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須多少法律知識,任何人都很容易看出:藥家鑫不僅犯了交通肇事在先,因擔心日后麻煩而故意殺人在后,而且結果是把人殺死了,情節顯然很惡劣。古語云: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是天經地義的道理。即便藥家鑫是怎樣的家庭背景,藥家鑫的行為和結果就決定了他未來的命運只能是死刑的結局。做出這樣的評判并不需要多少高深的法律知識,如果連這樣光天化日之下故意殺人的案件都罪不至死,那我們的社會的所謂法制和法治自然也就不復存在,社會當然也就黑暗到家了,普通百姓當然也就不會再有什么指望。
也許我做這樣的判斷未免過于武斷,也許我的這種判斷實在過于善良,但以我作為一個正常思維的普通百姓而言我只能得出這樣的判斷。如果藥家鑫案將來的判決結果與此大相徑庭,則那時我就自當重新審視到底是我思維不正常還是這個社會實在不正常了。說實在的,我對此確實還沒有充分的內心確信。至于原因,我不說你也懂的。
我也是律師,從專業的角度來審視藥家鑫的辯護律師的表現,我能理解其為藥家鑫想方設法向法庭提供試圖減輕藥家鑫罪責的辯護理由的敬業精神,但其所提激情殺人以及沒有危及公共安全要求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理由不僅從情理上難以自圓其說,而且從法理上也根本找不到理據。這樣的辯護,不僅對藥家鑫案的處理于事無補,而且徒增公眾對于藥家鑫案的憤怒,所造成的結果甚而至于可能對藥家鑫的處理結果帶來負面的影響。這顯然不是專業的辯護律師所應為的。無論從專業的角度還是從情理的角度,藥家鑫辯護律師的表現無疑是失敗的。
藥家鑫案的處理,確實拷問著承辦法律人士的職業道德和良心。從法律的角度,即便藥家鑫有自首的情節也不足以使其免死,否則法律的準繩意義和尊嚴就不復存在。而從情理的角度來看藥家鑫案,如果藥家鑫先肇事傷人,后因擔心以后傷者找麻煩就殺人滅口,如此喪心病狂而藥家鑫竟然無須付出生命的代價,自然也是天理不容的事。
現在的我,還無法以最壞的惡意來推測藥家鑫案的承辦法官。因為我相信,法官除了是法律人士之外,應當還是個正常的良心并未泯滅的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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