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0月27日電 (記者 郭金超、蔣濤)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開始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點之一是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草案擬對集資詐騙罪等9個罪的刑罰規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
繼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后,中國先后通過一個決定和八個修正案,對刑法作出修改、補充。此次刑法修改擬取消的9個死刑罪名分別是: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盜竊罪等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這使中國的死刑罪名減至55個。下一步,如若刑法修正案(九)獲得通過,中國的死刑罪名將降至46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說,刑法修正案(八)出臺以來,中國社會治安形勢總體穩定可控,一些嚴重犯罪穩中有降。實踐表明,取消13個罪名的死刑,沒有對社會治安形勢形成負面影響。這次準備取消死刑的9個罪名,在實踐中較少適用死刑,取消后最高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對相關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通過加強執法,該嚴厲懲處的依法嚴厲懲處,可以做到整體懲處力度不減,以確保社會治安整體形勢穩定。
李適時表示,上述犯罪取消死刑后,如出現情節特別惡劣,符合數罪并罰或者其他有關犯罪規定的,還可以依法判處更重的刑罰。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還進一步提高對死緩罪犯執行死刑的門檻。現行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對上述規定修改為:對于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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