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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社會主義法的本質,防止在依法治國方略下走向不治

王泰俊 · 2013-08-16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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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治國是憲法規定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國貫穿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當我們終于宣告,已經建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時候,我們聽到的卻是一片“人治”的指責,看到的是人人違法、犯罪成災的法律現實。我們必須防止在依法治國作為國策的情況下,在“法治”“人治”的爭吵和議論中走向不治。

  一、必須認清法是社會行為規范的本質

  有人群的地方必然要有規矩;規矩上升到國家強制力保障的層面上就是法。最廣義的法涵蓋了一切行為規范,包括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甚至企事業和社會團體內部的規章制度和鄉規民約。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所以,從來不會存在一個真正意義上的人治社會。上世紀七十年代后期以來,在徹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全民教育運動中,認定中國是一個人治社會,認為之所以出現文化大革命這樣的“動亂”,是因為法律被踐踏,中國幾千年沒有法制的文化傳統,領袖沒有受到法律的制約和限制,于是我們在聲討人治給中國社會帶來的災難同時,開始了依法治國,全面建設法治社會的歷史進程。但是,中國的歷史真的是人治的歷史嗎?

  遠古不講,單從大秦帝國統一中國的進程中,我們看到的就是一個依法治國、依法強國的歷史。秦朝的法律,至今令世界驚嘆①。從商鞅變法到李斯輔佐始皇帝統一六國,法律真正成為霸業的利器,起到了核心作用,那是一個法家學說縱橫天下的時代。從那時起,始皇帝奠定的中央集權制國家形式和法律制度保證中國延續至今仍然是一個大一統的國家。在封建王朝最終土崩瓦解之前,君權神授沒有被動搖過。皇帝是最高的立法者,是最高的行政官,也是終局的裁判者。這本身就是最高的法律原則,這個原則一直被堅持。歷朝歷代也都制定和執行著大量的法律。怎么能說中國的歷史傳統沒有法治,中國人沒有法制理念,只有人治呢?

  中國共產黨十分重視法的作用,早在蘇維埃政權期間就開始了大量的法律建設工作。建國以后,更是全面開始建設法律制度,制定了包括憲法在內的各種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充分地保證了社會主義改造和建設時期的主要任務順利完成。有人指責中國共產黨一黨專政,用黨的方針政策代替法律,因此認為這個時期就是典型的人治。這個觀點必須予以批駁。如果我們承認法是社會行為規范的話,那么只要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全社會共同遵守的行為規范,就是法。至于把法稱之為法律還是政策,抑或其他都不能改變這個社會是有法可依、依法治國的史實。歷史事實告訴我們,在中國共產黨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和建設過程中,即使包括所謂動亂中的文化大革命時期,全社會有統一的行為規范,因此那個時期,我們取的了輝煌成就的同時,違法犯罪行為極少,與今日中國的犯罪率高發形成鮮明對比。

  洋奴法學家們極力否定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時期的一切,聲稱是一個沒有法律、踐踏法律的時代,推銷他們所謂的法治國家理念。但是英美法系國家恰恰不是成文法國家,是判例法國家,主要以法官判例作為法律。他們的法官作出一個判例即為法律,他們是依法治國,我們的皇帝裁判就是人治?我們各級黨和政府忠實執行黨中央和中央政府的指示與決策就是人治?何其荒誕。

  因此,依法治國的本質不在于將社會行為規范稱之為“法”還是其他,而在于統治階級是否制定和執行、運用法來治理國家。假如我們將皇帝或者最高領袖指示極端到全國人民必須貫徹執行的地位,那么這本身就是法,也是依法治國。那些認為沒有冠之“法”稱謂的行為規范不是法律,社會屬于人治狀態,混淆了法的本質是社會行為規范的基本定義。

  二、要認清法必須與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基本原則

  法并非越多越好、越細越好。法必須與社會發展相適應。

  大秦帝國的法堪稱世界上最細密的法律,“事無大小,皆有法式”,“繁似秋荼、密如凝脂”。這樣細密的法律制度,保障秦統一天下的同時,也將人們束縛過緊,極大限制了人的自由。因此當劉邦入主關中之時,立即廢除了大秦全部律令,僅僅以“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所謂“約法三章”,穩定了社會,取得了民心,奠定了大漢帝國基業。劉邦廢除細密的大秦法律,改為約法三章統治國家,是法治轉向人治嗎?非也。劉邦的約法三章同樣是法。可見,法并非越多越好,只有與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法才是真正的好法。

  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建設時期的法沒有今日中國法之細密,這是事實,但不能就此認為中國共產黨改革開放前走的是一條人治道路。事實上,這時期的共產黨人創造地走出了一條法律法規與社會發展相適應的中國法治道路。尤其是完成社會主義改造以后,全社會經濟形式實行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個人只有少量的財產,主要為生活必需品,社會財富為全民所有或者集體所有,因此無需制定以保護私有財產為核心的物權法;全社會主要生產活動都是全民或者集體企業組織進行,實行計劃經濟,生產計劃由中央到地方逐級制定和調整,物資逐級統一調撥,經濟活動基本屬于縱向管理,極少公民之間、企業之間進行橫向的經濟活動,因此除婚姻家庭法律以外,基本不需要以調整民事主體間行為的民法,也不需要商業銀行和商業銀行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等;全體國民都是全民、集體企事業或農村組織勞動者,因此無需制定勞動合同法;全民都享有統一的社會保障,無需制定社會保險法,無需制定商業保險法,無需成立保險公司。沒有銀行、沒有保險公司、沒有證券、沒有私有企業,那么就沒有金融保險犯罪,沒有一般詐騙類經濟犯罪,沒有違反公司法律犯罪,因此刑法就簡單到只需規范普通的一般刑事犯罪足以。因此,也就不需要龐大的公檢法司隊伍。全社會公檢法司干警極少,社會卻是最安全穩定的。我們只要對比兩個時期犯罪率和公檢法司干警隊伍的數字以及財政支出就可以清楚地看到,真是天壤之別。這樣的社會,我們且不論是否是正確選擇,單從社會發展狀態看,能因為比今日之中國法律條文少了很多,就說是人治社會嗎?當然不能,不是因為當時的法少,而是根本不需要今日之法。

  我們當然無需指責英美法系國家是無法可依,是人治社會,但是我們在社會主義建設時期也不是人治社會,而是法治社會,必須識破帝國主義借否定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建設時期的法治史,達到破壞社會主義中國的伎倆。

  三、必須清醒地看到我們已經在“立法”的泥沼中越陷愈深

  今日之中國,作為法律人,實在需要感謝電腦和檢索軟件的應用。不能想象,如果離開電腦,法律人還能否工作。

  任何一款法律軟件,都會明白無誤地宣稱這里收錄了至少十三萬件到五十萬件法律法規。2013年1月1日,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開始實施。這個被稱之為新刑訴法的基本法律加上年底出臺的必須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訴訟規則、公安部程序規定、和兩高兩部人大法工委的若干規定這五個基礎法律文件,字數高達27萬余。毫無疑問,之所以規定如此細密,立法者的初衷是保持法律尊嚴和統一,阻止法的濫用和隨意解釋,但是這樣無限細密的立法就一定能夠治理好一個國家嗎?

  多年來,一些人打著依法治國的旗號,否定中國共產黨改革開放前的歷史,除了通過大中專院校開辦法律專業、學術刊物、論壇向中國人民灌輸西方帝國主義混亂的所謂法律思想,以專家名義把持了立法的話語權,排除人民群眾參與的積極性,故意制定了混亂的相互矛盾、沖突的法律法規,撈取了大量的錢財,也人為制造社會矛盾。各級政府遇到問題,就以無法可依推脫責任;一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認為提出立法建議就是最好的履行職責,形形色色、離奇怪誕的立法提案多如牛毛。一方面不斷地提高立法層次,將一些規定、規章、條例就能夠解決的問題提高到制定法律;另一方面將已有法律法規無限細化,導致我們已經在立法的泥沼中越陷越深,法越來越多,越來越細,多的連專業的法律人不知道目前有多少法律,細到刑事訴訟的基本法律竟然高達27萬字。

  法是準繩,只能有一種解釋。隨著法的越來越多,法律的專業概念定義也越來越多,對概念定義的解釋也十分混亂。法已經成為少數人控制、解讀和賺錢的工具,群眾無法全面了解法的規定,失去了法作為規范社會行為的工具功能。正因為法被濫用、歪曲和隨意解讀造成混亂,就需要作出更加細致的界定,這樣一個不斷循環的過程導致法不斷地細化。法的細密和專業化又必然導致社會活動成本無限擴大,法只能是少數人有錢人才能通過專家解讀辨析的規則,最終會成為社會發展的枷鎖。

  法是國之重器,必須寬嚴相濟。從廣義的作為社會行為規范的法看,法有各種形式,如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等等;從狹義的《立法法》規定看,法律僅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行為規范。之所以法有若干個形式,目的就是根據不同的行為需要不同的形式進行規范。對于嚴重、重要的行為,由法律規范。可是,在一片“無法可依”的吵鬧聲中,很多無需用法律規范的行為,都使用法律進行規范,結果造成了人人違法的現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就是一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之前,中國的道路交通并非沒有規范,而是由各種條例等等進行的規范。全體國民和機動車駕駛人員對于交通安全的規范爛熟于心。可是偏偏要上升到用法律進行規范,還而且要改變人們已經習以為常的規范,結果是出臺后立刻遭到詬病,幾年內修改數次,造成了司法實踐的混亂。而原有的條例使用了數十年卻沒有受到指責。這個對比說明,這部法律立法是一個嚴重錯誤。由于道路交通行為被作為法律進行規范,那么行人橫穿馬路就是違法。因此目前中國人從會走路的孩子開始,沒有人沒有違法行為的。一個人人違法的社會,還會有人相信法律的威嚴嗎?相反,本應該嚴懲的行為,卻往往不予立法。每年審計署審計查處的數十億資金被挪用,竟然只被定義為違規行為。對比之下,法律還有何威嚴?指責中國是無法可依的洋奴法學家們,為什么不去指責你們的主子,徹底否定判例法制度,改為成文法?

  無限立法的最終結局只能是卡住中國人的手腳,卡死中國經濟發展的脖子,最終徹底崩潰。這是仇視中國人民的列強終極目的,我們必須予以清醒地認識。

  四、要認清法具有階級屬性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的工具,從來都是具有鮮明階級性的。這是馬克思主義的關于法的基本原理。這些年來,一些人打著普世價值的幌子,欺騙人民群眾,模糊法的階級性,堂而皇之地以所謂先進文化決策中國的立法、執法、司法。隱蔽地在法中滲透他們的價值觀,妄圖制定一系列與憲法相違背的法律法規,蠶食憲法、架空憲法,遭到了很多有識之士的堅決反對。

  一方面西方帝國主義利益集團千方百計通過高壓手段壓迫立法者制定有利于他們巧取豪奪的法律;另一方面他們買通、通過代理人說服立法者制定有利于他們的法律;他們甚至還直接或者間接地對一些立法行為進行資助,或者以派出專家的名義進行調研、以學術的名義宣傳、游說有利于他們的法律原則。他們豢養了一大批學者、專家,讓他們以學術的名義傳播所謂先進法理,向大學法學專業的學生傳播有利于他們的所謂法的理念。結果造成了全民對法的困惑。

  法是一個工具。善意的人們用法保護自己的利益;惡意的人則用法損害他人的利益。近現代以來,西方列強從來就沒有將法作為最高準則。當他們發現法對自己不利時,就指責立法錯誤;當改變法即違背憲法時,他們就指責憲法錯誤。甚至他們經常要求在中國的土地上適用外國法。當按照他們所謂國際準則、國際慣例甚至他們本國法律依然不能使他們得到便宜時,他們就會公然違背任何法律,直接拋出本國利益至上的原則。總之,他們只是將法作為統治、壓迫、困住被奴役的人們、國家的工具,自己則可以在法外為所欲為。這是法的階級屬性。

  在中國也是如此。貪腐犯罪從1979年刑法10萬元以上判處死刑,到1997年刑法100萬元以上判處死刑,再到目前數億元也不被判處死刑的司法實踐看,是嚴懲貪腐,還是放縱貪腐泛濫?許霆拿了自動取款機自動給付的十一萬元,被判處重刑;農民工代人購買火車票收取10元錢,被拘留;老百姓過馬路不走斑馬線是違法;這些事實對比中央國家機關和央企每年挪用數十億資金是違規的現實,我們可以清醒地看到,法具有鮮明的階級性。法對當權派極其寬容、對社會底層民眾極其嚴苛,這豈是和諧社會之法?中國共產黨是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表,中國法必須以維護人民利益為根本,這是不能動搖的基本原則。我們絕對不能害怕賦予人民群眾最大的立法權、監督權而被指責為無法,這恰恰是人民國家的本質體現。

  五、要認清法的作用不在于是否有法,而在于法的權威和尊嚴

  當法律可以被隨意篡改、隨意解讀、隨意唯我所用時,法只能成為守法公民的災難,成為惡勢力膨脹的護佑。大秦帝國法的成功,不僅在于法的細密,而在于法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商鞅變法首先就是用一根木頭樹立了法的權威。毛澤東早年在評論商鞅“徙木立信”這段故事時指出:“商鞅之法,良法也。......其法懲奸以保人民之權利,務耕織以增進國民之富力,尚軍功以樹國威,孥貧怠以絕消耗。此誠我國從來未有之大政策。民何憚而不信?乃必徙木以立信者,吾于是知執政者之具費苦心也”②。在大秦帝國時期,各級官吏必須懂法,民以吏為師學法,執法極其嚴格。這才是法的作用。始皇帝死后,雖然秦法仍在,但趙高指鹿為馬公然造假,已經使法的威嚴蕩然無存,縱然有再好、再多的法律,并不能挽救大秦帝國轟然崩塌的結局。今天我們擁有浩瀚的法,但是仍然被指責“無法可依”、“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社會矛盾越來越嚴重,極端事件、群體性事件大量發生。從中央政府到平民百姓,人人違法,已經無法找到一個真正意義上沒有違法的人了。這不能不說是一個悲哀。這種悲哀并非中國人沒有法制理念,而是從中央開始肆意破壞法律,法之于人無信可言。三十余年來,很多人打著改革的旗號,肆意歪曲中央精神,以“遇到綠燈強著走,遇到紅燈繞道走”為榮,踐踏法律,結果出現守法者吃虧,違法者發財,犯罪者成為主宰。這樣的現實,即使有再多的法律又有何用?社會主義建設時期,盡管沒有很多的法律條文,卻人人守法,中央一個政令,會迅速傳達到地方到每一個人,全社會都認真遵守,堅決執行。對比之下,而今我們慨嘆了二十幾年“中央政府越來越沒有權威”,想盡辦法卻不能阻擋越來越失控的局面。法無論多少,無信,既無法。這是法的意義。

  六、要警惕以法的名義禍亂中國

  “闖黃燈扣分罰款”事件是最新的遭到非議的法律事件。如果說作為交通管理的最高機關不懂得黃燈和紅燈的意義,那么傻子也不會相信,但是偏偏這樣一個嚴重違法的規定堂而皇之地出臺了,并且也當然地遭到了群眾的強烈不滿和反對,雖然至今公安部沒有承認違反了自己作為主要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者起草的法律,也沒有修改規定,但是畢竟以暫時不處罰實質上承認了出現錯誤。一位司機師傅說,屁大點的事情,鬧得全國沸沸揚揚。是的,闖黃燈問題對于我國法律事件只是屁大點的事,卻被提升到了如此嚴重程度,表面看公安部是出于安全考慮,似乎初衷是好的,但因為嚴重違法且關系到所有機動車駕駛人的每天每時切身利益,不得不對公安部的規定予以強烈反對。事件的后果是全國人民相信可以隨意堂而皇之地違法,公安部成了全國人民職責的對象,整個事件成了公安部的笑柄,政府還能夠有威信嗎?這件事情不排除有人故意制造這樣的笑柄。事實上,我們在很多法治事件中都可以看到一些陰謀,都是以某一個看似合理的理由進行一個違反甚至犯罪活動,當事件發酵到一定程度后,再以另一方的角色反過來開始攻擊,其后果就是嚴重破壞黨和政府的威信,破壞法的尊嚴和權威。顯然,這樣的目的就是禍亂中國,這和帝國主義分化瓦解中國黨和國家的企圖是一致的。我們必須警惕,決不能掉入這樣的陷阱。

  我們必須用歷史的自覺自信,正確認識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建設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制史,堅決反對否定社會主義建設時期的法治成就,堅定依法治國的信心,堅持法與社會發展相適應,與社會主義國家建設實踐相結合,在立法、執法、司法實踐中真正樹立法的權威,使法真正成為社會主義建設的國之重器。

  注①大秦帝國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經濟、行政、訴訟等各大類,內容涉及軍事、外交、皇室警衛、社會治安、商業、金融、手工業、農田水利、司法訴訟等各個方面。事無大小皆有法式”(引自百度百科—秦朝法制)。

  秦律調整的范圍遍及國家、社會和家庭各個領域,達到了十分細密、詳備的程度,可以說從生產到生活,從個人到牛馬,從國家到家庭,基本實現了“治道運行,諸產得宜,皆有法式”。”“在云夢秦簡出土前,秦律被描述為“繁似秋荼、密如凝脂”。司馬遷記載荊軻刺秦王,荊軻手持匕首追著秦王在朝堂圍著柱子跑,殿上的武士只能高聲叫喊,卻不敢上殿。因為秦律嚴格規定,沒有秦王命令不準上殿。秦國制度的嚴苛,也由此可見。參與云夢秦簡發掘和研究的武漢大學教授陳抗生說,西漢初年的儒生們,以賈誼的《過秦論》為代表,對前朝全盤否定,這里邊既有意識形態因素,也有感情因素。但是這些評論性的東西,遮蔽了史實本身。秦律的出土,讓人感受到秦制度并不是后人所說的苛政,而是“秦代有法可依、執法甚嚴,秦法于吏于民都有絕對權威”。(引自國學歷史—秦朝法制有多嚴密?)

  注②引自互動百科—商鞅變法http://www.baik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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