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與村民的是是非非
——一則生動的“依法治國”活案例
近日,看到《紅歌會》網站上發表的兩篇文章,一篇是村民舉報村支書貪腐的《比山西五常委還貪的村支書 比華通王國瑞還黑的小村官》,一篇是該村支書致函紅歌會網要求刪貼的《村民舉報我“涉黑”、“貪腐”是個人泄憤、惡意炒作》,兩篇文章在網站上打起筆墨官司,引人注意,對照看這篇文章,不免產生一點感想。
先說村民舉報村支書貪腐的文章,文中列舉了村支書李銀志利用農轉非、集體企業改制、征地拆遷等大肆鯨吞村集體及村民財產的行為,還揭露了李銀志打擊報復村民上訪、操縱村委選舉、行賄受賄、違紀違規等等惡劣行徑,全文一萬余字,內容翔實,所舉報每一事項都配以詳盡的說明,并附有24位村民的親筆簽名。通讀這篇舉報信,給人印象深刻,可算上一篇“村官巨腐”的典型材料,這和當前已官方已查處的同類案件在基本案情上如出一轍,甚至比官方公開的材料更加生動形象。
再看該村支書的來函,申請刪貼的七條理由無非是說他的所有行為都是依法依規進行的,也就是合法的,按其說法即“每次均按有關法律程序進行”、“市委、市政府統一規劃及開發區管委會統籌安排下”、“在陽泉市、開發區管委會的改制文件指導下”、“按照開發區管委會制定的政策規定執行”、“依法進行了處罰”、“均根據村民委員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和開發區制定的村級換屆選舉實施辦法實施”等,并稱村民之所以要舉報他是“企圖得到通過正常法律途徑無法獲得的東西。”那么這里就很清楚了,村支書無疑是知法守法依法辦事的,而村民則不懂法、不守法且有破壞法制的嫌疑。這樣的村支書,完全有資格評為“依法治國”模范代表,而舉報的村民則是“刁民”無疑。如果僅從法制的角度說,似乎完全可以得到上述結論。然而,從另一角度看,則又完全相反。
從事實來看,該村支書是不是擁有億萬資產?這些資產從何而來?在農轉非、征地拆遷過程中有沒有貪腐行為?在企業改制中有沒有化公為私?在村委選舉中有沒有實際操縱的現象?該村支書一概避而不談,不僅對舉報信中列舉的具體事實沒有逐一拿出證據反駁,而且似乎是避重就輕,只承認超生的事實。這樣,就順理成章得出一個“悖論”:依法辦事不僅沒有防止貪腐,反而造成了貪腐。這是什么原因呢?不外乎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法規本質是好的,只是有人鉆了法規的空子,人為操縱法規,使法規成為貪腐的保護傘;第二種情況則是法規本質是壞的,依據這樣的法規,沒有不促使貪腐行為發生的。無論是上述哪種情況,法規都只是貪腐者手上的運用自如的工具,看來,如經濟管理上“市場萬能”的神話一樣,社會管理上“法制萬能”的神話也同樣是欺騙人的伎倆。尤其是當一個社會貪腐行為普遍發生而不可收拾的時候,那就一定是因為有產生貪腐的機制制度在起作用,包括那些保護、促進貪腐的法規、法治難逃其咎。在這種情況下,強調依法治國恰恰是促進了“依法貪腐”。
《紅歌會》網把正反兩個方面的材料如實之于眾,確實是一個好辦法,為我們提供了一個依法治國的活案例,給我們很好的啟示,對于那些還寄予幻想的人,或許能起到當頭棒喝的作用。
201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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