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國,首先必須正憲法
作者:小草(zgxjxc)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所以,要依法治國,首先必須把憲法確定好。
我們是代表勞動人民根本利益的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因此,憲法除一般憲法所具備的功能外,還應與資產階級憲法有所區別:應該而且必須是完全徹底為人民服務的,應該而且必須是維護社會主義制度的。人民當家作主、實行人民民主、人民監督政府和參與決策、實行人民民主專政、公有制為主體、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等具有社會主義本質特征的內容是絕對不能少的。
我國現行憲法,經過幾次修改后,已不符合這樣的要求。必須把那些被改掉的、本來是為人民服務和維護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容全改回來。隨著歷史前進和社會進步,原有憲法可能存在不盡完善的地方,也必須站在勞動人民的立場上予以補充和完善。然后才能根據這樣的社會主義憲法制訂其他法律、法規。
依法治國,除必須要有完全徹底為人民服務、保證真正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外,還應以德政為先。
以前是由所有公民參加意見(由人大代表搜集整理人民意見并上呈)決策國家大事,修改憲法更是要征求各族人民意見。現在政府和人大代表信譽度嚴重降低而且人大代表比例也與以前大不相同(工農兵代表比例銳減),再由人大代表搜集整理人民意見并上呈可能很難服眾(實際上也沒見有幾個人大代表在搜集人民意見)。
不過,現在科學技術發達了,有了互聯網,完全可以有更好、更直接的辦法:由中央人民政府網站長期開設一個永久性專欄(下面再分門別類),專門搜集人民意見和建議,由中央政府指派那些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有熱情、有責任心的人,專門負責接收人民意見建議,分門別類挑出有價值的內容,歸納匯總,呈交立法機構——全國人大。同時,所有網站都開放網禁,讓人民說話,隨時聽取人民意見和建議,集思廣益,為科學決策提供最直接、最可靠的第一手資料;而且,隨時有人民的監督,還可以隨時糾正工作中的錯誤,隨時糾正錯誤政策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損失,減少甚至避免貪腐現象。
關鍵是有沒有人愿意這么做——是否開放網禁讓人民說話,實際上是真人民民主還是假人民民主的試金石;敢不敢開放網禁讓人民說話,是真站在人民立場還是假站在人民立場的分水嶺。
2014-11-21
附錄一:
失蹤了的1975年《憲法》條款
第八條 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不可侵犯。國家保證社會主義經濟的鞏固和發展,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公共利益。
第九條 國家實行“不勞動者不得食”、“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持無產階級政治掛帥,反對官僚主義,密切聯系群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各級干部都必須參加集體生產勞動。
國家機關都必須實行精簡的原則。它的領導機構,都必須實行老、中、青三結合。
第十三條 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是人民群眾創造的社會主義革命的新形式。國家保障人民群眾運用這種形式,造成一個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
第十四條 國家保衛社會主義制度,鎮壓一切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各級人民法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設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任免。
檢察和審理案件,都必須實行群眾路線。對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發動群眾討論和批判。
第二十七條 年滿十八歲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除外。
公民有勞動的權利,有受教育的權利。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公民對于任何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書面控告或者口頭控告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刁難、阻礙和打擊報復。
第二十八條 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罷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傳無神論的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不受逮捕。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于任何由于擁護正義事業、參加革命運動、進行科學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國人,給以居留的權利。
附錄二:
82修憲被取締的條款
懲辦一切賣國賊。
附錄三:
現行憲法第十一條對1982年憲法第十一條的修改
1982年憲法第十一條:
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通過行政管理,指導、幫助和監督個體經濟。
現行憲法第十一條:
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參考文獻:
⑴、1982年憲法歷次修改
⑵、被改革掉的《憲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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