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人大常委會上,審議了關于減少九項死刑罪名的刑法修正案,雖然沒有最后進行表決,還是在社會上引發了很大的爭論。也因為是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依法治國決定之后審議的,不能不讓人產生一些聯想,那就多說一些關于死刑問題的話。
作為一名老黨員,我是擁護黨中央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大決定的。死刑問題當然是社會主義法治中的一個問題,而減少死刑罪名甚至最終取消死刑,卻不是其中應有之義。如果我的理解大致不差的話,主張減少死刑罪名的立論是與人權掛鉤的,極端的,甚至是與人類文明進步這個大帽子掛鉤的,其邏輯指向實際就是取消死刑。這是不對的。
哲學家趙汀陽在其預付人權論中曾經討論過死刑問題。他說,死刑問題的真正要點在于公正是否是法律的第一原則。死刑只是懲罰的一種技術性形式,重要的不是死刑,而是有效懲罰。趙先生有一段話,深深地打動了我:“以損害受害人的人權去保護罪犯的人權是一種假公濟私的非常惡心的偽善,而且是對人權更大的損害。把貌似多情的無情說成是‘進步’和避免‘錯上加錯’,關心罪犯的痛苦超過關心受害人的痛苦是一種令人震驚的當代罪行。偽善是最大的惡,因為偽善比惡更壞。”
回到關于減少死刑罪名的話題。我贊同趙先生的觀點,如果有別的有效懲罰能夠替代死刑,減少死刑罪名甚至取消死刑也無不可。問題的關鍵是,我們是從死刑替代方式的角度出發來討論這個問題的嗎?我看到的不過是在找一些旁證而已,沒有涉及到這個考量。有人說,以前也取消過一些死刑罪名,并沒有影響到社會秩序的穩定。不能這樣去尋找理由,這是一個沒有意義的認識。你可以說沒有影響,也可以說有影響——要“證明”這一點也不難。還有人說到其中的集資詐騙罪死刑問題,說是如果不取消,會對查處出逃境外的經濟罪犯有妨礙。這一理由也不成立。治理貪官,打擊集資詐騙罪,要點不在這一罪名的死刑最高處罰是否取消。
我的看法是,當初刑法確定適用死刑的罪名,是有慎重考慮的,不是小孩過家家。時代在變化,也許有些死刑罪名已經不恰當了,進行調整并無不可,只是要弄明白,減少的出發點,并不是死刑越少越好,并不是說減少了死刑罪名就體現了人權事業的進步。而且,還需要有社會的基本共識。否則,就是亂來,或者就是有人想渾水摸魚,是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背道而馳的。
換一種表達方式,我的看法是,一、對于減少死刑罪名要慎重;二、死刑罪名可以進行調整,除了減,還可以增。這也是時代發展變化提出的要求;三、是否還有死刑罪名、死刑罪名的多少,與人權狀況的好壞沒有本質上的關聯,與所謂文明與否不搭界;四,我們要建設的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不能違背基本的階級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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