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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精英”的荒言種種

geocolor · 2012-02-10 · 來源:烏有之鄉
賀衛方評析 收藏( 評論() 字體: / /
        不敢稱精英們說的是謊言,他們真的說的是肺腑之言。說是荒言 --- 荒唐之言倒沒有污蔑他們。現將其荒言歸攏歸攏。
 
        荒言之一:死刑不是靈丹妙藥,死刑不能減少犯罪。常識告訴我們,世界上沒有十全十美的事物,自然也沒有十全十美的“藥物”。但凡是藥,就一定有副作用,是藥三分毒嘛!人生了病,非靈丹妙藥不吃,這人的下場可以預見,一定是早早見閻王。請教云南省高院某一不愿署名的法官,死刑不是靈丹妙藥,管制是不是?拘役是不是?有期徒刑是不是?無期徒刑是不是?如果其中某某是,那為什么不把另外非某某從刑法中刪除?如果都不是,“死刑不是靈丹妙藥”豈不是一句廢話?按照“不是靈丹妙藥”就不用的邏輯,中國從此無刑律。既無刑律,監獄就該放人了,法官就該下崗了,法院就該關門了。這是不是很荒唐?事實上,死刑贊成者從來沒有說過死刑是靈丹妙藥,這四個字往往是出自死刑反對者之口,盡管是以嘲弄的口吻。西方人認為政府是“必要的惡”,這里用在死刑上倒是十分貼切的。
 
        從物理意義上講,處死一個罪犯,就減少了一個犯罪的主體,從而減少了犯罪行為。誠然,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一樣減少了犯罪行為。但是,通過肉體消滅來減少犯罪是徹底的,通過時空約束來減少犯罪是不徹底的。不是有殺警越獄嗎?不是有二進宮三進宮嗎?不是有通過賄賂逃脫牢獄之苦嗎?所有這些不是增加了新的犯罪嗎?增加了社會成本嗎?造成了新的社會不公嗎?顯然,僅就是否減少犯罪行為來看,死刑顯然更有力度。
 
        死刑的震懾力也是減少犯罪的有力手段之一。死刑如果真的沒有威懾力,不能減少犯罪,那就很難解釋,為什么有臨刑前的檢舉求生。一個犯罪分子能熬到死刑宣判才心理崩潰,說明擊潰他的,正是“死刑”這兩個字,而不是什么政策攻心、親情感化,或者是嚴刑拷打。江西省原副省長胡長清,進去后逢人便跪,乞求給他留條生路。海南省東方市原市委書記戚火貴、廣東省化州市原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局長曾勝被宣判死刑后,表演如出一轍,都是兩眼失神,癱軟在地,大小便失禁,屎尿拉滿褲襠。安徽省前副省長王懷忠,表現“堅強”不少。他自以為免死的犯罪金額以一千萬為限。為此他胡攪蠻纏,甚至當庭銷毀證據,以求一逞。外逃貪官在國外尋求庇護都有一個怕被判死刑的理由,而回國自首的無一不有“免死”的條件。他們處心積慮、挖空心思,百般狡辯、搖尾乞憐、最后癱如爛泥,只因為一個字:死。一群沒有道德、喪失信仰、自私自利、人格猥瑣的腐敗分子,絕對發不出“砍頭只當風吹帽”的豪言。他們貪腐,是為了享受貪腐的“成果”。錢一大堆,人死了,那不成了小沈陽說的 --- 天下最痛苦的事了?“貪官必畏死,須得以死懼之”。
 
        荒言之二:狂歡殺人。在死刑反對者眼里,凡殺人,必狂歡。藥家鑫案,賀衛方說全民狂歡;李昌奎案,田成有又說全民狂歡。把正義當邪惡,把悲憤當煽情,把洶洶民意當無聊起哄,把同仇敵愾當落井下石。難怪在大眾眼里,法學大家、法官大人已經不是不偏不倚的公信人,而是與犯罪嫌疑人穿一條褲子了。“狂歡”這種吊兒郎當的言詞,是對關心社會生活、關注民情民態的輿論和公眾的侮辱;“狂歡”這種挑撥式的言詞,是破壞社會和諧安定的語言暴力;“狂歡”這種以己度人的言辭,恰恰暴露了某些人的真實心態。到底是誰在狂歡?我很不想說,當李玫瑾憐愛地說“這孩子”的時候,當西音那些糊涂學生聯名幫腔時,當那個毒如蛇蝎的女人叫喊“我也會捅”時,賀田二位你們選擇性失聰了,“沒有”聽到這真正狂歡的聲音。我更不想說,你們二位正在狂歡,但不得不說,公眾的印象就是如此。
 
        荒言之三:仇恨、殘殺。對犯罪分子恨,是仇恨;依法判處犯罪分子死刑,是“歡欣鼓舞”的殘殺。就不質問你們有沒有階級立場、階級感情了吧,用你們最擅長的普世價值觀來發問:你們還有沒有人性?還有沒有基本的是非觀念?既然對殺人犯處以死刑是殘殺,那么殺人犯殺死無辜的人就該是正義之舉了?到底誰在犯罪?這不是黑白顛倒嗎?實在好奇,法官在判處犯罪分子死刑的時候是不是都是興高采烈,“歡欣鼓舞”的?我一直以為,法律的語言是精要的、無修辭的、中性的。原來不是。按照這個邏輯,以及前面那個凡殺人必狂歡的邏輯,宣判詞應該這么寫:…本庭歡欣鼓舞地宣布,判處李昌奎死刑,緩期兩年殘殺。
 
        荒言之四:生命可貴,殺人不必償命,否則是同態復仇。其觀點是,人的生命是無價的。殺人償命的傳統觀念與現代司法“少殺”、“慎殺”的理念發生了斷裂或碰撞。沒錯,人的生命是無價的,不能用金錢來衡量,正因為如此,民事賠償在刑事案件里永遠處于“附加”地位。那么,該用什么來衡量呢?還有兩個選項:自由、生命。自由和生命哪個更重要?用什么尺度來衡量?這是一個幾百年就討論不休、至今沒有結論的話題。但看得出來,在我們的刑法里,生命的重量高于自由。從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這個由輕到重的序列可以看出來,從貪官們的表現也可以得到佐證。可是,犯罪分子奪去了他人最寶貴的生命,卻用次寶貴的自由來償還。這不公平吧?法律不是最講究罪罰相當、公平公義嗎?一個人通過非手段剝奪另外的生命,我們再利用合法的手段去消滅這個生命,這有什么不妥嗎?實在看不出質問背后的理由是什么。
 
        少殺慎殺本意是不錯的,但被歪嘴和尚念錯了經。藥案李案上談少殺慎殺,如果不是刻意曲解的話,至少是片面理解了最高院的本意。少殺慎殺,是指不刑訊逼供,不屈打成招,是不搞有罪推定,是不要再出杜培武、李久明、佘祥林、趙作海式的冤案,特別是聶樹斌那樣的冤案,而不是搞逢罪降一級。逢罪降一級就不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就是枉法。
 
        目前我國的死刑還存在,就必然有一些人適用死刑。如果說殺人償命的觀點陳舊了,非暴力犯罪又不適用死刑,實際上就是法院宣布取消死刑了。試問審判機關有這個權利嗎?
 
        關于死刑的存廢,毫無疑問,應該限制直至取消。但這期間有一個刑期改革的問題。我國的有期徒刑最長二十年,然后跳至無期徒刑,死刑。因為減刑因素,一個死緩的罪犯,最終服刑七八年出獄已不是多么奇怪的事。取消了死刑,法律還有什么威懾力?到時候中國可能取代南非成為全世界犯罪分子的天堂。如果象歐美國家那樣,將所有刑期相加而不是合并,三百年就是三百年,五百年就是五百年。就算可以減刑,因為基數龐大,斷不會出現“坐牢一陣子,幸福一輩子”的中國式服刑奇觀。在這個基礎上,我們再來談取消死刑吧,盡管美國在這個基礎上也沒有取消死刑。 
 
        生命屬于我們且只有一次,但這并不能成為赦免死罪的理由。屬于我們且只有一次的的東西不僅僅是生命。某一時間段的自由也只有一次,為什么就可以剝奪?如果說,因為是生命,所以不可剝奪,那么人類為什么要磨刀霍霍向豬羊?如果說,因為是人的生命,所以不可剝奪,那問題就嚴重了。士兵死于戰爭前線,警察死于與歹徒的槍戰,是不是都是不當行為?為了屬于我們且只有一次的生命不被剝奪,是不是該士兵火線投降,警察放歹徒一馬?愛國主義不該有了,為國捐軀過時了;社會治安不該管了,除暴安良過時了。價值觀、人生觀將發生前所未有的混亂和顛倒。生命固然可貴,但沒有貴到喪國枉法的地步。
 
        殺人償命的合法要求被某些法律人污為同態復仇。且不說同態復仇是不是真的那么一無可取,且不說目前仍實行同態復仇的某些阿拉伯國家的犯罪率遠低于民主國家,我們的法律實際上就有同態復仇的影子。不是有某些法律人提出非暴力犯罪不判死刑嗎?為什么貪污受賄走私詐騙偷竊可以免死?因為他們沒有用暴力從別人手中奪取利益。同理,搶劫強奸殺人時須得使用暴力,所以不可能免死。你不暴力,我不暴力;你若暴力,我可暴力。歸根到底,還是同態復仇,只是隱晦一點,間接一點,進化了一點,五十步笑百步了一點。
 
        荒言之五:輿論殺人。這倒不全錯,輿論確可殺人。但須看到,輿論至今沒有殺錯人。反倒是在沒有輿論監督,沒有網絡網民的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冤假錯案何其多。聶樹斌被枉殺,杜培武、佘祥林、趙作海幸運地在鬼門關走了一圈。杜培武幸運,幸運在真兇因別的案子落網后主動交代;佘祥林幸運,幸運在被他“殺死”的老婆回家了;趙作海幸運,幸運在被他“殺死”的老鄉回村了。他們幸運,一點沒幸運在法官,沒幸運在法院。水落石出了,有的法官還出來表功:當初要不是我疑罪從輕……。請問法官大人,疑罪應該是從輕還是從無?一個政治上聽黨委、經濟上靠行政的法院,一個昭雪要靠天眼開的法制環境,輿論不監督、公眾不監督行嗎?輿論監督,你叫“輿論殺人”。政法委強勢“協調”造成的冤案,你敢叫“政法委殺人”嗎?在當前法院惟權惟上之風盛行的當下,輿論監督、公眾監督正可以抗衡這種不正常現象,是一股清新健康的力量。
 
        其實,輿論監督、公眾監督并不是什么新鮮事。陪審團制度就是公眾監督的法制化,世界上主要國家早就實行了。刑事陪審團有權利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還是無罪的裁決,法官反倒沒有,總統當然不會有,共和黨民主黨更不可能有。當前,輿論公眾監督,只集中在很少的幾個社會影響極大的案件中,與行政干預相比,只少而不多,遠未形成持續的、制度化的監督,而這正是法制建設需要加強的地方。
 
        荒言之六:司法獨立,屈從民意就是不堅持法治。有些人總喜歡把民意與法治對立起來,就像鄭州那個官員脫口而出的“名言”:你是給老百姓說話還是給黨說話?其邏輯之荒謬,思維之幼稚,令人匪夷可思。法律不過是升華的民意,不過是民意上升為國家意志,采取強制的方式執行。把法律與民意對立起來,如同把一個硬幣的兩個面對立起來一樣荒唐可笑。
 
        就算是引用了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布南的話 --- 其大意是裁判不需考慮群眾意見、社會呼聲、政府政策、形勢觀念等,云南高院不愿署名的法官還是徒勞了。他的本意是想擺脫盡可能多的影響,于是表示贊同美國人的意見。可他在文中又這么寫道:……在裁決案件過程中,總會受到政策、形勢、理念等影響,受到少數服從多數的審判制約……。這又與杰布南的意思相反。既然甘愿受這么多影響,還談什么獨立判案?另外有一個細節耐人尋味,在諸多可能受到的影響當中,恰恰沒有群眾意見。不經意之中尾巴露了出來:法院誰的話都可以聽,就是不聽你草民的。
 
        法學“精英”們脫離社會實踐,遠離人民群眾,他們拾人牙慧,人云亦云,他們囫圇吞棗,食洋不化,他們厚外薄中,重上輕下。要司法有權威,要公眾尊重法院判決,首先應該從法學界、司法系統內部做起,而不是一味抱怨國家民族社會大眾,更不要搞法律與民意的對立。如果審判的結果無法說服民意,請首先檢查審判,而不是首先討伐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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