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社會在法律誕生之前,曾經(jīng)采用同態(tài)復仇的方法解決糾紛。部落之間紛爭,你殺了我方一人,我方也要殺你方一人,雙方相抵。這種現(xiàn)象至今仍然存在。你罵我一句,我還你一句;你打我一拳,我還你一腳,雙方扯平,互不吃虧,方肯罷休。
同態(tài)復仇應當遵循相抵原則,不能超過限度。否則就會形成冤怨相報,沒完沒了。一般來說,雙方實力相當時,適可而止是比較明智的選擇。但是雙方強弱懸殊時,強勢一方往往會利令智昏,非要占對方的便宜,而弱勢一方也會鋌而走險,采用極端手段報復,形成殘酷的冤怨相報。例如在阿以沖突中,以方持強凌弱,阿方就用偷襲的方法打擊以方,以方吃了虧,又進行大規(guī)模的報復,從而引起阿方更強烈的仇恨,雙方?jīng)]完沒了。美國入侵阿富汗,拉丹制造了911事件進行報復,又引起美國更大規(guī)模的報復。報復,這是動物的一種本能反應。你咬我一口,我就反咬你一口,互不相讓,直到一方敗北。這種人類大規(guī)模互相報復自相殘殺的現(xiàn)象,說明進化仍然處于比較低級的階段。
法律隨著國家的出現(xiàn)而誕生,既是統(tǒng)治國家的工具,也是解決社會糾紛的工具。對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quán)益的侵犯,由法律予以制裁,還被害人和社會以公道,從而避免了同態(tài)復仇所產(chǎn)生的冤怨相報。所以法律的產(chǎn)生是人類社會的進步。在中國,殺人償命,是天經(jīng)天義的,因此刑法中當然也就免不了有死刑。
法律既然是工具,就有個誰掌握使用,為誰使用,如何使用的問題。在舊社會,歷來的統(tǒng)治者都有濫殺無辜的問題,寧可錯殺三千,也不放過一個。解放后,新中國采取了少殺慎殺的原則,確立了對一般的刑事犯罪,一個不殺的原則,就是取消了死刑。但是對行兇報復、殺人、搶劫、放火、放毒等罪大惡極、情節(jié)特別惡劣和民憤特別大的現(xiàn)行犯,還要判處以死刑。也就是說,既取消了死刑,又沒有完全取消死刑。
“一個不殺,大部不抓”,這是是黨中央、毛主席在延安進行內(nèi)部肅反時提出的。解放以后,在機關(guān)、企業(yè)、學校的內(nèi)部肅反中,一直執(zhí)行這個方針。后來,黨中央、毛主席把這個方針,進一步擴大到適用于一般刑事犯罪。就是除了行兇報復、殺人、搶劫、放火、放毒因而民憤很大的這一類現(xiàn)行犯必須立即逮捕法辦以外,對于有破壞活動的地、富、反、壞這四類分子,基本上采取“一個不殺、大部(95%以上)不抓”。那時抓人的標準是罪惡大、證據(jù)確鑿,又不悔改。至于那些行兇報復、殺人、搶劫、放火、放毒因而民憤很大的現(xiàn)行犯,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都必須立即把他們逮捕起來。其中,極少數(shù)罪大惡極、情節(jié)特別惡劣和民憤特別大的現(xiàn)行犯,還要判處死刑。
毛澤東在《論十大關(guān)系》中,對“一個不殺,大部不抓”做了詳細解釋:
機關(guān)、學校、部隊里面清查反革命,要堅持在延安開始的一條,就是一個不殺,大部不抓。真憑實據(jù)的反革命,由機關(guān)清查,但是公安局不抓,檢察機關(guān)不起訴,法院也不審判。一百個反革命里面,九十幾個這樣處理。這就是所謂大部不抓。至于殺呢,就是一個不殺。
什么樣的人不殺呢?連被俘的戰(zhàn)犯宣統(tǒng)皇帝、康澤這樣的人也不殺。不殺他們,不是沒有可殺之罪,而是殺了不利。這樣的人殺了一個,第二個第三個就要來比,許多人頭就要落地。這是第一條。第二條,可以殺錯人。一顆腦袋落地,歷史證明是接不起來的,也不像韭菜那樣,割了一次還可以長起來,割錯了,想改正錯誤也沒有辦法。第三條,消滅證據(jù)。鎮(zhèn)壓反革命要有證據(jù)。這個反革命常常就是那個反革命的活證據(jù),有官司可以請教他。你把他消滅了,可能就再找不到證據(jù)了。這就只有利于反革命,而不利于革命。第四條,殺了他們,一不能增加生產(chǎn),二不能提高科學水平,三不能幫助除四害,四不能強大國防,五不能收復臺灣。殺了他們,你得一個殺俘虜?shù)拿暎瑲⒎敋v來是名聲不好的。還有一條,機關(guān)里的反革命跟社會上的反革命不同。社會上的反革命爬在人民的頭上,而機關(guān)里的反革命跟人民隔得遠些,他們有普遍的冤頭,但是直接的冤頭不多。這些人一個不殺有什么害處呢?能勞動改造的去勞動改造,不能勞動改造的就養(yǎng)一批。反革命是廢物,是害蟲,可是抓到手以后,卻可以讓他們給人民辦點事情。
假使有人丟個炸彈,把這個屋子里的人都炸死了,或者一半,或者三分之一,你說殺不殺?那就一定要殺。
機關(guān)肅反實行一個不殺的方針,不妨礙我們對反革命分子采取嚴肅態(tài)度。但是,可以保證不犯無法挽回的錯誤,犯了錯誤也有改正的機會,可以穩(wěn)定很多人,可以避免黨內(nèi)同志之間互不信任。不殺頭,就要給飯吃。對一切反革命分子,都應當給以生活出路,使他們有自新的機會。這樣做,對人民事業(yè),對國際影響,都有好處。
從上述解釋中可以看出,除了行兇報復、殺人、搶劫、放火、放毒因而民憤很大的這一類現(xiàn)行犯必須立即逮捕法辦以外,對其他有破壞活動的分子,是一個不殺,大部不抓。大部,是指95%以上。這樣,就把打擊面控制在很小的范圍。除了極其嚴重的現(xiàn)行犯罪,死刑實際上已經(jīng)取消。
任何新生的政權(quán)都要有一個穩(wěn)固期,不實行鎮(zhèn)壓是不可能的,因此解放后在一段時期內(nèi),必須把鎮(zhèn)壓反革命作為主要任務(wù)之一。但是毛澤東領(lǐng)導的中國革命與世界其它革命最大的區(qū)別,就是革命的方法主要是靈魂救贖而不是肉體消滅。英國大革命處死了國王查理一世,法國大革命處死了國王路易十六,俄國十月革命處死了沙皇尼古拉二世,唯獨中國革命,不僅沒有對過去的敵人當行報復,反而用好吃好喝招待,硬是把封建皇帝改造成為社會主義新人,包括日本戰(zhàn)犯、國民黨戰(zhàn)犯、甚至人倫盡失的軍統(tǒng)頭子等,都能讓他們迷途知返、人性回歸,成為了覺悟新人,在自覺融入普通勞動人民的過程中重新找回了幸福的自我,享受到生命的快樂。這真是曠世未有偉大創(chuàng)舉。
中華民族歷來有以德報怨,以理服人,寬厚待人,與人為善,勸人向善的傳統(tǒng)美德,毛澤東把革命的人道主義與中國傳統(tǒng)文化相結(jié)合,制定了廢止一切肉刑,不準打人罵人,嚴禁逼、供、信,重證據(jù),不輕信口供,教育改造多數(shù),懲辦少數(shù)等閃耀著人道主義光輝的方針。同時把死刑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內(nèi),創(chuàng)造性的制定了死緩和死刑復核制度,堅持少殺慎殺。在社會上仍然存著敵對勢力和嚴重刑事犯罪而且不可能在短時期內(nèi)消滅的情況下,這種制度無疑是最文明最有效最科學最合理的制度。任何美好的愿望都有個實現(xiàn)的過程,不可能一步登天。有限度的保留死刑,正是為了將來取消死刑。
解放初期,雖然社會成份復雜,敵特猖獗,經(jīng)濟困難,矛盾尖銳,但是由于堅決執(zhí)行了寬嚴結(jié)合的方針,嚴格區(qū)分和正確處理兩類不同性質(zhì)的矛盾,使大量敵我矛盾轉(zhuǎn)化為人民內(nèi)部矛盾,社會很快得到了安定和諧。
以薛城為例,1950年至1956年,七年間共審判普通刑事案件343件,重大刑事犯罪分子200人,其中,殺人犯罪31人,放火犯罪4人,投毒犯罪9人,強奸犯罪56人,盜竊犯罪96人;判處死刑9人,死緩1人,無期徒刑3人,有期徒刑102人,有期徒刑緩刑12人,管制1人,拘役14人,其它處理58人。平均每年處理49件。
1957年至1961年,五年間共審判各種刑事案件781件。中,殺人犯罪6人,放火犯罪8人,強奸犯罪20人,搶劫犯罪13人,盜竊犯罪304人;判處死緩2人,有期徒刑245人,有期徒刑緩刑11人,管制49人,作其它處理44人。平均每年處理156件。
1962年至1966年,五年間審判普通刑事案件131件,判處重大刑事犯罪83人,其中,殺人犯罪1人,放火放犯罪1人,強奸犯罪30人,盜竊犯罪51人,沒有搶劫犯罪發(fā)生;判處死緩1人,無期徒刑1人,有期徒刑71人,有期徒刑緩刑2人,管制1人,其它處理7人。平均每年處理56件。
由此可見,該縣自1950年至1966年17年間,共判死刑9人,(全在56年以前),死緩2人,也就是在17年間只殺了9人。而在1956年至1966年的十年間,沒有判過一個死刑。
所以法律掌握在人民手中,正確地使用法律,可以震懾犯罪,化解矛盾,使社會由亂而治。即使在文革所謂動亂之中,社會治安狀況總體上仍然是良好的。
1979年刑法頒布實施,80年代初社會治安情況出現(xiàn)了重大變化,不得不于1983年采取了“嚴打”措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guān)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等三個重大決定,對刑法做了重要修改,規(guī)定對流氓罪等十幾種犯罪 “可以在刑法規(guī)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
一、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規(guī)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
1.流氓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攜帶兇器進行流氓犯罪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進行流氓犯罪活動危害特別嚴重的;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對檢舉、揭發(fā)、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公民行兇傷害的;
3.拐賣人口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拐賣人口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
4.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或者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
5.組織反動會道門,利用封建迷信,進行反革命活動,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
6.引誘、容留、強迫婦女賣淫,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
二、傳授犯罪方法,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此,死刑的范圍擴大了。死刑復核權(quán)也下放到省高院。后來在1996年,2001年又進行過兩次嚴打。但是社會治安狀況再也無法恢復到以前的狀況。一些專家學者說,那一段犯罪率極低的時期是特殊情況,不可能再現(xiàn)了。1997年刑法重新修訂頒布,包括了嚴打中擴大的死刑范圍。此后刑法一直在修訂中,至今已出臺了八次修正案。1997年最高院收回死刑復核權(quán)。刑八修正取消了一部分死刑。
自2005年開始,關(guān)于是否取消死刑的爭論就一直不斷。在當前治安形勢十分嚴峻的情況下,要完全取消死刑,顯然既不現(xiàn)實又無可能,近日還判處了摔死嬰兒案和昆明火車站暴恐殺人案的多名被告死刑。因此只能采取逐步減少的辦法來過渡。
主張取消死刑的理由,主要是怕外國人看著不舒服,要和外國接軌。這種理由過于荒唐,根本不值一駁。一會兒嚴打,放寬死刑范圍,一會又要取消死刑,反映了所謂專家學者們忽左忽右的兩面性和搖擺性。經(jīng)過這么多年正反兩個方面的實踐證明,還是毛澤東制定的“一個不殺,大部不抓, 但是對行兇報復、殺人、搶劫、放火、放毒等罪大惡極、情節(jié)特別惡劣和民憤特別大的現(xiàn)行犯,還要判處以死刑”的方針,是完全正確的。
201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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