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法》規定就近入學和寄宿制
常言道“行車行船三分險”。無論校車質量有多好、司機技術有多高,也無論《校車安全條例》規定得有多嚴,校車仍有可能發生事故。
在我國當前的社會狀況下,可能造成校車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且存在不確定性。目前,在將《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民意時,討論得較多的是校車檔次、司機素質、交通秩序、行駛特權、購車資金、運行費用等問題,這些確實是很重要的方面。但我覺得并非是靠制訂出面面俱到的《校車安全條例》,就能使這些問題完全得到解決。難道《校車安全條例》會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有威力嗎?顯然不會?! ?/p>
請讓我們重溫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義務教育法》,看看這部國法是如何來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的。
《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第十五條明文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钡谑鶙l指出:“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钡谑邨l要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義務教育法》的這些條文,已經把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的事項,考慮得十分周到。這就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在學校選址時要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對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是“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而不是用校車接送?! ?/p>
現在既然已起草了《校車安全條例》,那就不能與《義務教育法》產生沖突。所以,《校車安全條例》中應當加上《義務教育法》的上述內容,說明暫時沒有做到的,必須立即補做,在整改階段,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由地方人民政府提供校車接送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并規定好這項臨時措施的限定期限?!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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