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藥家鑫案件時,向旁聽公民發放量刑問卷。當這個做法引來公眾的強烈質疑后,西安中院又趕緊用“系執行省高級人民法院規定”來解釋,但公眾依然是不依不饒。筆者昨天才看到問卷的內容,發現其中第一個問題就是征詢旁聽群眾
你認為對被告人藥家鑫應當處以怎樣的刑罰(大意)?
筆者不禁感到崩潰。法院尚未開庭審理,更不要說已經依法認定藥家鑫是否有罪,居然就已經提前征求量刑意見了!這和刑事訴訟的基本法理明顯是背道而馳的呀?! ?/p>
要考慮對被告人是否處以刑罰或者處以怎樣的刑罰,有個起碼的前提,那就是人民法院經過依法審理已經確定被告人有罪,否則根本就談不上什么處刑不處刑乃至怎樣來處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明文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改革開放后經過30多年的努力,未審先判或者說未審先定(罪)好不容易才成為基本的法律原則,可是本案中西安中院的這個開庭時審理前所發的問卷,卻在尚未審理之時,就已經確定被告人有罪,只考慮如何量刑了!
西安中院問卷中的這個問題,不但明顯違反“無罪推定”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同時也違反了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也明確規定法院要認定被告人有罪并處以刑罰,必須是在審理程序完成之后而不是之前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
有罪判決是處以刑罰的前提,它只能產生于“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即庭審程序完成之后,在此之前從法律上講被告人仍然是“無罪之身”,對其處以刑罰還無從談起。西安中院開庭前發放的問卷中直接征詢量刑意見,其實是未開庭就已經向社會宣布被告人確實有罪了!
這實在是一個相當低級的錯誤,也是整個量刑意見最大的敗筆,更是貫徹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上的一球典型的“烏龍”!但筆者實在不愿相信堂堂的中級人民法院在高度重視極其謹慎的情況下還能犯這種錯誤,所以最后還是寄托一線希望,但愿西安中院的這個問卷中還有一個必不可少的“如果”
如果被告人被控的故意殺人罪成立……
如果這個“如果”真的是被媒體給“此處省略”了,則筆者這篇博文當然是在大戰風車?!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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