞿菊農譯:《政府論》(下篇),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95頁。

[27]恩格斯:“勞動在從猿到人轉變過程中的作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08頁。

[28] 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蘭西階級斗爭”,《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4頁。

[29]毛澤東:“論聯合政府”(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毛澤東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31頁。

[30]1966826《人民日報》

[31]“勝者為王敗者寇的封建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了,現代社會只承認普選產生的政權才具合法性。這是歷史的巨大進步。”來源:《關于政權的合法性》(作者不詳),

http://www.sgwcn.com/bbs/dispbbs.asp?boardID=7&ID=1649&page=1。

[32]“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參見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部分·第1條”,愛德華·勞森(Edward Lawson)編,汪瀰、董云虎譯:《人權百科全書》,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946頁。

[33][法]盧梭著,何兆武譯:《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121、40頁。

[34] []洛克著,葉啟芳、瞿菊農譯:《政府論》(下篇),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81頁。

[35]《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169、174167頁。

[36]維弗雷多·帕累托(Vilfredo Pareto18487151923819),意大利經濟學家、社會學家,洛桑學派的主要代表之一。生于巴黎,瑞士洛桑大學教授。其主要學術成就包括“帕累托法則”“帕累托最優”和“帕累托改進”三部分。“帕累托法則”又稱80/20法則,它最初只限定于經濟學領域,后來這一法則也被推廣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認為任何大系統中,約80%的結果是由該系統中約20%的變量產生的。“帕累托最優”是指不減少一方福利,就不可能增加另外一方的福利;換言之,如果不讓某部分人變差就不能讓另一部分人變得更好。“帕累托改進”是指在不減少一方的福利時,通過改變現有的資源配置而提高另一方的福利。“帕累托改進”是實現“帕累托最優”的補償方法,“帕累托最優”是建立在“帕累托原則”之上的公平與效率的“理想王國”。

[37]周一良、吳于廑:《世界通史·上古部分》,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289頁。

[38]“十二銅表法”內容參見周一良、吳于廑主編:《世界通史資料選輯》(上古部分),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331頁。

[39]公元前90年,羅馬公布法律規定凡效忠羅馬的意大利人都授予羅馬公民權。

[40]周一良、吳于廑:《世界通史·上古部分》,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334頁。

[41]引自恩格斯1891年為馬克思《法蘭西內戰》單行本寫的導言,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7頁。

[42]列寧:“為戰勝鄧尼金告烏克蘭工農書”,《列寧選集》第4卷,1972年版,第148頁。

[43]馬克思:“法蘭西內戰”,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78頁。

[44]《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9頁。

[45]“馬克思致約·魏德邁”,《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32—333頁。

[46] 馬克思:“哥達綱領批判”,《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頁。

[47] 毛澤東:“論人民民主專政”,見《毛澤東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8頁。

[48]筆者在此提出“人民法權”的概念基于列寧在于191710月在《和平法令》中提出的“一般民主派的法權”和“勞動階級的法權”的概念。參閱《列寧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54頁。

[49]2004314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正)《第一章·總綱》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span>

[50] 毛澤東:“為什么要討論白皮書”,《毛澤東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502-1503頁。

[51] 毛澤東:“論人民民主專政”,《毛澤東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80頁。

[52]列寧:“立憲民主黨人的勝利和工人政黨的任務”,《列寧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58頁。

[53]列寧:“無產階級革命和叛徒考茨基”,《列寧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23頁。

[54][法]盧梭著,何兆武譯:《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159、160頁。

[55]“托馬斯•杰斐遜:“致約翰·科爾文(1810920)”參見朱曾文譯:《杰斐遜選集》,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574頁。

[56]毛澤東:“論人民民主專政”,《毛澤東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8頁。

[57]《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9頁。

[58]列寧:“國家與革命”,《列寧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99頁。

[59]毛澤東:“論十大關系”,《毛澤東選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88頁。

[60]毛澤東:“論人民民主專政”,《毛澤東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80頁。

[61]毛澤東:“論人民民主專政”,《毛澤東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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