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政治哲學在20世紀70年代復興以來,自由與平等的關系問題一直是當代西方政治哲學家激烈爭論的核心問題。在這一問題上,堅持捍衛資本主義的自由至上主義學者聲稱,自由與平等是兩種沖突的理想,而就它們的沖突而言,自由應比平等更可取;主張改良資本主義的自由主義學者要么認為平等與自由之間不存在真正的沖突,要么認為如果它們之間確實存在沖突,自由應當讓位于平等,因為正義要求平等,而正義高于所有其他政治價值;提倡實現社會主義的馬克思主義學者則要求一種基于消除資本主義私有制的激進的平等主義和以此為前提的實質性的自由。在這三方的爭論中, G.A.科恩對諾奇克的“自我—所有權”命題的反駁非常值得我們關注,前者依據嚴謹的邏輯分析提出了使后者難以回應的詰問,從而在分析哲學層面為社會主義的平等原則奠定下難以撼動的學理基礎。
1對不平等的辯護基于兩個前提
在《無政府、國家和烏托邦》中,諾奇克基于他的“自我—所有權”命題,即每個人都屬于他自己,因而沒有義務為任何其他人服務或生產,從而將資本主義的不平等說成是對每個人做自己愿做的事情的自由的反映。他還進而論證說,平等的實現只能以不正義為代價,因為保證和維持平等必定要侵犯人的“自我—所有權”。
科恩指出,諾奇克寫作《無政府、國家和烏托邦》一書的目的是,“利用為社會主義者、自由主義者,以及諾奇克一類支持自由市場的右派分子共同贊同的自由,來為使社會主義者感到氣憤和自由主義者感到擔憂的不平等辯護”。由于諾奇克把“自我—所有權”視為其理論的核心,所以,他從不認為沒有財產的無產者的不自由與他堅信的自由在資本主義社會盛行的觀點相矛盾,因為每天被迫出賣其勞動力的無產者仍是自我的所有者,而且事實上,為了出賣勞動力,無產者也必須是自我的所有者,因而,就此而言,他仍是自由的。
諾奇克是如何從自由出發為不平等做辯護的呢?按照科恩的說法,諾奇克是從下述兩個前提出發的。
第一個前提是“自我—所有權”原則。諾奇克對第一個前提的論證如下:(1)沒人在任何程度上是其他人的奴隸。因此(2)沒人為其他人完全或部分所有。因此(3)每個人都為自己所有。因此(4)只要不損害其他任何人,每個人都必須有做他想做的事的自由,而且無需幫助任何其他人。
第二個前提是,處于自然狀態的外部世界不為任何人全部或部分所有。從諾奇克對第一個前提的論證本身,人們無法得出廣泛存在的不平等是正當的結論,因為當不平等開始出現時,人們擁有的肯定不是對自身的權利,而是對外部事物的權利,而后者是不能從對第一個前提的論證推導出來的。這樣,要確立對外部事物的權利,諾奇克就需要一個進一步的前提。對此,諾奇克論證說,處于自然狀態的外部世界是先于人類而存在的,因此,盡管第一個前提包含每個人生來就擁有對自己的自然權利,但沒有人生來就擁有對外部事物的任何自然權利。這樣說來,任何人確立的對外部事物的任何權利,都必定源于對他自身權利的運用,而就對外部事物的初始權利的形成而言,是憑借每個人的占有一定數量天然資源的權利,條件是他不因此而損害任何人。在這里,不損害任何人的占有不過是(4)中認可的“天賦自由”的一個實例。簡言之,第二個前提是:(5)外部世界,在其處于自然狀態時,不為任何人全部或部分地所有。而(5)與(4)合起來能推斷:(6)每個人都可以為自己積聚不受數量限制的自然資源,只要他不因此而損害任何人。
那么,因占有不為任何人所有的自然資源而損害人,意指的又是什么?諾奇克的回答是,它指的是使一個人的生活比他會擁有的資源未被占有的情況更糟。然而,未被占有的資源,像公共的土地,由于組織和激勵方面的原因,同已被私人占有并因而可轉化為私人收益的資源相比,會較少用于生產,而從私人占有并開發的資源獲取足夠的收益則是相對容易的,后一種情況使得占有者將有充足的東西補償給后來失去機會占有那些資源的其他人,從而使非占有者的情況同他們會擁有資源未被占有的情況相比將不會更糟。依照這一思路,由那些搶在其他人之前將自然資源私有化的人繼而對幾乎所有事物的全面私有化,就很容易證明是正當的。因此,可以推導出,那些構成人們稱之為無產階級的人,則或因行動太慢,或因出生太晚,而已無任何東西可私有化,但他們的生活不會相應地更糟,因而,他們沒有正當的不滿可以表達。這樣,由(6)就可以推斷:(7)數量不等的自然資源可以完全正當地為人口中的一部分人私人所有。
現在,如果每個人都擁有他自己,這是從(4)的意義上講,和外部世界的資源被人口中的一部分人所獨占,那根據對人的動機的通常假設——人們不是極度利他主義的,作為結果的經濟狀況將顯現出廣泛的不平等,無論平等是指什么,是收入的平等、利益的平等、滿足需要的平等或其他什么平等。因而,(4)和(7)推導出諾奇克所想要的結論,這一結論就是:(8)廣泛的狀況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或只有以侵犯人們對他們自己和對事物的權利為代價才可避免。
2不損害原則大打折扣
如果說現在歸私人所有的任何東西至少都要經過這樣一個時刻,只是在這一時刻,原本不歸私人所有的東西才轉變為私人所有,那原本不是私人財產的東西為什么能全然正當地為人口中的一部分人私有呢?諾奇克的論述是從洛克的占有條件說起的。洛克在談到對原始自然資源的初始占有時提出,一個人可以占有混入他的勞動的的東西,只要他給其他人留下足夠多的和同樣好的東西,并且不浪費自己得到的東西。諾奇克對其中的一個條件——“勞動混入”提出懷疑,對其中的另一個條件——“占有者必須避免浪費”表示困惑,但同意其中的給其他人留下“足夠多的和同樣好的”這一條件。科恩認為,諾奇克的這些表述及后來對它們的詳細說明,也就是他的占有條件理論。這一理論具體說來就是:對于一個無主的、人人可得的物體O的占有,需要滿足這樣的條件,即O從大眾使用的退出沒使任何人的前景比O仍為大眾使用會有的前景更糟。如果任何人的境況,無論從哪方面看,同O仍然無主會有境況相比沒有變得更糟,那么,這一條件肯定就得到了滿足。此外,當某人的境況在某一相關方面惡化時,只要他的境況在其他方面得到的改善足以抵消這種惡化,這一條件也得到滿足。
一些人也許認為,諾奇克的占有條件與洛克的占有條件基本相同,因而,滿足諾奇克條件的占有不會讓人產生不滿。但科恩指出,這只是一種錯覺,因為諾奇克的條件遠沒有洛克的條件要求得那樣高。讓我們先來看看洛克的條件:“這種開墾任何一塊土地而把它據為己有的行為,也并不損及任何旁人的利益,因為還剩有足夠的同樣好的土地,比尚未取得土地的人所能利用的還要多。所以,事實上并不因為一個人圈用土地而使剩給別人的土地有所減少。這是因為,一個人只要留下足供別人利用的土地,就如同毫無所取一樣。誰都不會因為另一個人喝了水,牛飲地喝了很多,而覺得自己受到損害,因為他尚有一整條同樣的河水留給他解渴;而就土地和水來說,因為兩者都夠用,情況是完全相同的。”
洛克這里講了占有土地和水這兩種情況。前一種情況我們無需再加以說明。就后一種情況而言,即使這個人沒喝這條河的水,那任何人的境況也都決不會因此而得到改善,因為就所涉及的其他人而言,他喝后剩下的水同以前完全一樣。因此,只要是滿足了洛克的條件的占有,人們的境況就不會比他們可能會有的境況更糟。
然而,滿足了諾奇克的條件的占有情況卻不是這樣。說得更明確一點,即使滿足了諾奇克的條件,仍可能出現使人們的境況比他們會有的境況糟得多的情況。這是因為,在諾奇克的占有條件的理論中,“與確認一種占有的正當性相關的唯一反事實的情況(counterfactual situation),是O仍將人人可得”。但問題卻在于,除了這種情況以外,還存在其他一些僅憑直覺就能想到的相關的反事實情況,它們的存在表明,諾奇克的占有條件太不嚴格,他武斷地縮小了可供選擇對象的類別,而正是依據這些可供選擇的對象,我們才能對一種占有出現時發生的情況與確定一個人是否因它受到損害的觀點作對照。
科恩說,“讓我們設想一個由兩個擁有自我的人構成的世界”。在這一世界中,人以外的一切東西都像洛克講的那樣是共同所有的,沒人私人擁有任何東西,每人都可使用另一個人當下不使用的任何東西。這兩個擁有自我的人,即A和B,每人都從土地獲取食物并且不阻礙另一個人獲取食物的行為。A能夠從土地得到m,B能夠得到n,讓我們假設,m和n在這里是小麥的蒲式耳(英制容量單位,1蒲式耳=36.386升)數。人們可以說,m和n代表了A和B在外部世界共同所有的情況下,通過運用每人各自擁有的能力所能獲得的東西。
現在假設,A占有了全部土地。然后,他提出給B一份n+p(p≥0)蒲式耳的工資讓他到地里勞動,B不得已同意了。在新協議下,A本人得到m+q,而q大于p,因此,A從這一變化中獲得的追加的蒲式耳數要比B獲得的多。換句話說,B沒有少得小麥,或許還增加了一些,但不管怎樣,A增加的比B增加的多。產量的增加,要歸功于A設計的勞動分工的生產效率,因為A是一個優秀的組織者。讓我們把這種A占有后的情況稱為實際情況,它是我們將與各種反事實的情況作對照的情況。
那么,A的占有滿足諾奇克的條件了嗎?要弄清這一點,我們必須對B在A占有后的情況,與如共同所有繼續存在B會過的生活做比較。為了簡單起見,讓我們假設,B會過上與他此前一樣的生活,他將仍舊只獲得n蒲式耳小麥。這樣,如果以比較小麥的蒲式耳數的方式判定B的前景的變化,那A的占有明顯滿足諾奇克的條件。
然而,共同所有繼續存在只是一種反事實的情況,除此以外,還存在其他各種反事實的情況。
一種反事實的情況是,不是土地繼續共同所有,而是B也許唯恐A那樣做,因而搶先占有了A在實際情況中占有的土地。如果B也是一個優秀的組織者并搶先占有了土地,那他也可以獲得附加的q,并且也只付給A附加的p。那為什么應當要求B接受所謂的“先來先受益”的信條呢?也許B放棄占有是出于對A的尊重,但僅因為A比B更無情,他就應該獲利嗎?可見,諾奇克的占有條件理論太缺乏說服力。
另一種反事實的情況是,不是土地繼續共同所有,B是一個比A優秀得多的組織者,如果B 占有土地,那A和B每人都會獲得比他們在實際情況中獲得的更多的小麥。然而,即使在這種情況下,諾奇克的條件也會得到滿足,因為它的滿足與否不受如果B占有后可能發生的任何事情的影響。而這意味著,諾奇克的條件許可,并且保護其結果使每個人的狀況都比他應有的狀況更糟的占有。因此,盡管如果B占有土地會使他們兩人的狀況都變得更好,那A也有權阻止B占有A已經占有的土地,雖然他這樣做是十分愚蠢或荒謬的。
總之,諾奇克以兩種方式改換了洛克的條件。合理的改換是,如果可以得到足夠的補償,那就允許不必留下“足夠多的和同樣好的東西”。這從原則上講沒有削弱洛克的條件,并且以適當概括的形式將其明確地表達出來。另一不合理的,即不可接受的改換是,“由于簡單地不去考慮沒有那種占有可能或將會發生什么,而只是基于外部世界將繼續共同所有的特定假設去考慮將會發生什么,因而弱化了洛克的條件。這種改換無理地降低了斷言A損害了B的標準”。
3無主世界的假設過于武斷
通過進一步思索,科恩發現,諾奇克從“自我—所有權”原則出發為不平等的辯護實際上是基于這樣一個假定:外部世界最初是無主的,因而,實際上人人可得。然而,這一假定是輕率的,因為即使人們接受“自我—所有權”原則,也完全可以提出一種根本不同的假定,即外部世界最初是人們聯合所有或集體所有的,每一個人都對如何利用它擁有否決權,因而任何人都不能對其進行單方面的私有化。
在科恩的論述中,共同所有權與聯合或集體所有權是兩種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在共同所有權(common ownership)下,土地不為任何人擁有,因而,每個人都可主動地使用它,只要他不妨礙別人同樣的使用。相比之下,在聯合或集體所有權(joint or collective ownership)下,土地為所有的人一起擁有,每個人對它的利用都要服從集體的決定。當然,做出集體決定的適當程序也許很難確定,但聯合所有權無疑不允許任何人單方將全部或部分土地私有化,無論他對其他人提供什么樣的補償。因此,就A和B的情況而言,如果原初狀態是聯合所有而非共同所有,那從道德上講,B就有權禁止A去占有,即使B會因他的禁止而獲益。而且,B可以有很好的理由行使這一權利,因為如果他阻止A去占有,那他此時就能以他做出讓步并允許A去占有為條件,與A就他將能得到的產品份額進行討價還價。這樣一來,B就可能獲得超過A否則將會給他的數額,從而增加他的利益。由此說來,諾奇克要使自己為不平等所做的辯護得以成立“就必須假設,從道德上講,世界的資源絕非是聯合所有的,而只能是人人可得的,然而,他非但沒有確定這一前提,甚至都不愿去闡明它,或表明他需要它的任何意識”。
不難看出,科恩以第三種方式對諾奇克的反駁,最終使諾奇克陷入二難推理的困境:他“既不能以自我—所有權的實質內容被消除為由拒絕聯合所有(而且徹底平等)的外部世界,也不能為很多人的自我—所有權同樣沒實質內容的不加改變的資本主義經濟做辯護”。這樣一來,他的“自我—所有權”必然導致廣泛的不平等的觀點也就站不住腳了。
4“自我—所有權”不能推導出自主權
諾奇克關于“自我—所有權”命題的一個詭辯是,如果你拒絕“自我—所有權”命題,“你就是限制人的自主權”,其理由是當且僅當人們擁有自我—所有權時,他們才能控制自己的生活,或享有自主權。科恩說,諾奇克這里講的自主權無疑是指一個人的選擇范圍,這樣說來,“在對自我—所有權與自主權的關系考察中首先要注意,自主權是一個程度的問題,即一個人擁有的選擇的數量和質量的問題。因此,自我—所有權有利于自主權的主張就需進一步明確”。不能否認,如果一個人的“自我—所有權”在任何程度上都是不完全的,那他就沒有自主權,而完全的“自我—所有權”可以保證更多的自主權。但諾奇克的主張卻是,自主權在普遍而完全的“自我—所有權”下比在任何其他制度下都更多。這種主張顯然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至少在一個人們具有不同才能的世界中,“自我—所有權”是不利于自主權的。因為在這樣的世界中,為“自我—所有權”所認可的對私利的追求,產生了沒有財產的無產者,他們的生活前景對其限制太大,以致他們無法享有符合自主權觀念的對他們自己生活的實質性的控制。因此,如果每個人都應享有程度合理的自主權,那至少在某些情況下,就必須對“自我—所有權”強行加以限制。
其次,即使在一個由具有同等才能的個人構成的世界中,“自我—所有權”也無法實現自主權的最大化。因為自主權,即你在生活中擁有的選擇范圍,是依據兩種情況的變化而變化的:一是你對自身權利的范圍,你的選擇范圍的變化與它們成正比;二是其他人對自身和對其所有物的權利,你的選擇范圍的變化因它們的不同而不同。在很多情況下,如果不對“自我—所有權”加以某種限制,那就會使一些人的自主權比另一些人更少,甚至會使全體人員的自主權更少。如果我們當中沒人有權利做某些事情,我們在自主權上就都能受益??梢姡?ldquo;自我—所有權”原則不能充分滿足自主權的需要。也正因為如此,所以,“當自我—所有權以不利于自主權的方式被行使時,如果我們不得不在它和外部強加的必要限制之間做選擇,那對自主權的信奉會建議選擇后者”。
以上就是科恩對諾奇克從“自我—所有權”原則出發對諾奇克的三個反駁。對此,威爾·金里卡的結論是:“我認為科恩對諾奇克的批判完全是毀滅性的,他徹底拆解了諾奇克的論證。如果讀過杰瑞(科恩的昵稱——引者注)對諾奇克的批判之后,還有人支持后者的話,我認為是不可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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