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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石:“廢除死刑罪名”當慎之又慎

王小石 · 2014-11-04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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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死刑罪名存廢之爭,又掀起互聯網的一場輿論風暴。

  2014年10月27日,媒體報道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第一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最為引人注目的修訂便是擬取消9個刑事死刑罪名,包括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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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道一出,網絡輿論掀起軒然大波。網民的普遍反對與媒體、專家的一致贊同針鋒相對,社會撕裂無法調和。為何會出現這種詭異的輿情?究竟誰的意見更為公正合理?且聽我細細道來。

  提議取消9個死刑罪名的理由是什么?

  在新華社報道人大十一次常委會議的稿件中(http://news.xinhuanet.com/2014-10/27/c_1112997303.htm ),提到“為適應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和維護正常社會秩序的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方面,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擬訂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受委員長會議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作了說明。李適時介紹說,實踐表明,2011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沒有對社會治安形勢形成負面影響,社會各方面對減少死刑罪名反應正面。”

  事實上,更早的報道已經提示在本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會取消部分死刑罪名。據央視網3月9日消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副主任臧鐵偉說,我國現階段對于死刑的刑事政策是保留死刑,但是嚴格地控制和慎重地適用死刑。目前刑法的修改工作已經列入了年度立法計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正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情況和打擊犯罪的需要,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研究逐步減少死刑的問題。

  在本次人大審議會議上,蘇曉云委員說,這次擬減少9個死刑罪名,上次刑法修正案(八)減少了13個,這是一種社會文明進步的象征。“以前我們的理念是殺人償命、冤冤相報,這不能完全涵蓋犯罪的行為以及內在的本質。”

  第一條報道中提到的會同有關方面,除了最高檢、最高法外,恐怕就是法律專家尤其是刑法專家了。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便應是其中一位。他在解讀這次刑法修正案時說:“用死刑威懾犯罪的理論也是沒有辦法證實的。有很多歐洲的國家是廢除死刑的,但有些國家廢除死刑后犯罪率下降,包括殺人這類很嚴重的犯罪的犯罪率都是下降的。所以執行死刑的一些理由大多都是似是而非的,因此,我們保留的四十多個罪名里面,還有大量的是經濟犯罪、還有普通的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這些罪名死刑都可以考慮廢除。“ 對此次提請審議的議案,周光權認為減少死刑的步子還邁得比較保守,死刑罪名還有很大的消減空間。他建議,死刑罪名保持在10個以下,其實也是可以的。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法學專家阮齊林也力挺取消死刑罪名:“我的觀點是,對暴力犯罪,如果不奪命的,未來也有可能被廢止適用死刑罪名。可以預期,最后中國將會只剩下謀殺以及包含謀殺行為的一些犯罪適用死刑罪名。我國首先要廢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這次擬廢止的9個死刑罪名都是非暴力犯罪。雖然強迫賣淫罪有一定的暴力性,如果強迫賣淫過程中有暴力致被害人死傷的,可以采取法律適用上的應變,以強奸罪論處。”事實上,阮齊林已經明確表達貪污、受賄也應該廢止死刑罪名,因為顯然不屬于謀殺暴力犯罪。來自香港地區的人大代表羅范椒芬更是直白提出,保留死刑是引渡重大貪官返國的一大障礙。貪腐本質屬于經濟性非暴力犯罪,建議在下一輪減少適用死刑罪名中包括進貪污犯罪,無期徒刑加上沒收全部財產。

  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劉明祥、副院長趙秉志和教授黃京平也集體為取消死刑罪名保駕護航。他們表達了相似的觀點:逐步取消死刑罪名是國際大勢所趨,象征社會文明進步。將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權,引導社會對生命權利的尊重。非暴力經濟犯罪如非法集資、走私假幣、偽造貨幣等本來在刑法修正案(八)便建議取消死刑,但因種種原因沒有成功。同為非法集資詐騙的吳英被判處死緩以及曾成杰被執行死刑引發的輿論風波,促成了本次再次提出取消集資詐騙的死刑罪名。

  無獨有偶,澎湃新聞網發了一篇奇文《社論:少用死刑,放手改革》,詭異地把取消大惡犯罪分子死刑與防守改革聯系起來。文章稱:“這次立法機關又一次下了決心,既符合取消經濟類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國際立法趨勢,也對地方政府規范民間金融提出新的要求:再也不能用殺頭來平息非法集資的民憤;必須想出新辦法,疏導民間資本流動。因此,本次刑法修訂勢必助推民間金融改革。 ”(http://news.163.com/14/1027/19/A9JAI4ET00014SEH.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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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結一下支持取消該9個死刑罪名委員及專家的觀點,第一,廢除死刑是國際潮流,減少死刑罪名能夠體現中國社會文明進步,有利于保障人權。第二,對于非暴力犯罪,尤其是經濟犯罪,應該逐漸取消死刑,直到引導民意接受貪污受賄也被取消死刑,最后只保留謀殺暴力犯罪的死刑。第三,取消經濟犯罪的死刑,能夠疏導民間資金流動,助推民間金融改革。第四,在實踐上,2011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并沒有對社會治安形勢形成負面影響。

  為何我反對取消9個死刑罪名提案?

  民國期間,軍閥割據,盜匪橫行,社會暴力犯罪基本是失控的狀況。新中國成立后,中共通過深入到基層的強大組織能力,短短幾年便大大改善了社會治安狀況。隨后,我國便開始貫徹“保留死刑,但嚴格限制死刑,堅持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

  中國1979年刑法共設置了28種死刑罪名。但隨著改革開放的經濟發展和社會自由度增加,社會治安狀況也遭遇了更為嚴峻的形勢,許多惡性犯罪死灰復燃。1997年刑法根據當時形勢全面修訂,死刑罪名增加至68種,其中包括現存大多數的非暴力經濟犯罪死刑罪名,背景便是這些死刑罪名給社會帶來巨大的危害。1986年1月17日,鄧小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上講話時強調:“死刑不能廢除,有些罪犯就是要判死刑。”“對嚴重的經濟罪犯、刑事罪犯,總要依法殺一些。現在總的表現是手軟。判死刑也是一種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陳云同志:殺一儆百。殺一些可以挽救一大批干部。)”

  這正表達出了死刑設置的靈魂所在,死刑不僅僅是懲罰罪犯,而是要震懾、警示、教育其他人,事實上減少犯罪數量,建設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而對罪名設置死刑的原則不取決于是暴力犯罪還是非暴力經濟犯罪,而是要看該罪名的社會危害大小。對于社會危害極大的非暴力犯罪,仍應保留死刑,保持高壓震懾,這不僅是最大程度規避犯罪分子的僥幸心理,更是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有力捍衛。中國的死刑罪名減免進程,應該根據中國的社會發展、治安態勢而合理設置進度,而不是盲目地追求國際潮流而倉促強推,否則只能是自食惡果。

  新浪微博網友“王學湛”對此表達得更為形象:“水溫柔,送死者眾;火炙熱,燒死者寡——之所以殺劉青山、張子善是為了挽救千千萬萬個劉青山、張子善。”

  因此,雖然限制死刑、少殺慎殺是新中國的刑事原則,也能成為社會共識,卻絕不能取消社會危害大的死刑罪名,而應該通過司法中的慎用死刑以及最高法的嚴格復核來實現。對于伴隨社會發展社會危害逐漸減弱的死刑罪名倒是可以考慮取消,但一定要特別審慎,并要讓社會公眾充分評議,取得民意的高度認同。若修法過程一意孤行背離民意,民眾也會對法治失去信心,進而動用私刑代替求助于司法。失民心易,再想收回就格外難了。

  我們再回頭看刑法修正案(九)擬取消的9個刑事死刑罪名:1.走私武器彈藥罪,2.走私核材料罪,3.走私假幣罪,4.偽造貨幣罪,5.集資詐騙罪,6.組織賣淫罪,7.強迫賣淫罪,8.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9.戰時造謠惑眾罪。其中1.走私武器彈藥罪、2.走私核原料罪、8.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9.戰時造謠惑眾罪都顯然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甚至遠遠超過暴力謀殺犯罪的社會危害。謀殺還是有怨仇受害者數量有限,而這幾項犯罪若失去死刑震懾施行出來,受害者將是多大規模?正如前總裝備副部長李安東委員舉例說,一杯高放射性的核廢料就能污染整個洞庭湖,那么飲用洞庭湖水的居民會死多少人?這難道不比謀殺更恐怖嗎?

  而3.走私假幣罪、4.偽造貨幣罪和5.集資詐騙罪都是嚴重沖擊我國金融防線的經濟犯罪。由于我國是世界上具有核戰略威懾的三大國之一,因此敵對國家對我國發起熱戰攻勢的可能性并不大。因此金融戰、意識形態戰和生物安全戰就成為可能性最大的戰爭形式。試想若失去死刑震懾,偽造貨幣、走私假幣必將更加失控,社會的金融秩序就會迅速崩盤,引發大規模社會動蕩,那時就會將推翻我國社會主義政權的良機送到敵對勢力手上。而集資詐騙已被無數案例證明對民眾危害極大,一人詐騙,幾家跳樓。怎能單單以“非暴力”這樣堂皇而蒼白的名頭就抹殺掉罪犯的極大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呢?吳英案的輿情恰恰是民意并不在她這一邊,而是一貫造謠煽怨的公知大V糾結起來熱炒“救吳英”,網民反映冷淡,認為集資詐騙社會危害大,應該按照先前案例依法處置,不應特殊優待。至于某高官在答記者問時突兀地干預吳英案司法審判,最終真正地“救吳英”成功,正是四中全會依法治國重大決定所規避的“行政領導干預司法”,吳英案又怎么能作為正面案例來作為刑法修正案的依據呢?甚至被澎湃新聞網冠上“助推民間金融改革”的高帽?難道民間金融改革的方向就是一手集資詐騙另一手放高利貸嗎?荒謬透頂,要將中國社會引向何處?

  至于6.組織賣淫罪和7.強迫賣淫罪,都包含著對婦女的嚴重傷害,尤其是強迫賣淫罪,不可避免地帶有各種暴力,是長期對婦女的肉體與精神的雙重摧殘,又豈能如阮齊林專家所說用強奸罪論處呢?主觀惡性、犯罪主體和所造成傷害都截然不同。逼良為娼在高度歧視女性的中國王朝時代都是死罪,怎么在社會主義新中國,倒有那么一批法律專家非要搞成可以免死呢?再結合他們同時提出的賣淫合法化,難道他們索要的自由就是踐踏婦女權益與尊嚴的自由嗎?就在最近破獲的一起特大強迫少女賣淫案中,以22歲襄陽男子倪某為首的犯罪團伙,組織、引誘、強迫30多名少女,到宜昌4個賣淫窩點賣淫。受害人多數未成年,最小的僅14歲,最大的也不過19歲。如此令人發指的罪行,不保留死刑震懾,豈不是更加泛濫?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也并不能為這次的9個死刑罪名背書。因為根本不能相提并論。我們再回顧一下那13個死刑罪名: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這些財物類罪名從主觀惡性與社會危害性上都遠遠不如本次修正案的九個死刑罪名。減免死刑罪名必須高度慎重,就事論事地逐一審核,而不能為了完成減少死刑罪名的任務而胡亂取消。

  雖然人大代表中政界、學界、商界占據了過高的比例,但是,仍然有委員不畏壓力,為民發聲堅決地提出了反對意見。讓我們記住這些真正的人民代表:前總裝備部政委遲萬春上將,前總裝備部副部長李安東上將,華中農大校長鄧秀新院士,前浙大校長楊衛院士,青島吊車司機、全國勞模許振超,貴州省人大副主任唐世禮女士,福建省人大副主任張健,前羽毛球世界冠軍李玲蔚女士,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何曄暉女士,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小川。(http://news.qq.com/a/20141101/003242.htm  http://news.cyol.com/content/2014-11/02/content_10875045.htm http://news.cnr.cn/native/gd/201410/t20141031_516702983.shtml )

  如遲萬春委員說,減少死刑的標準是什么?取消走私核材料這樣危害國家、人民安全的死刑罪名讓他對這標準很困惑。如根據“在實踐中較少適用”就取消,就值得商榷。

  而何曄暉委員表示,“我們減少死刑罪名,更多考慮的是在實踐當中這個罪名適用死刑比較少。這可以作為一個理由,但是不全面。死刑罪罪名的確定,立法時更多考慮的是這種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對人民群眾人身及財產安全造成的后果,對國家安全造成的影響,我同意保留對走私武器彈藥適用死刑,草案中加大了對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犯罪的懲治力度,在這種情況下,對走私武器彈藥這種行為,放松管理,起不到震懾作用,將給邊疆地區和國家安全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希望慎重考慮。”

  人大代表應該牢記自己是人民的代表,而不是某一利益集團的代表,不能不顧中國國情實際以及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而倉促推進取消死刑罪名。正是由于上述真正人民代表在審議過程中的為民發聲,原本試圖一次性審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未能通過審議,將打回重新修訂再啟動二次審議。中華民族血脈中一直不乏浩然正氣,孕育出的仁人志士總能在中國走向危機的時刻挺身而出,這些人民代表正讓廣大民眾看到了正氣和希望,向他們致敬!

  這幾位委員并不孤獨。昨日凌晨5點,我瀏覽新聞獲取此逆轉消息后發表微博公之于眾。截止到目前的短短一天多時間,轉發已經超過8250條,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兩條評論是:@大眾網朱德泉:“這些人大代表代表了我的意見!”@大大大大大動物:“增加個轉發,這種問題上俺就不做沉默的大多數了。壓倒性的民意表達才能給那些提出反對廢死的委員們更多的底氣。”代表了廣大網民的心聲。

  縱觀世界,“廢除死刑”并非濟世良藥

  中國近年逐漸減少死刑罪名實質是受了世界廢除死刑運動的影響和壓力。廢除死刑是不是必然趨勢,目前很難作出絕對肯定的回答,但至少中國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死刑是不應該廢除的,因為死刑是解決社會中犯罪問題所必需的一種武器。

  廢除死刑運動起源于歐洲18世紀末的啟蒙運動,其思想根源是自由功利主義和人道主義觀念。最早是在歐洲的奧地利和作為歐洲殖民地的南美國家真正實施起來,但推進非常緩慢,而且在兩次世界大戰期間還曾有過反復,一些原本廢除死刑的國家又恢復了死刑。二次世界大戰后,廢除死刑運動又如火如荼地發展起來,仍是以歐洲為主導,歐盟的官方立場很明確為廢除死刑,要成為歐盟會員國必須廢除死刑。美洲、非洲也都出現區域性的文件、宣言,呼吁區域中的國家停止或廢除死刑。

  主張廢除死刑的人樂于引述這個數據:截止到2014年10月,全世界197個國家中,已經有142個國家廢除及不使用死刑(99國廢除所有死刑,8國對非戰時廢除所有死刑,35國法律尚未廢除但實際上超過十年未執行死刑)。

  但他們卻往往會隱瞞這樣一個事實:這142個國家多是小國。在人口超過一億的12個大國(中國、印度、美國、印尼、巴西、巴基斯坦、俄羅斯、孟加拉、尼日利亞、日本、墨西哥、菲律賓)中,僅有俄羅斯和巴西廢除了死刑,而其他十個國家都沒有廢除死刑。維持死刑的國家占全世界人口的65%,而美國、日本和新加坡皆為人權記錄優良的經濟發達國家,也都保留死刑。經濟發展中的人口大國中國,究竟是該向安道爾、盧森堡這樣的小國學習廢除死刑,還是應該參考多數上億人口大國的抉擇,不言自明。

  為了進一步地為中國未來的慎用死刑道路做更多的參考,我就多介紹幾個國家的具體情況,巴西、俄羅斯、歐盟和美國。

  巴西早在19世紀末就廢除了死刑,是世界上最早廢除死刑的國家之一。《圣保羅報》2007年調查了巴西25個州的約5700名居民,占受訪者55%的民眾贊同恢復實行死刑,比上一年上升了4 個百分點。在月收入超過1750美元的高收入社會群體中,支持恢復死刑者的比例則高達64%。民眾支持死刑率上升的主要原因,是巴西社會治安越來越差。近年來殺人、搶劫等嚴重案件頻發,作案手段十分殘忍,導致人們對作惡多端的歹徒恨之入骨,他們紛紛呼吁在刑法中設置死刑。在巴西民眾最擔憂的問題中,“司法無力”被列入前三項。按照目前的巴西法律,有一條命案的罪犯量刑最多監禁20年,在服刑期間只要沒有不軌行為,服滿三分之一刑期即可假釋,通常不滿7年就可出獄。巴西法律還規定,不管罪犯殺多少人,即使被判幾百年監禁,只要服刑滿30年就可重獲自由。有人批評說,這些“善良”的法律規定,不啻是對犯罪的鼓勵。

  俄羅斯在1999年宣布凍結執行死刑, 2009年11月19日,俄羅斯憲法法院在圣彼得堡宣布,俄羅斯從2010年1月1日起在法律上徹底廢除死刑。據報道,民意調查顯示,65%至74%的俄羅斯人支持保留死刑。但為何最終仍然廢除死刑了呢?因為若加入歐盟硬性條款就是必須廢除死刑,俄羅斯考慮了本國加入歐盟可能帶來的政治和經濟利益,是一種利益權衡的結果。但顯然歐盟擺了俄羅斯一道,不僅遲遲以各種借口不接納俄羅斯加入歐盟,并不斷蠶食俄羅斯周邊的東歐國家,直至發生了烏克蘭亂局與俄羅斯直接對抗。而廢除死刑后的高犯罪率讓俄警方十分頭痛。俄官方公布的資料顯示,全俄每年發生的兇殺類案件多達3萬起,破案率卻一直保持較低的水平。因此,不排除俄羅斯在加入歐盟無望后恢復死刑的可能。

  世界上反對死刑的主要是歐洲國家。禁止死刑被寫進了47個歐洲國家共同簽署的《歐洲人權公約》,并成為加入歐盟的一個必要門檻。在全世界廢除死刑方面,歐洲可謂是“急先鋒”,對于世界各地公開的死刑事件,歐洲總要公開進行譴責。歐盟國家有幾個先天的優勢是利于廢除死刑的,一是歐盟國家的國土面積和人口規模都不大,管理成本低。二是經濟發展水平較高,貧富差距矛盾較小。三是族群、宗教間矛盾不激化。但近來來伴隨著經濟危機的日趨嚴重,歐盟國家的社會治安狀況也不容樂觀。數據顯示巴黎每天發生上百起暴力犯罪案件,而2011年7月22日,布雷維克在挪威制造了駭人聽聞的爆炸和槍擊事件,造成77人死亡,卻只被判處在最人道的監獄服刑21年。這種刑罰能夠規避下一次的恐怖屠殺嗎?

  美國曾在1972年暫停執行死刑,但是又在1977年恢復執行死刑,原因便是暴力犯罪率上升。現在美國50個州中有38個州的刑法中保留有死刑,美國聯邦政府的軍事法和民法中也有死刑的具體規定。

  取消9個死刑罪名提案闖關帶給我們的啟示

  在法學精英階層的多年運作滲透下,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貌似已經與法學精英同氣連枝。根據出鏡的幾位法律專家描繪,中國正在走的“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道路比大多數國家的徹底廢除死刑更加不公。貪腐官員、資本精英以及其豢養的黑社會勢力所會觸犯的貪污受賄、集資詐騙、偽造貨幣、走私軍火等非暴力經濟犯罪,將要全部取消死刑罪名,而受魚肉的平民一旦走投無路暴力反抗,便會被以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嚴懲。這似乎就是法學精英多年籌劃的法治路線圖。

  多么明顯的階級斗爭!這就是法學精英們在輿論上封殺、圍剿“階級斗爭、人民民主專政”話語的原因,因為他們要達成的是精英民主專政。法學精英炮制出正常思維民眾都會反對的取消死刑罪名提案,正是這種政治目的的法治表現。

  有賴于民眾強烈反對呼聲及有良知人民代表的上下通力合作,這一次提案闖關沒能得逞。但是法學精英及其背后的資本權貴勢力并不會善罷甘休,他們會改頭換面卷土重來,沖擊下一次刑法修正案審議。

  這一次提案闖關,至少給了我們下述三個啟示:

  1.法治精英化路線,必然會造成法治背離民意。因為法學精英在近三十年的培養與收買下已經整體站隊,堅定地為資本權貴代言,上呼憲政民主政治體制,下呼立法司法精英化路線,本質都是為資本權貴奪取權力以及利益服務。

  2.人大代表由于政界、學界、商界代表比例過高,而工農基層民眾的代表比例過低,代表意見與總體民意難免會發生較大的偏差,更多地依賴部分代表的良知與正氣。而這并不可控。因此遴選人大代表的機制或需改革。

  3.像刑法、民法等與民眾切身相關的立法、修法,本應借助媒體、互聯網廣泛征求民意,而這一次提案闖關卻恰恰是悄無聲息地進入審議階段,險些闖關成功。這種機制著實應該反思并及時修正。

  習總說,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而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修法若順民意,依法治國便能深得民心落地生根,而立法、修法若背離民意,那么民眾就會對法律失去信任,自然就不會全身心地投入到依法治國進程中。失了民心,再收復就難上加難。刑法修正關乎民眾切身生命財產安全,“廢除死刑罪名”更當慎之又慎。在社會治安態勢比較嚴峻的當前,對于社會危害大的死刑罪名不能取消,而是通過司法中的慎用死刑以及最高法的嚴格復核來實現少殺慎殺避免錯殺。

  法治是保護無辜民眾,還是照顧主觀惡性罪犯的人權,難道不是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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