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國家”亟須認知整合
——張文木接受《大公報》采訪
來源:《大公報》2006年7月24日
炎炎夏日,著名戰略問題專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戰略問題研究中心教授張文木,在家中接受了大公報記者的獨家專訪。張文木向記者介紹了其最近研究成果《當代中國社會多元認識的國家整合》。他認為:中國公民國家正在形成中,由此產生中國社會認知的多元分化,需要在“公民國家”層面進行整合。\大公報記者 吳斌
張文木說,改革開放近三十年來,中國正在形成一個全新的、基于人民法權的“公民國家”,中國實現了從階級成分到公民身份的轉變,這是中國人權事業的重大變化,也是近現代國家轉型的一般規律。
張文木認為,在當今的中國,公民的主體還是占人口百分之八九十的工人農民,因此,公民權利首先是工人和農民的權利,“公民國家”的底色,仍是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國家。
國家合法性來自人民
“中國的發展,也在重復歐美國家在市場經濟早期出現過的經濟發展和兩極分化『分裂式并進』的歷史過程”,張文木語重心長地告訴記者:中國在建設公民國家過程中,將有產者納入國家建設力量的同時,切不可得魚忘筌,坐視反映社會不平等程度的基尼系數不斷擴大,而將無產者即工人農民逐出國家“命運共同體”。否則,一旦社會兩極分化突破底線,“公民矛盾”就會重新演變成“階級矛盾”。這不應是中國改革的方向。
張文木說,對當今中國而言,工農聯盟及由此產生的以工農為主體的人民的支持,仍然是中國國家政權確定其“合法性”的政治基礎。中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首先考慮多數人,首先是工人、農民的利益,如此方能保證中國“公民國家”的健康發展,這也是構建和實現和諧社會的前提。國家的“合法性”永遠要來自它的人民性。
公平失衡令認知分化
張文木指出,在中國社會的轉型過程中,中國的社會認知發生了四方面的分化:一是自由主義意識,二是公民權利意識,三是民族主義意識,四是階級斗爭意識。這四種意識都有其合理的價值,摒除它們的片面和極端形式,它們的共同點在于承認國家是中國人的命運共同體。
“經濟與政治的不平衡發展,是造成目前中國社會認知多元分化的主要原因。”張文木說,從計劃經濟轉入市場經濟,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發生的最重要變化。隨之而來的,是社會公平的天平日益失衡。最終導致了社會認知在原有基礎上發生了分化。
在國家層面整合認知
張文木認為,社會認知在“公民國家”層面整合,較之于在“公民社會”層面整合,更有利于公民凝聚力的形成。它不僅消除了將“社會”與“國家” 對立起來的──實際上是將不可分割的“公民權利”與“公民義務”割裂開來的──潛意識,同時還消除了絕對“人權”和絕對“民族自決權”的概念,從而在理論基礎上摒棄了絕對自由主義和絕對民族主義的主張。
為什么這么說呢?張文木解釋說,這是因為在公民國家制度中,公民權成了人權的實現形式,國家主權成了民族自決權的實現形式。例如,“宗教自由”即宗教自決權是人權的內容之一,但由于信徒的公民身份,其無限的宗教自決權便轉化為必須服從其公民權的有限宗教自決權,也就是說,其宗教行為必須以效忠國家為前提,并由此換得國家對其宗教自決權的依法保護。
“民族分裂”概念欠妥
張文木指出,在公民國家中,“民族”概念已轉化成一個文化的而非政治的概念。
他特別提到,中國已制定了《反分裂國家法》,可同時又不當地用“民族分裂”概念來表達國家分裂的內容:同樣性質的問題,在東部臺海地區稱“分裂國家”,而在西部地區則稱“民族分裂”,這在法權邏輯上是矛盾的。從法權的角度分析,在國家主權確定的條件下,“民族分裂”并不能準確地表述“分裂國家”的含義。因為民族分合并不是一個法權或者說主權再造的過程,而是一個文化再造的過程。比方說,一個人今天可以說自己是漢族,明天可以說自己是其它民族,這里只形成了新的文化類型,但這并不觸及法律;但一個人要說自己不是中國公民或要分裂國家主權,那就要觸犯法律了。“民族自治”只應是一個國家區域行政的概念,而不應是一個特定民族的行政概念。
張文木說,國家主權是屬于現代法權范疇,中國的社會認知定性與整合也應該基于現代法權的邏輯。相反,如果中國采取“民族分裂”來表述少數人利用民族問題來“分裂國家”的行為,那就會將少數人的叛國行為混淆為民族宗教行為,將少數人的政治行為與整個民族的宗教文化活動混為一談,將敵我矛盾與人民內部矛盾混為一談。由此,張文木認為,在維護祖國統一方面,用“分裂國家”概念代替“民族分裂”概念更為科學,從這個意義上說,《反分裂國家法》不僅僅適用于臺灣地區,同樣也適用于中國任何一個地區。
公民權應高于人權
張文木又強調,從現代法權的角度分析,當人權與公民權沖突時,公民權高于人權。
為什么說公民權高于人權呢?張文木認為,因為這時的個人自決權,為了獲得國家保護,已在建國時自覺地讓渡給國家,并由此形成公民權。當宗教權利和義務與公民權利和義務發生沖突時,公民權利和義務高于宗教權利和義務,國家只依法保護履行納稅和效忠國家等義務的公民的宗教選擇;同樣,國家建立后“民族自決權”便自動消亡,當民族選擇權與國家主權沖突時,國家主權高于民族選擇權。
“歷史經驗表明:強大的國家,一定是對國內意識形態有高度整合力的國家。”在結束采訪之時,張文木特別強調,建立新時期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特點的、多元一體的社會認知,是可能和必要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建設小康社會和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反之,如果任由社會認知分化繼續擴大,則將面臨社會動蕩的大危險。(《大公報》記者: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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