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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賀衛(wèi)方攻擊重慶打黑的“公開信”

江帆 · 2011-04-15 · 來源:烏有之鄉(xiāng)
藥家鑫故意殺人 收藏( 評論() 字體: / /

淺析賀衛(wèi)方《為了法治,為了我們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致重慶法律界的一封公開信》

草民原本對司法公正性,是不抱多大的懷疑的,因為草民看見了很多窮兇極惡之人,最終遭伏法處決。雖然近年來司法系統(tǒng)出現(xiàn)了一些腐敗的東西,但是瑕不掩瑜,據(jù)草民的觀察與切身體會,中國的整個司法系統(tǒng),還是算得公正而作為的。所以草民對法律上的一些東西,相應地不是特別關心,甚至是“漠然視之”。因為我知道有專門的“法學專家”、法官、檢察官、公安民警在主持公道呢。這也許還與草民非法律專業(yè)出身,對這一行當缺乏必要的敏感性有關吧。但是近段時間卻不一樣了。只因一個“藥家鑫殺人案”,案件的性質(zhì)可以說是清楚明了,連老百姓都可以斷案的一個案子,可是事情的演變,卻遠非如此。先是有李姓專家聯(lián)合某電視臺的公然為其辯護,創(chuàng)“激情殺人”之將注定“流傳千古”的“新型殺人方式”一說;接著是“騰訊”搞了一個“李玫瑾PK孔慶東”專欄;然后是南方某報的粉墨登場,用“賠償”來游說藥案受害人家屬的代理律師,要他們放棄“判藥家鑫死刑”;緊接著,賀衛(wèi)方大法學家來了,于是,大戲正式開鑼上演。草民竟然也身不由己地,加入了賀教授所深惡痛絕的“萬眾狂歡”之中。此誠非草民所愿也。只是,當今有太多無恥的專家、學者呱噪得不行,把一個案情清楚明白如癩子頭上的虱子般的兇殺案,搞得好比山雨欲來、滿天烏云,甚至公然為兇殺犯辯駁,而且扛著的大旗,卻是什么“人道主義法制”、“廢除死刑”與堂而皇之又模棱兩可的所謂的“人性”。草民就覺得不得不站出來說兩句想說的話了。如果不說,也會如賀教授在《為了法治,為了我們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致重慶法律界的一封公開信》中所寫的那樣:“頗感焦慮,如鯁在喉。”

賀衛(wèi)方在《要以群眾狂歡的方式處死一個人么?》中,寫到藥家鑫被“判處死刑并立即執(zhí)行的結果是可以預料的,也是受害人的正當要求”。但他在這篇文章中,更多的著墨之處,在于“廢除死刑”、宣揚“司法獨立”,以及曲解、反對為受害者說了幾句公道話的孔慶東教授。大家以為賀教授被南方某報攛掇上位,只這樣簡單地耍耍花槍,就會善罷甘休嗎?錯了。緊接著,真正的戲肉來了——4月12日,賀教授發(fā)表《為了法治,為了我們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致重慶法律界的一封公開信》。(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86632001017xtf.html)而發(fā)表這封信的背景,除了重慶“唱紅打黑”這個大背景之外,還有一個小背景,就是“李莊漏罪案將于4月19日在重慶江北區(qū)法院開庭,李莊此次被起訴的罪名是妨害作證罪”。去年甚囂塵上的“李莊案”,想來不用再做過多介紹,簡而言之,李莊,就是黑社會的訟棍之一,所謂“黑律師”是也。大家可以自行檢閱圍繞“李莊案”的方方面面的報道,以及南方報系、“北京打撈隊”等于此案的上躥下跳、“上窮碧落下黃泉”,此處不贅述。

我們大家對賀衛(wèi)方教授的身份的界定,想來是沒有多少異議的,那就是“法學專家”。而他對法律的主張,我們也大概知道,就是“一直從事司法改革推動”;改革的目的,他也早就說得清楚明白,是“司法獨立”。可是,他的“司法獨立”,草民不得不指出,這“獨立”,是凌駕于一切之上的“獨立”;是高于國體、政體,高于所有國家機器,不受任何權力制約與監(jiān)督的“獨立”;是主題先行的“獨立”。也就是說,他要把法律,打造成懸掛在中國國家之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而這“法律”的制定者、實施者及解釋者,就是他們那群所謂的“法學家”。大家應該知道,他們所追求的“司法獨立”是個什么東西,以及這背后所包藏的是何等居心了吧?這世間,有高于一切、想怎樣就怎樣的“自由”嗎?我們知道了他的目的,再來解讀這篇《為了法治,為了我們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致重慶法律界的一封公開信》,可以說對他的種種意圖,以及為了實現(xiàn)這意圖,他是如何玩弄“文字手段”的,那簡直是明察秋毫地了然于胸啊。

賀衛(wèi)方在《為了法治,為了我們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致重慶法律界的一封公開信》中,開篇即寫到“十年浩劫”的文革,并說:“并下定決心,絕不讓文革悲劇在這片土地上重演。”文革的是非對錯,這已經(jīng)自有公論,草民不愿多去深究。賀教授自己,也是把文革定性為“無法無天、生靈涂炭”的,這一點,草民表示尊重賀教授的看法。只是,賀教授馬上筆鋒一轉,寫道:“然而,時過三十多年,我們多么熟悉的這座城市(注:指重慶)里卻發(fā)生了很多事情,令人恍然有時光倒流、文革重演之感,法治的理想正在淪喪。”就這樣輕描淡寫地,賀教授把重慶的“唱紅打黑”與文革相提并論了起來;而且,我們知道,在賀教授的眼中,文革是“無法無天、生靈涂炭”的。那么,我想請問賀教授,今天的重慶,“無法無天”表現(xiàn)在哪里?難道只是因為“打黑除惡”,懲罰了一些黑社會敗類么?“生靈涂炭”又表現(xiàn)在哪里?難道黑社會是“生靈”,而被黑社會踐踏的老百姓,就不是“生靈”嗎?這就是賀教授別有用心、很可玩味的開篇。可以簡練地概括之:首先,執(zhí)政者反對A,賀教授也反對A,現(xiàn)在的賀教授=執(zhí)政者,賀教授先把自己擺放在了一個道德制高點;第二,執(zhí)政者支持B,賀教授利用A來等同B,從而反B,這時候,賀教授用執(zhí)政者的反A來反它支持的B,是謂“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賀教授首先就把自己立于不敗之地啊。只是,他唯一的錯是,A永遠不會等于B;重慶的“唱紅打黑”也永遠不是“文革”。好似連普通老百姓都知道二者的絕對區(qū)別在哪里,賀教授在此所表現(xiàn)出來的邏輯思維,是不如我等草民的。如果,“文革”就是發(fā)揚民主、改善民生、打黑除惡,那么,這樣的“文革”,我想老百姓是擁護的。老百姓寧愿生活在這樣公平、放心的“紅色中國”,而是不會愿意去賀教授想要構建的“朗朗乾坤”、“法律高于一切”的子虛烏有的“自由王國”的。

所以,當我們知道了賀教授的“法律高于一切”之主題先行,又知道了他把重慶的“唱紅打黑”與文革相提并論的荒誕邏輯之后,再來看他的那封公開信,又還有什么客觀公正的見解,值得重慶市法律界的同志必須予以答復呢?我想,是沒有的。重慶法律界的同志們,也大可不必理會那為了“中心思想”而寫作的囈語、謊言的。“命題作文”,賀教授已經(jīng)知道不大好寫了;而先有“中心思想”,再來據(jù)之舞文弄墨,賀教授想來還不知道,這也不是那么好寫的。既然此信重慶法律界的同志殊無回應的必要,那就還是讓草民從“文學”的角度,胡解一番吧。“都云作者癡,誰解其中味”,賀教授有草民來“謬托知己”,也許會少了些得不到回應的落寞。

賀教授云:“當局發(fā)動社會密告(所謂‘群眾來信和檢舉’)……”群眾自發(fā)的檢舉犯罪活動,對賀教授來說,屬于“社會密告”。“密告”在漢語言中,是有貶義色彩的一個詞,從“由于叛徒漢奸的告密,敵人抓獲了我黨大批地下黨員”等句子可以佐證。可是,在任何國家的司法體系中,都有“懸賞”一說。美國也不是懸賞多少多少美元,捉拿本·拉登嗎?“懸賞”的目的,當然就是鼓勵群眾“來信和檢舉”啊,這難道不是您賀教授苦苦標榜、追求的“民主”的體現(xiàn)之一嗎?在任何國家的道德規(guī)范與法律制度中,檢舉、揭發(fā)犯罪活動與犯罪事實,不都是值得肯定與表揚的,法律也會保護他們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嗎?其實,法庭上的證人,與賀教授眼中這樣的“告密者”,又有什么本質(zhì)上的區(qū)別呢?很多檢舉揭發(fā)者,最后不是站在了證人的席位上嗎?賀教授有什么資格貶低、輕視他們?這是賀教授主題先行、為“中心思想”而作文的荒誕之一。

賀教授說:“公安、檢察和法院之間是如何不分彼此、聯(lián)合辦案的。不僅如此,所謂‘大三長會議’幾乎是公開地登堂入室。對于一些重大案件,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公安局局長開會協(xié)調(diào),導致案件還沒有開審,判決結果就提前決定了。最后的審理過程就是走過場。制度設計中所追求的三機關相互制約機制也就完全失靈了。各位同仁,你們不覺得這種做法完全違反了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所明確規(guī)定的檢察權和審判權獨立的準則么?”草民實在愚魯,我真的不知道“公安、檢察和法院之間不分彼此、聯(lián)合辦案”有什么不妥?難道司法、執(zhí)法者,是完全不能見面的人?難道他們不是為同一個統(tǒng)治階級服務的?難道他們非得老死不相往來、見面如仇敵?而且,辦案前的“開會協(xié)調(diào)”,就可以等同于“還沒有開審,判決結果就提前決定了,最后的審理過程就是走過場”嗎?賀教授于此,證據(jù)何在?依據(jù)為何?如果您找不到證據(jù)來證明您的“判決結果就提前決定了,最后的審理過程就是走過場”,您已經(jīng)構成了“毀謗罪”,作為“法律專家”的您,該是不會不知道吧?這是您的“主題先行”、為“中心思想”而作文的荒誕之二,臆測之一。賀教授并且又開始玩起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小把戲,您既然肯定了“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所明確規(guī)定的檢察權和審判權獨立的準則”,那您那響遏行云的“司法獨立”的出發(fā)點與指歸,又在哪里?我們的憲法和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檢察權和審判權的獨立準則,我們的制度設計也追求的是“三機關相互制約機制”,如此完美的制度與憲法、刑法,您賀教授還是要來反它,這是您“主題先行”、為“中心思想”而作文的荒誕之三。

賀教授說:“況且該案的七位關鍵證人均在重慶執(zhí)法部門的羈押之下,他們提供的書面證詞很可能出自于刑求或其他威逼利誘……”再一次告訴“法律專家”,您需要的是證據(jù)、證據(jù),還是證據(jù),而不是“很可能出自于”!刑事訴訟法也許沒有“證人出庭與否,不取決于他或她的意愿”的規(guī)則,但是,是否有“他們可以不出庭,但是他們提供的書面證詞同樣可以作為呈堂證詞”的這一條規(guī)則呢?草民非研究法律為生,所以不知道答案,這得留待于“法律專家”來給出相關正確答案。這不是重點,重點仍是草民想說的,您賀教授如果拿不出“威逼利誘”的證據(jù),這將是您“主題先行”、為“中心思想”而作文的荒誕之四,臆測之二。

賀教授說:“李莊明顯表現(xiàn)出受騙后的屈辱和憤怒,他大聲說:‘我的認罪是假的。希望法庭不要給我按認罪處理,認罪是在重慶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誘導之下進行的。’”賀教授想來是知道學術中一個重要原則的,那就是“孤證不立”。同理,法院的判決,是不會以被告人的一面之詞為量刑依據(jù)的。法院所依據(jù)的,只會是事實與證據(jù)。李莊是律師,自然知道判決結果出來后在公堂上咆哮一番所會產(chǎn)生的“轟動效應”,這不,您賀教授不是就拿著他的片面之詞在做文章了嗎?如果,僅僅為了被告人的當庭咆哮而推翻所有的事實證據(jù),再來延緩判決,那好,法院每判決一次,李莊就可以咆哮一次,這樣下去,何時是個盡頭?總不能禁止李莊開口吧?那樣你們還不得把褲子都“咆哮”于地啊?“人權!人權!人權!”你們又將如此高喊。賀教授說:“對于合議庭依據(jù)虛假認罪基礎上的判決無動于衷。”想來該知道草民將會說什么了,是的,草民會弱弱地問:賀教授,請您說道說道“合議庭依據(jù)虛假認罪”的“虛假”,表現(xiàn)在哪里?難道依據(jù)僅僅是李莊的“當庭咆哮”嗎?故,這是您“主題先行”、為“中心思想”而作文的荒誕之五,臆測之三。

賀教授說:“……基層法院的一次審判,直轄市的政法委親自主導,星夜召集學者座談,市委機關報第一時間為之造勢。面對這一切,若還有人相信這樣的審判以及后來重慶第一中級法院的二審有一絲絲審判獨立、程序正義的意味,那實在是天真到可笑的程度了。”重慶的“打黑”,是重慶市委、市政府一手主導的,雖然看似審判在地方法院,但是地方法院就不屬于重慶市政府了嗎?審判這樣一個被你等“北京打撈隊”搞得滿城風雨的“黑律師”,市政府為慎重與公平起見,親自過問審判程序與結果,這有何不可?是不是“我審判誰,其他人無權了解、監(jiān)督、旁聽,判決結果,我?guī)讉€說了算”,才算是您賀教授孜孜以求的 “司法獨立”?不過是這樣正當?shù)姆稍试S范圍之內(nèi)的行為,也會被賀教授解讀為“還有人相信這樣的審判以及后來重慶第一中級法院的二審有一絲絲審判獨立、程序正義的意味,那實在是天真到可笑的程度了”。可是,真正可笑的,是誰呢?這是您“主題先行”、為“中心思想”而作文的荒誕之六,臆測之四。

賀教授說:“在目前的體制下,個人即便內(nèi)心有疑問甚至抵觸,但是你如何抗拒這種壓倒性的支配力量?……某些受過嚴格法律訓練的檢察官那種罔顧法律概念,創(chuàng)造性地為一些非法行為背書的行為,實在令人齒寒,也可以說是法律教育失敗的象征。”哦,原來賀教授不過是在反“體制”。在您心中,把“體制”定義為什么呢?還是草民來幫您給出答案吧,因為想來大家也都是知道的了,不外乎是“專制”與“獨裁”而已。而您賀教授捫心自問,這是不是您的“主題先行”?這又是不是您的為了“中心思想”而做文章?這世間,又有什么法律,可以超越于它所依賴的“體制”?在賀教授的法律詞典中,難道“成功的法律教育”,就是培養(yǎng)出一批可以罔顧事實的反“體制”的“法律先鋒”?就好比您賀教授這般?可是,您再次捫心自問,您是一個完人嗎?您的品行與專業(yè)素養(yǎng),難道不是出了大問題了嗎?這是您的荒誕之七。

賀教授說:“……同時也肩負著耶林所謂‘為法律而斗爭’的神圣義務。……你們可以看一下隨后網(wǎng)絡上各方人士如何評論,給學界尤其是西南政法大學帶來了怎樣的聲譽損害。我不明白,促使諸位做這樣事情的動機究竟是什么?”前面已經(jīng)解讀過賀教授所追求的“法律”是個什么玩意,不再贅述,所以他給某個人的定義就是:如果你不用盡各種辦法、哪怕是投靠敵人而追求“法律高于一切”,那么,你就不是一個好的的法律工作者。也就是說,你必須反“體制”,必須“推翻”與“顛覆”,你才是一個合格的法律工作者!狼子野心,昭然若揭,這就是當今大名鼎鼎的“法學權威”!還有,堂堂教授所依賴的學術依據(jù),竟然是“網(wǎng)絡水軍”遍布的“網(wǎng)絡民意”,這就讓俺等草民,很是有些懷疑賀教授的學術修養(yǎng),何以可以低到如此地步?!這是您賀教授“主題先行”、為“中心思想”而作文的荒誕之八。

隨后,賀教授對王立軍局長說了一大段話,還是也容草民來“歪解”一番他的真正用意吧。

他說:“一是指導思想上如果存有凈化社會的觀念,結果可能是危險的。人性總有某些無從改變的特性,一個健康的社會也許只能對于某些人性的弱點采取容忍的態(tài)度。況且秩序與自由有著內(nèi)在的緊張,過于重視秩序,未免偏于一端,令自由受到減損。”“凈化社會”的結果,賀教授之所以會認為是“危險”的,就在于他認為“人性總有某些無從改變的特性”。不知道賀教授所謂的“特性”,是不是就是指黑社會的兇殘、冷酷、貪婪、自私呢?“人性”中固然有“某些無從改變的特性”,如果這“特性”,沒有危害他人、不曾危害社會,法律會來干涉你嗎?法律有那能力判決你的潛意識嗎?可以因為你“人性”中骯臟的一面,就來把你定性為“黑社會”嗎?這顯然是不可能的。而當這“特性”表現(xiàn)為現(xiàn)實中的為非作歹、燒殺搶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的時候,那么,我們難道就還要為了保護人性中的“特性”,而不來“凈化社會”嗎?自由與秩序,無非是一個辯證的關系:自由,是從屬于秩序的,好比沒有“高于一切的法律”一樣,也是不會有凌駕于秩序之上的自由的。如果為了容許“黑社會”那“高于一切的自由”,而來改變或者不重視社會秩序,恐怕連賀教授自己,都無法給予其一個合理、合法的借口吧。

賀教授說:“黑社會在重慶能夠發(fā)展到你們喜歡聲稱的那種可怕程度,那一定是我們的‘白社會’出了嚴重問題。例如司法不彰,企業(yè)界只好依賴法外手段保證交易安全。打黑固然必要,但治本之策卻是健全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正義的相關制度。”草民是很欣賞賀教授的創(chuàng)造姓名詞“白社會”的,也很同意他說的“‘白社會’出了嚴重問題”。只是,不同意他所說的“白社會”出問題的原因是“司法不彰”。賀教授在這里再次沒有弄清楚什么是“因”,什么是“果”。“司法不彰”,是“‘白社會’出了嚴重問題”的“果”;而導致“‘白社會’出了嚴重問題”的“因”,卻是黑社會對“白社會”的滲透、腐蝕、收買、威逼利誘等等。所以,要澄清這個被黑社會搞得烏煙瘴氣的中華大地,舍打黑之外,又還有何?吳邦國委員長因此說道:“看了‘打黑除惡’的資料,真是觸目驚心!不打不行,不得了啊!同志們做了很多工作,這是有風險的,很不容易。看了之后驚心動魄。從全國來看,重慶的黑惡勢力還不一定是最厲害的,看來其他一些地方也要‘打黑’,不打不行!”(《中國人大新聞》4月11日據(jù)《重慶日報》http://npc.people.com.cn/GB/14359706.html。又,《重慶日報》4月11日刊登了吳邦國委員長的講話,4月12日,賀衛(wèi)方就拋出《為了法治,為了我們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致重慶法律界的一封公開信》,賀教授的或許巧合、或許刻意,讓草民有膽戰(zhàn)心驚之感。)當黑社會被消滅殆盡的時候,中國社會就將迎來海晏河清、歌舞升平、繁榮富強、欣欣向榮的真正的和諧盛世。老百姓的民主、自由與合法權益,在一個良好的社會秩序中,在以“為人民服務”的司法體系的保護下,將得到最大程度的體現(xiàn)。

賀教授說:“假如政府在懲罰犯罪的過程中使用非法手段,例如刑訊逼供,剝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甚至讓那些從事刑事案件辯護的律師提心吊膽,朝不慮夕,勢必會帶來嚴重的后患。政府用非法手段打擊犯罪令人產(chǎn)生某種不好的感覺,那就是‘以黑制黑’,強權即公理。而且,過于嚴厲的懲罰損害了人們的平等預期,對國家心存怨恨的已決犯親屬以及將來出獄的人們將形成一股可怕的反社會力量。多年來,很多非常惡性的犯罪的作案者都是此前‘嚴打’中受到過于嚴厲打擊的刑滿釋放者。”首先,必須得說的,依然是支持“政府在懲罰犯罪的過程中使用非法手段,例如刑訊逼供,剝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的“證據(jù)”在哪里?賀教授您能不用“臆測”來做文章嗎?草民把“證據(jù)”這個詞,都重復得令自己生厭了。其次,“政府用非法手段打擊犯罪令人產(chǎn)生某種不好的感覺,那就是‘以黑制黑’,強權即公理”,真是這樣嗎?中國有句老話:“為人不做虧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門。”當賀教授站在黑社會的立場,來說這番話的時候,草民是能充分理解賀教授的“良苦用心”的;而且從犯罪分子的角度來看這句話,說得是何其正確啊!只是,為何重慶的普通老百姓,對重慶的“打黑除惡”,無一不是拍手稱快呢?在他們那里,怎么就沒有“產(chǎn)生某種不好的感覺”呢?原來,站在人民的立場來解讀賀教授的這段話,竟然是如此地錯誤反動與強詞奪理。立場決定一個人的態(tài)度,看來此話非虛。第三,“過于嚴厲的懲罰損害了人們的平等預期,對國家心存怨恨的已決犯親屬以及將來出獄的人們將形成一股可怕的反社會力量。多年來,很多非常惡性的犯罪的作案者都是此前‘嚴打’中受到過于嚴厲打擊的刑滿釋放者。”賀教授用這段話,否定了中國法治進程的所有成就,把那些惡性犯罪產(chǎn)生的原因,直接推諉于曾經(jīng)創(chuàng)下輝煌戰(zhàn)果的“嚴打”。據(jù)草民所知,最廣泛的“嚴打”,是文革后打擊所謂的“三種人”,其煌煌戰(zhàn)果,至今為“十年浩劫”劫后余生的精英、學者所津津樂道。賀教授不也是這樣的精英中的一員么?照理您也應該充分肯定這“嚴打”的啊!所以我們就看到,賀教授是“絕不讓文革悲劇在這片土地上重演”地既反文革,也反后來為文革中的“受害者”“平反伸冤”的“嚴打”的。如此,賀教授您究竟意欲何為啊?這不是讓俺等草民浮想聯(lián)翩嗎?并且,據(jù)俺等草民觀察,真正的“反社會力量”,并不是來自“心存怨恨的已決犯親屬以及將來出獄的人們”,而是帝國主義在中國豢養(yǎng)的,打著“自由”、“民主”、“法制”、“獨立”等表面光鮮、實則污穢不堪的招牌的,好比做了妓女還要立牌坊的漢奸走狗以及民族分裂勢力。不知賀教授以為然否?

賀教授說:“盡管在現(xiàn)行體制上,公安機關具有超越司法的強勢,……法治國家的一個重要標志就是警察權要受制于司法權;公安需要尊重司法權,要接受檢察機關獨立的監(jiān)督和審查,要維護法院和法官的獨立性。其實,尊重獨立司法對于手握大權的人一樣重要。文強在炙手可熱的時候根本不會意識到這種獨立性的價值,但一旦淪為階下囚,他也許幡然醒悟,深刻地感受到,沒有獨立的司法,沒有一個人是安全的。”不知賀教授能否列舉一、二實例,來證明“現(xiàn)行體制上,公安機關具有超越司法的強勢”呢?公安機關不過是一個執(zhí)法部門,它們怎么可能超越于檢察機關、法院為代表的司法系統(tǒng)呢?難道在重慶,是公安機關判決的文強死刑嗎?這顯然是胡說八道嘛。恰恰是在重慶的“打黑”運動中,公安機關嚴格做到了“尊重司法權,要接受檢察機關獨立的監(jiān)督和審查,要維護法院和法官的獨立性”。這是有各項數(shù)據(jù)、實例可以查詢、佐證的,賀教授大可以到您曾經(jīng)實習的江北區(qū)法院實地調(diào)查。當然,在這里,賀教授還是不忘為文強辯護了一番,也把他的死,歸結到“沒有獨立的司法”,而渾然不提文強是黑社會的保護傘,作惡多端才是他獲死刑的根本原因。難道賀教授為了您那“高于一切的司法”,就可以這樣昧著良心地顛倒黑白嗎?究竟是誰賦予了您這樣膽大妄為的權利啊?

這封公開信的最后,賀教授很抒情了一把,他說:“不過,無論是權傾一時者,還是屈辱偷生者,生命注定是朝向死亡的。”這話確實說得太好了,草民對賀教授的文采——只是文采——還是有幾分“羨慕嫉妒恨”的。只是不知道賀教授您自己,是“權傾一時者”呢?還是“屈辱偷生者”呢?您悲黑社會的死亡,您可曾悲過被黑社會屠殺的老百姓的死亡?

賀教授引詩一首以“言志”,草民也效仿一番吧,轉引汪精衛(wèi)的“關于死亡”的詩一首,作為本文的終結:

銜石成癡絕,滄波萬里愁。

孤飛終不倦,羞逐海鷗浮。

姹紫嫣紅色,從知渲染難。

他時好花發(fā),認取血痕斑。

慷慨歌燕市,從容作楚囚。

引刀成一快,不負少年頭。

留得心魂在,殘軀付劫灰。

青磷光不滅,夜夜照燕臺。

——可是,這又能說明什么呢?

(附注:俺再次學習賀教授,“作者歡迎傳統(tǒng)媒體和網(wǎng)絡轉載本文,尤其歡迎重慶市媒體轉載,無需征求同意”。)

附:

為了法治,為了我們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2011-04-12 12:51:41)

為了法治,為了我們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致重慶法律界的一封公開信

賀衛(wèi)方

尊敬的重慶市法律界各位同仁:

一年多來,我一直想寫一封公開信與各位交流一下關于重慶“打黑”的看法。不過考慮到自己在博客等媒體上對于某些事件已經(jīng)作出過不少評論,擔心“說三道四”,饒舌惹厭,也就作罷了。但是,最近重慶的某些走勢令人頗感焦慮,如鯁在喉。在我看來,在這座城市里所發(fā)生的種種,已經(jīng)危及法治社會的基本準則,作為一個法律學者尤其是一直參與司法改革的學者,我覺得,公開地把自己的一些困惑和批評意見發(fā)表出來已經(jīng)成為一個緊迫的義務。

促成我寫這封公開信的另一個因素是,重慶是我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學的所在地,是我魂牽夢縈的一座城市。1978年,經(jīng)歷了“八千里路云和月”,在歌樂山下的這座校園里,自己開始了此后的法學生涯。當年上學的時候,我們的老師們也剛剛從“十年浩劫”中備受壓制的狀態(tài)里回到校園,談起文革期間無法無天、生靈涂炭的一幕幕,一些老師不禁淚灑講壇。其實,我們這些學生也都是文革的親歷者,所以每個人都是何等地珍惜法學這門專業(yè)。我們憧憬著祖國法治建設的前景,盼望著能夠早日投身到這樁偉大的事業(yè)中,為保障公民權利與自由作出貢獻,并下定決心,絕不讓文革悲劇在這片土地上重演。

然而,時過三十多年,我們多么熟悉的這座城市里卻發(fā)生了很多事情,令人恍然有時光倒流、文革重演之感,法治的理想正在淪喪。是的,我指的正是已經(jīng)持續(xù)兩年多的“打黑除惡”(當然也包括“唱紅”,不過“唱紅”這里就暫時不討論了)。在整個“打黑”行動中,我們看到了運動式執(zhí)法和司法在轟轟烈烈地開展。在短短八個月的時間里,當局發(fā)動社會密告(所謂“群眾來信和檢舉”),抓獲“涉黑”人員近五千人。隨之而來的是數(shù)百個“專案組”突擊工作,以“重慶速度”批量化地逮捕、起訴和審判。文強案二審之前出現(xiàn)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網(wǎng)站上的王立新法官的日記清楚地表明,公安、檢察和法院之間是如何不分彼此、聯(lián)合辦案的。不僅如此,所謂“大三長會議”幾乎是公開地登堂入室。對于一些重大案件,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公安局局長開會協(xié)調(diào),導致案件還沒有開審,判決結果就提前決定了。最后的審理過程就是走過場。制度設計中所追求的三機關相互制約機制也就完全失靈了。各位同仁,你們不覺得這種做法完全違反了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所明確規(guī)定的檢察權和審判權獨立的準則么?

在李莊案的審判過程中,我們分明看到,法庭基本的中立性已經(jīng)蕩然無存。庭審中,李莊及其辯護人請求證人出庭接受質(zhì)證。我相信主持審判的付鳴劍法官深知這種當面質(zhì)證的重要性,因為你在西南政法大學的碩士論文研究的主題正是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然而合議庭卻拒絕了被告方的要求,理由居然是證人不愿意出庭作證。請各位查一下刑事訴訟法,有沒有證人出庭與否取決于他或她的意愿的規(guī)則?況且該案的七位關鍵證人均在重慶執(zhí)法部門的羈押之下,他們提供的書面證詞很可能出自于刑求或其他威逼利誘,必須通過面對面的核查印證,才能讓李莊究竟是否唆使相關人員做偽證等真相大白。然而,江北區(qū)法院——這是我當年大學實習的地方——卻硬是僅僅憑借這些無法質(zhì)證的所謂證詞作出了有罪判決。

在該案二審時,出現(xiàn)了極其蹊蹺的一幕:李莊由一審絕不認罪到二審時突然完全認罪。我們無力深究這戲劇性轉變背后的影響因素,不過當法庭宣布由于李莊的認罪,將刑期由兩年六個月改為一年六個月時,李莊明顯表現(xiàn)出受騙后的屈辱和憤怒,他大聲說:“我的認罪是假的。希望法庭不要給我按認罪處理,認罪是在重慶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誘導之下進行的”(據(jù)“經(jīng)濟觀察網(wǎng)”2010年2月9日報道)。李莊的言辭表明,他仍然沒有認罪。這樣一來,依據(jù)他認罪因而減輕處罰的二審判決就被釜底抽薪了。作為一個公正的法庭,必須立即宣布暫緩作出二審判決,查清李莊認罪是在自由意志支配的行為,還是確有背后交易導致以認罪換緩刑。無論如何,既然李莊已經(jīng)明確地拒絕認罪,二審合議庭需要在這一新情況出現(xiàn)之后作出新的判決。如果法官們確認一審所認定事實無誤,那么就應該改為維持原判,而不是減輕處罰。當然,如果存在著警方和檢察機關誘騙認罪的情節(jié),法院也需要追究相關人員妨礙司法的罪責。但是,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卻任由法警將正在怒吼的李莊拖出法庭,對于合議庭依據(jù)虛假認罪基礎上的判決無動于衷。這又是為什么?

看得出來,圍繞著李莊案的審判,重慶方面做足了“功課”。法學界也無法置身事外。庭審現(xiàn)場,有學者應邀旁聽。12月30日的庭審持續(xù)到凌晨一點多。接近尾聲時,在法庭樓上的一間可以通過視頻直播看到庭審現(xiàn)場的會議室里,“有關部門”連夜召開法學專家座談會。“有關部門”是哪個部門?深夜被叫來參加座談會的西南政法大學教授梅傳強告訴《南方周末》,是重慶市政法委召集的。第二天,《重慶日報》便刊出了庭審紀實和學者們力挺這次審判、批駁李莊及其律師在庭審中所提出各項質(zhì)疑的發(fā)言摘要。基層法院的一次審判,直轄市的政法委親自主導,星夜召集學者座談,市委機關報第一時間為之造勢。面對這一切,若還有人相信這樣的審判以及后來重慶第一中級法院的二審有一絲絲審判獨立、程序正義的意味,那實在是天真到可笑的程度了。

問題在于,假如沒有法律界的配合,這一出出司法鬧劇又如何可以順利上演?參與者也許會辯解說,在目前的體制下,個人即便內(nèi)心有疑問甚至抵觸,但是你如何抗拒這種壓倒性的支配力量?誠然,這是一件十分糾結的難題。但是,在消極順從與積極迎逢之間還是有著清晰的界限。某些受過嚴格法律訓練的檢察官那種罔顧法律概念,創(chuàng)造性地為一些非法行為背書的行為,實在令人齒寒,也可以說是法律教育失敗的象征。

這里還要特別表達對于重慶法學界某些學者的失望之情。如果說實務界由于身份困難而不得不聽命于上峰的話,學者們卻完全可以保持最低限度的獨立性。對于踐踏法治準則的行為,也許你不愿意發(fā)表直率的批評,但至少還有保持沉默的權利。世界不少國家的法律史表明,在維護法治基本準則方面,法律學界都承擔著為實務界提供理論和知識后援的使命,同時也肩負著耶林所謂“為法律而斗爭”的神圣義務。面對干預司法獨立、違反法律程序、損害公民權利與自由的行為,學術界需要作出清晰而堅定的批評和抵制。但遺憾的是,一些學界同仁不此之圖,反而在一審判決尚未作出的時候,就在官方報紙上集體合唱,發(fā)表對于五個程序事項一邊倒的言論。你們可以看一下隨后網(wǎng)絡上各方人士如何評論,給學界尤其是西南政法大學帶來了怎樣的聲譽損害。我不明白,促使諸位做這樣事情的動機究竟是什么?

最后,我要對重慶公安局王立軍局長說幾句話。2010年11月,你被西南政法大學聘為兼職博士生導師,我恰好也是母校的兼職博導(查簡歷,還獲悉你也是北大法學院刑法研究所的研究員,足見我們的緣分不淺),所以這里不妨做些學者間的交流。雖然只是公安局局長,但由于重慶當局將“打黑”運動作為工作的重點,你的角色就特別凸顯,可謂舉足輕重。對于你主導的這場雷霆萬鈞的運動,我頗有一些擔心。一是指導思想上如果存有凈化社會的觀念,結果可能是危險的。人性總有某些無從改變的特性,一個健康的社會也許只能對于某些人性的弱點采取容忍的態(tài)度。況且秩序與自由有著內(nèi)在的緊張,過于重視秩序,未免偏于一端,令自由受到減損。

第二,盡管我們都痛恨黑社會,也贊成以法律制裁這類犯罪行為,不過還是要看到,黑社會在重慶能夠發(fā)展到你們喜歡聲稱的那種可怕程度,那一定是我們的“白社會”出了嚴重問題。例如司法不彰,企業(yè)界只好依賴法外手段保證交易安全。打黑固然必要,但治本之策卻是健全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正義的相關制度。

第三,假如政府在懲罰犯罪的過程中使用非法手段,例如刑訊逼供,剝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甚至讓那些從事刑事案件辯護的律師提心吊膽,朝不慮夕,勢必會帶來嚴重的后患。政府用非法手段打擊犯罪令人產(chǎn)生某種不好的感覺,那就是“以黑制黑”,強權即公理。而且,過于嚴厲的懲罰損害了人們的平等預期,對國家心存怨恨的已決犯親屬以及將來出獄的人們將形成一股可怕的反社會力量。多年來,很多非常惡性的犯罪的作案者都是此前“嚴打”中受到過于嚴厲打擊的刑滿釋放者。你從事公安工作多年,對此一定有比我更多的了解。

第四,盡管在現(xiàn)行體制上,公安機關具有超越司法的強勢,但是,你作為一個兼職法學博士生導師,我相信一定會理解,法治國家的一個重要標志就是警察權要受制于司法權;公安需要尊重司法權,要接受檢察機關獨立的監(jiān)督和審查,要維護法院和法官的獨立性。其實,尊重獨立司法對于手握大權的人一樣重要。文強在炙手可熱的時候根本不會意識到這種獨立性的價值,但一旦淪為階下囚,他也許幡然醒悟,深刻地感受到,沒有獨立的司法,沒有一個人是安全的。

各位同仁,我在寫這封信的時候,時時會想到死亡這件事。雖然相關數(shù)據(jù)沒有全部公布,不過自從“打黑”以來,文強之外,在重慶還有不少人被判處死刑。人都不免一死,由國家公權力剝奪一個人的生命畢竟是很重大的事情。在網(wǎng)上看到你們的城市組織市民唱“紅歌”的圖片,真是紅旗招展,滿目赤色。旗幟的顏色也是血液的顏色。“唱紅”與“打黑”兩者行為都以同樣的顏色鋪陳渲染,令人不禁產(chǎn)生復雜的聯(lián)想。不過,無論是權傾一時者,還是屈辱偷生者,生命注定是朝向死亡的。那些死刑犯不過比活著的人早走一些時日。砍頭和槍殺都會留下可怕的傷痕,不過,那卻是一種無需治療的創(chuàng)傷。古希臘偉大的戲劇家索福克勒斯對此看得很清楚,容我把他的詩句作為這封信的結語吧:

等冥王注定的命運一露面,

那時候,沒有婚歌、弦樂和舞蹈,

死神終于來到了。

一個人最好不要出生;

一旦出生了,求其次,

是從何處來,盡快回到何處去。

等他度過了荒唐的青年時期,

什么苦難他能避免?

嫉妒、決裂、爭吵、戰(zhàn)斗、殘殺接踵而來。

最后,那可恨的老年時期到了,

衰老病弱,無親無友。

愿各位幸福,并致法治的敬禮!

2011年4月12日

附注:作者歡迎傳統(tǒng)媒體和網(wǎng)絡轉載本文,尤其歡迎重慶市媒體轉載,無需征求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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