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主席說,對敵人的仁慈,就是對人民的殘忍。
同理:對罪犯的仁慈,就是對人民的殘忍。
2011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此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又取消了9個死刑罪名。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介紹說,實踐表明,2011年取消的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沒有對社會治安形勢形成負面影響,社會各方面對減少死刑罪名反應正面。
請問李適時主任,你們“法工委”的工作目標是為了“對社會治安形勢”起正面影響還是僅限于不形成負面影響?如果僅限于不形成負面影響,那要你這個“法工委”何用!再說,你的“沒有形成負面影響”依據何在? 我國的治安形勢不斷惡化,又是什么東西形成的負面影響?
請問李適時主任,“社會各方面對減少死刑罪名反應正面”,你是怎么得出的這個結論?全國性的公投就不用說了。你征求了多少工農群眾的意見,作過幾次專題調查?其實,大家都清楚,你的“各方面”,只是圍著你們轉的“幾個專家”!
經濟類犯罪不能與暴力犯罪相提并論。“懲罰和惡性應該成正比,惡性越高懲罰越重,這是人類文明最重要的進步,”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說。
請問阮教授:你知道不?有些經濟犯罪的惡性遠遠超過暴力犯罪!深圳龍崗舞王大火,死亡44人;重慶纂江彩虹橋垮塌,死亡40人;廣西南丹礦難,死亡81人;廣東梅州大興礦難,死亡121人……這些造成幾十上百死亡的慘禍,都和官員經濟犯罪——受賄,有著直接的關聯,是官員受賄犯罪的必然結果!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說:“司法實踐中,這9個死刑罪名幾乎沒有適用或者極少適用,削減起來相對容易。”
請問黃京授:你知道不?“幾乎沒有適用或者極少適用”的原因,不是法律過時,而是執法者的“消極怠法”,其負面影響就是社會治安的不斷惡化。“近年來,一些地區的非法集資案件集中爆發”,難道取消了集資詐騙重案的主犯像“浙江吳英”等的死刑以后,它就不會集中爆發了嗎!
黃教授又說,“這次取消的9個死刑罪名屬于經濟性非暴力犯罪,對于這類犯罪少用、慎用死刑是大勢所趨。”
請問黃教授:法律是干什么的呀?難道它也應該隨“大勢”,趕潮流嗎!據說,“目前世界上完全廢除死刑的國家有90多個”,中國是不是也要和國際接軌啊。
取消9個死刑罪名: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這些法律倒是與國際接軌了,可是,天知道,又將有多少無辜的生命因此而要做冤鬼啊!
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明祥的話來說:“減少死刑罪名,標志著我國在嚴格限制死刑方面,又向前邁進一步,將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權,引導社會對生命權利的尊重。”
尊敬的劉教授,不知你看了昨天的《今日說法·居民樓里的槍聲》沒有?這是一個隱藏在居民樓內的毒販與警察交火的故事。故事的結局是一個警察受傷,一位由警察請來開鎖的鎖匠被毒販當場打死,毒販最后被擊斃。毒販用的槍就是由境外走私來的,穿透力很強,幾發子彈都穿透了鎖匠穿的防彈衣。
真是弄不明白,面對著這些血淋淋的事實,我們的官員、專家,居然還有這份菩薩心腸取消走私武器、彈藥的死罪!
須知:這類罪犯的人權更好地保障了,人民的人權就更沒有保障了;這類罪犯的生命權利得到尊重了,人民的生命權利便被漠視糟蹋了。
人民的生命權與罪犯的生命權,孰重孰輕?請官員、專家們慎重作好選擇。
罪犯的菩薩必定是人民的惡煞!罪犯的救星就是對人民犯罪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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