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劇演員周立波在表演中講過一個段子,大意如下。
東北人嘲笑上海人,說上海人吵架只動嘴不動手,太窩囊了。“周立波”則回應道,知道哪里出流氓不?上海才出流氓,比如黃金榮、杜月笙。流氓從不親自動手打人,打人的不是真流氓,大流氓都文質彬彬的,看誰不爽只說一句話,“把他做掉”。動手去做的都是東北人。
這是一個高質量的幽默。但容我們換一個角度,用不夠幽默的方式對這個段子進行一下剖析:把人做掉,構成兇殺案,假設案件成功破獲,“上海大流氓”和“東北小流氓”分別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接受什么樣的刑罰呢?
如果說,“小流氓”因為親手殺了人,手上有受害人的血,所以判處死刑,而“大流氓”沒有直接實施暴力犯罪,所以不判死刑;或者,“大流氓”動用大律師,以巧舌如簧的本領,把“把他做掉”解釋為“教訓他一下”之類的意思并成功地讓法庭接受,從而連刑事處罰都逃掉了。倘若這樣的狀況出現,社會大眾會覺得判決公平嗎?
以上假設的狀況不是憑空而來的,而是正在發生中的現實。近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審議,其中最大的亮點是擬取消9個適用死刑的罪名: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已經取消了13個適用死刑的罪名,全部為經濟性非暴力犯罪。
表面上,這些動作符合輿論界呼吁的減少死刑適用范圍乃至最終取消死刑的方向,是符合“國際潮流”的,但稍加分析便可發現,死刑適用范圍的縮減有特定方向。借用一位擔任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的法學家的分析:在未來,沒有人命的案子將一般不適用死刑,就是說罪犯手上沾滿被害人鮮血的,才會判死刑。把這位專家的話用通俗的方式表述就是,“小流氓”要殺掉,“大流氓”只需要關起來。
可是,如今的“大小流氓”是什么關系呢?他們早已不是傳統江湖匪幫中的等級關系了,有的“大流氓”還是有頭有臉的人物,名下有產業,有的還有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身份;“小流氓”則是在“大流氓”的企業中領工資的員工。二者是雇傭關系,分屬不同階層。
一個走上犯罪道路的人,采取什么樣的犯罪方式與其社會地位是密切相關的。陳水總那樣的社會失意者暴力危害社會的行為固然可惡,但換一個角度想,他有可能犯貪污罪、受賄罪嗎?有可能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嗎?有可能犯集資詐騙罪嗎?不能,他連犯這些罪的資格都沒有。
我們再問,有資格實施經濟性犯罪的又是些什么人呢?答案很簡單,要么是官,要么是商。這些人即便要干殺人越貨的事,也不會自己動手,只需要說一句“把他做掉”,自然會有人去實施的。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是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在當下的中國。關于死刑適用范圍的討論和推進,無論是跟國際接軌也好,還是保障人權也好,聽起來都有道理。但只要跳出立法的乃至法治的范疇,我們就必須問,什么樣的法治才是好的法治?什么樣的法治才能夠讓普羅大眾心悅誠服?
法治是好東西,但討論法治不能局限于法治,不能搞成“法治至上”,而要懂得,法治之上仍有天地。
法治之上,還有道德,還有天理人心。十八屆四中全會把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放到了同等的高度,這是非常正確的方向。在我看來,德在法上,法應當是對道德的量化。如果法律違背了常理,冒犯了民眾的道德底線,卻依然要靠國家的強力來執行,這樣的法治只會是壓迫工具。
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指出,“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這與法學家伯爾曼的一句名言是相通的,即,“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
如何才能達到這個效果呢?套用克里蒙梭的一句名言來回答,“法治太重要了,所以不可以(完全)交給法律工作者”。我們要知道法上有天理,應該懂得用政治的社會的視野來檢驗法律問題,得能做到超脫形式主義的平等觀來思考公平正義,唯如此,才能得到好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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