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7月24日電(李亞杰、余慶紅)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信訪局頒布實施的《關于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指出,違反規定使用警力處置群體性事件,或者濫用警械、強制措施,或者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武器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我仔細看了《關于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非常支持黨和政府出臺這樣的規定,也衷心希望相關政策能夠盡快在基層落實。但是針對這個“違反規定使用警力處置群體性事件”的說法-----各大媒體基本上以此為報道的重點------我有看法,我以為,最關鍵的不是“禁止違反規定使用警力處置群體性事件”,而是根本就要“禁止使用警力處置群體性事件”。
什么是“群體性事件”?第一是屬于人民內部矛盾(否則就是動亂、暴亂、叛亂性質的敵我矛盾),第二是因為我們自身的工作沒有做好讓群眾有意見(即便是群眾的誤解也因為我們解釋工作沒做好),第三是群眾的意見有必要通過某種渠道表達(聚集起來的群眾越多,越說明群眾有意見,越反襯我們的工作有問題)。
在這樣的前提下,“使用警力處置群體性事件”本身就是個錯誤的做法!人民當家做主的國家、共產黨領導的政權,怎么能用警察來“處置”群眾的意見表述呢?!警察是用在這個方面的嗎?!無論制定了什么規定來約束,“處置”這個詞本身就表明了一種態度,到底是依靠群眾相信群眾全心全意為了群眾,還是擔心群眾防備群眾管束群眾,值得我們深思。不把這個態度端正,再嚴密的規定再完善的政策,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本質上就決定了必然要把警察推到面對群眾的第一線,至于是早五分鐘還是晚五分鐘出動,是用警棍還是用槍械,沒有多大不同。
那么當“群體性事件”發生后,人民警察能不能發揮作用?當然能!唯一的作用就是為群眾服務,給他們指路,幫他們整理隊伍,給他們端茶倒水,做他們的保鏢防備壞人搗亂........能做到這一步,又哪來的官民對立、警民沖突?我甚至認為這兩個詞語都是自欺欺人的,我們的群眾是最講道理也是最容易講通道理的,你用真心對群眾,哪怕什么莫須有的“群體性事件”?最極端的情況,即便有一百人上街打倒你,同時也會有一百萬人上街支持你,共產黨人要有這個信心。
有人也許會說,群眾聚集的時候往往都會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難道警察也不管?我用鄧小平同志的一段話做答:“群眾愿意采取哪種形式,就應該采取哪種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來”(《鄧小平文選》第1卷)。我以為這里不應僅僅理解為生產關系,難道我們的法律法規不也應該遵循這種原則么?
有人也許會說,大批群眾聚集,畢竟會影響社會秩序影響黨政機關辦公嘛。我用毛澤東同志的一段話做答:“現在,有這樣一些人,好象得了天下,就高枕無憂,可以橫行霸道了。這樣的人,群眾反對他,打石頭,打鋤頭,我看是該當,我最歡迎。而且有些時候,只有打才能解決問題。共產黨是要得到教訓的。”(在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毛澤東選集》第五卷)。
我支持有關部門制定《關于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理解實際工作中的難處,也知道“循序漸進”的道理,只是希望,有關部門能夠踏踏實實的把每一步走好,最終把“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貫徹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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