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雨樓
今晚山東每日新聞報道,高曉松提議并宣布:鑒于西安音樂學院學生集體支持藥家鑫,今后音樂界將不接受他們。事件緣起于,2010年10月22日,西安音樂學院大三學生藥家鑫開私家車撞傷26歲女工張妙,因擔心車牌號被對方記下,該暴徒悍然持水果刀向張妙連捅6刀,致其死亡。法院時至今日仍未判決。
骨鯁在喉,我早就想為此寫點什么了。
從理性的寫作角度講,題目更為確切的表述應該是“藥家鑫”,你為什么不以死謝罪!可是,用這樣“溫柔”的題目,無法表達對這個殘忍的劊子手的憤慨;也無法表達對屈死在他刀下的女工張妙的痛心!《尚書·大甲》說:“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活。”翻譯成白話文是說:上天降下的災害還可以逃脫;自己造成的罪孽無處可逃。
從社會對男性的定位角度講,我要質疑藥家鑫,你還是個男人嗎?不就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嗎,連最起碼的責任擔當都沒有。何至于為逃避責任而舉起屠刀枉殺無辜?這說明了什么?說明了關鍵時刻他的自私、殘忍、邪惡的本質暴露了出來。這不是“激情殺人”,是本性使然!
從公序良俗角度講,一些怪異、冷血的言論竟然甚囂塵上,一幕幕怪現狀比事件本身更令人發指!如果說藥家鑫的家人出于親情而歪曲事實、肆意袒護,尚可理解;可是他的部分同學,公然漠視一條無辜生命的逝去而為兇手乞情,就令人費解了——是什么讓他們也變得麻木不仁?冤死者張妙的生命就不是人命了嗎?更有甚者,一個冷血女生竟然宣稱:“我要是他,我也捅,怎么沒想著受害人(指死者張妙)當時不要臉來著,記車牌?”
不要臉?居然大言不慚地指責受害者記車牌號的行為是不要臉?真是顛倒黑白、是非不分、清濁難辨——這番話,不僅僅是喪心病狂,更是喪盡天良!這番話,不僅僅是沒有人倫,更是毫無人性!
從法理角度講,這是一起明顯的故意殺人案件。第一,藥家鑫在主觀上具有辨認和控制行為的能力,其犯罪動機的愚昧、沖動等均不影響故意殺人罪的成立。第二,客觀上,他連續向受害者捅刀子的行為和最后張妙的死亡結果是直接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第三,根據《刑法》罪行相適應原則,對犯罪量刑應當統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輕的輕;同時刑罰的輕重還要與行為人對社會明顯或潛在的危險程度相適應。第四,有人為“藥家鑫”進行法律詭辯,說什么連捅6刀是“彈鋼琴的重復性動作”,那么請判他“故意彈鋼琴罪”吧!
從法律角度講,法治國家,講究的是有法可依、法律至上、司法公正。任何道德、情感、偏見都不能左右法律的判決。《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這么說,“藥家鑫”不死,法律就得死!“藥家鑫”不死,法律的公正性和可期待性就得死!“藥家鑫”不死,法律的權威性就要遭到廣泛的質疑!“藥家鑫”不死,下一個被肇事司機水果刀捅死的人,可以是任何無辜的路人——下一個慘死在刀下地冤魂可能就是我們自己!
人在做,“天”在看。天,就是公道!就是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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