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逾期還不判決行政訴訟案件說明了什么?
2005年4月,筆者因為父親生病住院期間沒有得到醫保政策規定的相應待遇(已經病逝),質疑昆明市醫保中心行政傷害參保病人,逃避醫療費用支付,致使我父親不治而亡。為此,昆明市醫保中心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昆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為阻止筆者揭露醫保維權,在2005年7月昆明市召開GMS會議前幾天向公安機關報假案,誣告陷害筆者要實施“爆炸”的虛假情況,致使筆者受到公安機關深夜上門“傳喚”,以涉嫌“擾亂社會秩序”從家中帶走,羈留至凌晨4點,人身權利受到侵犯。
對此,筆者在7月GMS會議后,昆明市公安系統開展的大規模群眾接訪活動中,向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西山分局直至昆明市公安局局長信訪接待日,筆者都對此都進行了信訪投訴。昆明市公安局最后的結論是:“公安機關是依法辦事,至于醫保中心報假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見昆明市公安局信訪回執表)。筆者認為,公安機關依法辦事沒有錯,但事實清楚后,公安機關為什么不追究報假案的行為當事人,不嚴懲誣告陷害者?不給筆者一個說法?非法羈留就這么算了?
為此,筆者依法抗爭,訴諸法律,依法起動了三起醫保連環訴訟案件。案件一:昆明市醫保中心行政傷害參保病人案(為筆者父親,本案后來成為云南醫保第一案,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二:昆明市醫保中心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昆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打擊報復誣靠陷害名譽侵權案(為筆者自己,民事案件,于2005年11月2日,西山區法院開庭審理);案件三:昆明市公安局非法傳喚-----先行政亂作為事后又不作為行政案件(為筆者自己,于2005年11月8日及18日兩次開庭審理,五華區人民法院審理)。
上述三個案件一審去年已經開庭審理完畢:醫保案經歷了二審,二審又發回重審,重審后又上訴到中院二審,現在中院待審;名譽侵權案已經二審完畢,尚沒有判決。惟有起訴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行政不作為的行政案一審至今沒有判決,也沒有任何說法。
根據《行政訴訟法》: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院人民法院批準(高院要延長,由最高院批準)。
筆者這篇文章想說的是法院審理案件的時限問題。不訴訟不知道訴訟的艱難,逾期不判決,法律的明文規定法院自己都不遵守,還能指望法院什么?別的案子筆者不知道法院是否也有不遵守審限規定的問題,但從筆者經歷的上述三個案件來說,都存在不遵守法律關于審限規定的問題,而最嚴重的就是起訴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行政不作為的行政案。
本案于2005年11月8日及18日兩次開庭審理,其后便裊無音信,多次電話及上門咨詢,均無結果。如按立案的時間算起,至今已有一年有余。
行政訴訟法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但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至今沒有判決,想必是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那一定是經過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的,可批準的程序手續在那里?而一年有余不作出一審判決,想必已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了,能在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筆者這小小的行政訴訟案,想必這案子的情況也太“特殊”了!
民告官,告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無可辯駁,法院卻如此拖延真的就可以袒護被告不成?筆者的訴訟經歷已經讓筆者對一審的判決不敢抱任何所謂樂觀的想法,只是期待看到法院的判決,找出敗訴的原因所在,有針對性地進行學習和研究。畢竟筆者不是學法律出身,但本著“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實事求是的態度,相信法院會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依法判決,黑白不容顛倒。。。。。但法院不判決,筆者還有方法嗎?說理的渠道和場所均不存在,是非曲直還能分明嗎?法院不是這樣的場所,或者不按規則辦事,講法律、講公平、講正義還有什么意義?
有道是,人的精力是有限的,筆者不惜花費如此精力維護個人合法權益,追求法制尊嚴,也可以說是盡了公民的義務了,但法院的責任呢?應該說法院的責任才是最重要的。法院是法律的審判機關,社會出了問題,法院就有責任在法律的框架內評判公民的訴求,一起維護法律的尊嚴。
公民發現違法的事實,并已經成了受害者,法院依法判決不僅維護的是公民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維護了法律的尊嚴!任何一個公民都不可能長命百歲,但法院對社會秩序的保證是社會的延續和長存。一個人的價值無法同社會相比,但法院的判決如果對個人的價值不尊重,最終傷害的會是社會的價值體系,那就是法院的失職。作為國家機構組成部分的法院,維護的應該是國家人民的最高利益,而不應該是所謂強勢的人或者部門的利益,犧牲弱勢群體,袒護一時,必將養虎為患,國家法律的尊嚴何在?又如何實現社會的長治久安?
法院如此失職,不講法律程序,受害的是起訴者,但最終受害的是國家的法制秩序。小民的生命有限,但希望國家的壽命是無限的,希望子孫后代都能生活得祥和并有自尊,不在受那亂世的苦難,法制能做到嗎?這是我這篇文章要提出的問題。
多說無益。以下是筆者向法院提交的兩份書面材料,以便讀者對本案有個大概的輪廓概念。
附件一、庭審聲明
五華區人民法院行政庭:
原告樊濤訴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行政訴訟案于2005年11月8日下午2點在十三法庭開庭審理。由于第三人未到庭,庭審沒有完成,法庭延期審理。根據案情由來及庭審需要,原告要求追加第三人參與訴訟,并隨后于第二天向法庭書面提交了要求追加第三人參與訴訟的書面申請(原告在起訴書中已經提及,并再次書面向法庭申請)。2005年11月14日,審判長劉文麗給原告樊濤來電話約定11月15日上午10點到法院314室與審判長見面。原告樊濤由于出差在外,特委托弟弟樊維攜帶委托書按時到達,接到通知要點如下:
1、法院口頭通知,經合議研究決定,不傳喚第三人到庭參與訴訟。
2、下次開庭定于三天后,也就是于11月18日開庭。對此,原告樊濤特別以書面形式向法庭申訴如下,表明態度,特別聲明,并作備忘:
1、原告認為以口頭形式通知原告不將第三人傳喚到庭參與訴訟不妥。沒有第三人參與,原告與被告的內在聯系被人為割斷,沒有了因果關系,庭審將有名無實。
2、原告以書面形式提交法庭要求第三人參與訴訟,法院如不采納,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原告,說明原因、理由及根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形式不對等,庭審的公正性何在?原告有理由相信法院偏袒造謠中傷、誣告陷害的第三人昆明市醫保中心及昆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并不想讓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強烈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原告依然堅持庭審必須要求第三人參與訴訟,請法院采納,秉公審理本案。
本案第三人:1、徐建南:男,國投云南大朝山水電有限公司員工,是起訴人樊濤的同事,涉嫌惹事生非,造謠中傷。
2、昆明市醫保中心,涉嫌因舉報維權而打擊報復,報假案。
3、昆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涉嫌阻止原告維權訴訟、報假案。第三人徐建南有捏造、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詆毀起訴人樊濤的個人形象,涉嫌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要求法院判定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履行法定義務,按“治安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給予治安處罰。
第三人昆明市醫保中心及昆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涉嫌打擊報復,利用GMS會議,向公安機關惡意謊報說起訴人要搞“爆炸”的造謠虛假信息,利用公安機關對會議安全的重視,假借警察執法,將非法打擊行為合法化,對起訴人樊濤進行人身權力的侵犯,非法阻止公民行使訴訟權力,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擾亂社會安定。要求法院判定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履行法定義務,按“治安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之規定,給予治安處罰。
特別聲明原告(簽名):
2005年11月15日
附件二、庭審意見書
11月18日庭審已經結束,按法庭安排,最后送交庭審意見書,等待法院判決
庭審意見
五華區人民法院行政庭:
原告樊濤訴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行政訴訟案于2005年11月8日及11月18日兩次開庭審理,現已庭審結束。為保證原告訴求的完整及補充可能的遺漏,依照法庭的要求,現將庭審意見最后陳述如下:
一、關于第三人
由于第三人未到庭,被告在庭上也不要求第三人到庭,對第三人報假案的過錯及造成的損失理應由被告獨自承擔,被告在事實清楚后是否對第三人履行法定義務由被告主動決定并告之原告。被告如不作為,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作為,履行公安機關職責規定的法定義務,對第三人依法追究報假案的法律責任。原告保留因為被告不作為而繼續申訴的權力,履行公民義務,維護法律尊嚴。
原告以書面形式提交法庭要求第三人參與訴訟,法院如不采納,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原告,說明原因、理由及根據。原告認為以口頭形式通知原告不將第三人傳喚到庭參與訴訟不妥。
二、訴訟請求及庭審辯論焦點
原告第一項訴訟請求是原被告雙方庭審辯論的焦點。第一項成立,其后兩項原告訴求,順理成章,自然成立。
訴求1、判定被告按《治安管理條例》啟動傳喚程序的行政作為沒有法律依據及事實基礎,屬非法行政作為。對已經構成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事實,要求被告對非法傳喚承擔責任,履行法定義務,判定被告撤消對原告的《傳喚證》(治安傳喚證號:五公(治)行傳字[2005]第06272號)及訊問記錄,依法還原告清白。
庭審辯論焦點:公安機關對無辜公民以傳喚證的方式進行詢問處罰,屬于非法處罰。根據《治安管理條例(修正)》第三十四條,傳喚只能適用于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對原告開出的傳喚證并非法詢問的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主要體現在如下幾方面:
1、主要證據不足;-------沒有任何證據,僅憑一面之詞。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牽強附會《治安管理條例(修正)》第三十四條,張冠李戴,疑似從有,疑罪先定。
3、違反法定程序;------------不在傳喚證載明地點、由管轄警察詢問。
4、超越職權;--------警察插手醫保糾紛。
5、濫用職權。--------違反屬地管理原則,濫用職權。
被告在庭審中,只出示了第三人的誣告之詞及自圓其說外,沒有出示任何“擾亂社會治安”事實依據,即沒有立案,也沒有結論,草率開具“傳喚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必須承擔相應責任及后果。
訴求2、按《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就行政傷害侵犯人身權力,判令被告在行政作為范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賠償精神撫慰金2000元。
訴求3、被告在事實清楚后行政不作為,要求法院判定被告依法行政作為。對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條例,誣告陷害,假借公安機關之手并由公安機關實施,導致無辜被傳喚的始作俑者第三人昆明市醫保中心、昆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惹事生非的自然人徐建南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修正)》相應條款進行處罰,履行法定義務。
三、強調補充的意見
由于庭審時間有限,原告在起訴書中及提交的證據中有如下細節,恐有疏漏,現補充如下:
1、2005年7月GMS會議后,昆明市公安系統開展了一場大規模的群眾接訪活動,在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西山分局直至昆明市公安局局長信訪接待日,原告都對此進行了投訴。昆明市公安局最后的結論是:“公安機關是依法辦事,至于醫保中心報假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見昆明市公安局信訪回執表)。
群眾大接訪是公安機關主動的針對其行政行為,匯同各基層部門現場辦公,面對面的進行的一次集中行政復議行動。行政復議是主動的,按程序簡化的方式進行,本案起訴可以認為是經過了公安機關的行政復議并有結論。昆明市醫保中心及昆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假案,公安機關在行政復議時已有定論,但卻對自己的問題避而不談,不履行法定義務,對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人不行使職能,不作為,任由第三人逃避法律制裁,逍遙法外。原告對公安機關的行政復議結論不服,為維護法律尊嚴,原告才起訴到人民法院。
2、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是昆明市公安局對口的法律監督部門。因此,原告同時也向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投訴,檢察院對此批轉昆明市公安局處理(見檢察院的信訪回執)。但公安機關沒有回復,對檢察院的法律監督置若罔聞,不履行法定義務。
原告在走完了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后,最后才到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是法律監督的最后底線和終結點。原告為主張自己的權利,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國家法制尊嚴,堅持原則,經過長期艱苦不懈的奮斗和漫長等待,耗費了大量的時間精力,查閱法律法規,最終才走到了法院,走到了的公正審判的庭審;并且始終不渝地堅信,社會主義的法制需要全體公民的共同維護----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合力建設社會,在于每個公民的積極參與,做好監督與督促,從每件具體的事開始,只有這樣,國家才會有光明的未來,人民才會有平等尊嚴的生活。
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對本案進行公正判決!
原告:樊濤(簽名)
200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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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烏有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