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10月27日審議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取消9個死刑罪名,這9個罪名分別是:1、走私武器、彈藥罪;2、走私核材料罪;3、走私假幣罪;4、偽造假幣罪;5、集資詐騙罪;6、組織賣淫罪;7、強迫賣淫罪;8、阻礙執(zhí)行軍事職務罪;9、戰(zhàn)時造謠惑眾罪。這個消息一經披露,就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和極大的爭議,那么這些罪到底該不該取消死刑?取消的依據又何在?
眾所周知,刑罰更多的是一種威懾力量,從而使得很多人不敢觸碰法律的高壓線,因為一旦犯罪不得不要因此付出極為昂貴的犯罪成本。因此,法律規(guī)定死刑存在,并不代表就真的要殺誰,換句話來說,如果誰都不犯罪,那么法律其實就是一個形式而已。例如中國一直有個說法叫“殺人償命”,但是你如果不殺人,誰會讓你償命呢?但如果你一旦殺人或者有殺人的念頭,你就必須掂量乃至承擔這償命的后果。
法律之所以是神圣的,首先在于它是公平公正,能夠彰顯正義的。罪刑相當是法律特別是刑法的一個重要原則,也就是說一個人犯了多大的罪,就要承擔多大的后果。厘清了這點,我們再來看擬取消的9項死刑罪名是否該取消。
為了說清楚這個問題,我們必須來逐一說明一下這9項罪名的危害性,現(xiàn)將其歸為四類:
一、包括1、走私武器、彈藥罪;2、走私核材料罪。
首先,我們需要弄清楚到底哪些人會犯這樣的罪。除了社會上一些黑惡勢力,當前最可能犯這兩種罪的毫無疑問是那些恐怖分子和分裂分子,那么問題來了,如果有兩個人甲和乙,甲走私了武器、彈藥并賣給乙,結果乙用從甲那買來的武器,彈藥實施了恐怖犯罪活動,那么毫無疑問,乙是恐怖分子,如無意外情況,應該是死刑,那么甲的罪過真的比乙小嗎?
如果有人要殺人,但苦于沒有殺人的道具,這時候如果有人遞給他一把刀從而讓其實施了殺人的罪行,遞刀的人罪過比殺人的要小?一把刀尚且如此,更別說核材料這些聽著就讓人不寒而栗的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的材料了,如果一旦落入恐怖分子手里,其危害真的是無法想象。
二、包括3、走私假幣罪;4、偽造假幣罪;5、集資詐騙罪。
毫無疑問,這幾項都是涉及金融犯罪的。對于金融,我是一知半解,但就從這幾項罪名的字面意思,我多少也能感受到一點這幾項罪名的危害性。例如集資詐騙,集資詐騙的社會危害性到底有多大?特別是那種詐騙金額數以億計的案例,可以讓多少人傾家蕩產,甚至家破人亡?那些因為錢被騙跳樓的,上吊的,如果對集資詐騙的人“人文關懷”,這些人的冤魂如何安息?如果說一個人故意殺人用刀將別人砍死,毫無疑問,適用死刑,而集資詐騙這種可以讓幾十、幾百甚至更多的人家破人亡,為何反而不適用死刑呢?
三、包括6、組織賣淫罪;7、強迫賣淫罪。
因為社會兩極分化嚴重,不排除有些女人為了生計自愿賣淫,這本不是一個文明社會該發(fā)生的事,但是事實上,這樣的悲劇基本每天都在上演。但是組織賣淫則給那些本來可能只是有這方面想法卻未必會有實際行動的女人提供了方便,換句話來說,如果不是有人組織賣淫,那些女的很可能最后未必會走上賣淫這條路。至于強迫賣淫,性質就更為惡劣,之所以更惡劣在于前者那些賣淫的女人可能還是出于自愿,強迫他人賣淫甚至比強奸更惡劣,而且更有一些為了強迫女人賣淫而進行威脅恐嚇、毒打、甚至故意讓女人吸食毒品讓其上癮墮落從而不得不賣淫之類的,而且被強迫賣淫的女人很可能是被誘騙或者綁架而來的,而這樣的女人最終要么自暴自棄,要么會選擇輕生,這樣的社會危害程度,這樣的罪大惡極,不比強奸犯罪過更大?難道一定要用刀子白刀子進紅刀子出才叫殺人?
四、包括8、阻礙執(zhí)行軍事職務罪;9、戰(zhàn)時造謠惑眾罪。
不知道擬定這個草案的人是不是都是世外高人,其生活環(huán)境是完全與世隔絕的,難道他們就真的沒聽過今天喧囂在網絡上的“帶路黨”的說法嗎?現(xiàn)在還是和平年代,就已經隱約出現(xiàn)了“謠翻中國”的危險,一個秦火火就能造那么多荒唐而惡毒的謠言,讓高鐵和紅十字會等承受了幾乎難以承受的代價,可見現(xiàn)在是非但不能放松對謠言的打擊,而更應該加大對謠言懲處力度的時候,為何有人卻要將“戰(zhàn)時造謠惑眾罪”取消死刑呢?
雖然說謠言止于智者,但不是每一個人都能分辨謠言的,尤其在戰(zhàn)時,更難免會謠言滿天飛,人心惶惶,嚴重擾亂人們的思想,這個時候,本應是對謠言零容忍的時候,為何反而突然對那些人“人文關懷”起來了呢?
從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這些罪名的死刑顯然不應該更不能取消的,因為沒有任何取消的依據和理由。當然了,以上這些罪名也只是“擬取消”死刑,未必代表最終會被通過,而且就算通過了,這些罪也依然還是重罪,只是某種程度上降低了這些罪的犯罪成本而已。但是不管結果如何,我想這個草案的提出過程肯定與“群眾路線”無關,因為很顯然,這個草案是違背人民利益,嚴重脫離“群眾路線”的結果,而“群眾路線”是黨的生命線,人民接受黨的領導,衷心擁護黨,是因為黨的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要保證這個一致性,就必須始終貫徹“群眾路線”,加強黨群關系的建設,而不是違背人民利益,對黑惡勢力等“人文關懷”。
不管什么法律,都是有其階級性的,這個世界上沒有任何一部法典可以放之四海而皆準,在中國,作為一個社會主義國家,一個人民當家作主,實行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法律必須體現(xiàn)人民的意志。那么誰是人民呢?毛主席曾給過這樣的定義:在建設社會主義時期,一切贊成、擁護和參加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階級、階層和社會團體,都屬于人民的范圍,反之則是人民的敵人。這個定義今天依然適用,而從這個草案一出來就受到那些否定社會主義道路,鼓吹資本主義道路的“憲政派”的熱烈歡迎并歡呼這是“文明”的勝利就可以看出,這個草案是符合恐怖分子、黑惡勢力、“帶路黨”的利益的,然而這真的是文明的進步嗎?不,非但不是,而是徹徹底底文明的倒退,是禮崩樂壞的前奏。
依法治國是一個古老的話題,從階級產生以來,任何國家任何時代都是有法律的。但法律必須要明確“為什么人”的問題。簡單的來說,法律是保護好人,懲治壞人的,如果有一部保護壞人,懲治好人的法律,這樣的法律貫徹下去也算“依法治國”?所以依法治國的前提是必須保證法律的制定和解釋權在人民手里,只有這樣,“依法治國”才不是一個偽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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